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开庆 王毅杰:大礼帐:姻亲的交往图景*――以陈村为个案

作者:王开庆   王毅杰发布日期:2011-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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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以陈村的丧礼为基础,通过分析“大礼帐”以及“上账”前后姻亲间的互动来考察姻亲关系。分析发现:(1)由于女性流动所形成的“债务关系”使给妻集团的地位明显优越于讨妻集团;(2)与传统社会相比,金钱逐渐成为人们衡量姻亲关系好坏的标准,成为衡量人情多少的价值标准,人情成为“有价人情”;(3)姻亲关系变动不居,而非一成不变,是更普遍意义上的社会关系的一种,由主体在实践中不断再生产出来的关系。

关键词:大礼帐;亲属制度;姻亲关系;阶序性;有价人情

*基金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2009B24414)“市场化与农村人际关系变迁”。依照学术惯例,本文出现的地名、人名使用修改后的学名。

一、引言

亲属制度研究,曾一度风靡,也曾一度衰落,其间结构功能论对亲属研究的影响甚大,然而结构功能论或结构论将亲属制度静态地作为土著社会的社会结构单位的研究取向被批评,亲属研究开始由强调结构分析转变为强调具体行为(高怡萍,2000),亦即对亲属关系的研究转向了实践视角。

实践的视角可以使我们把亲属关系看作是更普遍意义上的社会关系的一种,是由主体在实践中不断再生产出来的关系。这一趋势也反映在对中国亲属关系的一些研究中(杨美惠,2009;阎云翔,2000)。在这种趋向的研究中,亲属关系更多的表现出过程性和创造性的方面,个人作为关系建构的主体被突显出来。另一方面,由于任何主体都是位置化主体,他们的关系建构行为必然受到他们在社会关系中所处结构性位置的制约(李霞,2002:6)。

然而学者对亲属关系的研究偏重于宗族方面,对通过女人的流动而建立起来的两个家族之间的姻亲关系一直没有得到充分的探讨(刁统菊,2009)。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村社会亲属关系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姻亲关系引起了学者关注,王思斌指出,随着社会的现代化,农村婚姻观念的转变,村内联姻的增加,为农村社会关系注入了新的亲属因素,从而使农村社会关系进一步亲属化(王思斌,1987)。郭于华则提出“亲缘关系”的概念,将姻亲关系包括在内,用以表述当前社会条件下不同于传统社会中的宗族关系的人际关系网络(郭于华,1994)。

杨善华、侯红蕊指出,农村实行经济体制改革以后,原本以血缘关系为核心的“差序格局”正在变得多元化、理性化,利益正在成为决定关系亲疏的最大砝码,姻亲和拟家族进入“差序格局”(杨善华、侯红蕊,1999)。阎云翔对东北下岬村的研究,展现了农村那种处于流动之中的人际关系和社会结构,其中姻亲关系被他视为关系网络中的实践性的亲属关系,在农民的日常生活中占有极其重要的位置(阎云翔,2000)。贺雪峰认为由于农村核心家庭比例的提高和妇女家庭地位的提高,出现了血缘地位下降、姻缘地位提升的现象(贺雪峰,2003)。总之姻亲群体的地位和重要性不断上升成为诸多学者的共识。以上研究大多是在功能的视角下,分析姻亲关系对于村民日常生活和经济生活的重要性,而对于姻亲关系如何持续运作,如何终结的研究还付诸阙如。

本文试图从仪式层面探讨姻亲关系的互动与运作,分析的重点是仪式过程中姻亲关系的互动,进而分析姻亲关系的运作,对于仪式的象征意义并不作过多探讨。诸多仪式中,丧礼仪式参与者的范围显然超过了嫁娶仪式,血亲和姻亲都向外大范围的延伸,且姻亲在血亲的基础上所延伸的范围大大超越了婚礼所指向的姻亲群体,如此不仅联系了姻亲所在的家族,而且把多个村落也尽可能地勾连了起来(刁统菊,2007)。可以说丧葬仪礼集合了诸多亲属,是亲属关系的集中展演,是考察姻亲关系的重要场合。本文以陈村为个案通过分析“大礼帐”以及“上账”前后姻亲间的互动来考察姻亲关系。

以笔者家乡陈村为调查地,主要考虑到丧葬仪礼与亲属关系的研究会涉及私人领域的生活,选择家乡有利于获得真实的私人性的资料,便于理解丧礼中所体现的意义及各参与群体的互动。

笔者分别在2008年7月-9月,2009年1月-3月,通过参与观察三场丧礼,同时对村中“懂事人”①[“懂事人”指在丧葬仪礼中的“总管”,他熟悉丧礼的各个环节]在合适时机的深度访谈,以及丧礼过后倾听人们的评价,获得丰富的一手资料。

陈村地处宁阳县东部,村内有321户,1295人,其中男性653人,女性642人②。[2009年9月乡派出所户籍室的统计数字]改革开放以前陈村以农业为主,改革开放后外出打工者越来越多,村内包工头有9人,成为附近有名的打工村。村内没有工业,村民大多从事种植业,仅有几户从事养殖业。概言之,陈村经济相对落后。

陈村是一个杂姓村,村内有王、梁、宫、赵、张、段、刘、徐、孔九个姓氏。

其中王、梁、宫是三个较大的姓氏。村内有两条主要道路,东西大道和南北大道,将村子分为四大片区。每个方位的人都有些共同特征。人们平常会以“西头”、“南头”,“东北角的”来称呼。在村民们看来,西头的人主要是梁家的,人都比较“横”。而南头的主要是宫家,人比较“脏”。而东北角的人,由于村内的包工头都集中在此区域内,所以人们称“东北角”的人最富。村内分8个队③,[“队”即以前的生产队,老百姓仍沿用此名称]生产队的划分是按地域相邻为原则划分的,笔者发现每个“队”以一个姓氏为主,参杂其他姓氏。可以看出地缘是血缘的一种空间投影。地缘上的靠近可以说是血缘上亲疏的一种反映,区位是社会化了的空间(费孝通,1998:70)。

二、姻亲关系的阶序性与差序性

(一)“大礼帐”及姻亲关系分类

丧礼是亲属关系的集中展演,一场丧礼办的越隆重,主家越有面子。有的丧礼参与人数达五六百人,可谓蔚为壮观。孝眷的人数越多,家门就被认为越兴旺。

丧礼中一个重要的环节就是“上帐”④[“上帐”指吊丧的人随礼钱,由专门的人员负责记录其随礼金额及姓名],以死者为中心的亲属及以孝子为中心的亲属,在丧礼那天都要“上账”。很多人虽然有亲属关系,但也许彼此从未谋面,甚至不知对方的名字。

除了亲属“上账”外,村里的街坊邻居都会来“上账”,俗称“吊纸”。

“大礼账”便是为记录“上账”的一种文献,由“外柜”⑤[“外柜”指丧礼中负责记录吊丧人员上账金额的专门人员,一般由和主家关系较好,且在村中有一定威望的人来担当。与“外柜”对应的是“内柜”,主要负责烟酒的发放和掌管丧礼中所有支出。一般由一些年龄较大,且和主家亲近的人来担当]来负责。

“大礼账”一般由普通的信纸,封面中间写着“大礼账”,封面的底端是记录日期。正文内容是竖列,从左向右读。上面是上账者的姓名,下面是上账的金额。

以前“上账”的主要是和主家有亲属关系的人,而现在“上账”多数情况能涉及村里大部分人。可以自己去,亦可让别人捎去,这批人“上账”俗称“散吊纸”,他们只“上账”,不“坐席”。

礼钱的记录一般用大写,如壹圆、伍拾圆等。如果有带实物则在钱数后面标注物品的名称。

物品有“鸡”“鱼”“猪肉”(俗称“三牲”)、葡萄、桔子、香蕉(俗称“三鲜”①)[只有“新亲”才拿]、青帐、花圈等。尾页会注明此页钱数总额。

姻亲是丧礼中的重要群体,在“大礼帐”中能得以很好的体现。村民根据亲属距离将姻亲关系划分成近亲和远亲,姻亲近亲与姻亲远亲是相对的,以男性为例,指姥姥家、女儿家、姑家、姐妹家、丈人家;每个人的姻亲近亲是不同的。

近亲以外的是远亲。姻亲又因为女人流向的不同而在联姻家族之间产生了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人类学中据此划分为讨妻集团和给妻集团。本文的讨妻集团是指死者家族出嫁女性的丈夫家族,给妻集团是指嫁入死者家族的女性的娘家家族,不同亲属“上账”的金额不同。

(二)姻亲关系的阶序性和差序性

丧礼是各种关系的集中展演,展示社会关系的结构秩序是其核心内容。其中主要的是以父系家族为代表的社会等级关系,如对直系与旁系,长辈与晚辈、年长与年幼、男性与女性前者为尊的伦常关系的强调,那么姻亲关系存在怎样的结构秩序?

从表1中可以看出,讨妻集团在参与丧礼的人数占48.1%,礼金的所占比例为高达74.7%,是给礼金最多的群体;给妻集团参与丧礼的人数占27.2%,礼金所占比例为21.9%,仅次于讨妻集团;村里人所占比例为23.4%,礼金所占比例为2.7%,村里人所占人数比例是相对较多的,但金额一般是2―10元之间。

由于此表只是简表,平均值可能掩盖群体内部的上账差异。其实群体内部的差异很大,群体内部根据与死者的远近来确定“上账”额数。

陈村是一个杂姓村,据老人讲,村里以前有座庙,供人们举行各种祭祀活动,但很多人并没有见过此庙,庙早已不复存在。村里人仅知道庙的大致位置,每当有人去世,要在此磕头跪拜。

村里的几个大姓门户如王、梁、宫也没有自己的祠堂。人们祭祀的地方仅在墓地,每逢清明扫墓,除了清明外,过新年时,要把过世的老人从墓地“请回家”,把“牌位”供奉在屋内,以便亲友跪拜。虽然没有祠堂、族谱,但村庄秩序的维持仍然依赖家族和姻亲关系,很多事情要靠家族和姻亲来解决,这也表现在丧礼中的交换。丧礼中“五服”以内的家族成员不需要交换礼物,这时血缘起着基础性联系,但并不是说五服以内的家族成员仅有血缘关系就能维持,在其他场合和仪式中“五服”以内的人员也需交换礼物,如吃喜面、结婚等。丧礼中的交换只不过没有表现在礼物上,而是表现为一种“帮忙”。

姻亲关系的维持更多的是依靠礼物交换,表1中姻亲的礼金占到了95.6%。

其实不只在丧礼中,在其他很多场合,姻亲之间总少不了礼物,或表现为实物,或表现为金钱。礼物在维持姻亲关系方面起到重要作用。丧礼中,如果讨妻集团“上账”金额较多,被认为是应尽的一种义务,若“上账”金额较少则会受到指责,而给妻集团若“上账”金额较多,会被多数人所赞扬,金额少了也不会有人指责。那么为什么“讨妻集团”比“给妻集团”的礼金要多?

围绕中国社会中的姻亲关系,主要形成了两种观点。沃尔夫(ArthurP.Wolf)认为,联姻的两个家庭之间存在着平等关系。而弗里德曼则认为联姻家庭之间存在不平等的关系,无论在仪式上还是社会上给妻集团都要低于讨妻集团。马丁(Ahern ,M.Emily )把台湾北部的溪南村作为中国社会的缩影,明确指出姻亲关系不但不平等,而且还创造了一个等级秩序:给妻集团明显优越于讨妻集团(Ahern ,M.Emily ,1974:270-367)。在陈村确实存在给妻集团和讨妻集团地位不平等的现象,而且给妻集团享有较高的地位。造成不平等地位的原因可能有:一方面姻亲关系是以女性从夫居的方式建立联系的,女性流动形成了一种不平衡的“债务关系”。如人们虽然很少说“不能白送你个女儿”,但如果双方关系破裂,这句话确是司空见惯。马丁也指出,嫁出去的女儿给别人家生育、抚养后代延续血脉,因此讨妻集团欠下无法还清的债务(Ahern ,M.Emily ,1974:270-367)。这种“债务关系”一直体现在双方的交往中。乡村社会的交往相对比较透明,尤其是正式场合。讨妻集团给给妻集团的礼物成为人们关注的对象和议论的话题。当礼物价值大时,人们会夸其慷慨大方,相反会受到乡村舆论的指责,这就形成一定的行为规范,也因此构建了一种姻亲关系的秩序。“大礼帐”中讨妻集团的“上账”金额远远大于“给妻集团”的金额便是姻亲关系阶序性的一种体现。

另外,虽然女性从夫居,但给妻集团仍有对女性的某些权利。

“我说了秀萍几句,别傻站在那里,他哥哥当时就受不了,嘴里骂嘟嘟的。

说再怎么说那也是他妹妹,怎么能那样对待她,别拿他妹妹不当人看。那天是喝了点酒,但没喝多啊。

我给他解释他根本不听,在家里骂不够,跑到街上骂去。说什么,让全村人知道我是什么人,我怎么对待他妹妹的。你说俺两口子吵架,还不正常吗?何况我又没打她,就是随便说了一句罢了。他骂他的,我不理你行了吧,我惹不起还躲不起啊。这次吵架不光为这事。以前我和秀萍吵了架,秀萍要么给他几个哥哥说,要么就跑回娘家,我在她娘家早就臭了。估计这次是专门找我茬。“(夫妻俩吵架后男性的”唠叨“)

而给妻集团“找茬”或干涉夫妻两人生活被村民认为是一种正常现象。女性在其中经常左右为难,也表现出其身份的二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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