「郭树勇:大国和平崛起研究的逻辑起点」正文
大国和平崛起研究具体到中国语境,有了特定的政策与理论含义,但它仍然有着一般性研究的必要。力争在未来的几十年里和平地成为地区性大国和负责任的世界大国,避免过去几个世纪强权政治图景中大国依靠武力崛起的老路,完成国家崛起与民族复兴的战略性任务,这既体现了中国的战略诉求,也反映了其他大国的根本利益。和平崛起尽管可以有多种解读,但进行学术研究仍然是有意义的。问题是,我们进行这种政策性很强的学术研究,必然找到一个合适的起点。
一、时代与制度:和平崛起研究的逻辑起点
1、和平崛起理论的含义及其历史性
“和平崛起理论”必须是一个限定用语,它就是指大国和平崛起。这个大国是指能够进入国际体系的强国。就目前而言,它必须是多极体系中的一极,用基辛格的话说,中国、俄罗斯、印度、日本、巴西、德国、法国、英国都可以成为一极。这些国家成长为领袖国家的目标,如果能够通过武力之外的手段实现,那么,这种进程的规律性总结,就是和平崛起理论。这个理论为什么现在才提出呢?这是因为国际关系发展到今天,才出现了大国和平共处与和平竞争的时代条件与大国崛起的国家条件。后者是指,能够从一个发展中大国上升为世界大国的上述众多大国中,被认为条件最全面、速度最快、影响最大的国家,莫非中国。另外,西方普遍认为中国崛起会引发霸权战争,频频制造“中国威胁”论调,故和平崛起成为中国化解威胁的一种政治立场。这里,我们不谈它的国家性,重点谈其时代性。
理论的历史性或称时代性,是研究理论的首要条件之一。一种理论的含义与价值随着时代而定。帝国主义理论在资本垄断出现之前的启蒙时代是不会出现的,而它在无产阶级革命与帝国主义战争的时代具有的积极意义,在今天却有了很大的改观。从单位层次及根本制度原则的角度看,迄今为止的国际关系史可划分为三个时代,一是强主权制度下大国武装共处竞争的时代,二是弱主权制度下大国和平共处竞争的时代,三是人权制度下人类共同体内共处与竞争的时代。第一时代肇始于三十年战争及其威斯特伐利亚和会,衰微于一次大战,而终结于二次世界大战,这个时代的特征是大国间战争作为维护安全实现利益的主要手段,大国兴衰、格局转换、秩序初定每每伴随战争,根据乔治・莫德尔斯基的研究,没有一次大国崛起不是通过战争手段来实现的,不管战争对象是衰落的霸权国,还是兴起的挑战国。1战争形式往往是总体战。第二时代出现于20世纪50年代的冷战高峰及其第一次美苏缓和,高涨于冷战结束后的今天,并将延伸到21世纪的中后期或22世纪初期,这个时代的特征是大国之间开始把和平共处、和平竞争作为一种原则,维护安全的手段从总体战争向有限战争转换,战争对象不再是其他大国,而是一些小国,大国之间维持一种威慑或冷战状态。华约消失与苏联解体,世界格局转换第一次以非战争的形式完成,大国和平衰落成为现实,大国和平崛起的逻辑基本出现。第三时代只是一种理想类型,但其雏形已经出现在欧盟、北美等区域,在这些相互依赖与集体认同高度发展的共同体内,主权制度逐渐让位于人权制度,战争不再作为一种解决国际争端的外交手段。未来的第三时代,国家虽然还存在,但有着更加强大的全球治理体制,大国崛起与衰落只是“世界国家”2或全球治理体制中的代表权竞争而已。上述三个时代中,大国和平崛起理论只能出现在第二个时代,在第三个时代它又会失去现有的含义。因此,我们只能把第二个时代与弱主权制度作为我们研究和平崛起理论的时代背景与逻辑起点。
2、和平崛起研究的学术进路
从学术上研究和平崛起,首先要弄清和平崛起的三个研究层面。第一个研究层面是体系层面,和平崛起必须具有一个相匹配的国际体系制度环境,如果这个体系的总体逻辑是强权与战争,那么大国就不可能和平地崛起。第二个层面就是单位层面,崛起大国必须奉行和平竞争的大战略,为此还要把自身融入到国际制度网络之中,在获取合作利益的同时增加自身行为的确定性与透明度,以制度约束自身行动。第三个层面介入体系与单位之间,是一种互动层面,新兴大国要在与其他大国或国际行为体的互动中形成一种良好且和平的国际形象,形成有助于自身成长的共同体,从而使得较长期内的崛起具有稳固的国际预期。
众所周知,和平崛起本质上是一个实践或政策问题,因此从理论上设计和平崛起,并不是一件易事。尽管有些学者对此持悲观态度,我们仍然相信可以找到研究和平崛起的切入点。
这个切入点与三个研究层面密切有关,说到底就是刚刚提到的时代与制度问题。
时代是历史性的宏观表述,而制度是社会建构的,具有社会历史性,因此,时代与制度具有某种同一性。联系到和平崛起的三个研究层面,我们可以这么认识时代与制度的关系。和平崛起的第一个研究层面是体系层面,其实也就是时代层面,体现了根本性国际制度及其制度内化的进程,和平崛起不能离开主权国际制度,但这种主权制度已经常常地为人权制度以及其他国际契约所限制或削弱了的主权制度,这种时代或根本性制度背景是由经济全球化、经济相互依赖以及核武器等因素所规定了的;第二个层面是单位层面,也就讲到要采取什么样的国家战略问题,在时代因素与体系逻辑的影响下,国家必须理性地融入到具体的国际制度中去,参与国际制度的创设、修订与合理化,一方面实现时代条件下非掠夺性的财富与权力增长之路,另一方面体现为制度和平的追求;第二个层面是互动层面,其实也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国际关系层面,国际关系就是国家间互动关系,好心不一定办好事,不一定别人领情,一个国家的和平战略不一定有和平的结果,这就是说在体系结构与单位战略之间,还要推进国家的良性互动,形成一定范围内有利的国际集体认同,若有条件将大国间认同制度化,上升到地区或世界秩序层面,以确保和平崛起的社会环境。第三个层面是第一、二层面的中介,它受到时代与制度的限制与影响,也能够改变时代与制度的内容。因此,研究和平崛起理论必须完整地理解这三个层面,必须从考虑时代与制度因素。
3、和平崛起研究的现实主义困境
在时代层面上,当前时代不是所谓的“大国武装共处竞争”的第一时代,那个时代是现实主义理念主导下的强权政治时代,不可能存在和平崛起的逻辑。因此,坚持现实主义立场的理论家从来对和平崛起持悲观态度。摩根索根本不相信国际制度的作用,把以权力对抗权力作为国家安全的基本策略。新现实主义代表人物华尔兹坚持认为无政府状态不会发生质的变化,国际政治只是重复现象,不需考虑时代变化的因素。即使E・H・卡尔、A・F・K・奥甘斯基、R・吉尔平这些“开明人士”,虽然承认国际体系和平转换的某种可能性,提出了和平转换的一些具体条件,如卡尔提出,“要在乌托邦式的共同权利情感与现实主义观念下的力量动态均衡调整机制之间建立一种平衡”;奥甘斯基提出,要使崛起中的大国对所期望获得的权力和现有的国际秩序均感满意,达到权力与满意之间的平衡。但是,无论是卡尔还是奥甘斯基,都认为国际体系和平转换非常之难,在现有的条件下没有可能。卡尔认为,“只要国家坚持充当自己道路上的仲裁者,就不存在(国际体系)和平变迁的国际程序”。奥甘斯基认为,由于美国等国难以阻挡中国和俄罗斯的现代化,未来权力转换的前景很可能是险象丛生,战争危机四伏。吉尔平则认为霸权战争仍将是国际体系转换的基本机制,和平并非国际社会的最高价值追求,况且,“在一个共同价值观和共同利益缺位的情况下,和平变迁的机制成功的机会微乎其微”。3这说明,从传统的现实主义立场出发研究和平崛起,无疑是徒劳无益之举,只有从制度主义的角度才有可能真正地理解并分析这个课题。
制度是研究大国和平崛起理论的逻辑起点,没有制度就没有大国实力在全球化条件下的足够增强,就没有对权力使用方式的限制,就不会避免因不确定性形成的安全困境,就没有大国之间的集体认同和(安全)共同体。
二、新旧制度主义对于大国和平崛起的不同意义
制度的定义千差万别,但主要有两类,一是采取理性主义立场研究合作条件与运行方式,把制度定义为“包含了一系列持续而有联系的规则,而不论是正式的还是非正式的,这些规则都规定了行为体的角色、约束着行为体的行为并塑造出行为体的预期”,另一种是采取社会学的方法,强调非个人的社会力量的作用,把制度作为“不能进行利益计算的文化习俗、规范和价值观。”4大国和平崛起的制度道路因此也至少有两条,一是新制度主义的具体国际制度通过成本核算、互惠合作形成的契约和平,一是旧制度主义的惯例国际制度通过集体认同形成的共同体和平。在国际关系理论中,前者是基欧汉代表的新自由制度主义,后者是温特与拉格代表的建构主义。下面分而论之。
1、新旧制度主义的差异性
国际关系理论中,新旧制度主义曾在80年代中后期至90年代初发生了一次论战。它们都关注国际政治生活中的规范、制度、规则、国际法、国际组织等因素,及其对于国家行为的影响和对于国际秩序、国际和平的意义,但是在哲学基础、研究方法诸方面有着不同。首先,两者的哲学基础不同,新自由主义坚持的是功利主义哲学,强调个体的理性自私,所以,有时也称为理性主义;而旧制度主义遵循的则是理念主义哲学,与格老秀斯(Hugo Grotius)的理想主义、康德的先验哲学以及维特根斯坦(Ludwig Wittgenstein)、塞尔(John Searle)的语言哲学有着密切的联系等。
其次,在国际关系研究的经历不同,新制度主义研究在国际关系中加以应用只是80年代的事情,基欧汉等学者将科斯的新制度经济学关于企业理论、交易成本理论和博弈论引入国际制度研究,遂形成了新自由制度主义;而旧制度主义在国关研究中的经历要早得多,早在60年代英国国际社会学派的早期代表人物曼宁在《国际社会的本质》一文中,就进行了旧制度主义的有关研究,70年代布尔的《无政府社会》更是把旧制度主义推向高潮,詹姆斯在80年代则依靠《国际社会》等重要文章,继续将旧制度主义发扬光大,最后发展到建构主义。
第三,研究制度的进路和对国际秩序的理解不同,新制度主义接受的是霍布斯、洛克等契约论者对国际体系的看法,研究制度的前提是国际体系内各主权国家之间本质上是冲突的、自私的,制度主要是对最大限度地获取国家利益的民族国家施加外在的约束,故制度研究主要围绕“无政府状态下如何进行国际合作”;而旧制度主义更多地受到格老秀斯的影响,其研究前提是主权国家之间存在着较强的社会秩序和规范方面的整合力,社会性而不是冲突性是国际政治生活的本质,故它关注的主要是,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而不是国际体系)对于国际秩序的作用。
第四,研究制度的方法不同,新制度主义采取了经济学方法,而旧制度主义主要采取了社会学方法,新制度主义常常从国际政治中的个体出发研究制度,故被认为属于方法论个体主义,旧制度主义往往强调国际规范、国际法对于国家行为体的影响,因此与方法论整体主义有着更密切的联系。
第五,研究对象的侧重点不同,新制度主义主要关注制度、规范对于国家行为体的外在影响,以及制度与行为的因果性关系,而旧制度主义不但关注制度、规范对国家行为体的外在影响和因果性关系,而且更加关注制度对国家行为体的内在影响和构成性关系,即制度影响着国家认同与利益,国家也建构制度。
第六,研究的涉及面不同,新制度主义主要关注各种特定问题领域的机制,如环境制度、安全制度、经济制度、海洋制度等等,而旧制度主义则主要关注普遍意义上的文化规范和国际社会化约定,这种制度往往对整个国际社会的所有国家都适用。
第七,本体论立场不同,新制度主义坚持的是介于物质本体论与观念本体论之间的一种本体论立场,虽然强调制度能够独立于物质力量而发挥作用,但只承认制度对行为体的因果性影响,实质上并不认可制度对于国际关系的本体地位,最终滑回了新现实主义的物质主义,但旧制度主义则坚持观念本体论或社会本体论,认为制度、规范、规则、文化本身就是一种存在,而且构成性地决定着国际关系的本质。新旧制度主义之争,其实就是新自由主义与建构主义之争,也是国际关系中的基本方法论之争。
2、新自由制度主义关于和平崛起的理论意义
新自由制度主义的国际制度和平理论,其实是指承认现实主义关于行为体理性自私与世界无政府状态的两项假定基础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