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力夫 游志强:近年来两岸在互动过程中初步形成的宪法共识(7)」正文
两岸宪法共识的内涵
宪法共识不限于两岸“宪法”文本里的共识。两岸宪法共识还应当包括现实政治领域中,两岸执政当局和两岸人民通过互动在两岸之间事实上形成的共识。如同宪法本身一样,宪法共识也有名与实之分:文本上的宪法共识与现实中的宪法共识并不完全一致。尽管如此,执政当局公开反对和抛弃宪法文本的毕竟很少见。宪法文本仍然是研究宪法相关问题的重要依据。
梳理两岸已有的宪法共识,从规范意义上的“宪法”文本出发,仍然是探讨两岸宪法共识的基本方法。诚如叶海波博士所强调的,“相对于基本价值而言,法律规范属于规范实证的层次,而相对于规范的社会实践而言,它则处于价值预设和判断的层次,主要是建立当为的行为模式。”①规范上的分析所得出的结论是“应然”性的,但这并不妨碍我们在整体上梳理两岸已有的宪法共识。前述两岸“宪法”文本中存在的6项宪法共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看成是“应然”的,它们与“实然”之间也许不免存在着一定的距离。相对而言,近年来在两岸互动过程中形成的一些重要共识,不仅是实然的,而且也初步具有宪法共识的性质,值得重视和研究。
2008年,中国国民党在岛内重新赢得执政权,两岸“两会”重启谈判,并陆续达成21项两岸协议,两岸关系步入和平发展的轨道。特别是2010年11月6日两岸签订《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后,两岸关系的发展出现了前所未有的良好局面。在新的形势下,以两岸协议和两岸执政党坚持的政策为载体,两岸在近年来的互动过程中形成的以下3项重要共识也初步具有宪法共识的性质:
――对两岸结束敌对状态,促进两岸和平发展的共识。2005年“胡连会”后发表的会谈新闻公报中,双方就明确提出“促进终止敌对状态,达成和平协议。”马英九在2008年5月20日的就职演说中也提出:与大陆就“两岸和平协议进行协商。”②2012年他在连任台湾地区领导人职务时的就职演说中又强调“推动两岸和平发展”、“以两岸和解实现台海和平”。③胡锦涛总书记也多次强调要“牢牢把握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主题,真诚为两岸同胞谋福祉、为台海地区谋和平,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中华民族根本利益。”可以说,保持两岸和平发展的局面,是两岸各方形成的重要共识。
中共18大报告将“和平发展”上升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要求和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共同信念的高度来阐述。在实现祖国和平统一问题上,中共18大报告明确指出:“和平统一最符合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实现和平统一首先要确保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必须坚持‘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方针,坚持发展两岸关系、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的八项主张,全面贯彻两岸关系和平发展重要思想,巩固和深化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基础,为和平统一创造更充分的条件。”2015年3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看望全国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的民革、台盟、台联委员时强调,“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是一条维护两岸和平、促进共同发展、造福两岸同胞的正确道路,也是通向和平统一的光明大道,我们应该坚定不移走和平发展道路,坚定不移坚持共同政治基础,坚定不移为两岸同胞谋福祉,坚定不移携手实现民族复兴。”
有必要指出的是,台湾岛内一度执政、目前在野的民进党对“和平发展”亦不持反对意见。2005年3月,时任台湾地区领导人的民进党人陈水扁在与亲民党主席宋楚瑜会谈后的答记者问中就明确表示:“两岸的和平发展是我们所努力的目标,要达成这个目标,必须靠相关的机制来运作,而且为了让这个机制的运作能够更加地顺畅有效,这个机制的相关法制也必须同时建立。”④民进党在2012年选举前出台的“十年政纲”中也声称:“民主进步党主张,两岸都应和而不同地在现实的基础上,和而求同地经由寻求战略互利,发展有利于双方各自和平发展之稳定机制。”并提出“建构两岸和平稳定互动架构”。⑤和平的对立面是战争,两岸任何党派和社会力量都不敢公然挑战两岸和平。“和平发展”目前已经成为两岸当局及各党派重要的宪法共识。
――对扩大经贸文化交流,共同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安全、实现两岸互利双赢的共识。两岸在这方面的共识,集中地体现在近年来两岸“两会”签署的一系列两岸协议之中。目前的两岸协议总数达21项,涉及上述各个方面,并在历年来的实施中成果显着,无须赘述。有必要指出的是,两岸协议中相当一部分是对两岸公权力机关设定权利义务,赋予职责并确定权力范围。其中以《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为代表。这类两岸协议无疑具有“宪法性法律”的性质,并且在整个中国领域内具有法律效力。这些两岸协议中体现的共识,完全可以视为两岸的宪法共识。
――对维护中国固有领土疆域的共识。近年来,两岸就维护钓鱼岛和南中国海及其诸岛的主权,与相关侵犯中国领土主权的国家展开了针锋相对的斗争。2012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布《钓鱼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白皮书,声明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无论从历史、地理还是从法理的角度来看,钓鱼岛都是中国的固有领土,中国对其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在维护中国东海和南海各个岛屿领土主权的问题上,两岸秉持共同的立场,具有明确的共识:都一再强调中国固有领土不容任何国家侵犯。2013年5月9日在屏东县鹅銮鼻东南方约180海里处发生一起台湾渔船遭袭事件。台渔船“广大兴28号”遭菲律宾公务船开枪射击,当场造成一名船员死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发言人和国台办发言人当日晚上即明确表示:中方强烈谴责枪杀台湾渔民的野蛮行径,要求菲方尽快彻查,给受害渔民一个交代。同时,大陆方面持续施压菲律宾。中国大陆调遣东海舰队赶往南海,增援南海舰队。南海舰队在靠近菲律宾海域进行实弹演习。尽管两岸还没有就维护钓鱼岛和南中国海诸岛的领土主权采取联合行动,但维护中国在这些地区的固有领土主权,两岸具有共识则是毫无疑问的。这一共识,当然属于两岸宪法共识的范畴。
两岸宪法共识是两岸共同政治基础的升级版
近年来,在新的形势下,通过两岸协议和两岸执政党首脑的会谈就两岸关系重大问题所形成的共识,对两岸关系的走向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累积共识”是两岸互动的一个显着特点。两岸不断累积的共识是两岸实现重迭共识、走向统一的必经阶段,也是现阶段维持和巩固两岸和平发展局面的重要基础。上述两岸在互动过程中累积的重要共识也具有宪法共识的性质。如同陈雄先生所言,“宪法的发展要以最低限度的价值共识为基础,以具体制度与途径为差异;以人为中心,以人对制度的内在需求为基点,在此基础上结合国情寻求具体制度和宪政途径的多元性。”⑥全面梳理两岸最低限度的价值共识,有助于两岸共同走出整个中国和平民主发展的新路。
笔者通过系列文章梳理出的两岸和平发展中的9项宪法共识,也是将来商签系列两岸和平协议的主要内容。据新华社报道,2013年10月6日,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会见台湾两岸共同市场基金会荣誉董事长萧万长时指出:“增进两岸政治互信,夯实共同政治基础,是确保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关键。”两岸的和平发展需要共同的政治基础。而宪法作为根本大法,在国家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两岸执政当局和两岸人民在日常互动中对涉及到宪法所应当规定的社会生活中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达成的宪法共识,是扩大和夯实习总书记所说的两岸“共同政治基础”的重要内容。这些共识如果能够通过系列两岸和平协议予以规范和书面确认,必然会开创两岸关系的新局面,有助于两岸走向和平统一的康庄大道。
2011年1月10 日,岛内政治人物谢长廷先生在主张维新观点的记者见面会上,曾就“宪法共识”与“九二共识”做了比较分析,在谈到“用宪法怎么创造共识”的问题上,他主张在台湾内部创造重迭共识,两岸宪法各表,从而取代九二共识、一中各表。⑦此后,“宪法共识”的研究在台湾学界逐渐受到重视。2015年3月14日,台湾《民报》发表蔡百铨先生的文章《以“宪法共识”破解“九二共识”》,提出:“如何破解九二共识,谢长廷宪法共识就是现成答案。”
根据笔者对宪法共识的研究来看,就“宪法共识”与“九二共识”二者之间的关系而言,十分确定的一点是:两岸所有宪法共识都是以“九二共识”所肯定的“两岸一中”为核心和基础的。两岸之间的宪法共识包括但并不限于“九二共识”,都是在“九二共识”的基础上展开和确立起来的。没有“两岸同属于一个中国”这个大前提,所有两岸的宪法共识根本就无从谈起。当代美国政治学家约翰・罗尔斯1993年在其名著《政治自由主义》一书中首次提出并使用“宪法共识”这一概念时,其本来涵义就是指一个国家国内的共识。⑧承认两岸宪法共识,逻辑上就必然包含了要承认“两岸同属于一个中国”。如果说,“九二共识”是两岸共同政治基础的1.0版,那么,两岸宪法共识则可以看做是两岸共同政治基础的2.0版。民进党如果冻结台独党纲,也可以以宪法共识为两岸共同政治基础,继续推动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没有“两岸同属于一个中国”这个大前提,所有两岸的宪法共识根本就无从谈起。
注释
①叶海波着:《政党立宪论》,厦门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页。
②《马英九就职演说(2008年5月20日)》:见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8/new/may/21/today-fo7.htm,2013年6月18日访问。
③同②。
④《陈水扁与亲民党主席宋楚瑜会谈后记者会答问全文(94.2.24)》,见台湾《联合报》2005年2月25日。
⑤《民进党十年政纲》:见http://10.iing.tw/,2013年6月18日访问。
⑥陈雄:《国际因素影响下的新中国宪法发展模式――价值共识与路径多元》,载《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4期。
⑦参见《谢长廷维新观点――宪法共识VS九二共识》:见https://www.youtube.com/watch?v=0ILDnjUVVw8,2015年4月8日访问。
⑧[美]约翰・罗尔斯着:《政治自由主义》(增订版),万俊人译,译林出版社2011年版,第147-15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