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长山:非政府组织中的公民参与」正文
[摘要]随着全球化时代的到来,当代西方公民参与面临着民主参与精神和公共领域衰落、公民身份和权利流失、公民共和主义和公民自由主义内在张力等困境,并通过非政府组织平台,实现了进入“生活政治”和“公民治理”的转向。近年来我国非政府组织获得了蓬勃发展,其中的公民参与具有特殊的“中国”意义和取向,因此,积极促进非政府组织中的公民参与,推进“公民治理”,就成为中国民主法治进程中重要而持续的社会动力。
[关键词]非政府组织;民主法治;公民参与
当今,中国正在现代化的建设中跻身于全球化进程,特别是民主法治步伐不断加快,其成效有目共睹。然而,我们也必须看到,中国民主法治进程毕竟面临着全球化和本土化的双重压力,面临着文化传统的重大转型,面临着民主法治机制的“中国试验”和重大创新。其中,非政府组织的广泛兴起就成为中国民主法治机制的重要增长点,它在权力制约与分解、权利伸张与保障、自治管理与平衡、公民参与与民主治理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赋有一定的使命,也面临着特殊的困境与问题。因此,积极培育非政府组织,拓展并提高非政府组织中公民参与的领域和能力,充分发挥其民主法治功能,就成为时代的重要课题。
一、当代西方公民参与的困境与转向
自启蒙时期以来,民主和法治就成为人们对美好制度和生活方式的一种追求。人们力图通过民主和法治建立起权力制约平衡机制,保障社会成员的平等自由权利,构造公平正义理想的理性规则秩序。民主和法治建立之初极大地调动了社会成员的主体精神和创造力,促进了社会文明和繁荣进步。然而,也许是人们最初赋予了它们太多不切实际的理想,而且,19世纪以来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条件不断发生着重大变化,人们越来越发现民主和法治并没能很好地兑现它们的承诺,甚至在当代还出现了一定的困境和危机,特别是遭遇了公民身份、公民权利和公民民主参与的尴尬或难题。这无疑会引起西方理论界的高度关注,为此,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西方学术界开始出现公民权研究的“复兴”现象,并呈上升的趋势[1](P3)。同时,共和主义公民理论、自由主义公民理论、社群主义公民理论等也纷纷登场,展开激烈的论辩。除了理论界,西方国家的政府近年也开始致力于提升、改善公民资格和属性,如英国公民委员会的《促进公民属性》(1990)、澳大利亚参议院颁布的《积极公民属性修正案》(1991)、加拿大参议院颁布的《加拿大公民属性:共担责任》(1993)等[2](P236),以克服“公民唯私主义综合症”。事实上,早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西方国家的公民参与和公共领域就出现了危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公民民主参与精神和公共领域的衰落。在西方,公民民主参与具有久远的历史传统和深厚的思想文化根源。在古希腊,“公民”本性上是一种政治动物,城邦就是“公民之家”,是平等的自由公民的自治团体,因此,公民不可私有其本身,“任何公民都应为城邦所共有”[3](P407),这样,就形成了整体主义情怀的公民共和精神,民主政治参与也就不仅是公民的一种权利,还是公民的一种义务,更是一种公民美德和城邦“优良生活”的保证。这种既是“治者”,又是“被治者”的“忘我”的公民参与精神,经过古罗马共和国的改造传承,在启蒙时期再次得到弘扬,并成为近代民主法治的重要动力。然而,随着全球化、公司扩张、消费时代的来临,以及行政权力集中和生态危机、社会危机等,西方国家的公民参与热情锐减。就连曾以公开辩论、公民权、公众民主参与决策而自豪的美国,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度从1964年的75%,下降到1980年代末的35%,再下降到1990年代末的25%,而1998年美国国会选举的投票率也只有36%。曾经被定义为自由民主政治真正本质的公民参与,现在似乎完全被一种崇尚追求个人经济利益的文化削弱了。这无疑导致了“深层的非政治化历史过程、公民参与和社会治理的缺失、日益狭隘的公共话语,以及对古希腊人、卢梭、潘恩和杰斐逊等人来说极具价值的政治社会的消逝”。而这种“政治的衰落仅仅意味着步履艰难地走向一种更加倒退的、反民主的秩序,趋向要求怀疑美国公民生活的真正基础的地步”[4](P11,18)。这样,就出现了公民参与精神的衰落、“政治的终结”和公共领域危机,“民主的幻灭感”也就在所难免了。
第二,公民身份和公民权利的流失。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政治经济一体化的趋势越来越显著,一方面贫富差距、南北差距越来越大,另一方面,国际交往和流动互渗也越来越广、越来越大,就造成了大量侨民、难民、移民和无家可归者等问题,这些人群的公民身份得不到有效确定,公民权诉求也很难得到有效认同,对传统公民权观念提出了挑战,“主权国家在今天已不再是公民身份的唯一坐基”[1](P7)。与此同时,在一个民族国家内部,现代化的发展不但没有导致同质化的社会,反而强化族群的内聚力和族群团体之间的分化,这就很容易导致“主流族群将自己的意识形态当成中性、普遍,而劣势族群的差异常被等同为劣等或异常,由于主流族群将少数族群的行为和价值视为‘不正常’,为了避免这种异常危及公共福祉,因此采取排斥、隔离或压制,以防止社会整合遭到腐蚀,似乎可以得到合理化的基础”。这样,少数族群的公民身份和权利就常常受到“普适性”价值和权利的压制和侵蚀。为此,多元论者开始主张“差异公民”(differentiatedcitizenship)观,即“自由主义政府不但基于个人立场,保障每一个公民平等权利,而且为了肯认和包容少数族群和团体的特殊认同和需求,赋予这些族群和文化以集体为单位的少数权利(minorityrights)”[5](P157,161-162)。此外,福利国家时代的到来也助长了公民对国家的依赖性和消极性,特别是把自己的权利交由代议制中的“委托人”来处理,进而“促成从公民性向私人性的后退(privatistretreat),尤其将公民角色‘委托化’(clientalization)了”[2](P243)。因而,公民就越来越远离民主政治的中心,越来越被边缘化了。由上可见,全球化、现代化带来的分化与整合直接冲击到公民身份与权利,甚至造成了公民身份和权利的流失,民主和法治的根基就难免发生了动摇。
第三,公民自由主义与公民共和主义的内在张力。自由主义精神肇始于17世纪启蒙思想家霍布斯,历经洛克、卢梭等而逐渐成为社会主导思想,并影响至今。它强调“经济人”假定、“守夜人”国家角色、功利主义倾向、世俗主义和个人主义精神。在这里,公民的民主参与和公共精神固然不可少,但是,公民生活的主要领域则在于私人平等而自由的价值选择和生活方式追求。因此,它与古典共和主义那种追求卓越的德行公民相反,人天生就是一种非政治性的动物,形成了追求自我利益和个人权利的自由主义“消极公民”。因而,一个好的政府并不依赖于公民的善德,而是依赖于制度的最佳设计和运行,因此,“‘公民身份’象征个人可以经由国家所保障的权利,充分地追求一己的私人生活和利益”[6](P9)。这种公民精神无疑实现了人的解放和自由发展,但是,也带来了一定的困境和问题,特别是过度主张个人权利而懈怠公民责任,过度追求私人利益而漠视公共利益,过度强调个人自由和个性差异而忘却义务担当和共同福祉,“过度迁就和放纵了个人的自然愿望,不可避免地导致公民精神的失落,国家堕入了以‘资产者’为主角的统治”[7](P10)。因而,出现了政治冷漠、逃避纳税、依赖福利、“搭便车”、贫富差距、环境污染等弊端,加剧了民主和法治的危机。正是基于这一困境和问题,从20世纪70年代起公民共和主义开始复兴。与古典共和主义不同,当今复兴的公民共和主义已不再坚守古典共和主义的整体主义精神,它吸纳了自由主义的合理成分,但是,它反对自由主义的“消极公民”观,主张民主参与、公民责任和公共精神的“积极公民”观,认为“健全和稳定的现代民主不仅仅依赖于其‘基本结构’的正义,而且还依赖于其公民的品性(qualities)与态度”。“如果没有具备这些品性的公民,民主制就难以统治,甚至是不稳定的。”[2](P246)可见,公民自由主义与公民共和主义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内在张力,公民自由主义的好处在于突显个人自由和权利,但是很容易导致世俗自利和公民精神的衰落,从而失去民主法治的根基;而公民共和主义的好处在于弘扬公民责任和公共精神,但也容易造成“普适价值”、“公共利益”、“政治崇高”对个性自由、私人利益和世俗生活的侵蚀,甚至有学者警告说:“事实上所有当代形式的多数独裁都会利用这种强调公共精神的公民观,在这些政权中所谓‘好公民’是指那些放弃一般道德考虑,完全接受权威所认定的公共善的人。”[5](P207)因此,公民社群主义、公民多元主义等可以视为对二者进行平衡调和的不懈努力,但仍然不十分明朗。这种内在张力反映了西方国家中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政府与社会、自由与平等、权利与责任等的深层矛盾,并造成公民身份与角色、公民权利与责任、公民参与与德行等的选择迷茫和现实困境,进而加剧了西方民主法治的危机。
正是基于这样一种公民参与的困境和危机,西方国家开始探寻新的出路,力图“在太多的公民参与和太少的公民参与之间找到一个适宜点,体现了公民参与面对的最大挑战”[8](P153-154),努力准备“新公民资格”,实现公民参与新的转向。这一转向的核心就是“公民治理”。它既不同于古希腊城邦的那种家国一体、公私同构、治者与被治者同一的“轮番为治”,也不是一直以来那种宏大政治中民主投票的“代议制”,而是一种“生活政治”和社区公民自主治理。这种“公民治理”的轴心取向是立足于“生活政治”,通过政府、公共机构和公民的合作行动,以理事会、公民委员会、公民受托代理委员会、公民团体等进行积极有效的民主参与,从而将公民带入政策议程、社区项目管理和公共服务事务的中心地带,创造了开放、民主、互动的现实参与机制,塑造新型公民身份和品格,化解公民参与困境和民主法治危机,推进社会民主进步。应当说,这一时代转向对全球化时代的民主参与和法治建设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意义和价值,对中国民主参与的发展和提高也具有重要借鉴作用。
二、非政府组织中公民参与的“中国”意义与取向
如前所述,以“公民治理”为取向的当代公民参与转向,主要是基于对公民参与精神和公共领域的衰落、公民身份和公民权利的流失、公民自由主义和公民共和主义的内在张力等困境和危机的一种反应,其核心是探寻“积极公民”和“消极公民”的契合点和平衡机制,培养适应并保证民主法治得以健康运行的“公民德行”。而“公民治理”的基本平台就是“公民社会”,因为标志“公民社会”的各种非政府组织构成了一种重要的“中间层政治”,促进公民社团加入公共事务的治理,并不是政府推卸其公共责任,而是寻求更好实现公共责任的有效合作途径。它不仅有助于克服政府单一治理结构的“致命的自负”,也形成了活跃的公共领域空间和多中心治理结构[9](P247)。通过这一空间,充分实现了在“生活政治”中组织化的个体公民参与和基层民主。
对中国而言,当下迫切地需要推进现代化和民主法治,但是,中国背负着浓重的德治文化传统和上千年国家统摄社会的历史,因而与西方国家有着太多的不同。我们既没有西方那种悠久的共和主义传统,也没有强盛的自由主义文化,更没有发达的民间组织及其自治精神,因此,中国必然要在努力融入人类民主法治文明主流的同时,谨慎地去面对中国的道路和问题。我们知道,改革开放后,中国的非政府组织广泛兴起,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诸领域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构成了转型期中国由“统治”走向“治理”的重要通道。然而,它在发达程度、角色功能、动员能力、治理水平等诸多方面,与西方国家的非政府组织还有很大差距,它们在更大意义上还是政府的配合者甚至是政府延伸、群体利益的代表者,更多的是一种整体性、代表性参与,还远达不到西方公民参与转向中“公民治理”的程度。不过,我们也必须看到,在保持、发挥其整体性、代表性参与的同时,拓展其“公民治理”空间,强化公民对“生活政治”的民主参与,却有着特殊的“中国”意义和取向。
首先,克服“两极”行为模式,推进理性参与。与西方国家不同,在中国几千年的历史发展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