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孟湄:从宗教与媒体的互动检视台湾宗教传播之发展

作者:沈孟湄发布日期:2014-10-24

「沈孟湄:从宗教与媒体的互动检视台湾宗教传播之发展」正文

* 沈孟湄为稻江科技暨管理学院传播艺术系助理教授


摘要:本文聚焦于台湾宗教传播的发展,并从宗教与媒体的互动关系与传播特性探讨宗教媒体的角色与影响。研究发现,在宗教管制政策与传播法规松绑后,宗教和媒体的互动关系逐渐由“购买媒体”的买卖关系转变为“经营媒体”的代理关系;传播者由宗教内部的神职人员、信徒扩大到不具宗教承诺的媒体专业人士。宗教藉由媒体组织的专业雏型来传播价值与理念,宗教媒体也展现出机构化、制度化和专业化的特色,进而使宗教传播呈现以下传播特性:首先,传播内容由“信仰的意义”延伸到“社会的意义”,除了宣扬教义与宗教理念外,还扩及多元的世俗议题与普世价值。其次,传播对象由“信徒取向”扩大到“大众取向”,而非仅限在巩固信仰与争取入信。

关键字:宗教传播;宗教媒体;媒体经营


前言


如何善用媒体以实践信仰传播,一直是各宗教致力的传播目标,这也突显出宗教与媒体的互动居宗教传播的重要位置。大众媒体未兴起前,宗教传播主要仰赖人际传播[1];经典等印刷品或手抄本的小众媒体传播[2];或公众传播[3];进入二十世纪中期,宗教界突破旧有的传播型态,开始以大众传播方式[4]。透过报纸、广播、电视或是卫星等媒体布教,期使宗教传播能更加快速、便利、广传与有效(Abelman & Hoover, 1990; Hoover & Lundby, 1997; Nord, 2004)。

台湾在1987年解严,旋即透过立法与修法程序给予宗教团体组织结社的空间,并在1988年解除报禁,1993年陆续开放广电媒体经营执照或频道,将原本由党政军独占的媒体市场释放给民间私人或公共资本。宗教团体也纷纷搭上此一开放列车进入大众媒体经营的领域,宗教报纸、广播和卫星电视陆续登场,掀起一股宗教媒体热(陈延升,2000;释泉峰,2009)。宗教界普遍意识到大众媒体展现的传播力量“比在一所宏伟的圣堂讲道更具影响力”(丁松筠/朱可达译,1999,页52),“运用当代发达的科技,就能真正在二十亿佛国,现广长舌相”(佛教慈济慈善事业基金会,2009年9月11日)。

但也有神学家与学者对宗教与媒体紧密的结合提出质疑,除了谴责大众媒体的内容庸俗肤浅外,更批判大众媒体上的福音/宗教节目或是电子教会现象(Abelman & Hoover, 1990; Hoover & Lundby, 1997; Hosseini, 2008; Postman, 1985),质疑有效而媒体曝光显著的传播真的是宗教传播,抑或是根本与宗教无关的商品传播活动与消费文化?或是其他与宗教目的无关的传播事件?来自学术界与宗教界的批判使得宗教与媒体间的互动关系在大众媒体兴起后格外受到关注,因而针对宗教与媒体(主要指大众媒体)彼此能否兼容始终存在争辩。

在宗教应否与媒体互动的二元争论中,一方全力歌颂媒体,强调宗教使用媒体都是用来做好的事情如传散福音(Armstrong, 1979)或是信仰的叙事(Benson, 1988; Boomershine, 1987);另一方则全盘否定媒体,批判宗教使用媒体实际上是制造出不好的社会文化,大众媒体特别是电视根本是在提供商业的价值、挑战宗教的世界观(Bruce, 1990; Fore, 1987; Hadden & Shupe, 1988; Melchert, 1994; Muggeridge, 1977; Ownes, 1980; Schultze, 1991)。上述这种宗教完全接受或完全拒绝媒体的两极化观点均过于简化宗教与媒体互动的关系,难以对宗教传播实际的现况与发展提出贴切的、深入的解释与建言(Hosseini, 2008)。

为突破现有争辩框架,部分学者力陈宗教传播并非仅是分送信息的行动,宗教和大众媒体互动后衍生媒体中介的宗教(mediated religion),促使宗教和媒体间的范畴渐趋模糊。经过媒体中介的宗教不再限于宗教的范畴,而是进入一个制造文化论述象征的场域,可能涉及更为广泛的社会文化整合发展(Hoover & Lundby, 1997, p. 298-309)。论者因此主张,我们宜跳脱传统二元的观点或仅从宗教实践的狭隘角度,改由社会实践的多元面向来看待宗教与媒体的互动(Hoover, 2006; Hoover & Lundby, 1997; Horsfield, 2008; Hosseini, 2008)。

虽然宗教和媒体的关系日趋密切,台湾宗教媒体的发展热闹有余却未被深刻理解,研究极为零星,且以使用与满足观点、节目型态分析、营销、组织经营管理的应用探讨为主(黄葳威,2003),鲜少针对宗教与媒体互动的核心问题有所讨论,包括宗教与媒体是何种互动关系、如何互动,这种互动关系所展现的传播特色。 因此,本文尝试聚焦于台湾宗教传播的在地脉络,进而检视宗教运用大众媒体的发展,借以理解宗教与媒体的互动关系与传播特性。本研究主要目的有二:首先描绘台湾宗教传播的发展脉络以阐明宗教传播的特性,借以理解宗教与媒体的互动关系和相关影响。其次,宗教传播属传播研究的一环,惟仍处于边陲,本文拟以宗教和媒体的互动为“宗教传播”的主体,期能透过此一初探性研究替台湾宗教传播研究注入活水。


宗教传播、宗教与媒体的多重争辩


一、宗教传播的路线之争

关于宗教传播的定义不仅如前述宗教内部看法分歧,学术界亦未就此提出明确的阐释与界定,对于宗教传播的传播内容、传播对象、传播者和传播管道始终充满争议。首先为传播内容之争:一方认为宗教传播的内容首重“信仰的意义”,以教义、教规、教仪等宗教信仰范畴为主;另一方则认为,宗教传播的内容应延伸到“社会的意义”,纳入社会服务、社会改革、政治参与等世俗范畴。

以基督教而言,这部分产生直接传教和间接传教的理念之争,进而彰显出不同的宗教传播方式。直接宣教视传播福音为首,以宣讲人的罪性为主,强调只有透过信仰与神的恩典个人才能得救(Lutz, 1965/王成勉译,2000)。这种观点认为宣教从事的是个人精神、灵性方面的引领工作,因此他们关心救灵而不过问政治或其他社会活动,宗教传播就是在传递宗教教义、理念与世界观,是去反应宗教核心的信仰和价值。曾在中国大陆布道也是福音学者的杨格非(Griffith John)力主直接传教的做法,例如:街头教堂布道、乡村巡回布道、分发福音单张等传播方式(Lutz, 1965/王成勉译,2000)。

另外,主张以社会服务或社会改革为主的间接传教在从事宗教传播活动时较少提及信仰问题,主要强调人道关怀与社会参与,因此神学并非最重要的考虑,展现人道主义才是传播的核心。丹尼斯牧师(James Shepard Dennis)宣称,宣教是做人道主义事业也是社会更新的因素,主要目的在提升人类社会、修正传统罪恶并介绍改善的理想(Dennis, 1897, p. 23)。这类观点在宣教上着重教育、医疗、社会改革及政治参与,甚至认为从事社会工作就是传福音(庄祖鲲,无日期)。从此一观点看宗教传播,他们倾向将教堂当做社会服务中心,而非只是宣扬教义的机构(Lutz, 1965/王成勉译,2000,页20)。

而佛教在“入世佛教”兴起后,传播内容强调社会参与,超越明清佛教遁世而超生死得解脱的自利行为。举例而言:(一)二十世纪中期,越南僧侣“一行禅师”(Ven. Thich Nath Hanh)以社会参与的佛教来定位自己从事的宗教实践,其论述的传播内容以呼吁世界和平与人道关怀为主;(二)中国的太虚法师在二十世纪前期宣扬“人生佛教”观点,强调佛教应重视现实人生而不是经忏荐亡法事;(三)到了二十世纪八○年代末,师承太虚弟子印顺法师的比丘尼昭慧以批判论述为主轴,推动两性平权、废除八敬法、反杀生、反核运动、反赌博公投运动等教界与社会改革运动(陈文玲,2011,页73)。以上诸例显示,各宗教派别分别透过不同传播内容来标志出自我独特性与论述基础,进而对宗教传播进行定位。

这些传播内容之争经过实践过程进一步浮显宗教传播究竟“所传为何”的反省。台湾学者黄伯和(1990,页126)曾经撰文批判,百年来台湾宣教一直维持十九世纪的宣教运动模式,以西方优越的物质文明为粉饰,藉由资助医疗教育来达成殖民式的教会开拓使命。他指出,福音实具自由与认同特质,因此宣教应强调台湾自决,驱除台湾文化中的奴役气质与岛民心态(黄伯和,页133)。

类似黄伯和的批判声浪在二十世纪七○年代即以具体社会行动来表达,如1971年12月台湾基督长老教会发表“对国是的声明与建议”,1975年发表“我们的呼吁”,1977年发表“人权宣言”,展现将参与政治融入宗教信仰的入世精神(南方朔,1981,页121-125)。宗教传播的传播内容愈发多元,也引发宗教传播究竟应是对内巩固神圣还是对外面向世俗?所传为何伴随着信仰本质的争论始终未休。

其次为传播对象之争。对于应该优先向谁传播,一派主张从菁英阶层、上流社会开始,传播方向由上而下拓展,若先掌握领导阶层自然就能影响所属。另一派主张从社会基层着手,传播方向应该由下而上开展,将普罗大众视为优先传播对象,其次再针对地方仕绅、官方领导阶层;或以优势人口优先,再扩及其他族群。

以菁英阶层为首要传教对象的观点,主要受到天主教耶稣会的影响。论者经常以十六世纪天主教耶稣会神父利玛窦的作法为例,其宣教方式先以“西儒”身分打入士大夫阶级,藉由他们的威望和影响力来吸引群众入信(Lutz, 1965/王成勉译,2000,页14)。

耶稣会士的传教策略在1920年代的中国仍受到注意。当时在中国宣教的天主教比利时修会成员鲁腾(Joseph Rutten)即倡议应在虔信徒中培养菁英份子,藉由他们替基督教的教义阐述和辩护以引起非信徒的仰慕(Lutz, 1965/王成勉译,2000,页75-88)。这种类似“两级传播”的作法主要透过意见领袖的影响力来拓展传教,鲁腾就主张先在新闻界培养出教会菁英,透过本土作家在期刊上为文来影响舆论进而带动教势。然而向菁英阶层传教固然有机会建立政教关系并提高教会声望,但也易卷入政治争斗,如利玛窦之后的耶稣会教士汤若望即曾遭到“历狱”[5],使天主教在中国的发展受挫。

传播对象若由基层着手,其目标群是广大群众,可以量取胜,直接从信徒数字看出传教绩效。例如:十九世纪末长老教会来台宣教时,就以人口居绝对优势的福佬系汉人和平埔族熟番为主要传播对象,行有余力才向客家人传教(郑仰恩,1996;Campbell, 1913/林弘宣、许雅琦、陈馨译,2009)。但批评者认为这种以量取胜的思维往往只看重信徒人数,易于落入数字的迷思,即使扩大了信徒的数量却容易忽略入信者的“质”。尤其部分民众加入教会的原因并不纯正,例如:十九世纪末,不论是中国大陆或台湾,都有百姓误以为传教士权势很大可以影响地方官员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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