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跃生:当代中国农村单亲家庭变动分析」正文
[内容提要]单亲家庭是中国当代的重要家庭形式。1982年以来单亲家庭在家庭总数中所占比例呈下降趋势。这主要是因为政策性限制所造成的夫妇两地分居现象减少。在单亲家庭内部,亲代分居两地所形成的单亲家庭始终占多数,丧偶居第二,离婚居第三,未婚最小。2000年与1982年相比,离婚所形成的单亲家庭增加明显。中国当代的单亲家庭绝大多数是女性单亲家庭。这是因为亲代一方缺位是经济性和户籍控制型缺位(男性离家出外工作),而不是婚姻关系中止型缺位(丧偶)或婚姻解体型缺位(离婚)。男性在经济活动中的主导地位和女性在养育子女中所承担的责任较重是形成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相对夫妇均在户内家庭的女性,单亲家庭有偶女性的生育水平较低。
单亲家庭是核心家庭的一种,它是指父母一方与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在以往的研究中,我将其称之为缺损核心家庭,意指它不是完整的核心家庭。这种称呼比较中性,既非站在父母的角度,也不是以子女为观察点,同时又能将其主要特征突出出来。单亲家庭(Single parent families 或Lone parent families)是西方学者中使用普遍的概念。它实际是从子女角度来定义的。有的单亲概念仅指离婚和未婚者与子女组成的家庭。但多数研究者将亲代未婚、已婚配偶不在、分居、离婚、丧偶等五种形式都视为单亲家庭。这一种分类中所包含的范围与笔者的缺损核心家庭定义一致。本文所使用的"单亲家庭"定义与缺损核心家庭相同。
1982年中国农村的单亲家庭超过10%(10.93%),2000年虽然减少,但也接近7%(6.57%)。可见它仍是重要的家庭形式。本章将利用1982年以来的三次人口普查数据库资料对三个时期单亲家庭的构成和变动进行分析。
五、结语和讨论
(一)基本结论
单亲家庭是中国当代的重要家庭形式。1982年以来单亲家庭在家庭总数中所占比例呈下降趋势。这主要是因为政策性限制所造成的夫妇两地分居现象减少,从而使单亲家庭数量降低。
在单亲家庭内部,就全国而言,亲代夫妇分居两地所形成的单亲家庭始终占多数,丧偶居第二,离婚为第三,未婚最小。但2000年与1982年相比,离婚所形成的单亲家庭增加明显。
从婚姻状态看,单亲家庭实际分为"形式"单亲家庭和"真实"单亲家庭两种,前者是指亲代有配偶,后者则指亲代丧偶、离婚和未婚。当然,若站在子女角度看,只有"丧偶"所形成的单亲家庭才是真实的,因为在父母离婚所形成的单亲家庭中,子女与不在户内生活的一方仍保持着经济等联系。但必须承认这一点,相对于与子女生活的单亲,离异而不在户内生活的父亲或母亲已非家庭成员。在中国社会中,处于被监护年龄的子女与无监护权父亲或母亲关系的发展受到许多限制。若以我们的定义来区分,中国的单亲家庭多数是"形式"单亲家庭。
中国当代的单亲家庭绝大多数是女性单亲家庭。这是因为"形式"单亲家庭中亲代一方缺位是经济性和户籍控制型缺位(男性离家出外工作),而不是婚姻关系中止型缺位(丧偶)或婚姻解体型缺位(离婚)。男性在经济活动中的主导地位和女性在养育子女中所承担的责任较重是形成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而从比例上看,男性单亲家庭有升高之势,由不足四分之一增加到超过三分之一。这表明,女性在社会活动中的角色有所增强。
1982年数据显示,单亲家庭亲代以中年以上者为主,而亲代有配偶女性则以中年以下为主。这表明,亲代丧偶妇女多是在生育高峰年龄前丧偶。
可见,普查时的丧偶状态并不意味着其生育行为受到限制。进一步看,单亲家庭有配偶女性的平均生育数要低于非单亲家庭女性。这意味着单亲家庭有配偶女性的生育水平低于标准核心家庭亲代女性,夫妇两地分居对生育的影响作用体现出来。
1982年及以前,农村单亲家庭亲代女性的受教育程度高于标准核心家庭亲代女性。按照中国农村的择偶逻辑推断,这些女性的丈夫受教育程度整体上要高于标准核心家庭,他们出外工作是集体经济时代所获得的一项重要"短缺"机会。在当时,丈夫出外工作、造成夫妇两地分居似乎有些遗憾,但他们却因此享受到令人羡慕的特殊待遇("农转非"和拿工资、吃商品粮等)。而这并非普通农民所能得到。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后,出外工作的意义发生了改变。对已婚男性来说,只有在本地缺少发展机会才会出外。因而,这一时期单亲家庭亲代女性的受教育程度不仅没有优势,而且低于标准核心家庭亲代女性。
单亲家庭中亲代老年比例和子代晚婚比例明显较高。年老亲代多为女性,她们的家境条件差;成年子代不得不负担起赡养年老母亲的责任,但这却使其在婚姻市场上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
单亲家庭有配偶女性的生育水平低于夫妇在一起的标准核心家庭亲代女性,夫妇两地分居对生育的影响作用体现出来。在相对高生育率环境中,单亲家庭夫妇一方养育子女的负担较夫妇均在户内者的负担要重,从而降低其生育意愿;长期分居生活也在客观上降低夫妇性生活频度,一定程度上会减少生育数量。
中国的单亲家庭是以有配偶为主、丧偶为辅的家庭类型,离婚单亲家庭尽管增加,但还只是少数家庭类型,未婚单亲家庭存在空间很小。即使与城市相比,两者之间也无本质上的不同。
(二)单亲家庭形成的制度性认识
在西方国家,单亲家庭多是离婚所形成,并且未婚生育母亲所形成的单亲家庭也占一定比例。
这些都是真实的单亲家庭。根据美国2000年调查,在所有家庭中,母亲单亲家庭占12.2%,父亲单亲家庭占4.2%,两项合计占16.4%.当然,在东西方社会,夫妇婚后两地生活的形象均存在。夫妇分开,在两地生活,被有的研究者称为两地婚姻。妇女的就业和配偶中一方在社会中不得不重新寻找职业决定了家庭成员日益增长的分开居住和建立双重住所。这种形式和传统的家庭中只有丈夫有职业,丈夫、妻子和子女共同居住、共同迁居的婚姻形式形成鲜明对照。这种双方就业的分居生活在农村夫妇中则表现为丈夫在外地谋生,妻子与子女在农村生活。
从理论上讲,有配偶单亲家庭在现代社会的出现是家庭就业功能削弱的表现。夫妇均在家庭就业、男耕女织或均在乡土之内谋生的社会中不会产生这类单亲家庭。而一旦家庭的生产功能被社会机构所取代,家庭主要劳动力通过在家庭之外谋生来获取赡养家庭成员的经济收入,有配偶单亲家庭就会出现,特别是在社会转型的初期。在迁移流动不受控制的社会中,主要劳动力在异地一旦立足,则会将妻子、儿女一并带去。因而,对具体的家庭而言,"缺损"过程持续的时间并不长。
中国农村单亲家庭在1982年家庭总数中超过10%,这一比例是比较高的。这种单亲家庭主要是制度因素所造成:一是户籍制度,二是就业制度,三是基本生存保障制度。
户籍制度对单亲家庭的形成所起作用最为直接,但它需要其他两项制度加以配合。各级政府从农村招收机关、事业单位所需工作人员,地方中小企业工人有相当部分来自农村,他们享受非农业人口或市民待遇(包括粮食供应等)。但其家属被严格控制随迁,政府借此避免增加商品粮人口和就业压力。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为干部、工人家属就业和基本生活资料的提供者(当然需要家属挣得工分来换取口粮,否则需向生产队交纳粮款)。尽管生活资料的数量和质量是低水平的,但毕竟获得了基本生存条件,从而解除了这些进城、进厂的干部、工人的后顾之忧。
如果没有后一种制度,在农村的妻子只能携子带女去投靠丈夫。从这一角度看,户籍制度、就业制度和基本生存保障是三位一体的制度,它既控制了干部、工人家属的流动,又通过就业和生存保障制度将其稳定在农村。因而,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后,中国农村会出现高比例的单亲家庭(尽管我们没有直接获得六十和七十年代的数据,但根据这种制度安排不难作出推断)。
当户籍制度松动之后,家属在农村的干部和工人们得以解决两地分居问题,促使单亲家庭水平下降。但新的两地分居现象开始出现:农民劳动力外出进城务工,家属在农村生活。不过,户籍制度尽管仍限制迁移,但口粮供应和居住的市场化,就业途径的多样化,大大减少了农村劳动年龄夫妇共同流动的障碍。所以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后,大量农村劳动力到城市寻求谋生和就业机会。
2000年农村单亲家庭非但没有比1990年明显增加,而且进一步降低。
在我们看来,在现阶段,城乡人口流动的制度性障碍(无城市本地户籍者子女入学和就业受到限制)仍会导致单亲家庭的产生,同时,农村集体土地的家庭承包制度为农民提供了最低生存保障。因而,中国的农民不会像欧洲早期工业革命时期那样,因失去土地,不得不到城镇寻求工作机会,完全融入城市社会。中国的农村劳动力在城乡之间往返,虽然增加了奔波,但却避免失去依托。
这使成年农民中的单亲家庭因此不断产生并被维持下去。当然,夫妇共同进城谋生比例的增加又抑制了单亲家庭大幅度增加。
王跃生: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1007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