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华:农村土地流转与农村社会阶层的重构」正文
内容提要: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农村出现大规模人口流动和职业分殊,农村土地开始在村社内部自发流转。自发土地流转使土地相对集中在某些农户手中,他们耕种着中等规模的土地,拥有中等水平的收入,成为农村中的“中间阶层”。农村中的中间阶层由于其自身秉性,在农村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是农村稳定的根基,也是国家政权的基本支持力量。但是近年来激进的、大规模的土地流转又使得中间阶层趋于瓦解。
关键词:土地流转 中间阶层 阶层分化
作为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重要构成,阶级阶层分析为人们认识和理解社会提供了一种实用的工具,并且对阶级阶层结构的把握依然是认识社会现实的重要切入点[1]。
如果说改革开放后的前15年我们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是所有均分土地的农民的话,而随着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农村社会的人口流动、职业分殊以及由此带来的阶层分化,“中间阶层”的农民成为执政基础和支持社会主义政权的中坚力量。在最近15年左右的时间里,农村人财物大量流入城市,而农村却并未出现人们预想到的社会动荡与道德混乱,这除了基层党和政府有所作为外,农村内部稳定的中坚力量的存在也是不容忽视的。对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村社会的阶层分化与阶层重构的分析表明,“中间阶层”在农村正起到了现代化的“稳定器”的作用[2]。
一、文献回顾与问题的提出
土地使用权流转被认为是地权制度变迁的核心内容,是农村土地权利向农民倾斜的重要表现。当前国内对土地流转已有相当的调查研究,主要关注点在土地流转的形式、成因、后果及规范土地流转的政策建议,以及土地流转对利益关系、农业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土地规模经营、农业劳动力转移、农民增收方面的影响。另有少量研究关注到了土地流转对农村阶层结构变迁的社会效应,如陈成文、罗忠勇着眼于农村整体结构,认为土地流转正在深刻地重塑当前中国社会阶层结构,并将永久地影响其未来变迁态势[3]。温铁军、李昌平等人从逻辑上推导出,土地流转的放开将带来农民的两级分化[4][5]。陈柏峰以湖北京山农村调查为基础,认为农村土地流转对农民的阶层分化有着重要影响,并认为当前的土地制度安排对占农民60%的中间阶层有利,而忽视了举家务工阶层和村庄贫弱阶层的利益,为此提出了保护贫弱农户地权的政策建议[6]。
以上研究丰富、拓展和深化了对土地流转的研究,开辟了土地流转的诸多新视域,但也有两点不足之处:一是既有对土地流转的调查研究多集中在城郊农村,而且多为土地的大规模流转,而忽视了小农村社自发的小规模的土地流转。由于城郊农村土地的级差地租较高,这些土地流转一般是由权力与资本共同推动的被动式的流转,当然农民因为能够获得高额的地租也愿意流转。这种流转作为“事件”较为明显、较为激进,影响较为深远,并被标榜为中国农村土地制度安排的出路,赋予深刻的政治意义,因而研究者关注较多。而隐性的、平缓的、占全国95%的非城郊农村的自发土地流转则往往在研究者的视线之外。恰恰是这部分农村才是中国农村的主流,它的土地制度的安排以及土地流转的方式、方向和影响,才会整体地、深度地影响整个农村的政治社会面貌乃至中国的稳定与前景,因此也应该成为研究与政策考虑的重点。二是对土地流转与农村社会阶层结构变迁关系的研究,虽然分析了土地流转对农村不同阶层的不同影响,以及对新阶层结构形塑的作用,但是因其对每个阶层都泛泛而论,缺少重点、突出把握,因而忽略了土地流转对农村中最基本的阶层的影响。陈柏峰虽然发现中间阶层占农村的大部分,他们对自己的土地占有状况较为满意,对现有的土地政策非常拥护,这部分人是农村的中坚阶层。但遗憾的是没有继续展开对“中间阶层”的分析,从而使这一阶层的独特意义被湮没在他关于五个阶层分化的宏论之中[7]。黄宗智也注意到,随着农村人口大规模的流动,大量土地集中在农村某部分农民手中,中国农业正在进行着一种走出过密化的隐性革命[8]。他发现了农村土地的某种程度上的集中,但其重点是在论述农业,而不是农民,因而也忽略了土地集过程中形成的“中间阶层”,更没有关注他们对农村的政治社会影响。
鉴于此,本文提出两种流转模式,一种是小农村社内部的自发的小规模流转,一种是外力推动的激进的大规模流转。在此分类基础上,以2010年调研组在安徽芜湖新林村调查的情况为分析个案,首先研究非城郊农村地区的自发小规模流转对农村社会阶层分化的影响,尤其是对中间阶层的形成、生长的影响;再分析中间阶层对农村社会和基层政权的政治社会效应;最后论及在非城郊农村推动的激进的大规模流转对中间阶层的负面后果及最终对农村政治社会的影响。
二、自发土地流转对农村社会阶层重构的影响
自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鼓励土地使用权向种田能手集中,对转出土地使用权的农户予以适当经济补偿”的主张以来,国家政策在强调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前提下,始终允许和鼓励农户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实现土地使用权、经营权的流转,以既保护农民的权益,又保障土地的合理、有效利用。由于各地农村经济、社会、文化条件的不同,具体实践中,土地流转在时间、规模、原因和方式上有着很大的差异。例如在江汉平原的农村,20世纪90年代的土地流转,主要是由于税费负担过重,农民纷纷将土地抛荒,抛荒的土地在村集体的组织下进行了流转。[9]
在安徽芜湖农村,同样是在90年代开始出现流转,但并非因为抛荒而被组织流转,而是由于以下两个主要原因导致的土地在村社内部自发流转:
一是人口流动。芜湖农村地处长江中下游平原,紧靠上海、江苏、浙江等沿海发达省市,由于务工带来的人口流动在该地区较早出现。我们调查的新林村,在80年代就有一批人前往上述地区谋生,但这批人较少,这可能是由于当时人们观念还不是很开放。到90年代尤其中期以后,新林村开始出现大规模的外出务工、经商潮,接近40%的家庭有外出务工人员,10%的家庭全家出去务工或经商。这在乡村治理上导致的一个结果是,农村义务工(如修渠、平整土地,主要是圩区冬季挑圩)组织成本越来越高。人口流动的另外一个结果就是土地开始出现流转,全家外出务工的家庭将所有土地无偿流转给村社其他人耕种,或者田地较多而有外出务工人员的家庭,因为耕种不过来,而流转一部分土地给他人。
二是职业分殊。农民依靠不同于农业生产的方式而能维持家庭的主要生活,这些不同生活方式的出现就是农民的职业分殊。外出务工本身就是农民职业分殊的最主要表现,新林村在20世纪90年代至少超过10%的农民不再依靠农业维持家庭生活。同时,也出现了其他“离土不离乡”的职业,这与芜湖的地理条件有关,它能够承接长江三角洲一带的产业转移,不少农民不离开农村就能够就地就业。另外像建筑业、个体工商业、手工业、养殖业、种植业等也在当地兴起,吸纳了大量本地劳动力。这样,职业的分殊又释放了原本被完全束缚在农业上的劳动力,使他们宁愿放弃一部分土地,或所有土地从事其他的行业,这部分土地就被流转出去了。从调查的情况来看,由于职业分殊带来的土地流转主要是部分流转,而非全部流转,因为人们一般是以兼业的方式在本地就业,不会完全抛弃土地。
这一时期的土地流转的主要方式是农户之间的小规模流转,流转一般在一个生产队范围内,或在相邻田地农户之间,范围不会超出行政村范围。流转关系主要是基于姻亲、血缘、人情、面子、朋友等乡土逻辑,而非市场逻辑,没有具体的纸质协议,一句口头协议即能完成转出与转入;并且当地土地流转的基本共识是,土地无偿流转,也没有流转期限,但土地的转出方在庄稼收获后随时可以要回土地。这种流转方式的形成,一方面是当地土地价值较低,另一方面是农民对自己未来职业的预期,一旦在外挣不了生活,还可以依靠土地生活。
综上所述,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后,由于人口流动和职业分殊,农民不仅在利益上开始分化,重要的是农民对土地价值的意识也开始分化。在对待土地上,人们开始有机会成本和比较效益的意识,当在土地上的比较效益低、机会成本高时,这部分农民就会放弃,或部分放弃对土地的经营,转而更多地寻求效益更高的职业渠道。村社自发的土地流转也就成了必然的现象。人口流动和职业分殊在2000年以后以更大速度发展,由此带来的土地流转频度也更高,对农村社会的影响也更大。
由上可知,农村自发的土地流转是在农户分化之后出现的现象,即首先有农户的分化,如外出经商户、半工半农户、小农兼业户、举家务工户、纯粹务农户,紧接着才会出现土地流转的社会现象。但从调查的情况来看,农户的分化并不等于农村就形成了稳定的阶层分化,也就是说农户分化之后并没有带来农村阶层的固化,分化的农户变动性依然极强。例如在90年代,半工半农户很可能转身一变就成了小农兼业户,而纯粹务农户也可能随着小孩长大外出务工而成为半工半农户,举家务工户也可能因为生命周期的缘故而返乡务农,等等。
但是,经过十几年的土地流转实践之后,村社土地不断循环、交错流转,逐渐集中到一部分农户手中,于是在土地耕种上就形成了等级差别――有的农户耕种数十亩土地,有的农户只有三五亩土地,而另一些农户则不再耕种土地。由于土地耕种的差别,尤其是在取消农业税后,农业耕作有了客观的收入,不同农户在农地上的收益差距越来越大,农村社会分层和农村阶层分化开始凸现。这便是说,村社自发土地流转的最终效果是,固化了之前农户的分化,影响着农村阶层的重构。
1995~2008年,就土地占有或耕种而言,新林村的农户可以分为以下几类情况:
第一类,家庭人口规模较小,原本有1~3亩土地,完全束缚在耕地上只能维持一家人基本生活,无法改善生活质量、供养子女读书以及解决老人养老问题。因此这种情况一般是夫妻俩都外出务工,将小孩扔给老人管,或者小孩长大一起带去务工。一家人在外务工,生活各方面的开销较大,诸如租房屋、水电费、生活费以及其他消费(衣物、请客、逛街购物等),一年能积累的收入也就是5000~10000元。这又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少部分人举家在外做生意,年收入不等,一般在3万元以上,也有年收入10万元以上的,但人数很少。二是因为老弱病残幼、无技能、无劳动能力等缘故,虽然种植田亩少,但是无法外出务工或者搞兼业,因此家庭收入低,只能维持在最低生活水平线上,年收入在5000元以下。这种情况的农户的土地一般都流转出去。
第二类,耕种4~5亩土地,夫妻两个人只能出去一个人,另一个在家。一般是留妇女在家种地、看孩子和照顾老人,男子外出务工。但是男子并不是全年在外,农忙季节也回来帮忙,因此他只有在早稻栽秧好后一个月、“双抢”后一个月,以及冬季农闲四个月能够外出务工,理论上有6个月的务工时间。但是,如果扣除过年一个月,以及工地上务工受天气影响半个月没有事做的话,那么一年只有四个半月的时间在务工。妇女在家务农一般除了生活之外,最多能剩余3000~4000元,男子四个月务工一般在5000~8000元。因此,这样的农户家庭一年的收入不会超过1.2万元。这部分农民既不愿意丢地,也种不了更多的地,一般维持原状。但随着年龄的增长,在外务工越来越困难之后,就希望多种地、少外出。
第三类,自己原有6~8亩的地,再转入他人3~4亩,一般耕种9~12亩地。这部分农户与第二种农户很类似,也是妇女在家照顾家庭、土地,男子外出务工。区别是,因为种的田多了,妇女在田地上忙不过来――田亩多了,施肥、打药、灌水等活也就多了,因而男子除了冬季农闲的4个月可以外出务工外,其余时间都得留在家里侍候庄稼。除去过年1个月,以及户外务工天气影响半月,男子一年外出务工的时间总计也只有2个半月,收入在4500块钱左右。耕种8~12亩的地,能够收入8000元左右,因而这部分农户整年的纯收入在1.2万~1.5万元,一般不会超过1.5万元。这部分农户希望转入更多的土地,从而不再外出务工也有足够的收入。
第四类,自己原有6~8亩土地,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转入土地,到取消农业税后,其耕种的土地在13~40亩不等。夫妻两个都在家务工,两个劳动力加一台拖拉机,就能将这些田地精耕细作地种好,除了收割要请大型机械外,一般不用另请劳动力帮忙。这部分农户的收入在1.5万~2万。这个收入在农村算是中等以上,有了这个收入,家庭生活就比较殷实、从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