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康 石德华 钟林:社会公正的复杂性与当前中国社会公正的特殊性」正文
要:科学合理地看待和处置社会公正问题,既是一个国家治理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又是一个突出的实践难题,既需要在理论上加以澄清,也需要在实践中加以规制。
就处于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而言,社会公正问题是当代中国最重要也最为复杂的问题。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历史征程中,如何推进中国社会公正发展,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是摆在当代中国面前的重大时代使命和历史责任。依据当今世界和中国的现实状况,科学合理地看待和处置社会公正问题,既是一个国家治理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又是一个突出的实践难题,既需要在理论上加以澄清,也需要在实践中加以规制。
一、历史唯物主义视域下的“社会公正”
人类对于社会公正的追求,和人类自身的历史一样,同样古老和悠久,一直伴随着人类的发展进程。从古希腊开始,人们就对关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社会公正问题给予了深切关注和思考。梭伦在其改革中把公正看作在贵族与平民之间不偏不倚。苏格拉底把社会公正视为一种德性与善,认为正义是知道如何行动是最好的,“不愿行不义的事就足以证明其为正义……守法就是正义”。(色诺芬,第164页)柏拉图是最早明确、系统地探讨社会公正问题的思想家。他认为美德就是和谐,而和谐的首要条件和因素就是公正。公正是诸德的统领,是存在于国家政治和个人行为中最一般的合乎“善之理念”的东西,是统治者、保卫者和平民都必须遵循的一个根本原则。亚里士多德把社会公正看作是各种美德的总汇,认为行为之中庸就是公正。他对社会公正作了详细的分类,从表现形式上把社会公正分为普遍公正和特殊公正,从具体内容上把社会公正分为相对公正和绝对公正。在神学占绝对统治地位的中世纪,社会公正变成了神学正义论,托马斯•阿奎那将其发挥到了极致。近代的社会公正论被提升为社会契约论,霍布斯、洛克等都把制定和遵守社会契约作为社会公正的实现方式。洛克还把“权力分立”作为社会制度的公正标准,卢梭则以人类不平等为前提更加强调“公意”中的社会公正。当代著名的政治哲学家罗尔斯、诺齐克、麦金太尔等,都从不同角度对社会公正问题做出了独到的阐释。
中华文明发展历史也孕育了非常丰富的社会公正思想。古代的“天下为公”、大同社会,可以被看作中国古代公平观的原初范型。孔孟仁学主张“仁义即公正”,董仲舒提出了道义至上、重义轻利的公正观;程颢、程颐和朱熹倡导“崇天理”的公正观;王阳明提出了“致良知”的公正观等。除了儒家之外,墨家、道家、法家等非主流思想学派也提出了各自对社会公正的理解。墨子主张“兼相爱”,并勾画出一个令人向往的“爱无差等”的公平理想社会;老子把“道”(自然)作为至高无上的法,并强调依据“道”来治理国家才是公正的;法家强调“一之以法”,以国家法律作为社会公正的判断标准。
1840年以来,中国传统公平观与西方价值观激烈碰撞,近代思想家严复立足于进化论的立场,大力介绍西方的自由和民主学说,批判中国传统的君主专制制度的不公正性,并主张中国应该建立“以自由为体,以民主为用”的国家政体,以此来实现国家富强,发挥了启蒙的作用。资产阶级革命先行者孙中山提出了“天下为公”的思想,创立了以“民族、民权、民生”为主要内容的三民主义社会公正观。他借鉴西方自由、平等、博爱的思想,试图超越几千年来中国传统社会公正观中重个人修养的个体层面和重封建礼教的等级层面。尽管受到当时的社会条件的限制,这些新思想并未得到很好的落实,但它为后来者留下了宝贵的思想资源,为中国步入现代国家提供了必要的政治条件。
然而对于如何界定“社会公正”这个概念,不同时代、不同理论背景的不同思想家们对其所作的解释是各不相同的,并没有形成统一的定论。因为社会公正是一个社会历史范畴,正如恩格斯所说的,社会公正的观念本身“是一种历史的产物,这一观念的形成,需要一定的历史条件,而这种历史条件本身又以长期的以往的历史为前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48页)所以,我们对社会公正概念的界定,一定要将其放到具体的历史条件和理论背景中,让其得到正确的还原,进而作出合理的界定。虽然社会公正概念具有历史相对性,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对社会公正作一个一般意义上的界定。
这些对社会公正进行不同的思考的多维度解读,体现了不同的研究视角,这也是理论研究的必要。落实到本文所要研究的社会公正这个主题,就理所当然地有一个理论界定的前提。笔者认为必须在马克思的历史唯物主义视域下,才能对“社会公正”的概念内涵作出独特的理论定位。这是本文研究的逻辑起点。
马克思社会公正思想的形成,经历了一个历史发展过程,即从抽象的人本主义到历史唯物主义、从思辨正义到实践正义、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从美德正义到制度正义的转变。马克思以现实的社会生产关系为理论切入点,深刻剖析了现实生产关系背后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并将社会生产活动中的这种人的生存方式和人的本质存在联系起来,对资本主义抽象的社会公正观和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进行了双向批判与超越,把社会公正放进现实社会生产方式的历史性之中加以审视。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十分中肯地指出:“只要与生产方式相适应,相一致,就是正义的;只要与生产方式相矛盾,就是非正义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379页)
在此视域下,马克思的社会公正思想超越了资产阶级思想家的各种抽象的社会公正观,开辟了一条独具理论特色的研究社会公正的理路。其独特性就在于历史唯物主义的独特理论视角,显示出其特有的理论深度和价值旨趣。
因此,我们可以把马克思的社会公正思想归结为立足于历史唯物主义基础之上――“实践正义”的社会公正观。基于历史唯物主义这个特殊的解读视域,所谓社会公正,就是指立足于马克思的“实践――感性活动”的存在论哲学高度,对作为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性的社会行为与关系进行合理性的哲学追思与合目的性的价值审视,以此来观照和反思人类现实的非公正,在生存论的根基上成就人的自由自觉的活动,捍卫人的价值、尊严和幸福,在共产主义的价值视野下实现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进而实现无产阶级和全人类的解放。以此作为理论基点来分析社会公正的相关问题,这是本文的理论特质之所在。
二、社会公正的复杂性
社会公正是人类社会历史变迁中一个极为复杂的问题,是人类价值体系中最为复杂的一种价值追求。深入分析社会公正的复杂性并寻找可行的解决方案,是国家治理中实现“善治”的关键。社会公正的复杂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社会公正的自身悖论性。社会公正其实质是一种悖论性的价值追求,集中表现在一些悖论性的范畴当中。
1.前提公正和标准公正。如果没有统一的前提和标准,公正就会失去衡量的尺度。由于社会成员在自然、心理和社会等各方面具有差异性,如果一味追求用统一的标准对待不同前提的社会成员,可能既放大了前提的不公正,也带来结果的不公正。
2.程序公正和结果公正。所谓程序公正,是指一种具有一定时空顺序的行为过程的公正,这种行为过程所导致的行为结果之公正,则视为结果公正。程序公正是一种手段公正,而结果公正则是一种目的公正。手段和目的二者之间有时会发生冲突:有了程序公正不一定带来结果公正,同样,结果公正也并不一定就是程序公正。
3.抽象公正和实质公正。抽象公正是指适用于一切社会制度的、统一的、恒定不变的公正,而实质公正是公正具体实现的目标和内容,是公正的核心和灵魂。社会公正是一个非常具体的问题,主体不同,行业不同,阶段不同,就会有不同的具体的实质性的公正内容,不能简单地抽象地用一个笼统的概念来涵盖整个社会公正的复杂性,而是要进入到具体的领域,放到特定的历史阶段来考察社会公正问题。
4.思辨公正和实践公正。思辨公正就是用思辨的方式,把公正问题诉诸于“至善世界”、“理性自身”或人性的完善等,其着眼点在形而上的层面;而实践公正是用实践的方式,从现实的社会生产出发,通过批判考察现实的社会生产关系,通过制度建设来实现社会公正。思辨公正由于其自身的理论特质,必然要诉诸用现实的方式来解决的实践公正。
5.法律公正和道义公正。法律公正是公正的典型形态,然而法律公正有时在道德上是不公正的,甚至是破坏公正的,这也就是法律上所讲的程序公正,但程序公正并不能保证道义公正或者实质公正。
(二)社会公正与社会不公正的对照性。社会公正的反面就是社会不公正,二者难分难解,总是相对照而存在。“公正也需要通过不公正来理解和度量,其总是通过对不公正的否定来体现来实现的,而在实现了的公正中又会孕育和演化出新的不公正,它们之间的界限总是相对的、历史的、变化着的。”(马俊峰)社会公正需要社会不公正来彰显其价值,二者的对照性产生的原因主要在于社会资源的有限性和社会成员的差异性。
1.社会资源的有限性。每个社会都有不同的社会生产体系,生产的财富总是有限的,这有限的财富分配就产生了社会公正问题。从社会公正问题产生的原初条件来看,也正是由于社会资源的有限性产生了社会公正问题。休谟曾经说过,人类社会生活需要三个条件:“我们心灵的内在满足,我们身体的外在享受,以及我们通过勤奋和幸运所获得的财富的占有。”(休谟,第187-188页)其中第三个条件便是人类对于物质财富平等占有的需要。古代生产能力低下,物质资料相对匮乏,导致生活资料私人占有之间的不平衡,从而引发了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为了调节这种利益冲突,改善人们之间的紧张关系,才有了社会公正产生的必要。正是由于社会资源的有限性和人类无限多样的需求之间存在着矛盾,为了缓解这种矛盾,必须用一定的社会标准和原则来配置社会资源,这种配置的标准和原则便诉诸于社会公正。
2.社会成员的差异性。社会公正是以社会差异性作为前提和出发点的,这种差异性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1)社会成员在自然生理状态方面的差异性,导致其本身需要的差异性。每个人来到世界上,由于出身、禀赋、背景等方面的差异,在自然所得方面存在着先天性差异。卢梭认为:“在人类中有两种不平等:一种,我把它叫做自然的或生理上的不平等,因为它是基于自然,由于年龄、健康、体力以及智慧或心灵的性质的不同而产生的;另一种可以称为精神上的或政治上的不平等,因为它是起因于一种协议,由于人们的同意而设定的,或者至少是它的存在为大家所认可的。”(卢梭,第70页)人们的这种自然差异性是不可能彻底消除的,但对人们的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2)社会成员在后天学习及其成效的差异性,导致其满足需要的能力的差异性。如上所言,由于不同的社会个体在出身、禀赋等先天条件上存在着差异性,再加上在后天学习及其成效的差异性,个体的劳动能力是不一样的,后天的智慧也是很不一样的,其满足需要的能力也具有差异性。(3)社会成员的不同家庭和群体条件,造成其对他人和社会资源的需求的差异性。对于处在不同家庭环境和群体条件下的不同社会成员,由于其需求大小和层次的不同,其对他人和社会资源的需求具有差异性。对于不同条件下的个体而言,占有同样多的社会资源是平等的,还是占有不一样多的社会资源是平等的,这是一个富有争议的问题。
(三)社会公正与社会发展的辩证性。社会公正作为一个历史的范畴,是与社会发展密切联系在一起的一种社会进步状态的表征。社会发展在很大程度上表现在社会成员之间公正、平等因素的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