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谨:近五十年“禁戏”略论」正文
摘要:形形色色的禁令体现出毋庸置疑的国家意志,为我们提供了理解特定时代的国家意识形态的特殊视角。
中国历史上由政府颁布的禁戏法令,可以追溯到戏剧刚诞生的年代。形形色色的禁令体现出毋庸置疑的国家意志,为我们提供了理解特定时代的国家意识形态的特殊视角。现当代中国亦复如此。但是中国戏剧演出具有很强的民间性,诸多传统剧目之广泛流传正因为深受民众欢迎,政府的禁戏法令也就往往不能与戏剧实际演出状况相吻合。于是,政府对戏剧的禁令,与这些“禁戏”在民间不绝如缕的流传之间,就形成了国家意志与民间力求自主选择情感与娱乐形式的愿望之间的某种张力,体现出社会价值体系的多元性。而中国当代禁戏以及实际效果的研究,更是一个饶有趣味的课题。
一、1950年代初的26出禁戏
中国近五十年的禁戏历程充满了戏剧性。
这个过程始于中央人民政府成立,但此前还有一个短暂的序幕。1948年11月23日的《人民日报》社论《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旧剧改革工作》,就已经为解放后的“旧剧改革”工作制定了基本方针。对中国当代史略有研究的学者都十分清楚,《人民日报》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独立媒体,而它的社论,在1948年底,早就已经在中国广大的华北地区拥有如同政府法令一样的影响力;这一点,从它的措辞以及此后发生的实际影响也可以看出。
这篇社论将“旧剧改革”工作当作一项重要的历史任务,指出,“改革旧剧的第一步工作,应该是审定旧剧目,分清好坏……对人民绝对有害或害多利少的,则应加以禁演或大大修改。”[1]在这篇社论中,具体指出有“有害”的剧目以为例证的,有《九更天》、《翠屏山》、《四郎探母》、《游龙戏凤》、《醉酒》五出。但这篇社论显然只是提出了禁戏的某些原则,而不是像后来由政府机关正式颁布的禁令那样指向明确的法规性文件。
因此,对中国当代禁戏历史及演变的考察,也可以从文化部1950-52年间相继明令禁演26出传统剧目开始。迟至1980年6月6日文化部下发的《关于制止上演“禁戏”的通知》仍然重申,各地必须严格执行1950-52年间中央明令禁演26出传统剧目的决定。这个通知至今在各地文化管理部门仍然是有效的,它也几乎是本世纪下半叶的近五十年里,戏剧领域内几经反复、曲折起伏的发展历程中唯一具有连续性的、贯穿始终的禁令。
1950年代初文化部对26出传统剧目的禁令始于“戏曲改进委员会”的成立。
1949年成立的中央人民政府文化部专设戏曲改进局,次年7月,文化部专门邀请戏曲界代表人物与戏曲改进局的负责人,共同组建了“戏曲改进委员会”,作为“戏改”最高顾问机关。这个以文化部副部长周扬为主任的专门机构,在7月11日下午举行的第一次会议上,首次以中央政府名义颁布了对12个剧目的禁演决定,它们是《杀子报》、《九更天》、《滑油山》、《奇冤报》、《海慧寺》、《双钉记》、《探阴山》、《大香山》、《关公显圣》、《双沙河》、《铁公鸡》、《活捉三郎》。此后,1951年6月7日,文化部通令停演《大劈棺》;7月12日,文化部发文禁演京剧《全部钟馗》,文中专门说明昆曲《嫁妹》应予保留;1951年11月5日,文化部发文同意东北文化部禁演《黄氏女游阴》、《活捉南三复》、《活捉王魁》、《阴魂奇案》、《因果美报》、《僵尸复仇记》等6出评剧,并决定京剧《薛礼征东》、《八月十五杀鞑子》等两出戏不在少数民族地区上演;1952年3月7日,文化部通知,同意热河省文教厅报请禁演全部《小老妈》(包括《老妈开唠》、《枪毙小老妈》二剧);1952年6月21日,文化部在接天津市文化局报告后,指示东北文化局查禁京剧《引狼入室》。[2]
上述26个剧目,正是后来文化部在多个文件中提及的“明令禁止上演”的禁戏。
现在回头讨论文化部在1950年代初明令禁演上述26个剧目的历史作用,就必须透过这些禁戏令本身,看到它实际上所包含的双重含意。一方面,就像人们可以从表面上理解的那样,它确实是对一部分剧目的禁演令;但另一方面,它还包含了另外一层意思,那就是对这26出剧目之外更多剧目的谨慎态度。在某种意义上说,它的后一种含意虽然很容易为后人忽视,却更为重要。因为它试图针对此前各地方政府擅自大量禁戏的现象,提出一种更宽容的艺术政策。[3]1951年著名的政务院“五・五指示”则更明确地体现出这种政策取向,这个由总理周恩来签发的指示指出,各地在从事“戏改”工作时,“主要地应当依靠广大艺人的通力合作,依靠他们共同审定、修改与编写剧本,并依靠报纸刊物适当地展开戏曲批评,一般地不应当依靠行政命令与禁演的办法。对人民有重要毒害的戏曲必须禁演者,应由中央文化部统一处理,各地不得擅自禁演。”[4]
在这个意义上说,文化部禁演26出剧目以及政务院“五・五指示”与其说重在颁布对某些剧目的禁令,不如说是重在颁布对那种随意禁戏的现象的禁令。这样说并不是全无根据的。通过1950年3月前各地禁戏情况的大致回溯,我们就不难明白当时中央人民政府在禁戏问题上的主导倾向。
按照前述《人民日报》1948年11月23日社论宣布的计划,各地一经解放都陆续开展了“旧剧改革”,但由于各地解放的时间不同,新政府中主持文化工作的领导人文化观念也有差别,所以进行“旧剧改革”时实施禁戏的起始时间以及程度,均很不平衡。东北是解放较早的地区,在东北实施的也是相对比较激进的禁戏方针。如同朱颖辉所说,“1949年12月10日召开的首届东北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代表大会,作出了两三年内消灭旧剧毒素的号召。这一错误提法,使一些地方屡屡出现偏差。如锦州采取分期禁演的办法,通化县把评剧禁得只剩6出……天津专区所属汉沽县京剧、评剧只准演10出。由于禁戏太多,艺人无戏可演,群众无戏可看,剧场无法维持。有的地方干部强迫命令当场禁戏,以致与群众发生冲突,甚至引起群众与政府对立,影响很坏。”[5]东北文协创办的《戏曲新报》在有关剧目审查的文章中,指出《伐子都》等120余出京剧剧目和《因果美报》等46出评剧剧目不可上演,[6]而根据1951年9月30日东北人民政府文化部给中央文化部的报告的附件所列,辽西省1950年3月前曾经禁演京剧、评剧剧目达到300出以上。[7]华北地区的“戏改”同样是开展较早的,所有传统剧目都被分为禁演与准演两大类,到1949年召开第一次全国文代会时止,经过审查后,被认为是有益的或无害而正式准许剧团上演的,除了10个解放区创作的新编历史剧和10个新编现代戏,只有63种传统剧目。[8]相对于整个华北地区的多个剧种而言,只有83个允许上演的剧目,当然少得很难想象。此外,像徐州曾经禁戏200余出,山西上党戏剧目原有300多出,被禁到只剩下二三十出。[9]安徽省在解放初,许多地区出现了公安机关与各级干部依靠行政命令,强行禁演剧目,甚至停止艺人演出经营活动、解散剧团的现象,尤其是在城市,大量禁演“旧戏”的现象非常普遍,如阜阳禁演了京剧几十出,砀山禁演了一百多出梆子戏。[10]也就是说,在文化部1950年公布12出禁戏和政务院“五・五指示”颁布之前,在禁戏问题上,最主要的问题表现为田汉所说的“好些地方对禁戏漫无标准,多有过左偏向,或因禁戏过多,使艺人生活困难,或因强迫命令,引起群众的不满。”[11]
当然,各地的情况并不平衡。夏衍1950年回顾此前一年里上海的情况时曾经说,“一年来上海戏改工作中,没有禁过一本戏。”[12]但他也随即说明,个别地区可能有禁演,尤其是那些上海以外的地方禁演过的剧目,仍有可能遭禁,标准并不统一。真正像上海这样基本没有禁戏的地区是相当少的,人们对于禁戏的必要性也很少持有公开的异议,就当时的情形而言,“戏改”中禁戏的尺度偏之于严,则是无可怀疑的。
从文化部禁戏令及政务院“五・五指示”发布后的实际效果,也可以部分地看出这两个具有连续性的政府文件的出发点。
不止一个地区的戏剧艺人以纷纷上演曾被禁演的传统剧目的方式,表达他们对1951年政务院“五・五指示”的理解。河北省关于1951年戏改工作的报告中说,贯彻了中央戏改政策之后,他们“基本上扭转了以行政命令禁演的过左情绪”,而此前河北省“特别以单纯行政命令禁演的现象表现的最为严重,有的把原有的剧团解散,把戏箱拆毁,有的不准剧团入境,这些生硬的排斥现象都是这种过左的情绪支持下产生的。节目的审查多数地区是各自为政,有的以北平解放初期文管会公布的五十五出戏为基本禁演节目,更有自行下令批禁节目,规定批审制度,或在节目上给予一定范围等,形成严重脱离歪曲改革意义的混乱现象。”[13]在同一份报告中他们也指出,由于各地将政务院“五・五指示”理解为对传统剧目的解禁,出现了所谓“闹旧戏”的热潮,并且使得不少原来只为配合中心上演新剧的剧团,也改而成为演传统剧目的地方戏剧团。东北地区的许多艺人干脆认为这是一个意味着“戏码大解放”的指示。
从当时的历史背景看,文化部三年内只公布了26出剧目的禁演令,也有些令人惊讶。如果不是“戏曲改进委员会”的工作效率极其低下,那么就只能有一种解释――包括一部分戏曲界人士在内的这个委员会试图把禁演剧目的数量控制在最低限度内。从这26出剧目的情况看,可以肯定它远远不是对全国上演的所有戏剧剧目经过全面而深入的研究与评估的结果,剧种的覆盖面也很小。更需要指出的是,在1950年公布12出禁戏以后陆续公布的14出禁戏中,有11个剧目是由东北文化局提请禁演的,除此之外,由其它地方政府建议禁演而获文化部同意的,只有上海市文化局呈请禁演《全部钟馗》这一出。在此同时,仅仅由东北文化局提请中央禁演的剧目,也要远远多于中央批复的数目。
但是,从另一方面看,文化部将禁演剧目局限于26个,并不意味着各地确实只有这26个剧目遭到禁演,而其它剧目都被允许自由上演。在由文化部公布上述明令禁演剧目之后,各地仍然存在远较文化部发文禁演剧目为多的禁戏令,在一些地区,禁戏的范围仍然是非常之广的。这些地区性的行为,显然没有得到中央的明确认可,然而,这些现象的存在也提醒我们,对1950年代初文化部及政务院试图纠正各地滥禁剧目的努力的实际效果,并不能评价过高。
原因就在于无论是文化部的禁戏通知还是政务院“五・五指示”,都是在鼓励各地开展“戏改”为前提的,而各地在进行“戏改”中至关重要的戏曲剧目审定工作时,都不能不涉及到剧目的禁演与停演问题。
西北地区由西北军政委员会文化部主持的剧目审定工作,列出了包括各个剧种的有教育意义的可演剧目52种(多为新创作剧目),一般可演者132种,稍加修改后可演出者49种,停演剧目64种;这份1952年6月做出的剧目审查决定还补充说明,“在老解放区(如原陕甘宁边区)早已禁演或虽未禁演但群众觉悟提高已经厌弃之旧剧,虽未列入此决定禁演项下,亦不许借口复演”[14],可见,该地区实际遭禁演的剧目,必定要远多于64种;而在就剧目审定问题送呈中央文化部的报告中,该部特别提出:“由于这些停演的节目,是由各剧社自觉自愿的提出,经过民主研究逐剧讨论最后通过的,所以有它的群众基础。并且西北各地艺人两年来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不断的学习中,思想认识大大提高了,有较严重问题的戏都能自动不演或修改,所以关于已决定停演的戏,是没有宣布开禁必要的……剧社及艺人自己认识上感到新剧本的不够用,并不感到与人民有害的戏应该解禁,了解一般戏曲艺人的反映,还没有‘政府把戏限得太严’的表示。相反的,对北京、南京、上海各大都市不断的演出全部《王宝钏》、《王春娥》、《四郎探母》等戏却感到诧异。”[15]
上述西北地区宣布“停演”的64个剧目中,就有6种是文化部禁演剧目。这说明该地区政府所称的“停演”虽然在措辞上不同于中央人民政府所称的“禁演”,但在实质上并没有任何区别;而在该部给文化部的报告中,显然流露出了对其它地区把握剧目审查尺度太松的不满情绪。
正因为在相当多的地区,就像西北地区一样,普遍存在对中央戏剧工作方针的不满或不理解的情绪,文化部与政务院指示并没有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马彦祥在1951年曾经指出许多地区仍然存在违反政策禁戏的现象:“某些地区的文教机构中因缺乏戏曲改革干部或领导同志不够重视戏曲改革工作,对于中央的政策根本未加注意,还是依照自己的主观愿望,继续采用禁演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