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宜中:性交易该除罪化吗?对性别平等论证的几点省思

作者:陈宜中发布日期:2016-12-25

「陈宜中:性交易该除罪化吗?对性别平等论证的几点省思」正文

一、前言

成人性交易的除罪化与否,近年来在台湾、在世界各地,在全球妇女团体之间,在女性主义运动内部,皆引发了诸多争议。在某些国家,譬如英国、德国、荷兰、奥地利、比利时、芬兰、丹麦、卢森堡、西班牙、义大利、希腊、葡萄牙、澳洲、纽西兰、1999年以前的瑞典等等,合意的(consensual)成人性交易是无罪的,亦即“娼嫖皆不罚”。尽管这些国家仍对性产业进行各种管制,但合意的成人嫖娼行为并不违法。相对于此类“娼嫖皆不罚”模式,某些国家则直接禁止成人性交易,或者娼嫖皆罚(如美国的许多州),或者罚娼不罚嫖(如台湾),或者罚嫖不罚娼(如1999年以后的瑞典)。[1]在当前性交易除罪化与否的辩论中,一个最主要的争议焦点即在于:“合意的成人性交易”该不该入罪?

反对“娼嫖皆不罚”的主禁派,多强调:性交易破坏了社会善良风俗,不利于家庭或家庭价值之维系,有害于“性与生育”、“性与婚姻”或“性与爱”的紧密结合。或者,性交易助长了人口贩运和强制卖淫,是对女人的性剥削,妨碍了女性的性自主,违反了性别平等原则等等。主张“娼嫖皆不罚”的另一方,则多表示:除罪化有利于卖淫者(或性工作者)的人权保障,有助于打击性产业所衍生的诸多罪恶,如强制卖淫、高度性剥削、强暴及虐待等等。直接禁止性交易,致使卖淫妇女的污名(stigma)挥之不去,使她们更容易遭到剥削和虐待;由于性交易难以禁绝,直接禁止(如罚娼、罚嫖、或娼嫖皆罚)只会使其更地下化,使强制卖淫和黑帮胁迫等情事更加猖獗,使警方不努力去侦办不肖的中间人。

在台湾,直到目前为止,合意的成人性交易仍是有罪的。台湾所采取的是一种“罚娼不罚嫖”,也就是卖淫有罪、嫖客无罪(但上网援交的嫖客有罪)的禁止措施。近年来,部分民间团体主张“不罚嫖也不罚娼”,亦即合意的成人性交易的除罪化;另一方面,也有民间团体主张改采“罚嫖不罚娼”的瑞典模式。然而,这两种立场皆无法取得社会共识。2007年11月27日,内政部长李逸洋表示:性交易除罪化并非社会多数共识,因此修法的方向应在“娼嫖皆罚”而不在“娼嫖皆不罚”。此项说法旋即引来抗议。同年12月4日,行政院人权保障推动小组的部分委员联合声明指出:

在11月27日第十三次委员会议中,行政院人权保障推动小组出席会议的民间委员,对于废除社会秩序维护法第80条第1项第1款的讨论案,并没有外传的意见不一致。民间委员本于推动台湾弱势族群人权保障之职责,认为此条文“罚娼不罚嫖”不但严重歧视女性,而且让不肖经纪人以提供保护为由控制性产业,产业管理不易而成为劳力剥削的温床,间接导致弱势族群更不见天日……

在27日的会议中,内政部李逸洋部长提出“娼嫖皆罚”的构想,民间委员认为那只是倒退走回头路,让成人性交易的管理更不透明,不肖经纪人更有机会全面垄断性产业,而让人口贩运的问题更为恶化。李部长动辄以“妇女团体无共识”及不利防制人口贩运为由,拒绝废除社会秩序维护法第80条第1项第1款的讨论案之提案……

CEDAW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6条规定各国应采取适当措施,“包括制订法律,以禁止一切形式贩卖妇女及强迫卖淫而对她们进行剥削的行为”,显示打击犯罪,禁止妇女人口贩运及防止妇女性剥削才是终极目标。合理的性交易没有人口贩运及性剥削,为何也被认为有罪?李部长“娼嫖皆罚”的构想藉由将娼嫖全都入罪,认为娼嫖的性行为是人口贩运及性剥削的原因,岂不是太过昧于事实而有避重就轻之嫌呢?我们都清楚知道:娼嫖的性行为不等于妇女人口贩运及性剥削,不尊重妇女性的自主权、性产业的地下化、得利的第三者和不法集团挂勾才是真正的问题所在。

如今内政部已知社会秩序维护法第80条第1项第1款是一个严重性别歧视的法条,而目前构想的政策方向只会让性产业更地下化、得利的第三者更需要和不法集团挂勾,有违落实人权保障之职责。[2]

联署这份声明稿的人权保障推动小组委员,包括黄文雄、陈瑶华、王如玄、喀飞、廖福特、黄越绥、周志宏、刘梅君。[3]从声明稿中,可归纳出三个要点。第一,“罚娼不罚嫖”是对女性的歧视,违反了性别平等原则。第二,“娼嫖的性行为不等于妇女人口贩运及性剥削,不尊重妇女性的自主权、性产业的地下化、得利的第三者和不法集团挂勾才是真正的问题所在”。第三,李逸洋“娼嫖皆罚”的构想,“只是倒退走回头路,让成人性交易的管理更不透明,不肖经纪人更有机会全面垄断性产业,而让人口贩运的问题更为恶化”。

从性别平等的角度,不罚嫖只罚娼,显然是性别歧视。然而,单从反性别歧视原则,却也难以直接得出“性交易除罪化”、“娼嫖皆不罚”之主张。联署声明的委员之所以倾向于接受“娼嫖皆不罚”,主要是基于另外两个理由。亦即,嫖娼的性行为不等于人口贩运、性剥削、剥夺性自主;后者必须严加禁止,前者则否。以及,禁止性交易只会使人口贩运、性剥削、剥夺性自主等问题更为恶化,只会使卖淫妇女的处境更加不利。

虽然笔者大体同意这份声明稿之基本立场,不过,本文的目的并不在于为此一立场进行全面辩护。显而易见,主张“娼嫖皆不罚”不等于主张自由放任。反之,支持“娼嫖皆不罚”的一项重要理由正在于:娼嫖性行为的除罪化,将有助于政府对性产业进行更有效的管制,对强迫卖淫、性剥削、黑帮胁迫等不法情事进行更有效的打击。在此,单靠“娼嫖皆不罚”是不足够的,还需要妥善的管制配套才行。换句话说,若要为“娼嫖皆不罚”提供更有力的辩护,则必须进入具体的管制争议――但管制争议非本文所能深究。

本文所关切的主题,并非更为具体的管制争议,而是性交易除罪化辩论中的性别平等论证。笔者认为,在反对“娼嫖皆不罚”的诸多说法之中,较值得重视的是性别平等的理由,而不是“破坏善良风俗”、“妨碍家庭或社会秩序”、“卖淫为文明社会所不容”等泛泛说词。部分女性主义者表示:性交易作为一种社会建制,是滋生女体贩运和强制卖淫的温床,是对女性的性剥削、性宰制,是对其性自主的剥夺;这个建制物化了女人,宣告、强化了女人作为男人性工具的屈从地位,甚至称得上是男性宰制、强暴、奴役女性的最极端形式。因此,她们认为“合理的性交易”在当前条件下不可能存在。她们虽未必主张罚娼,但是基本上反对“娼嫖皆不罚”。

这些性别平等论证究竟具有哪些合理要素,又有哪些值得商榷之处,即是本文所要探讨的主题。通过对这些论证的分析,本文将申论指出:当前以男嫖女娼为大宗的卖淫体制,的确可以理解为一种男人对女人的性/别宰制;但即使如此,除罪化(此指“合意的成人性交易无罪”、“娼嫖皆不罚”)仍是合理的改革选项。直接禁止性交易,未必有利于性别平等;而“娼嫖皆不罚”将有助于政府对性产业进行更有效的管制,对性犯罪进行更有效的打击。从促进性别平等、为妇女培力的角度,既然卖淫体制难以禁绝,如若“娼嫖皆不罚”(相对于“罚娼”、“罚嫖”或“娼嫖皆罚”)更有助于改善弱势卖淫妇女的不利处境,且未必妨碍性别平等之推进,那我们将有相当强的政治道德理由去支持这个改革路径。

本文后续各节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二节评述除罪化争议的几个重要面向;第三节先提供一些卖淫案例,接着分析除罪化论者的主要论证;第四节进一步检讨反除罪化论者的性别平等论证,并尝试开展出不同的思考方向;第五节总结全文。

二、除罪化争议的几个面向

从表面来看,赞成或反对成人性交易除罪化,似乎是截然不同、水火不容的两种立场。但实际上,反对者所持的反对理由各不相同,甚至南辕北辙。赞成者所持的赞成理由也不尽相同,所主张的管制模式不一而足。

(一)何谓“除罪化”?

本文所谓的“性交易除罪化”,意指“合意的成人性交易无罪”、“娼嫖皆不罚”,而非性产业的全面除罪化。无论是罚娼、罚嫖、还是娼嫖皆罚,都称得上是对成人嫖娼的性行为、对嫖客和/或娼妓的直接惩罚。这类直接禁止措施,是否有助于打击性产业所包藏的诸多罪恶,无疑正是除罪化与否的论辩焦点。主张“娼嫖皆不罚”的除罪化论者,多强调:直接禁止性交易,反而不利于打击性犯罪与性剥削。事实上,虽有少数除罪化论者主张自由放任,但绝大多数除罪化论者仍主张通过有效的管制措施,对性犯罪进行严打。[4]当然,究竟何种管制措施才较为有效妥当,则众说纷纭。

以英国为例,虽然合意的成人性交易(嫖娼之间的性行为)并不违法,虽然“娼嫖皆不罚”,但由于英国政府通过各种法律阻碍性交易的运作,遂使卖淫者仍不得不求助于皮条客,使性产业转入地下。有些论者将这种模式界定成“合法化”而非“除罪化”,因其除罪的只有合意的成人性行为(即“娼嫖皆不罚”),但性交易流程中的其他方面(如广告、场所、在场人员、仲介、雇主等等)几乎都受到严格限制。[5]为了避免名词争议,本文以“合意的成人性交易无罪”、“娼嫖皆不罚”作为“性交易除罪化”的最主要特征。因此,像英国这类“娼嫖皆不罚”但严惩“第三者”(仲介、雇主等等)的管制模式,仍称得上是一种除罪化模式。相对于美国的许多州、台湾和1999年以后的瑞典,“娼嫖皆不罚”仍是英国模式的基本特征。[6]

与英国相较,雪梨所在的澳洲新南威尔斯地区,便对性产业采取了更透明的管理方式;除了对强制卖淫施以严惩外,既不全面禁止刊登广告,亦不禁止外国人士在居留期间从事性交易。在英国,“拉皮条”是违法的。在雪梨,“经纪人”除非涉及犯罪,否则并不违法;除非涉及强制卖淫、贩卖人口或其他犯罪情事,否则跨国卖淫者及其经纪人并不违法。[7]相对来说,新南威尔斯(和纽西兰)属于“性产业除罪化”程度最高的案例,其利弊得失及其与荷兰、德国等其他管制模式之差异,则非本文所能深究。[8]

本文的探讨焦点是“合意的成人性交易”的除罪化与否,而非性产业的全面除罪化与否。值得强调的是,主张“合意的成人性交易无罪”、“娼嫖皆不罚”,不等于主张性产业的全面除罪化。

(二)禁止vs.除罪

主张直接禁止性交易、反对“娼嫖皆不罚”的理由,主要可分为两类。简言之,大多数主禁者是父权家庭及其家庭价值的捍卫者,但也有部分女性主义者主禁。

以美国和台湾为例,反对性交易除罪化的主要社会力量,并不是关怀两性平等的妇女团体,而是父权社会传统性道德的拥护者。他们之所以反对除罪化,主要是出于“性只能发生于婚姻关系内”的性道德约束,以及“性交易破坏家庭伦理”、“性交易是不道德的”、“妓女是肮脏的、低贱的”等主流意见。[9]历史地看,这是父权社会长期以来把“妓女”(和其他“性异类”)当作低贱下流失控的“他者”,所型塑、建构出来的一整套性道德观。[10]随着社会发展和文化变迁,这套性道德观虽早已千疮百孔,但其影响力仍不容低估。其对女性的压迫效应,特别是对女性身体和情欲的控制,过去一直是许多女性主义者的批判对象。[11]然而,在性交易问题上,近年来却有部分女性主义者选择和父权主义者站在同一阵线,坚决反对性交易除罪化。但她们的反对理由并不在于捍卫父权家庭,而在于维护两性平等。

另一方面,在赞成性交易除罪化的一方,内部也有分歧。不难想像,对于大多数男性嫖客来说,除罪化将是一大福音。亦有论者认为,卖淫作为人类“最古老的行业”有其生物基础,根本禁不掉,因此还不如为男性过剩的性欲开辟合法的发泄管道。[12]相对于此种生物或基因决定论,也有论者从文化或社会建构的角度,尝试去理解性交易难以禁绝的原因。[13]这些说法不一而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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