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学林:民主政治的隐忧――论当代台湾地区的民粹主义」正文
[内容摘要]民粹主义在当代台湾的主流意见中被视为对民主政治一大危害,但是人们对“民粹主义”一词的使用十分混乱,对其含义也有各不相同的看法。本文主要从对现实政治的批判角度出发指出污名化“民粹主义”的意义并以“被污名化的民粹主义”为标准归纳了当代台湾地区的民粹主义现象,分析了它们对民主政治的危害,并联系台湾的民主化历程分析了其发展壮大的原因,最后提出了消除和减少民粹主义的弊端的对策。
[关键词] 台湾 民粹主义 族群议题 选举买票
引言
作为第三波民主化浪潮中的典型,台湾地区的民主化过程受到众多学者的关注。与第三波中的其它脆弱的新兴民主国家相比,台湾地区是少数几个较为成功的例子之一。它的转型总体上是非常平和的,并没有出现像某些国家在转型过程中的所出现的严重的暴力流血事件;它在开始转型后的许多年里仍然保持着经济的持续增长,这与某些国家在转型过程中以及转型后经济的严重衰退形成强烈的对比;它在落实与保障公民的政治权利方面(如言论自由、集会结社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的成就几乎可与西方成熟的自由民主国家媲美[1];在作为民主政体最重要的标准的选举制度方面,它的最高领导人也是通过自由、公开、竞争性的普选产生的,在选举中产生的纠纷也能通过和平理性的方式得到解决[2]。
然而,虽然台湾的民主化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其民主政治的运作却不如预期顺利,特别是2000年实现政党轮替以来,持续高企的失业率,低迷的经济,不断恶化的选举风气、逐渐扩大的贫富差距,使得人们越来越质疑台湾地区民主政治的品质[3],甚至有人认为台湾地区的民主政体还未巩固[4]。
在各种质疑、批判和反思台湾民主政治的论述中,以及不同政治派别、政治人物之间的互相攻讦中,“民粹主义”及其相关概念频频出现,有学者还把它列为当代台湾民主政治所面临的四个最严重的问题(黑金政治、民粹主义、国家认同的分裂以及后现代社会价值相对主义或虚无主义)之一[5]。我们知道,在历史上也曾有过不少被称之为民粹主义的现象,比如十九世纪末美国和俄国的民粹主义,以及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拉美地区的民粹主义等等。那么,当代台湾的区政治语境中的“民粹主义”究竟指的是什么?它与历史上的民粹主义之间有什么异同之处?这种民粹主义现象跟台湾的民主化进程有什么关系?它对台湾的民主政治究竟意味着什么?本文将对这些问题一一进行探讨。
一 、民粹主义的一般涵义
在探讨台湾地区政治语境中的民粹主义的具体内涵之前,笔者打算先对民粹主义这一概念进行一般性的探讨。
正像任何重要的社会政治范畴一样,尽管人们竭力想要概括归纳民粹主义的本质,但至今人们对民粹主义仍然没有统一的定义。事实上,它的使用范围早已跨越了学术界,媒体记者、政治家(或政客)以至于普通大众都在频繁地使用这一词语。如果从学科划分的意义上来看该概念的使用,它也早已跨越了原来的政治学层面和社会学层面,而扩大到经济学层面、文化艺术层面等等。诚如保罗.皮可尼(Paul Piccone)所说,大家对民粹主义“这个概念的理解是如此模糊,以至于它可以指一切东西,同时又什么也无所指。”[6]
在历史上,被称为民粹主义的现象最早出现于19世纪下半叶,几乎在北美和东欧同时兴起。当时美国西南部农民试图控制当地政府的激进主义行为,以及俄国知识分子和东欧农民对平均地权的强烈要求被认为是第一代民粹主义。二十世纪四十至七十年代,民粹主义的旋风差不多刮遍世界五大洲,从西欧到南美,从西亚到北非,其中拉丁美洲庇隆和阿连德等人领导的民族复兴运动则被视为第二代民粹主义的代表。八十年代、尤其是九十年代以来,民粹主义再度在东西两半球,尤其在东欧和北美,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从而形成民粹主义的第三次高潮。[7]
若对不同时代和不同地区的民粹主义现象进行深入的研究,我们就会发现,虽然这些现象之间也有不少相似之处,但其中的相异之处也是非常明显的,以至于可以这么说,这些现象之间仅仅是在称呼上相同而已,它们在内涵方面有着本质性的区别。这一事实决定了对“民粹主义”这一概念的处理是一件非常棘手的事情。
综观人们处理“民粹主义”这一概念的方法,大致上可以分为三种:
第一种是采用“民粹主义是……”这样的定义方式,试图提出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定义。它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对历史上一个或多个典型的被称为民粹主义的现象进行研究之后,再下一个普遍性的定义;另一种是先下一普遍性的定义,再用一系列事例来阐明其内涵。后一种情况和前一种情况在很大程度上是一样的,只是在内容的安排顺序上不同而已。
这一定义方式虽然有助于人们对民粹主义现象有一个大致的了解,但它有一个不可避免的弱点:历史上被称为民粹主义的现象是如此之多(而且其各种新形式还层出不穷),它们之间在很多方面的差距是如此之大,以至于没有任何一个例子能面面俱到地阐明民粹主义,也没有任何一个普遍化的概念能涵盖所有历史上的以及现在正在出现或将来可能出现的民粹主义现象。此外,这种定义方式在逻辑上也有一个尴尬的问题,正如欧内斯特.拉康(Ernesto Laclau)所指出来的,试图通过搞清楚被描述为民粹主义的一系列运动有什么共同特点来对民粹主义进行概括,这是一种循环。把焦点集中在民粹主义运动上,意味着已经知道了民粹主义是什么(而民粹主义本身正是我们需要定义的对象),其结果是对本质上不同的一系列运动进行概括。[8]也就是说,通过这种定义方式,其实并没有发现本来就存在的民粹主义的普遍本质(如果真有所谓“民粹主义的普遍本质”的话),而只是把从各种不同的现象之中抽取出来的含义附加到“民粹主义”这一符号上面而已。
第二种是放弃普遍化的努力,转而承认民粹主义主义包含着没有共同核心的范围极其广泛的现象,它并不采用“民粹主义是……”这样的定义方式,而是对历史上被称为民粹主义的现象进行归类。本文认为这种处理方法是比较合理的。运用这种定义方式的最着名的例子当属玛格丽特.卡农范(Margaret canovon)的处理方法[9]。
卡农范把民粹主义分为农民民粹主义和政治民粹主义两类。其中农民民粹主义又可以细分为农场主民粹主义、农民民粹主义和知识分子民粹主义这三类。农场主民粹主义的代表是美国人民党的农民激进主义、加拿大20世纪30年代的社会信用运动以及德国19世纪90年代的农民运动;农民民粹主义的典型例子是出现于20世纪早期并发展成“绿色暴动”的东欧农民党;而知识分子民粹主义的代表则是俄国民粹派的农村激进主义。
至于政治民粹主义,卡农范将之分成四类:民粹式专制、民粹式民主、反动民粹主义以及政客的民粹主义[10]。民粹式专制是指用欺骗式的手法获得民众支持并通过暴力手段实现其目标的专制政权。典型的例子有曾任路易斯安纳州州长及参议员的休伊.朗(Hury Long),他以穷人的代言人自居,痛斥财富的集中和由社会地位、尤其是由教育的程度所导致的不平等。他采用各种手段以达致其目标,等到他的晚年(他在1935年被暗杀)时,他已经集路易斯安纳州的大权于一身。在这一意义上,拉丁美洲的民粹主义也属于这一类。民粹式民主被卡农范用来描述那一套与实施直接民主相关的公共机构。例如美国二十世纪初期的进步主义运动,主要是由上层阶级的思想来驱动的,它不信任代议制政治的公共机构,而是寻求引进那些能够避开代议制功能的机制,以弥补代议制的不足。瑞士的政治体制是民粹式民主的典型代表。至于反动民粹主义,则指的是激进的反自由主义运动,即利用种族、族群、社会秩序等议题,以争取特定群众的支持。如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美国阿拉巴马州的乔治.华莱士(George Wallace)。当黑人民权运动正如火如荼地展开时,华莱士竖起反对“种族去隔离化”的大旗,坚持种族隔离政策。最后,政客的民粹主义就是玩弄谁是“人民”的模糊性的政治。它一方面可以被用来为一党专制统治的体制提供理论依据,正如卡农范在对非洲民粹主义运动的研究中所发现的;另一方面,它也被政客们用来创建所谓“超阶级”或者“包罗万象”的联合政府来构建一个统一的人民。
对于这七种类型的民粹主义,卡农范表示它们并非一成不变,民粹运动依发展的情境可能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类型间转换,唯一的共同点就是:诉诸人民和对精英的不信任。
在我国,学者俞可平也采用了第二种定义方式。他认为,民粹主义,从不同的视角看来,既是一种政治思潮,又是一种社会运动,还是一种政治策略。[11]作为一种社会思潮,民粹主义的基本含义是它的极端平民化倾向,即极端强调平民群众的价值和理想,把平民化和大众化作为所有政治运动和制度合法性的最终来源,以此来评判社会历史的发展。作为一种政治运动,民粹主义主张依靠平民大众对社会进行激进改革,并把普通群众当作政治改革的唯一决定性力量,而从根本上否定政治精英在社会政治变迁中的决定性力量。作为一种政治统治的策略,它指的是动员平民大众参与政治进程的方式,其主要特征是通过强调诸如平民的统一、全民公决、人民的创制权等民粹主义价值,而对平民大众从整体上实施有效的控制和操纵。这种政治动员的方式,在现实政治生活中常常堕变成政治领袖出于政治控制的需要而对人民大众进行鼓惑人心的宣传和鼓动。
至于第三种处理方式,采用这一方式的学者虽然也承认给民粹主义下一个普遍性的定义是不可能的,但仍然试图追求对民粹主义的普遍性的理解。英国学者保罗.塔格特所采用的就是这种处理方法。
在其著作《民粹主义》一书中,塔格特分别探讨了民粹主义的六个核心主题,即:民粹主义者敌视代议制政治;民粹主义者把他们所偏爱的群体作为理想化的中心地区(heartland)并以此作为辨识自身的依据;民粹主义作为一种思想意识缺乏核心价值;民粹主义是对严重危机的强烈反应;民粹主义因其自身的矛盾性而具有自我局限性;民粹主义作为像变色龙一样的东西,能够随环境的变化而变化。[12]需要注意的是,塔格特并没有说任何一个民粹主义运动的案例都具备这六个特征,正如他在书中所指出的,“由这六个主题所构成的理想模式从未在真正意义上符合任何一种情况,但它有助于我们通过所谈到的一般性而对特定的事例有一定的认识。”[13]
在对以上几种处理民粹主义这一概念的不同方法及其特点有了大致的了解之后,再谈谈本文的处理方法。
首先,本文并不打算对民粹主义运动进行一般性的研究,而只是研究民粹主义运动中的其中一个案例――台湾地区的民粹主义现象。而且,笔者也认为并不存在一个绝对的民粹主义的定义,所以本文没有给“民粹主义”下一个普遍性定义的企图。
其次,笔者受维特根斯坦批判传统哲学通病的观点的启发,即:哲学应该关注语言的日常使用,哲学的绝大多数错误产生于哲学家对语言的误解,他们不按照日常语言的规则讲话,不在具体用途中考察它们的意义,而是违反规则,脱离用途,盲目地去寻找它们的绝对意义,因此形而上学的争论是毫无结果的[14]。跟这一观点类似,笔者认为,“民粹”或“民粹主义”这样的概念在当代台湾的使用已经是如此频繁、广泛,如果无视这一事实而以历史上其它民粹主义运动的特征为标准来批判所谓“民粹主义的滥用、误用”,其实并没有多大意义。因为这种做法往往会把我们关注的焦点从实践中的政治问题转移到概念术语的争论上来。也就是说,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民粹主义”是否被滥用或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