睡虎地秦墓竹简_秦律十八种金布律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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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典籍:《睡虎地秦墓竹简》——「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金布律」原文
官府收入银币,以一千钱装为一畚,用其令、丞的印封缄。钱数不满一千的,也应封缄。钱质好的和不好的,应装在一起。出钱时,要把印封呈献令,丞验视,然后启封使用。百姓在交易时使用钱币,质量好坏一起通用,不准选择。
布长八尺,幅宽二尺五寸。布的质量不好,长宽不合标准的,不得流通。
十一钱折合一布。如出入钱来折合黄金或布,应按法律规定。
市肆中的商买和官家府库的吏,都不准对钱和布两种货币有所选择;而列伍长不告发,吏检查不严,都有罪。
有所买卖,应分别系木签标明价格;小件物品每件值不到一钱的,不必系签 。
官府输送物品,应以文书通知其出账的年份,接受者按收到的时间记帐。如在八月、九月中输送,估计所运处所的距离,不能赶上所运处的结账,……改计入下一年帐内,双方帐目不要矛盾。工匠向官府上缴产品,都应固定按其产年计帐。
都官的有秩吏及其分机构的啬夫,每人分配做饭的一人,他们的佐、史、他们一起使用;每十人,分配牛车一辆,看牛的一人。都官的佐、史人数多的,每十人分配作饭的一人;每十五人,分配牛车一辆,看牛的一人;不满十人的,各自与的官长共用做饭的和牛车。都官的佐、史不满十五人的,七人以上分配牛车和赶车的 ,不满七人的,三人以上分配做饭的一人;不设啬夫的小机构,按此标准配予赶车的牛车。牛产仔困难,每天饲给母牛粮谷一斗,至十五天截止,分开喂养以备借出使用。
欠官府债和被判处赀、赎者住在另一县,应即发文书到所住的县,由该县索缴。官府欠百姓债而未偿还,也应发文书给百姓所在的县,由该县偿还。
百姓借用官府器物和负债未还,时间足够收回,而未加收回,该人死亡,令该官府啬夫和主管其事的吏代为赔偿。隶臣妾有丢失官府器物或牲畜的,应从丢失之日起按月扣除隶臣妾的衣食,但不能超过衣食的三分之一,若所丢失数多,算起来隶臣妾整年衣食还不够全部赔偿,应令隶臣妾居作,如果不令居作,该人死亡,令该官府啬夫和主管其事的吏代为赔偿。
县、都官在点验或会计中有罪而应赔偿者,经判处后,有关官府啬夫即将其应偿钱数分摊给其官长和 吏,发给每人一份木券,以便向少内(掖庭主管府藏的官——录者注)缴纳,少内凭券收取。如有盈余应上缴的,也由官府发给木券,以便上缴。欠债不得超过当年,如超过当年仍不缴纳,以及不按法令规定缴纳的,均依法论处。
机构的啬夫免职,以后又任啬夫,由于前任时间有罪应缴钱财赔偿,以及有其他债务,而因贫困无力偿还的,应分期扣除其俸禄和口粮作为赔偿,不得令他居作;尚未分担而死去,以及因有罪而被捕,应免去其所分担的一份。如已分担而死去,以及为官府经营手工业而负债,或放牧官有牲畜而将牲畜杀死、丢失,尚未偿还及居作未完而死去,都可免除,不必责令其妻和同居者赔偿。
各县、都官在七月处理已经无法修理的官有器物,器物上有标识的应加磨除。铜器和 器要上缴作为金属原料。都官所处理的器物应运交大内,由大内收取变卖,至七月底完事。都官距大内路远的运交给县,由县收取变卖。处理时如有物品不能拖延时间,要求先卖,应以文书将其情况及时报告内史。所处理物品如无法变卖而可以作薪柴和盖障用的,仍应使用 ;无用的,始得烧毁。
传车或大车的车输,可修理其歪斜不正处。皮革或织物制造的物品,坏了可以互相修补。已经不能修理的,始得加以处理。
发放衣服的,夏衣从四月到六月底发给,冬衣从九月到十一月底发给,过期不领的不再发给。冬衣应记在下一年帐上。囚犯寒冷可做褐衣。做(此字为左“巾”右“冢”)布一条,用粗麻三斤。做发放用的褐衣:大褐衣一件,用粗麻十八斤,值六十钱;中褐衣一件,用粗麻十四折,值四十六钱;小褐衣一件,用粗麻十一斤,值三十六钱。发放过衣服以后,剩余褐衣十件以上,应送交大内,与每年的帐簿同时缴送。都官有用……其官,隶臣妾、舂城旦不得用。在咸阳服役的,凭券向大内领衣;在其他县服役的,凭券向所在的县领衣。县或大内都按照其所属机构所发的券,依法律规定发给衣服。
领取衣服的,隶臣、府隶中没有妻的以及城旦,冬季每人缴一百一十钱,夏季五十五钱;其中属于小的,冬季七十七钱,夏季四十四钱。春,冬季每人缴五十五钱,夏季四十四钱;其中小的,冬季四十四钱,夏季三十三钱;隶臣妾属于老、小,不能自备衣服的,按春的标准给衣。逃亡或冒犯主人、官长的臣妾按隶臣的标准给衣。
官府受錢者,千錢一畚,以丞、令印印。不盈千者,亦封印之。錢善不善,雜實之。出錢,獻封丞、令,乃發用之。百姓市用錢,美惡雜之,勿敢異。
布袤八尺,福(幅)廣二尺五寸。布惡,其廣袤不如式者,不行。
錢十一當一布。其出入錢以當金、布,以律。
賈市居列者及官府之吏,毋敢擇行錢、布;擇行錢、布者,列伍長弗告,吏循之不謹,皆有罪。
有買(賣)及買(也),各嬰其賈(價);小物不能各一錢者,勿嬰。
官相輸者,以書告其出計之年,受者以入計之。八月、九月中其有輸,計其輸所遠近,不能逮其輸所之計,□□□□□□□移計其後年,計毋相繆。工獻輸官者,皆深以其年計之。
都官有秩吏及離官嗇夫,養各一人,其佐、史與共養;十人,車牛一兩(輛),見牛者一人。都官之佐、史冗者,十人,養一人;十五人,車牛一兩(輛),見牛者一人;不盈十人者,各與其官長共養、車牛,都官佐、史不盈十五人者,七人以上鼠(予)車牛、僕,不盈七人者,三人以上鼠(予)養一人;小官毋(無)嗇夫者,以此鼠(予)僕、車牛。豤生者,食其母日粟一斗,旬五日而止之,別以(假)之。
有責(債)於公及貲、贖者居它縣,輒移居縣責之。公有責(債)百姓未賞(償),亦移其縣,縣賞(償)。
百姓(假)公器及有責(債)未賞(償),其日()以收責之,而弗收責,其人死亡;及隸臣妾有亡公器、畜生者,以其日月其衣食,毋過三分取一,其所亡眾,計之,終歲衣食不()以稍賞(償),令居之,其弗令居之,其人死亡,令其官嗇夫及吏主者代賞(償)之。
縣、都官坐效、計以負賞(償)者,已論,嗇夫即以其直(值)錢分負其官長及冗吏,而人與參辨券,以效少內,少內以收責之。其入贏者,亦官與辨券,入之。其責(債)毋敢隃(逾)歲,隃(逾)歲而弗入及不如令者,皆以律論之。
官嗇夫免,復為嗇夫,而坐其故官以貲賞(償)及有它責(債),貧窶毋(無)以賞(償)者,稍其秩、月食以賞(償)之,弗得居;其免(也),令以律居之。官嗇夫免,效其官而有不備者,令與其稗官分,如其事。吏坐官以負賞(償),未而死,及有罪以收,抉出其分。其已分而死,及恒作官府以負責(債),牧將公畜生而殺、亡之,未賞(償)及居之未備而死,皆出之,毋責妻、同居。
縣、都官以七月糞公器不可繕者,有久識者靡之。其金及鐵器入以為銅。都官輸大內,內受買(賣)之,盡七月而觱(畢)。都官遠大內者輸縣,縣受買(賣)之。糞其有物不可以須時,求先買(賣),以書時謁其狀內史。凡糞其不可買(賣)而可以為薪及蓋〈蘙〉者,用之;毋(無)用,乃燔之。
傳車、大車輪,葆繕參邪,可(也)。韋革、紅器相補繕。取不可葆繕者,乃糞之。
受(授)衣者,夏衣以四月盡六月稟之,冬衣以九月盡十一月稟之,過時者勿稟。後計冬衣來年。囚有寒者為褐衣。為布一,用枲三斤。為褐以稟衣;大褐一,用枲十八斤,直(值)六十錢;中褐一,用枲十四斤,直(值)六錢;小褐一,用枲十一斤,直(值)卅六錢。已稟衣,有餘褐十以上,輸大內,與計偕。都官有用□□□□其官,隸臣妾、舂城旦毋用。在咸陽者致其衣大內,在它縣者致衣從事之縣。縣、大內皆聽其官致,以律稟衣。
稟衣者,隸臣、府隸之毋(無)妻者及城旦,冬人百一十錢,夏五十五錢;其小者冬七十七錢,夏四錢。舂冬人五十五錢,夏四錢;其小者冬四錢,夏卅三錢。隸臣妾之老及小不能自衣者,如舂衣。 亡、不仁其主及官者,衣如隸臣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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