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束锦:当代中国选举中的竞争性研究――兼论“贿选”与“竞选”的制度性应对」正文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民主政治建设的推进和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在各种选举活动中,一改以往“确认型选举”的潜规则,候选人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在本世纪初更是涌现了众多的贿选行为与群发性的竞选行为。这两种现象共同演绎了候选人之间以及候选人与选民之间的博弈,由于缺乏明确的制度性规定,这两种行为都表现为一定的非制度政治参与,不利于政治稳定。因此引进并完善选举中公开、公正的竞争机制,用法律的形式明确规范选举中的竞争行为,遏制贿选、规范竞选,成为革新选举制度、推进中国民主政治建设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选举;政治营销;政治参与;贿选;竞选
一、选举中的竞争性分析:选举与政治营销
1. 政治营销与民主品质的理论分析
关于选举的政治意义,马克思曾说过,选举是市民社会对政治国家的直接的、不是单纯想象的而是实际存在的关系。因而显而易见:选举构成了真正市民社会的最重要的政治利益。由于有了无限制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市民社会才第一次真正上升到脱离自我的抽象,上升到作为自己真正的、普遍的、本质的存在的政治存在[1] 。
选举作为一种政治实践,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础和特征,而这种特征要能真正融入民众的政治生活并正常运作,必须以一定的公共领域及在此之上所展开的公开而合法的政治营销为前提[2] 。一般说来,政治营销是指在选举活动中的候选人分析政治环境变化,决定竞选活动的策略,是运用有效的营销手段,以获得选民的认同和支持,达成当选目标取得政治权力的一种过程。在选举活动中,相对于有限的政治资源,候选人为争取多数而当选,政治营销自然成为必要手段。这种竞争性的政治营销正体现了民主的内在品质。
熊彼特曾给民主方法以经典定义:“民主方法是为达到政治决定的一种制度上的安排,在这种安排中,某些人通过争取人民选票而得到做出决定的权力。”[3] 熊彼特认为,民主是政治家争取领导权的过程,这一过程与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相似。选民就像消费者,他的“货币”就是选票。选民们用选票“购买”合意的商品即政治家或政治主张。政治家通过发表自己的“政治见解”,通过各种手段来争取人们的选票。熊彼特的这一观点虽然带有资产阶级的立场,但从理论上看却道出了民主品质与政治营销的内在联系。
2. 选举中竞争性的实质--候选人之间、选民与候选人之间的博弈
在中国,选举是现行体制下较为开放的民意表达机制,人大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有相当的影响力和权威性,掌握了一定的公开话语权,并参与规则的制订与修改。但因其名额是稀缺的,竞争成为必然,这种竞争的实质是候选人之间、选民与候选人之间的博弈。
从选民的角度来看,选举是公民政治参与的主要方式之一。竞争性的选举能使公民更加积极地参与政治,因为选民可以提出自己的要求和建议对候选人施加影响。从候选人的角度来看,各候选人为了实现他们当选这个目标,就必须充分关注选民偏好,关注民意。这种情况下,选民投票的过程就不再仅仅是一种形式,而是选民表达自己意愿,真正选择政策的过程。
3. 当前选举中存在竞争的制度性因素--差额选举
差额选举是当代中国选举制度中的重要内容,也是决定选举中存在竞争的制度性因素。差额选举和等额选举的区别在于:等额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和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而差额选举,实际上是多额选举,即指提供投票的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代表数的一种选举方式[4] 。1979 年全国人大五届二次会议通过的第二部选举法,对1953 年的选举法作了修订,将原来的“等额选举”改为“差额选举”。1986 年修改选举法时,将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与应选代表名额的差额幅度由“二分之一至一倍”修改为“三分之一至一倍”。这是为了与“选区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至三名代表划分”的规定相适应[5 ] 。
没有差额的选举,不是真正的选举;没有竞争的差额,不是真正的差额[6] 。实行差额选举的实质是在扩大公民民主权利的基础上,将竞争机制引入选举之中,为候选人创造公平竞争的机会。曾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的田纪云说:“差额选举是给人民一点选择的余地。候选人可以向代表发表一篇讲话,讲讲自己的观点、自己的思路、施政方略,看看你有没有那个能力,那个水平,不然,连你是条汉子还是一个窝囊废都不知道,怎么能选得好。”[7]
二、当代中国“贿选”与“竞选”的历史溯源
1. 贿选及其制度性导因
所谓贿选,即贿赂选举,通常解释为用金钱、物质收买选举工作人员或选民,以取得选票或改变选举结果的行为[8 ] 。较早为媒体披露的贿选事件始于20 世纪90 年代,如1994 年广东恩州市江州镇贿选案和1995 年重庆沙坪坝区井口镇南溪村贿选案等。新世纪以来,贿选现象频繁出现,2001 年5 月,山西运城河津市人大代表贿选案震惊全国,中纪委直接介入调查“, 仅河津市选运城市人大代表,用于行贿的钱物总价值至少在200 万元以上,受贿代表高达80 %以上”[9] 。
从政治发展史角度看,贿选是近代民主选举活动普及初期产生的政治腐败现象。18、19 世纪的英国和美国、二战以后的日本、近年来的菲律宾、泰国等都出现过贿选频繁发生的现象。中国近代史中也不乏贿选丑闻,如1923 年直系军阀曹锟为当总统,向600 多名国会议员行贿,最后竟然得逞[10 ] 。在我国台湾地区自20 世纪90 年代以来,在各类选举中也总有大量贿选丑闻爆出。
贿选发生的原因固然多样,但其制度性因素可以归结为选举制度不完善,选举中的竞争机制不健全。因此,遏制贿选虽需多管齐下,如“提高选民的素质”, “在选举过程中加大监督力度”等,但引入竞争机制、将参选者的竞争纳入制度化渠道,却是遏制贿选的一个切实可行的方法。候选人可以按法律规定进行公开竞争,这就为候选人的“较量”提供了一个制度化的平台,从而杜绝因制度性因素--“竞选无门”而导致候选人在暗地里进行贿选。
2. 当代中国的“竞选”历史及当下的竞选实例
(1) 民主革命时期的“竞选”
早在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就高扬民主旗帜,在根据地建设、边区政权建设等方面推行民主,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选举法,其中明确规定了竞选制度。1941 年,在延安举行的陕甘宁边区参议会选举中,出现了十分激烈的竞选场面,这是中共政权建设中的首次民主竞选。在这种示范效应下,竞选活动迅速在各根据地展开。下面列举两条当时的“竞选”规定,透过这些文本不难想象在当时曾经发生的竞选活动:
《陕甘宁边区选举条例》(1939 年2 月陕甘宁边区第一届参议会通过) 第十八条规定“各政党及各职业团体,可提出候选名单,进行竞选运动,在不妨碍选举秩序下,选举委员会不得加以任何干涉或阻止。”[11 ] (P206)《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关于边区参议员选举问题的指示》(1944 年10 月20 日颁布) 要求“要组织各候选人进行竞选,给予各种方便与帮助,利用各种机会(如冬学、民兵训练,集市集会等等) 让竞选人发表演说,设法掀起竞选热潮,参加竞选的人愈多愈好。”[11 ] (P311)
(2) 20 世纪80 年代初的“高校竞选风波”
1979 年选举法规定,各党派、团体选民,都可以用各种形式宣传代表候选人,这为竞选留下了相当宽松的实践空间。20 世纪80 年代初,在实行区县人大代表首次直选时,一些高校就曾掀起过学生竞选的高潮,仅北京就有17 所高校、近百名在校学生参加竞选,最终有8 名通过全体选民投票预选产生的学生候选人当选为北京海淀区人大代表[12 ] 。在全国其他地方如湖南师范学院、浙江大学、山东师范大学等也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学生竞选[13 ] 。
这次选举1981 年底在全国基本结束。1981 年9 月3 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民政部部长程子华提交了《全国县级直接选举工作的总结报告》,由于种种原因,这份报告对出现的竞选现象基本持否定态度。自1982 年选举法修改开始,竞选的空间就变得十分狭窄了,各级选举主持机构对竞选讳莫如深,任何带有“竞选”因素的举动都不被提倡,造成了竞选的制度性缺位。
(3) 零星的竞选与2003 年深圳、北京等地的群发性竞选
1992 年,四川泸州市的曾建余在区人大代表选举中,曾在选区内散发了4200 份宣传资料,以“另选他人”的方式获7000 多张选票而当选。最后此事还惊动了全国人大,直接发传真确认了其人大代表的身份[14 ] 。1998 年,湖北省潜江市教育局的姚立法,以“自荐参选人”身份,成功当选为该市人大代表,被媒体报道为“姚立法现象”[15] 。零星的竞选个案在2003 年发展成为群发性的竞选,在深圳、北京等地涌现出一批候选人自主营销进行竞选,掀起了一轮又一轮公民竞相参选的高潮。
2003 年4 月至5 月,是深圳市各区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换届选举的时期。期间,涌现了一批所谓“民荐候选人”和“自荐竞选者”。公开见诸报端的有肖幼美、吴海宁、邹家健、叶原百、徐波、王亮。
2003 年12 月份落下帷幕的北京区县人大代表换届选举中,多位民间公众人物如秦兵、王海、舒可心、司马南、许志永和杜茂文等纷纷参与人大代表角逐。选举中出现了多个个人竞选办公室和专业助选团队,如“舒可心公共(选举) 事务办公室”、“杜茂文竞选后援团”,选举的策划性和组织化程度初显端倪。同时,竞选形式多样化,候选人大量利用张贴海报、派发传单、出动宣传车、召开记者招待会、网络对话等形式与选民互动,竞选资金问题也随之浮出水面。
三、贿选与竞选的政治参与类型、动力机制及非制度化的危害
1. 贿选与竞选的政治参与类型
从公民政治参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来看,政治参与有主动参与和被动参与之分。主动参与强调政治参与主体的自发性和主动性,被动参与则更注重对政治参与主体的动员性及某种形式上的服从。在现代化过程中,社会、经济、教育和文化的发展必然推动公民政治参与热情的高涨,并导致人们从被动参与向主动参与发展[16] 。
被动参与自建国以来至改革开放前,其目的主要是响应党和政府的号召,而不是对政策施加影响。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民主政治建设的推进,中国公民的政治参与逐渐形成了现行体制下的被动参与和主动参与并存的模式,并更多地向主动参与发展。选举是公民最重要的政治参与手段,贿选与竞选属于主动参与类型,其出现是对“确认型选举”下被动参与模式的反动,其规模性的出现是与当代中国政治参与从被动型向主动型的发展趋势一致的。
2. 贿选与竞选的政治参与动力机制
(1) 分配型政治参与
政治参与的动力机制是对贿选与竞选的参与主体进行分析的一个重要内容。人们参与政治活动的动机是不同的,根据动机发生的心理基础,可把主动型参与分为信念型和分配型两种。贿选与竞选就属于主动参与中的分配型参与。分配型参与就是人们为了影响社会价值的分配过程,以便这种分配对自己或自己所属的群体有利而参与政治生活的实践活动[17] 。在改革开放之前,分配型参与动机受到意识形态的约束,在政治参与中提出个人的利益要求是不被鼓励的。改革开放后,“利益原则”逐渐在社会中得到了普遍承认。20 世纪90 年代以来,分配型动机越来越成为中国公民参与政治的首要动机了。
(2) 对贿选与竞选“分配型”动因的剖析
中国目前正处于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期和社会转型的加速期。一方面,市场经济所固有的竞争、等价交换观念深深地渗透到政治生活之中。人格独立、经济自由的结果,使公民维护政治权利的自主性不断提高,并开始拥有了一定的政治博弈能力。另一方面,改革开放后,由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相对单一的所有制模式而导致的社会利益格局的同质化倾向被打破,社会利益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日益复杂化和分殊化,使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冲突增多。不同的利益群体都在积极寻求有效的利益表达渠道,以使制度安排有利于本群体。然而这种需求与有限的人大代表名额、国家公职人员职位发生了矛盾,必然会加剧选举中的竞争性,为此,一些非法的途径,包括贿选等手段也悄然出笼。当前,利益驱动是公民参与各种选举活动的首要动因,是分配型参与表现最为明显的阶段,也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铁律的具体体现。
3. 贿选与竞选活动非制度化的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