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成圆:新媒体环境下技术与规则的博弈

作者:邵成圆发布日期:2016-01-19

「邵成圆:新媒体环境下技术与规则的博弈」正文

【内容提要】 传播技术的进步让新媒体在推动公民社会进步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其同时也对既有规则提出了挑战,网络侵权和不良行为不断滋生体现出新技术在博弈中对规则的压倒性优势。作为对新媒体领域活动进行规范的一次尝试,网络实名制从提议之初就存在争议。如今,网络实名制的立法已经生效,其成果尚待实证检验。然而,围绕这场关于“实名制”的争论,新媒体环境下传播技术与媒介法规之间的博弈清晰地展现出来了。

【关 键 词】网络实名制/新媒体法治/技术与规则/博弈

在新媒体领域,技术进步带来了信息传播的高效率和低成本。而由此带来话语权的分散和下移又使得新媒体在推动公民社会的进步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但随着新媒体技术不断扩张,既有规则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侵权行为在新媒体领域进一步被放大,新问题不断产生。网络实名制的立法动议正是试图对技术进行限制的一次尝试。

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草案》,法律形式在我国正式确立了互联网实名制。①虽然其成效尚待检验,但值得注意的是,围绕这场关于“实名制”的争论,新媒体环境下传播技术与媒介法规之间的博弈清晰地展现出来了。本文围绕网络实名制引发的争议,以新媒体环境下技术与规则的关系为框架,在分析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试图对这场争议中体现的新媒体技术与媒介法规之间的博弈进行分析。

一、由“实名制”引发的争论

围绕“实名制”的立与废,新闻传播学与法学领域的学者从多个角度对网络实名制的发展现状、困境和将会产生的影响进行了讨论。新闻传播领域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网络实名制对网民意见表达、网络谣言传播、网络反腐及个人信息安全的影响。法学领域的讨论则主要集中在“实名制”的法律构建、合法性以及公民权利的保护。在对网络实名制的合法性提出质疑的同时,学者就网络实名制对公民隐私权、表达权的影响进行了研究和论证。

(一)“实名制”之界定

网络实名制的实施无疑是新媒体法治进程中的“一剂猛药”,因此才会争议不断。然而所谓“实名制”的确切含义在争论中却始终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和准确的界定。许多人对此制度的理解仍然停留在“望文生义”阶段,即便是学界发表的论述,也多少存在理解上的误差。例如,有论者将知名的Facebook和Google+等社交网站前台推荐使用真实姓名与我国《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中“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后台实名注册管理制度相混淆,并以此得出“实名制在国外早已不是新鲜事”的论断。②也有论者将日本实行的IP地址备案和手机实名注册的入网实名制等同于上网实名制。③诸如此类概念上的混淆和对国外实名制推行情况的误解显然不利于准确理解“实名制”和这场争议的关键问题所在。因此本文首先对网络实名制的相关概念进行讨论。

1、后台实名与前台实名。《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第六条规定适用的对象是“网络服务提供者”,适用规则是其应当“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④联系之前公布的《北京微博客发展管理若干规定》第九条,⑤可以看出,所谓“实名制”是在“注册”和“签订协议”环节,对于注册后的其它活动并没有要求提供真实身份信息。也就是说,我国网络实名制仅限于后台实名注册这一过程,即“后台实名,前台自愿”。⑥

然而,那种要求网民前台也必须实名发表言论的前台实名制主张显然没有国外的制度参照。⑦像Facebook和Google+,包括国内人人网等社交网站所推行的实名注册,要求在前台发布、传播信息时也显示真实姓名的做法,目的仅在于“请使用真实中文姓名,让朋友更容易找到你”。⑧既不具有强制性,也不涉及“使用真实的身份信息”,因此并不能算作严格意义上的网络实名制。

理清这些制度与网络后台实名注册管理制度的本质差别,有利于认识目前我国所推行的网络实名制虽然是“前台自愿”,但其“后台实名”已经将每一个普通网络用户与其个人真实身份信息一一建立了对应关系,实质上将网络发表言论的匿名方式转变成了与现实社会相对应的实名方式。

2、入网实名制与上网实名制。早在2011年12月北京市几个部门联合公布《北京微博客发展管理若干规定》时,⑨这个规章的合法性就受到了各方质疑。有媒体法学者指出,正是因为《若干规定》中所阐述的法律依据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对实名制的要求仅限于入网实名制,而规定将该《条例》第五十九条第(四)项中的“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断章取义地等同于“微博用户要在进行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后,才能使用发言功能”。⑩这正是入网实名制与上网实名制之间的区别。

入网实名登记时,网络用户面对的是政府部门和国家机关,这一制度是国家对互联网实行管理的必要措施并且长期以来有法律保障;而上网实名注册的网络用户面对的是网络服务提供商。如此一来,用户的个人信息(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的安全以及网络服务商的法律权限就会受到质疑。事实上,这也正是对“实名制”合法性争论的焦点之一。

(二)“实名制”之他山之石

在围绕“实名制”的这场争论中,许多研究和论证都试图通过探索网络实名制的“他山之石”来寻找参考范例。韩国作为全球第一个实行网络实名制的国家,便成为被引用最多的“国外成功范例”。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韩国的网络实名制自身也发生了转折性变化。2012年8月23日,韩国宪法裁判所8名法官一致裁定网络实名制违宪。目前韩国已经分阶段废除网络实名制。

韩国推行网络实名制是以其独特的社会背景和媒介体制作为基础的。韩国媒介是在国家政权的强力引导下生存和发展的,媒介的成长及财富积累也主要是由政府的保护政策和优待措施造就的。同时,“冷战”时期形成的保守性意识形态依然是韩国媒介的主流指导思想。(11)在这样的背景下,韩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推行实名制的国家。然而,作为民主国家的韩国具备比较完善的法治体系,网络实名制从提出到推行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遵循法律程序。另外,在实行实名制的同时,韩国也配套了相关比较完善的辅助措施,如伦理委员会和名誉纠纷调解部,以便根据具体的网上侵权行为进行符合网络传播特点的责任认定。(12)

2011年7月韩国大型门户网站信息泄露事件是韩国网络实名制发展过程中的转折点,然而实名制在韩国最终得以废除是因为韩国宪法裁判所对网络实名制违宪性质的判定。(13)韩国广播通信委员会首先计划修改有关法律,从2012年起对日均访问者超过1万名的网站全面限制采用“实名制”,2013年将其范围扩大到所有网站。这意味着一场国家规模的网络实名制实验以失败告终。

世界范围内,日本、新加坡和德国等许多国家都存在关于网络实名制的争议。在日本,根据《提供商责任限制法》,网上活动若侵害他人权利,受害者有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公开信息发布者的名称、住址、电子邮件及相关IP地址。(14)德国内政部长也曾经提出网络实名制的设想,但这一建议遭到了包括执政联盟内部的广泛反对。(15)目前这些国家都还没有任何依靠行政力量推行网络实名制的做法。

(三)“实名制”之动议初衷反映新传播模式对规则的突破

新媒体技术的进步大大提高了信息的传播效率,信息技术的革新保证了网络资源的充分供给,进而降低了信息传播的成本。但在规则明显滞后的情况下,信息技术革命的副作用便会逐渐凸显出来。侵犯人格权、版权、媒体审判、广告欺诈等老问题在新媒体领域继续被放大,网络诈骗、商业犯罪、人肉搜索、信息泄露等新问题又不断产生,反映出技术在博弈中对规则的压倒性优势,根源还在于人类在追求自身利益过程中对社会秩序的僭越。(16)

1、虚拟性身份带来的困境。新媒体环境重塑了人际交往与互动模式,赋予个体在网络空间中采用独特的自我存在方式――虚拟身份,可以自由地改变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等基本信息,隐藏部分甚至全部不想表露在他人面前的性格特征,而将渴望交流分享的侧面加以夸张刻画,构建一个不同于现实社会身份的虚拟身份。(17)在这种情况下,个人暂时可摆脱社会关系的制约和压迫,更自如地表露内心、发泄情绪,实现“本我”在虚拟世界中的狂欢。因为有虚拟身份作掩护,不必担心行为的现实结果,导致网络诈骗、商业诋毁等现象愈演愈烈。这在制度层面上暴露出现有法律究责机制特别是程序法方面的缺位。传统司法对侵权事实认定,需要遵循“真实的被告对真实的原告造成现实的损害”的证据逻辑。但是到了互联网虚拟时代,这几个“实”字却给网络侵权乃至犯罪的责任追究带来了障碍。(18)

2009年,著名导演谢晋辞世,宋祖德在其新浪博客中发表文章《千万别学谢晋这样死!》。称谢晋可能死于“性猝死”。随后刘信达又在其搜狐博客中称他愿意为谢晋之死的真相出庭作证,并说自己是“亲眼目睹,耳听为实”。谢晋夫人徐大雯遂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两人又声称其博客被黑客攻击,涉嫌诽谤的文章并非自己所写。(19)这一案例反映了在网络主体虚拟化的情况下,侵权行为变得更为隐蔽,寻找侵权人或者犯罪人也变得更为困难。

因此,新媒体环境下网络的虚拟性掩护增加了侵权和犯罪行为的潜在可能性,而技术因素又增加了侵权和犯罪行为的复杂性,这既向现有的法律追责机制提出了挑战,也为司法实践出了个难题。在这样的困境中,网络的实名制设想提上了议程。提议者希望通过实行“实名制”有效地遏制网络犯罪,并且通过对应网络用户与其真实身份,将现实社会的身份标识引入网络,从而为执法者追究网络侵权和犯罪责任提供依据。

2、新的信息传播方式带来的话语权下移。在传统媒体时代,传播模式是“中央控制式”的线性发散传播结构,传播组织居于中心地位。政府通过行政许可,限制传播组织的数量,以保证资源的有效利用。这时,政府是话语权的主体。而新媒体时代,互联网采用“分布式网络”结构,消息源与接受者之间的界限被打破,人们由被动的“受众”转变为积极的“用户”,既拥有了信息传播的权利,也有了实践“媒体”功能的能力。这一传播模式的改变打破了传统媒体一家独大的局面,实现了信息的互动与分享,最重要的是赋予了公众更多的话语权。公众有了主体意识,他们在多年以来与政府的话语权博弈之中,开始占有一席之地。(20)

近年来,以微博为代表的新媒体平台很大程度上激起了公众参与公共事务、关注公共事件的热情。公众充分利用新媒体所赋予的话语权曝光官员性丑闻,揭发地方政府瞒报案件,举报政府机关和官员的贪污腐败,某种程度上行使着舆论监督的权利。在一些重大公共事件中,正是新媒体平台集聚的强大舆论力量推动着权力机关做出更加符合公共利益的决策。在这场话语权的争夺中,公众的主体地位不断增强,政府的话语权不断地让渡。

事实上,在“实名制”争论中,反对者最为强烈的反应是网络实名制可能会侵犯公众的言论自由权利。作为宪法权利的一种,言论自由并非完全不受制约,即使没有网络实名制,公众也不能在网络上发表任何不负责任的言论。然而,有论者认为,虽然网络实名制实际上是为了方便事后追查违法言论,但是其“对于网络用户的事先抑制作用可谓是一种不容小觑且强有力的反射效果。”(21)

新媒体技术的发展打破了原有规则,冲击着传统媒体时代的话语权力关系,“实名制”的动议初衷正是试图改变这一现状。然而,技术的进步是由人推动的,新媒体也不过是人在媒介领域的一种延伸,其最终目的在于满足人类追求发布、传播和获取无限信息的自由。

上一篇 」 ← 「 返回列表 」 →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