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柏峰:乡村江湖与熟人社会」正文
我将借用波兰尼“嵌入”和“脱嵌”的概念来类比乡村混混与村庄社会的关系。在波兰尼那里,嵌入用来表达经济并非像经济理论中所说的那样自足,而是从属于政治、宗教和社会关系这样一种观念。波兰尼认为,19世纪之前,人类经济都是嵌入社会之中的,而古典经济学家则试图创造一个经济脱嵌的社会,即经济脱嵌社会并反过来支配社会。当然,完全脱嵌并不可能。在传统社会,乡村混混嵌入在熟人社会之中,受到了村庄社会的种种规制;在1980年代,乡村混混还未能实现对村庄社会的脱嵌;但1990年代以来,随着乡村江湖及其组织结构的发展,乡村混混日益脱嵌于村庄社会。
应该说,乡村混混或类似的人群自古就有。韦伯曾指出,决不能把中国乡村农民的生活想象成和谐的家长制的田园诗,“实诚”的农民很容易受到“光棍”们的十分典型的辖制。韦伯所说的“光棍”大约相当于今天的乡村混混,但两者在形态上有很大不同。古代中国村庄的混混毫无例外地会遭到村庄熟人社会的集体性排斥,这种排斥甚至会影响到国家司法的态度。涂尔干认为,违法犯罪是对集体形成的一种惯常行为习惯、道德和集体良知的违反,这种违反,在每个社会每天都在发生,并且往往会受到制裁,它是社会生活的正常成分。在我看来,古代村庄中的“光棍”也是一种类似的村庄社会生活中的正常成分,由于它触犯了村民生活的准则和村庄规范,从而遭到村庄主流的抛弃和集体性社会排斥。显然,这种排斥是必须的,是村庄为了维护其生活准则和地方性规范所作的正常的社会排泄。因此,古代乡村的“光棍”是一种社会排泄型的乡村混混。今天村庄中也有这种混混形态,但只占乡村混混群体中很小一部分。
在常态下“光棍”的势力不会很大,但在王朝统治腐败和社会控制体系日益松弛时期,常常是战乱年代,“光棍”们会结成团伙式组织,这就是俗称的流氓土匪组织。如韦伯所言,对这种(光棍)组织,任何个人,甚至任何较大的地主集团都防不胜防,无能为力。明恩浦也观察到了清末中国乡村存在的类似流氓土匪组织。不过,甚至在战乱年代,乡村混混在村庄熟人社会内的势力也并非很大,并不能为所欲为,杨懋春在研究1940年代的山东台头村时就曾指出:“事实上不管家庭多么弱小,如果他的成员对其他村民行为公正,那么,势力强大者或不法之徒最多不帮助它,绝不敢碰它。如果它遭到不合理的攻击,攻击者迟早会被发现,全村人都要惩罚他。许多富裕家庭似乎应是土匪当然的目标,但在混乱时期,他们却没有受到骚扰,因为这些家庭成员总是友好对待其村民朋友,不管他们是富还是穷,土匪都不攻击他们,因为这样的行为是人神共愤的。”由此可见,在传统时代的社会混乱时期,乡村混混尚可以受到村庄熟人社会的支配,更不用说社会昌明时期了。各地农村所流传的古代人们对村庄越轨者的打击也可以为证。因此,我们大体上可以认为,传统时代的乡村混混嵌入在熟人社会中。
刚刚进入1980年代,农民就从人民公社体制中解放出来,农民闲暇问题从此凸显出来。年轻人处在这个问题的核心地带,他们从学校出来,还不够结婚养家糊口的年龄,成天无忧无虑又无事可做,整个青春期处在无聊的状态之中。他们的青春期和理想,他们对生活的想像和追求,都在这种无聊中展开。他们因此不经意地成就了1980时代的独特的乡村江湖。年轻人最初不过在一起玩耍,消磨时间,打发闲暇。他们逐渐以村组为单位,组成各自成员相对固定的团体,由于成员之间具有高度的地缘关系,因此可以称之为村庄地缘团伙。村庄地缘团伙内部由于熟悉而具有共同的集体感,因此当他们遭遇到与其他村庄地缘团伙的纠纷时,往往容易导致大规模的冲突和群架。当时的村庄地缘团伙与村庄主流人群共享着相同的村庄荣誉和价值观念。由于村庄地缘团伙此种熟人社会的性格,当村庄之间发生利益冲突时,他们往往为了集体的利益冲锋在前。由于是为了集体利益和集体荣誉,所以一旦出事,村队干部会出面说情。可以说,村庄地缘团伙及其成员之间的关系是村庄熟人社会的一种固化和微型化。虽然年轻人有自己的一切,但他们还是在按村庄熟人社会的基本规则复制自己的江湖生活。
随着乡村江湖的不断发育,年轻人的交往范围越来越广,不再局限于村庄地缘群体和村庄熟人社会之中,而逐渐有了更大的交往范围。他们开始按照关系规则建立了自己的乡村关系团伙,并从临时关系团伙发展到固定关系团伙。这使乡村江湖越来越复杂,逐渐成形的年轻人的亚文化,洋溢着一种畸形的英雄主义,名气成了年轻人在乡村江湖中争相追逐的对象。在此时的乡村江湖中,穿着打扮是获得名气的前提,争勇斗狠则是获得名气的主要规则,此外讲义气、朋友多也是获取江湖名气所不可缺的。其实,畸形的英雄主义在村庄地缘关系团伙中就初见端倪,为村庄荣誉而战,固然由于村庄集体主义情绪尚存,但这种集体主义情绪实际上已经开启畸形英雄主义的表现舞台。争名气、争勇斗狠等畸形英雄主义也是年轻人在熟人社会内部表现的方式,只是那个时代实在太贫乏,缺乏其它健康表现途径。当畸形英雄主义超越村庄集体时,乡村江湖便有了进一步发展。最初年轻人并不敢在自己的村庄内放肆,因为村庄熟人社会毕竟能够对他个人及其家庭构成约束和限制。不过,争名气、讲义气和乡村关系团伙自身的发展,对乡村社会的危害越来越大,乡村江湖也越来越有超越熟人社会约束的趋势。盗窃、抢劫、敲诈勒索不断侵害农民的财产,打架斗殴、争勇斗狠常常伤及无辜,流氓、强奸等危害广大妇女,这些构成了乡村江湖的阴暗角落,进而不断降低农民的安全感,危及乡村熟人社会的基本秩序。
面对日益混乱的社会秩序,国家一直在寻求治理方法,无论是最初开展的“法制学习班”和“帮教”,还是后来的“严打”,可以说都利用了村庄熟人社会的“本土资源”。“法制学习班”和“帮教”之所以能起作用,常常是通过家庭和村庄生活的压力迫使年轻人离开乡村江湖,因为他们的家庭无法摆脱熟人社会的负面评价;他们自己到谈婚论嫁时也无法回避熟人社会的主流价值标准。至于“严打”,它的主要目标是要“打尖除霸”,将那些威胁社会治安和群众安全感的“尖子”打掉。如何判定“尖子”,依赖的是与村庄熟人社会性质相契合的“延伸个案方法”,人们超越具体案件看问题,对案件定性要看一贯表现,要以乡村干部和群众的意见和看法为标准。这使得乡村江湖中的骨干分子在接受法律惩罚时也脱离不了熟人社会的主流价值观念。可以说,尽管乡村社会秩序日益混乱,但1980年代的乡村江湖仍然深嵌在村庄熟人社会之中。
1990年代后乡村江湖的复兴和发展,使得乡村混混日益成为熟人社会中的“超级权势”,日益脱嵌于村庄熟人社会而不受其限制。1980年代末,当遭遇“严打”的顽孩子从江湖中消沉,乡村江湖衰落了一段时间。不久,新一代的年轻人开始活跃起来,各种越轨行为重新出现,他们在1990年代初重组了乡村江湖。“严打”使乡村混混有了“前车之鉴”,因此不再爱慕虚名,转而追逐实利。这决定了此后乡村江湖的性格,江湖上不再有集体主义和英雄主义团伙,而只有基于利益组织起来的紧密关系团伙或临时关系团伙,其中充斥着暴力。最初,暴力犯罪是谋取利益的最常见途径。到1990年代末,国家转型和社会经济的发展给乡村江湖带来了巨大的机遇,江湖中有了其它谋利方法。基层政府对乡村混混的功能性需求,政府的经济发展策略,市场的发育,国家和集体公共资源的市场化,以及当时社会秩序的整体混乱,这些都给乡村混混带来了更多的“发展”机会。许多混混抓住了时代机遇,成功实现了转型,他们日益通过非法侵占公共资源,或在市场中通过不正当竞争的手段谋取利益。乡村江湖的发展似乎日渐与村庄熟人社会无关。
世纪之交,乡村混混通过关系网络逐渐形成了稳定的组织结构,城乡江湖出现一体化趋势,江湖实现了联盟格局。乡村混混之间通过关系网络保持着松散的联合关系。他们根据自己的“能力”和活动范围不同,在不同范围内维持着一张以自己为中心的关系网络。这些关系网叠加在一起,还形成了大致的分层体系。每个混混与上一阶层的个别混混保持良好合作型关系,与同一阶层的混混都保持良好的合作型关系,同时笼络一批下层混混“在手下”,保持依附型关系。在这一组织格局体系中,乡村江湖有其流动和上升空间,不同阶层的混混都有自己谋取非法利益的途径和方法。上层混混不再需要通过犯罪手段谋取利益,转而依赖灰色手段,只有下层混混才更容易选择从犯罪行为谋取利益。因此,上层混混可以有效规避国家的打击,而下层混混则一打就蔫。但是,国家对下层混混却出现了打击不尽的尴尬,因为学校不良少年、留守少年、无业少年等都是补充下层混混的庞大生力军。
乡村江湖联盟格局的形成使得乡村混混越来越脱嵌于村庄熟人社会,他们不受村庄约束。脱嵌于熟人社会的混混似乎没有对村庄造成太大伤害,尤其是江湖联盟中的上层混混。这完全是一个错觉。关系组织化的江湖联盟插入到村庄中,就成了村庄中的“超级权势”,从根本上改变了村庄生态。乡村混混甚至成了村庄生活中暗着起实际作用的力量,而公开的、正式的法律、制度和关系,常常是被他们“决定”后,才在“台前”表演。在乡村混混和江湖联盟的“超级权势”面前,村民实在太渺小,村干部和村集体的软弱则是普遍现象,甚至国家政权力量有时也软弱无力。现代性的国家权力,主要依赖技术进行治理,而日益远离身体治理和德行治理的工作方式。在实践中,国家权力的运作越来越倚重技术层面,技术治理确实可以解决很多问题,技术水平的提高使得身体治理方式和德行治理方式有条件逐渐退出国家权力治理的日常领域。然而,身体治理和德行治理并不能被技术治理完全替代,前者所能解决的问题并非后者能够全部解决的。当前国家权力的技术治理方式是一种低水平平衡的权力运作方式,它与熟人社会性质无关,难以应对乡村混混对村庄秩序所造成的威胁。
当国家无法应付乡村社会的秩序困境时,“群众路线”的治安工作方式被人想起,其种种变换形式在特定情况下被应用到乡村治安实践中。新时期的群众路线主要是“接近群众”,国家呼应群众对社会治理的要求,也依靠群众来维护社会治安。但是,这种呼应和发动都必须在程序法治主义的框架之下,群众自发维护社会秩序的具体手段受到法律的制约,他们只能配合国家机关维护社会秩序,进行一些检举、提供线索之类的工作。当前的群众路线必须以程序法治主义为前提,因为现代法治是否定群众运动的。这样,对乡村混混和违法犯罪行为的惩罚不可能像1980年代那样具有道德标准性;治安工作也不可能像1980年代那样具有全民动员性质,群众的要求不可能直接转化为国家机关的具体行为,群众也不可能被带进具体司法过程中;而只能通过接近群众来维护群众的安全感,保持公安机关对违法犯罪的威慑力。这样的群众路线收效甚微。脱嵌于熟人社会的乡村江湖似乎陷入了不可治理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