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福泉:反思与整合:构建当代多民族构成的中华民族道德文明」正文
摘要:文章指出,中华文明千百年的发展与和谐是靠了各个民族的自我规范、自我制约和自律机制才形成的。在历史的长河中,中国56个民族优秀的传统道德观念会聚成了中华民族的道德文明、自我调节与和谐的机制。文章通过反思历史,指出不应囿限在“孔孟”或“儒家”的圈子里来谈中华民族的伦理道德遗产,而应从更广的角度来梳理和研究中国各民族的优秀道德文明,各民族都应该相互学习,相互汲取传统的优良道德观,只有进行整体意义上的中华民族优秀道德整合,才会使中华民族的文明和民族精神不断焕发出生机。
关键词:反思整合 中华民族道德文明
作者简介:杨福泉,男,纳西族,云南丽江人,云南省社会科学院副院长,研究员,博士、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民族学研究。
1.不应以儒家伦理道德观来指代中华民族的整体传统道德观
中华民族是多元一体的民族,中华文明千百年的发展与和谐是靠了各个民族的自我规范、自我制约和自律机制才形成的。在历史的长河中,中国56个民族优秀的传统道德观念会聚成了中华民族的道德文明、自我调节与和谐的机制。中华民族发展繁荣的历程表明,各民族都应该相互学习,相互汲取传统的优良道德观和社会制约、管理的机制,这样才会使中华民族的文明和民族精神焕发生机、发展繁荣。
在中国,有一种相沿甚久、普遍而习惯了的说法,一说到中华民族的传统道德观念就首先提孔子、孟子为代表的儒家道德观,并常常有意无意地以此作为中华民族传统道德的代表来谈论,很有一些当代“国学家”[1]迄今不遗余力地大力提倡在中小学中读孔孟经典,将它作为传承中华民族传统道德伦理观念的主要内容。我觉得这里存在着对中华民族传统道德片面的理解。
无疑,儒家的道德伦理观中有非常丰富的道德伦理思想体系和融合在大众生活民俗中的美德,比如 “仁义爱人”的伦理观;“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小人喻于利”、“君子喻于义”的道德观;“天地之性,人为贵”的人文追求:“四海之内皆兄弟”的大同理想;“民贵君轻”的政治信念;“无为无不为”的朴素辩证思想;“与天地万物相往来”的自然观,以及培养“智、仁、勇”兼备的人格等等,都值得我们认真梳理,充分发挥它的积极作用。
但众所周知,自从汉武帝实行“独尊儒术,罢黜百家”的文化专制政策之后,儒家思想从原来“百家”学术思想学派中身价猛涨,在封建王朝的的支持下成为学坛霸主,并主宰中国封建王朝官方意识形态数千年。到了宋代,程朱理学又对儒家道德伦理作了种种片面的曲解和改造,朱熹甚至把儒家学说归结为一点:“圣贤千言万语,只是教人明天理,灭人欲。”(《朱子语、类》卷十二)后来历代中国封建王朝的统治者又利用儒家学说为自己的利益服务,不断强化儒家文化中的“三纲五常”思想,儒家的道德伦理观中便有了越来越多非人性、非人道的、扼杀中国人个性的糟粕。
应该看到,建立在儒家理论基础上的传统道德观念只能说是中华民族传统伦理道德观的一个重要构成部分,中华民族的传统道德观还包括很多起源于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所产生的道教、墨家、法家等众多学派的道德伦理思想,还有产生于汉族民间社会的道德伦理观,更不用说还有55个少数民族千百年相沿传承下来的传统道德伦理观。虽然自从汉武帝的独尊儒术特别是宋代程朱理学强化儒家思想在意识形态的统治地位以来,中国社会深受儒家伦理道德观的影响,但这样的伦理道德观念只能说是信奉儒家思想的士大夫阶层的“精英伦理道德”思想的影响,我们应该对起源于其他学派和民间思想的中国汉族社会的伦理道德观进行认真的梳理和研究,从中发现中国不同的历史时代伦理道德观的差异和变迁,发现中国社会中不同的阶层、不同的社会群体所奉行的伦理道德观的不同,比如说统治集团阶层、士大夫阶层、平民阶层、工商阶层、游侠阶层等等诸多不同的社会群体所尊奉的道德伦理观的差异,以及对这些不同阶层的文化所受到的多样化伦理道德观的影响进行客观的研究。
中华民族的道德伦理观是多元的,纵观中国的历史和现在,当一个据于统治地位的民族能够以宽阔的胸怀吸纳和学习其他民族的文化,这个民族就会生机勃勃,充满活力,不断得到发展,据有关专家考证,汉族形成于两汉时期, 在两汉以前,汉族还未成为中华民族的主体之前,中华文化是经过各民族长期的文化交流、融汇以及分流之后,逐渐形成的。汉族文化与中国其他少数民族的文化的交流与融汇,在2000多年的历史长河中从未中断,而其中最突出的是魏晋南北朝、南宋、元这几个时期。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北方少数民族纷纷建国立朝,史有“五胡十六国”之称,具有代表性的有前汉、后赵、前秦、北魏、北周等。当时的少数民族文化对汉族的推进和影响是广泛的。其中南北朝时期最为突出。这一时期也是中国佛教发展的重要时期,佛教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少数民族而广泛传入汉族社会的。汉唐以后,汉族和南方各少数民族的文化交流与融汇日渐广泛和多样化。在那个时期,汉族社会广泛吸收了很多少数民族的文化艺术乃至生活习俗、道德伦理等,因此,汉唐特别是唐朝时期的汉族社会在很多方面都显示出一种蓬勃向上、海纳百川的新气象、在各个方面都没有后世逐渐滋生的那么多窒息人的个性、天性和创造性的封建道德伦理观念的束缚。可以说,“汉唐气象”的形成,是与当时的执政阶层那种胸怀宽阔的气度和充分吸纳其他民族的文化态度密切相关的。 在汉族的意识形态领域中,融会了不少肇源于中国少数民族的观念和思想,只是在儒家思想成为被封建帝王独尊的垄断性思想体系后,中华民族丰富的多元思想伦理观念就逐渐湮没在儒家文化浓厚的荫影之下了。
中国文化发展的历史事实表明:一些民族某一方面的优秀传统道德观念可以弥补另外一个民族(特别是主体民族)道德观念中由于历史的原因形成的缺陷和不和谐、不以人为本的弊病。当一个大民族居于统治地位时,如果能适当吸收其他民族非常人性化的伦理道德观和传统文化的优秀部分,那么,这个民族就会更加强大,各种政治的、经济的和文化的机制就会更加得以完善,历史上,不少混聚或杂居在中国西南很多少数民族地区的汉族,由于出于不同的伦理道德环境氛围,因此,他们所受到的诸如缠足、极端的婚恋禁锢、包办习俗和重男轻女等基于儒家封建道德伦理观念陋习的折磨就要少得多。
2.应反思中国传统道德伦理观中的“夏尊夷卑”、以夏变夷”之观念
我认为,要达到在平等的基础上梳理中国各个民族的优秀传统道德观念,准确客观地认识中华民族传统道德的多元性,我们首先需要反思中国长期的封建社会中那种按照主体民族或统治民族、主流文化和“精英道德伦理观”来衡量他族传统道德伦理观的弊病。应该对中华民族道德伦理发展的历史轨迹和变迁进行深入的研究。
由56个民族构成的中华民族的传统道德观是多元的,假如没有后来实行文化专制主义的封建社会那种强权政治和基于“夷夏之别”“以夏变夷”的大文化沙文主义,假如中国的传统伦理道德观能够不断整合各个民族的优秀部分,那就不至于出现后来那种极端的“三纲五常”、“三从四德”等封建伦理道德观,特别是那种极端的“男尊女卑”伦理道德观对妇女非人性的压制和迫害。
自从宋明理学产生之后,中国封建王朝的统治者常常用被社会统治阶层、精英阶层变异了的儒家伦理道德观来衡量少数民族的习俗,形成了一种“夏尊夷卑”的成见和观念,普遍认为只有以中原汉族为代表的“夏”的文化是文明和高级的,而那些“四夷”的风俗是卑陋低下的。在这样的思想观念支配下,封建统治者便实施“以夏变夷”强制性手段来统治少数民族,以所谓“夏”的文化习俗和道德伦理观念来强制性地改造少数民族的习俗。下面我举一些实例来说明这种唯我独尊地看待少数民族文化并强行改造的例子来说明问题。
孔孟之学经历数千年的流变,至清代已经形成一套高度严整缜密的封建伦理体系,其以三纲五常为基础的封建礼教思想的全面灌输教育,无疑与纳西族传统产生冲突。而且,清朝统治者又强制推行思想专制政策,各种书籍凡有“离经叛道”,“颠倒是非”之言的必须加以禁毁,“不得使只字流传,以贻人心风俗之害。”著名学者张岱年先生曾指出:“清朝政府推行文化专制政策的结果,大大斫折了中华民族的元气,损害了中华民族的主动创造精神。中国国民性格中原来有的许多优点,因为封建专制的压抑,而逐渐萎缩下去。”[2]
1723年,清朝政府在云南省丽江府实施“改土归流”。实施伊始,清政权以当时汉族和满族的生活方式和儒家文化的伦理道德观衡量当地少数民族的社会生活,强制性地在民族地区实行移风易俗的政策。“改土归流”后,派到丽江的流官按照清政权的“以夏变夷”政策,全面实行强制性的风俗改革,完全不像元明时期那样在少数民族地区还实施“顺俗施政”,“顺俗施化”的政策。
流官们以孔教和清代汉族精英阶层的文化价值观看待其他民族的民俗风情。凡不符合孔教礼乐章程、纲常名教者,一概视为“鄙陋”和“ 草昧”。当时对当地纳西等各少数民族极力灌输封建礼教,进行以儒家文化为标准的移风易俗之举在清代丽江志书中有相当多的记载。汉官张允随在乾隆《丽江府志》中写道:“丽江僻处极远,历代以来,亦止羁縻勿绝。且向隶土司, 草昧之风未改,……今幸得以夏变夷。”“边陲荒陋之地,忽化而文明……而其布化也,则必由方面守土之名臣,悉心经理,教训,正俗,而后百世千年之雅化,蔚然闻先焉。”诸如此类的议论在清代的地方志书中俯拾皆是。
在办学上进行上述封建礼教教育的同时,清廷流官们在丽江进行以儒家道德伦理为基准的风俗改革,婚丧嫁娶乃至服饰都全按内地汉俗强制变革。
纳西族自古实行火葬。“改土归流”后,清廷流官以内地汉族的文化观念看待这种异民族风俗,把火葬视为野蛮、不开化的习俗;认为纳西族火葬之俗不但不给死者死后生活的用品、殉葬品,而且将自己的父母焚尸毁骨,是不讲仁义和伦常的行为,因此多次严令禁止。乾隆《丽江府志略》中说:“禁止焚弃骨骸,教以祭葬。”乾隆年间的《滇南闻见录》中记曰:“……再三出示劝谕,禁火葬,禁刀巴(东巴),并给官山,听民葬埋。”
清咸丰二年,流官在丽江立“用夏变夷碑”,碑文曰:“为勒石严禁永远遵守事,照得人子事亲,生养死葬,古礼照然,惟闻滇南夷俗,凡遇父母溘游,卜为天、水、火葬。似此甘作不孝,案属有亏伦理。惟查丽江一邑,原无天水俗葬,然用火焚尸,愚夫亦所不免,若不严行禁止,伊无胡底?所以一切天、水、火葬,一并视禁在案,兹据各里乡约等,恳勒石严禁火葬,前来除品批示外,合行勒石严禁,为此示,仰各里民人等知悉,嗣后如遇父母物故,务须择地安埋,即有兄弟子孙男女奴役身死,亦须用棺殓痊,毋得用火焚尸,亦毋得听信狂言,致效天水葬。倘敢狃于成见,许该乡保人等立时禀府究治,以凭尽法惩处,决不宽贷,各宜凛遵,毋违,须至勒石者。”
这种以一种文化观念出发去看待另一种文化,强迫其他民族接受某种文化价值观的做法是“改土归流”的一项重要措施。如藏族的天葬也被视为大逆不道而强令制止。乾隆五十八年(1763年),清朝政府制定了严禁天葬的政令,命令丧家有田庄的,在本庄田内择地安葬,无庄田的贫民,可在新设的义冢公地掩埋,如果仍旧天葬,将死者子孙凌迟处死。普通藏族人遇有人死,或用棺木装敛,或用衣、席卷裹,一概报官埋葬。还将此作为永定规定勒石立碑。[3]
“改土归流”后,清廷流官以“礼教”观念去衡量少数民族的风俗,进行强制性的改革,是普遍行使于西南广大少数民族地区的措施。如雍正年间,广西巡抚李绂严禁男女对歌择亲和新娘不落夫家。他用“羞耻之心”、“妇道”衡量壮瑶婚俗,目的是“以维风化”。[4]赵翼在广西镇安府对苗、彝不落夫家习俗也曾干预,下令凡婚者不许异寝。[5] 由此可见清廷流官死抱“礼教”排斥异己的极端做法。
明清“改土归流”后,由于流官怀着“男尊女卑”的儒家封建道德观来施政,西南少数民族妇女社会地位的下降是普遍性的,如在贵州,“改土归流”后,“随着儒家文化在少数民族中的影响日益扩大、深入,少数民族妇女的地位逐渐发生了悲剧性的变化。明清以后,少数民族妇女的地位明显下降,妇女一般不能担任社会公职,她们在家庭中多处于从属地位。在各少数民族中,只有男子有继承家庭财产的权利,女子没有财产继承权。只是在儒家文化影响不到或很少影响的偏僻山区,还保留有女子继承家产的一些权利。与妇女地位衰落相联系,随着儒家文化在少数民族中影响的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