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贲:宋彬彬的“错”和“罪”」正文
“文革”标杆人物宋彬彬1月12日在北京师大女附中(现“北师大附属实验中学”)向“文革”中受到伤害的老师和同学郑重道歉。这是一件有积极意义的事情。但是,她就“文革”致歉的《我的道歉和感谢》却不过是一番自我辩解,尤其是撇清自已与卞仲耘校长之死的直接责任。她说,“在工作组撤走一周后,校园里发生了暴力致死卞校长的8-5事件。我和刘进曾两次去大操场和后院阻止,看到围观的同学散了,以为不会有事了,自己也走了。因此,我对卞校长的不幸遇难是有责任的。”她的责任仅仅在于“没有想到”和“误以为无事”,好像她如果想到或以为有事,就会挺身而出加以制止似的。她还说,当时“我们欠缺基本的宪法常识和法律意识,不知道公民享有被宪法保护的权利,人身自由不可侵犯。对人权、生命的集体漠视,酿成了卞校长遇难的悲剧。”这也是轻描淡写的自我粉饰,因为“文革”期间的迫害、残杀不是出于所谓的“无知”,而根本就是明知故犯,这是一种有目的的明知故犯,因为它可以给当事人带来政治上的好处和别的个人利益。宋彬彬把自己打扮成一个年少无知,但“有良心”的红卫兵,这样的道歉里缺乏真诚的忏悔,她只是认了一些小“错”,而根本没有看到(或承认)自己在极权之恶中该承担的那份“罪”责。
人的“良心”到底是指什么?对此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是把良心看成是人的自然本能,也就是直觉的道德良心。另一种则把良心看成是关于道德是非、对错的知识。
自然本能的良心观认为,良心是一种如同想象力、推理能力、神圣感那样的知觉机能。良心让人听到自己内心的道德声音。在“良心的权利”这一说法中,良心即被当作一种人自然的自由向往,一种天生的机能。作为人天生的知觉机能,良心可以接受好的影响,也可以被不当的诱导、影响、宣传或洗脑引入歧途。良心并不一定总是“好的良心”,它也可能成为“错误的良心”,“粗糙的良心”,“偏狭的良心”。良心能让人做好事,也能让人做坏事。这就像一个人可以用想象力来想象好的东西,也可以想象坏的东西,想象力不等于具体的想象。
知识论的良心观认为,人可以用自己的善恶辨别能力来获得的关于善和恶的知识。有了这样的知识,人可以明白应该以什么道德原则来指导自己的行为。中世纪神学家和哲学家托马斯・阿奎纳(Thomas Aquinas,约1225-1274)就说过,人只有具备了正确的知识,才会听从“好的良心”去行动,以此养成习惯性的美德,如正义、节制、坚韧,尤其是审慎。良心不是道德原则,而是在具体情况下对道德原则的运用,运用良心需要美德的支持,因此良心与美德是相互不可缺少的。
人因为有良心,所以在做错事情后会有罪感。弗洛伊德根据直觉良心说,把罪感看成是“自我”(ego,理智)与“超我”(super ego,良心)之间交战的结果。良心是一种直觉,例如,凡是人都会在良心里把“弑母”、“弑父”、“杀人”视为一桩罪恶。而理智则是辩解和推理的过程和结果,理智可以与良心相对立,压倒良心,但并不能消除良心,结果便产生了罪感。例如,一个名叫张红兵的前红卫兵在“文革”中揭发母亲方忠谋在家中发表了支持刘少奇、批评毛泽东的言论,和他父亲一起向政府举报,后来方忠谋被枪毙。张红兵的舅舅方梅开回忆,张红兵父子俩与自己的姐姐起争执的那个晚上,他和张红兵的弟弟也在场。他说当时听到父子俩要去检举,很着急,还曾跑出去找人希望劝说,结果他们还是举报了亲人方忠谋。
可以设想,张家父子在举报时不会完全没有犹豫,而这个犹豫便是产生于良心与理智的交战,结果理智占了上风。但是,张红兵一辈子摆脱不了罪感。2011年9月,他向安徽固镇县有关部门提出,希望将母亲方忠谋的墓地(遇难地)认定为文物,未成功。他又将有关部门告上法庭。2013年3月底,他的二审终审判决仍然是败诉。他的努力是向母亲公开忏悔的一种方式,不是认错去投案,而是“认罪”,希望以此来洗涤自己的罪过,这一努力的认罪意义大于实质的补救意义,因此,努力本身比努力的结果更加重要。
弗洛伊德不同意把“罪感”仅仅看成是害怕上帝对做坏事的惩罚。这是因为良心对一个人的错误行为有谴责的作用,就算上帝不惩罚,良心也在惩罚他。张红兵忏悔,先决条件是他还有良心,而不是他害怕上帝的惩罚(或“天谴”),或者他想从忏悔来得到好报。人们常说的“天谴”或“有好报”预设了一个赏罚分明的神,并把“罪感”与惩罚联系并等同起来。里克尔和弗洛伊德显然都不同意这种观点。
张红兵的母亲方忠谋在“文革”中遇害,一个严重的教训便是那时候的人把“有罪”(与良心有关)与“有错”(由政治或法律决定)完全混为一谈。一个人政治上“有错”,别人和他自己都会觉得“有罪”,他也会被迫或自愿地“认罪”,碰不碰就是“罪该万死”、“死有余辜”。将“有罪”混淆为“过错”会对有些人造成心理伤害,使得罪感脱离个体自己内心的善恶或是非分辨,而以别人的眼光来看待自己的行为。
这种罪感很容易被个人或权力用作控制他人的手段和工具,成为一种有压迫性的心理自我感觉。例如,有的孩子因为父母期望过高,达不到父母望子成龙的要求,终生在内心埋藏着罪感。又例如,权力统治可以让一个人觉得自己有罪来证明他有罪。心理学家帕洛特(Les Parrott)称此为“错误罪感之病”(the disease of false guilt),那就是,“错误罪感让你认为,你所感觉到的就是真实的”,如果你觉得自己有罪,那你就一定是有罪。因此,可以用强迫一个人深挖灵魂,不断写自我检讨的办法来让他觉得自己有罪,并以此确证他事实上有罪。这种以感觉证明事实的定罪方法给当事人带来的不是纾解解脱,而是焦虑和癫狂。
在中国,许多人罪的感觉和观念常常是紊乱的,深陷于难以自拔的失调状态。一方面是没有罪而被强迫认罪,最后觉得自己真的有罪,处于完全被外力洗脑、操控的状态。另一方面,却又在有罪的时候良心并没有什么不安,根本不觉得有罪。不该觉得有罪的时候却有罪感,这是一种心理疾病。同样,该有罪感的时候却没有罪感也是一种心理疾病。这两种失调虽然不同,但诱发和造成的因素都往往是来自外部。宋彬彬的道歉让我们看到,即使在有了某些表面认错的今天,罪感的紊乱仍然可能是还深藏在我们个人或民族幽暗心灵中的顽梗痼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