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繁斌:多中心治理诠释――基于承认政治的视角

作者:孔繁斌发布日期:2008-02-13

「孔繁斌:多中心治理诠释――基于承认政治的视角」正文

摘要:在全球化、分权化和市场化潮流中普遍展开和推进的多中心治理,代表了现代性政治重建的一种规划,表达了矫治工具理性支配下“中心化”治理结构的趣味。其“出场”的历史合理性在政府重塑、民主行政和公共服务等治理变革的话语中给予了宣示,其现实有效性则在公共服务效能提升实践中获得了经验支持。然而,多中心治理的历史合理性和现实有效性,并没有触及对多中心治理正当性建构的确切解释,多中心治理运作的建构路径需要回到承认政治中解决。以“相互承认的法权”为核心的承认政治作为多中心治理正当性的担负,使得多中心治理无论是作为社会治理的“事件”还是知识,都具有“世界复魅”的建构主义色彩。因此,作为政府改革主流思潮的多中心治理,实际上是“承认政治”的想象。

关键词:多中心治理; 承认政治; 治理结构

引言

肇始20世纪70、80年代、持续了近四分之一世纪的西方社会的“治理革命”,与全球化、现代性重建、公民社会复兴一样,都是当今人类政治生活中最重要的事件。可以说,治理革命是近代民主革命以后,人类所经历的又一次影响最广泛和深刻的社会变革。从自反性现代化视角观察,致力于摆脱作为社会治理模式的代议制民主的困境,建构与后民族国家相适应的治理模式和运作框架,再造民主政治生活,成为“治理革命”的使命。

尽管这场革命的理论命名各不相同,从“重塑政府”、“治道变革”、“民主行政”到“治理与善治”,其实践模式也多有差异,或是强调“地方治理”、“分散化治理”,或是追求“效能政府再造”、“新公共管理”,但是,构成这场治理革命的“隐蔽的本质”的,却是国家治理结构的多中心安排,就此而言,多中心治理已经成为治理革命的“元叙事”。

很显然,多中心治理在其作为社会变革事件的同时,也作为一个跨学科的知识性事件而备受关注。那么,如何看待自反性现代化阶段最重要话语之一的多中心治理?多中心治理何以能够成为理性官僚制之后社会治理的必由之路? 面对这些问题,政治学理论大致形成了三种解释框架: (1)激进变迁的解释框架立足于现代性重建,通过解构“中心-边缘”的治理逻辑,阐释了“治理革命”出场的历史合理性; (2)以公共选择理论为代表的“制度-功能”解释框架,具有鲜明的立宪经济学色彩,试图在民主、官僚制和公共物品三个变量之间建立起一套新的民主行政分析框架; (3)规范诠释框架推崇传统自由主义政治体制,以新托克维尔主义为资源,重申社团在民主巩固进程中的价值。这些竞争性的解释框架固然转移了政治学研究议题,但如何理解和解释多中心治理才算合法性充分呢?

从方法论角度审视,多中心治理的基本语境是现代性政治的重建,多中心治理的难题隐藏在其运作之中。由此来看,多中心治理的精神与实践,表达了在现代性政治重建中,不同治理主体之间按照公共性规范建构的一种公共服务/责任再生产的制度机制,公共治理中的“多中心性”实质是公共事务的民主合作管理,是民主治理的一项策略。因而,“治理革命”的主题在于多中心治理的不同主体间如何建构合作关系,形成不同于“中心-边缘”的治理结构。最简约地说,公共治理的多中心性何以可能,抑或多中心治理的正当性何以建构,成为最需要理解和合理解释的问题。所以,受制于传统学科的局限,前述几种解释框架,都与多中心治理所具有的现代性政治重构这一根本要旨有差距,并没有真正观察到多中心治理赖以成立的正当性所在,这样的解释框架也就不能为多中心治理运作提供理论担负。

在后民族国家或现代性重建时代,国家治理多中心化表达的是治理结构从“中心-边缘”到“多元正义的非中心”的转变,而且具有矫正现代性缺失的“世界复魅”的色彩。多中心治理作为国家治理结构的自反性认同,也隐喻了“多元正义”的价值预设。此外,伴随批判诠释和建构主义方法对功能主义的诘难,尤其是民族国家向治理共同体的调整转向,在承认政治框架下展开政治现代性重建的研究,获取了价值和知识的双重合法性。

有鉴于此,本文将置于跨学科的“承认政治”框架,阐释与分析多中心治理运作及其“正当性”问题,尝试为多中心治理寻找应有的理论担负。

追溯承认政治:相互尊重的法权

实现国家治理结构多中心化的再造,是“治理革命”的旨趣所在。但是,支援治理结构多中心再造的理论资源,既无法从传统的行为主义政治科学那里获取,也不宜在所谓的新制度主义政治学范式中找寻。因为治理结构多中心化再造所涉及的政治问题,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体制转换或行为规范的调整,甚至也不能简单等同于机械地重新配置治理权,而是一个政治正当性获取的问题,是一个不同治理主体间相互尊重的法权关系如何建构的问题。所以,支援治理结构多中心再造的理论资源,有必要追溯到以解决政治正当性为主旨的承认政治之中。

20世纪晚期以来,随着传统自由主义在应对民族主义、全球化、新殖民主义等问题方面出现的理论危机,“承认政治”悄然兴起。依照社群主义健将查尔斯・泰勒的说法,对于承认政治的需要或要求,“已经成为当今政治的一个热门话题”。但值得说明的是,承认政治并非是后现代才有的政治哲学议题。在政治理论史上,“相互承认(mutual recognition)的政治”实际上可以追溯到黑格尔。按照科耶夫、泰勒、霍耐特等人的解释,承认政治即“主奴关系辩证法”问题,是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中形成、在《法哲学原理》中完成的一个具有现代性意义的经典命题。在《精神现象学》中,黑格尔阐述了“主奴关系辩证法”的思想,认为主人与奴隶之间的关系并不是真正的承认关系,主人是被一个他不承认的存在所承认,而只有相互承认才是满足欲望的途径。如果说,在《精神现象学》中,欲望辩证法转换成了具有超越价值的相互承认理论,那么,到《法哲学原理》中相互承认的政治原则被进一步转化为“相互承认的法权关系”。

从一般的定义来看,德文das Recht,法文Droit,英文Right,都可以译为“权利”或者“法”,但在德国思想的语境中翻译成“法权”似乎更加贴合其本意,因为“法权”指通过法律而赋予社会成员的一种权利资格,具有法律和正义双重含义。实际上,黑格尔的相互承认的法权思想,表达了法权孕育于市民社会这样一个保守自由主义的政治观,并体现为相互支持的两个知识论断。其一,个人追求自由的活动得到了市民社会的法权上的承认,在此基础上所建立起来的君主立宪国家最终只是为了保障市民社会的繁荣发展;其二,对市民社会采取的是一种肯定、认同的理论态度。在黑格尔看来,市民社会并不是一个所谓异化的社会,恰恰相反,它是人的自由意志的定在,是人在追求相互承认的过程中所必不可少的一个历史阶段。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通过平等的法权概念,终于把相互承认的原则表述为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而一个真正自由的社会应该是多层法权关系的统一。

尽管西方现代公共哲学一再拒斥黑格尔的政治哲学,但并没有妨碍围绕“现代性的黑格尔”形成一个政治建构主义的承认政治框架。“相互承认的法权”这一思想既不失为整个现代性方案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也为“治理革命”运动中的治理结构多中心化再造提供了某种解析路径,这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作出阐述:第一,承认政治实际上担负了政教分离后政治正当性释义的功能,但现代性“祛魅”的进程,有意无意遮蔽了承认政治,随之而来的就是主体性在政治本体论中的应有地位的丧失。尽管后来政治科学在实证主义框架下不断壮大,但无法为涉及政治正当性的实践问题提供理论或思想资源。第二,国家治理结构多中心化的再造,离不开治理权的分散化配置。但作为其理论前提的,恰恰是对多层法权关系合法性与合理性的体认,如果根本就不承认多层法权的存在,便谈不上治理权的分散化配置。因为治理权的重新规划和赋权过程,并不是多中心治理运作的充分必要条件,多中心治理能否提升治理效能,也取决于是否能在“相互承认的法权”框架下展开运作。第三,相互承认的法权原则,被黑格尔表述为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所要共同遵循的基本原则,一个真正自由的社会体现为多层法权关系的统一。尽管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理论强调了两者的合理分立,但分立不是对立,如何处理,是一个民族“政治成熟”的标记。否则试图摆脱“中心-边缘”治理结构的“治理革命”获得的将不是治理结构多中心化的再造,而是无序和混乱。在相互承认的法权框架下,获得各自治理权的平等主体,是一个包容他者的治理共同体,是一个治理权分散但不对抗、具有“政治成熟”智慧的市民社会或政治国家。

承认政治的价值在于,相互承认的法权的规则不仅是现代性政治初始建构的依据,也是其重构的正当性所在。以“治理革命”为标志的现代性政治的重建,不是线性地“进步”到后现代,而是回到相互承认的法权规则再造现代性政治。以“相互承认的法权”为核心的承认政治理论,成为建构多中心治理结构最有价值的理论资源,它不仅为多中心治理的正当性立法,而且能够负载多中心治理自身复杂的认同难题。

治理结构多中心化:承认政治的展开

“治理革命”作为现代性政治自反性再造,涉及结构自反性和自身自反性两个领域。斯科特

・拉什认为,自反性现代性理论有两个指涉。首先是结构性自反性( structural reflexivity) ,在这种自反性中,从社会结构中解放出来的能动作用反作用于这种结构的“规则”和“资源”,反作用于能动作用的社会存在条件。其次是自我自反性( self-reflexivity) ,在这种自反性中,能动作用反作用于其自身;在自我自反性中,先前动因的非自律之监控为自我监控所取代。因此,“治理革命”是以“中心-边缘”的治理结构为对象,并试图在民族国家与治理共同体的平衡中,构建治理结构的多中心模式。这一转变需要以相互承认的法权为原则。

从民主政治要义来审视,现代民族国家遵循着人民主权的政治构建规则。然而,民族国家在其发展过程中,却走向了“中心-边缘”治理结构的“绝对主权”营造。按照理性选择政治理论的解释,民族国家“绝对主权”治理结构的形成,具有挤压治理权相对独立性的制度设计倾向,其关切的重点是建成一个无分歧的政治共同体,而不是体现平等承认的治理共同体。民族国家“绝对主权”治理结构在消除无政府混乱的同时,却不可避免地跌入了利维坦的深渊。对于民族国家“中心-边缘”的治理结构,有两个主要问题值得分析。

第一, 民族国家与民主治理的背离。借助“中心-边缘”的治理结构,民族国家有效完成了政治共同体的整合与独立,但也塑造了含混的民族国家性格,尤其是模糊了民主治理的边界。一方面,因标榜人民主权的神圣,而模糊治理权的相对独立性的自主性;另一方面,又将民主治理降格为民族国家的工具,无视民主治理所应具有的价值追求和平等关系。对此,迈克尔・欧克肖特曾描述说:“国家宪政构成的法治权威被解释为权力宰制与行政技术管理;法治权威的程序性或形式性被解释为实质的、'可欲求性'的管理或作为;国家的'规范治理'( nomocracy)转变成'目的管理'( teleocracy) ,公民的自我选择与决定很容易被此种国家的'构成逻辑'所排斥,公民身份被解释为国家欲达成某种集体目标的'角色'或'功能性'地位。”在这里,欧克肖特实际上是说民族国家主权被技术化,而治理权的运作和角色背离了民主行政的原则。对这种长期居于现代性政治核心地位的政治现象,著名政治学家文森特・奥斯特罗姆解释了其产生的根源,他认为这种背离情况有两个机制化来源:一是各种雅各宾主义的观念,这些思想具体表现为根据“中心-边缘”的秩序规则完成具体国家治理结构的构筑;二是影响各种关于大型组织构造和导向的“科学管理理性”。这两个机制化的混合,最终导致了对民族国家各个领域以正义和效率为名而中央集权化的彻底认可。

第二,公共领域中相互承认政治关系的扭曲和断裂。“中心-边缘”治理结构将人民主权转换成民族国家的“绝对主权”,治理权被“绝对主权”用来惩戒和规训政治共同体的边缘,对公共生活实施操纵,迫使公共领域“重新封建化”。其结果则是支撑“中心-边缘”治理结构的官僚体制排挤公共生活中的平等商议,扭曲了公民对人民主权和治理权的恰当认同,并最终导致相互承认关系的断裂。因为“扭曲的承认不仅表现为缺乏应有的尊重,它还能造成可怕的创伤,使受害者背负着致命的自我仇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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