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弗里得曼:实证经济学的方法论」正文
在凯恩斯的名著《政治经济学的范围与方法》一书中,约翰. 梅纳德・凯恩斯对实证科学及规范科学作了区分。他认为:“一门实证科学……是关于什么是这一类问题的系统的知识体系;而一门规范科学(或称为管理科学)……是关于什么应该是这一类问题的标准的系统的知识体系……;是一门艺术……是为达到某一特定目标而设立的原则体系”;他指出:“这二者之间的混淆带有很大的普遍性,并成为很多殆害大分之谬误的根源”;他还强调了“创立一门准确无误的政治经济学的实证科学的重要性。”
本文将主要对某些方法论问题加以阐述,这些问题产生于人们为创立凯恩斯所倡导的“准确无误的实证科学”所作的努力,其中特别涉及的是,如何确定某一被提出的假说或理论,是否应被暂时地接受为“关于什么是这一类问题的系统的知识体系”的一部分。但是,凯恩斯所悲叹的这种混淆仍然如此之普遍,并极大地妨害了人们对经济学可以是――而且部分地确实是――一门实证科学的认可。所以,我们最好在本文的开头先论述一下实证经济学与规范经济学之间的关系。
1.实证经济学与规范经济学之间的关系
在某种程度上,实证经济学与规范经济学之间的混淆是不可避免的。在几乎每一个人看来,经济学所研究的问题与其自身是极为攸关的,而且是困于他们自己的经历与能力的范围之内;这一现象便是不断的广泛的分歧的根源,并成了频繁立法的契机。那些自许为“专家”的人们意见迥异,而且我们很难保证他们都是毫无偏见的。无论如何,在那些事关重大的问题上,即使这些“专家”们几乎一口同声而且毫无偏见,我们也很难完全不加考虑地接受他们的观点。实证经济学的结论似乎是,而且确实是与重要的规范问题密切相关的,是与应该做什么及如何取得某一既定目标等问题密切相关的。门外汉与专家一样,都在无一避免地试图改造实证结论以适应为他们所极力坚持的规范性的先入之见,并当这些实证结论的规范性含义――或所谓的这些实证结论的规范性含义――不合他们的口味时就否定这些实证结论。
从原则上说,实证经济学是独立于任何特别的伦理观念或规范判断的。正如凯恩斯所说,它要解决的是“什么是”,而不是“什么应该是”一类的问题。它的任务是提供一套一般化体系,这个一般化体系可以被用来对环境发生变化所产生的影响作以正确的预测。这一体系的运行状况可以通过它所取得的预测与实际情况相比的精确度、覆盖率及一致性等指标来加以考察。简而言之,实证经济学是,或者说可以是一门“客观的”科学,这里“客观”一词的含义完全等同于任一自然科学上的定义。当然,经济学所涉及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且调查研究者本身就是被调查研究的事物的一部分。与自然科学相比,调查研究者与被调查研究的事物之间更具有本质上的联系。上述事实在使社会科学家得到了一系列自然科学家无法得到的数据的同时,也使社会科学家在实现客观性的目标上遇到了特有的困难,但是在我看来,这些都不是这两类科学之间的根本差异之所在。
另一方面,规范经济学及经济学的技术也不可能独立于实证经济学。任何政策结论都不可避免地要基于对采取某一种而不是另外一种行动将产生的影响所作的预测,而预测则必须明确或不明确地基于实证经济学。当然。在政策结论与实证经济结论之间并不存在着―一对应的关系;如果有的话,那么则不必另外再创立一门规范经济学了。两个不同的个体可能在对某一个别立法的结果问题上意见一致。但其中的一个可能认为这些结果有利于平衡,进而拥护这项立法;而另外一个却可能认为这些结果是不合意的,进而反对这项立法。
然而,我对这样一种看法提出疑义:这种看法认为,在目前的西方世界,特别是美国,在毫无偏见的公民之间所存在的有关经济政策的分歧,主要地来源于人们对所采取的行动将带来的经济影响的不同预测。而这些分歧从原则上说是可以通过实证经济学的发展而予以消除的。持这种看法的人不认为人们关于经济政策的分歧是来源于人们在基本的行为准则方面的根本性分歧,来源于人们在最终可能出现的矛盾双方问题上的分歧。一个明显的而且并非不重要的事例就是最低工资限制问题。尽管在形式上存在着对这一立法的褒贬纷争,但人们在为所有的人争取到一个“生存工资”这一政策目标上却形成了根本一致的意见。而且“生存工资”这一含义模糊的概念在这一类问题的讨论中得到了广泛的运用。人们的意见分歧主要产生于人们在预测方面的隐含的或明确的分歧。这一预测涉及的是最低工资限制这一特殊手段在实现目标中的功效问题。该项立法的支持者们认为(即预测),法定的最低工资通过提高那些工资收入在最低工资线之下的劳动者的收入,及提高那些工资收入在最低工资线之上的劳动者的收入,进而消除了贫困。而且与此同时并不存在完全失业人数增加及就业条件因该立法的实行而恶化一类的消极作用。而该项立法的反对者们认为(即预测),法定的最低工资通过失业人数的增加及就业条件的恶化而加重了贫困现象。而且这一消极作用不仅抵消了该项立法给在业者工资收入所带来的有益影响,市且还可能使之状况更加恶化。人们在该项立法的经济影响问题上的看法一致,并不能使人们在该项立法的合意性问题上看法一致。这是因为仍然存在着人们在该项立法的政治或社会影响等问题上的分歧。但是,在目标一致的情况下,人们一定会经过漫长的道路而趋于一致的。
人们在工会的适当作用及地位的问题上的各种不同意见,及人们对直接的价格与工资控制的合意性及关税的合意性等问题的各种不同看法,都是以实证分析中的一些密切关税的分歧为依据的。人们对所谓的规模经济的重要性的不同预测,在很大程度上说明了人们在工业部门中政府的全面控制的合意性及必要性,甚至在社会主义(而不是私人企业)的合意性及必要性等问题上的不同看法。而且关于这一方面问题的事例举不胜举。当然,我的这一主张――即在西方社会中人们在经济政策问题上的主要分歧具有如上所述的性质――其本身就是一种“实证”阐述,它的正确与否还有待于经验证据的检验。
如果这一主张是合理的,那么它意味着。人们在“正确的”经济政策问题上的一致意见较少地取决于规范经济学的进步,而更多地是取决于这样一种实证经济学的发展:它所得出的结论不仅而且值得受到广泛的赞同。它还意味着:对实证经济学与规范经济学加以严格的区分的主要原因就在于这样一种贡献,即这一区分促进了人们在政策问题上的意见一致。
2.实证经济学
实证科学的终极目的就是要发展这样一种“理论”或”假说”,使之能够对尚未观察到的现象作出合理的、有意义的(而不是老生常谈的)预测。总体说来,这样一种理论是一个由两种元素构成的复杂的混合体。部分地说,它是一种‘语言”,旨在促进“系统的、有组织的推论方法”。部分地说,它是一系列假说的综合体,旨在从纷繁复杂的现实中抽象出事物的本质特征。
作为一种语言,理论不具有任何实质性的内容;它是一系列同义反复的词语的综合体。它的作用在于为经验材料的组织及对经验材料的理解提供文牍服务;而且用以检验这一服务质量的标准也是那些适合于文牍体系的标准。对这些事物的种类所下的定义清楚而准确吗?对这些事物种类的划分穷尽了吗?我们知道每一单个项目都应归于哪一类吗?或者,在这其中是否存在着相当的似是而非现象呢?人们对大标题及次标题体系的划分是否已达到这样的完备程度,从而使我们能够迅速地找到我们所要的条目呢?还是由于混乱不清而使得我们不得不一处一处地加以涉猎呢?我们将要研究的条目是否都已编排到一起了呢?条目的编排系统是否已避免了交叉重复呢?
对上述这些问题的回答部分地取决于逻辑上的考虑,部分地取决于事实上的考虑。标准的逻辑准则本身可以说明某一特殊语言是否是完全的及连续的,即这一语言中的命题是“正确的”还是“错误的”。事实上的证据本身可以说明“逻辑编排系统”的种类能否在实际中找到有意义的对应物,即在分析具体问题中的某一特殊种类时,这些条目划分是否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供给”与“需求”这一简单的事例既说明了这一点也说明了前面所谈到的一系列逻辑分析问题。作为经济理论这种语言的构成要素,供给与需求是两大主要类别,影响产品的相对价格的因素及影响生产的因素都被划到这两大类别中来。这种二分法的实用性取决于“它在经验资料方面的高度概括性,即如果我们把任一问题中影响需求的力量与影响供给的力量分别开列出来的话,那么我们将会得到这样两类资料:它们之间很少有哪些项目是共同的。”现在,这样一种概括对于象消费品终极市场一样的市场来说是合理的。在这一类市场中,可以被看作是需求产品的经济单位与可以被看作是供给产品的经济单位之间存在着明确的、严格的区分。很少存在这样的混乱现象:从某一方面看来,某一特殊因素应被划归影响供给的项目之类,而从另一方面看来,又应被划归影响需求的项目之类。而且也很少有必要考虑两个类别之间的交叉效应(即交叉重复)。在这类问题中,在标题“供给”与_“需求”下对有关因素进行编排所需要采取的步骤既简单又明了,从而极大地简化了我们所面临的问题,而且这种简单明了的方法还防止了在其它情况下可能出现的差错。但是,这种概括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合理的。例如,在一个主要是投机性的市场中,对于价格的每日波动来说,这一概括就是不合理的。例如,一则关于增加超额利润税的谣传,对于股票市场来说,是应当看作是主要对今天的公司股票供给发生影响的因素呢,还是应当看作是主要对今天的公司股票需求发生影响的因素呢?在类似的情况下,几乎对于每一因素来说,将其划归“供给”标题之下的理由大约与将其划归“需求”标题之下的理由一样多。这些概念仍然可以使用而且不可能是毫无意义的;它们仍然是“正确的”,但与在第一个例子中的情况相比它们的用处则明显地要小得多,这是因为它们没有有意义的实证对应物。
作为一种实证假说体系,理论应该通过其对它意在加以“解释”的那一类现象的预测能力来检验。唯有实际证据才能表明该理论是“正确的”还是“错误的”。或者更为准确地说,唯有实际证据才能表明该理论是被作为合理因素而暂时地得到“接受”呢,还是遭到了“拒绝”。正如我下面将更为详细地阐述的那样,对某一假说的合理性的唯一有关的检验,是将其预测与实际情况所作的比较。郊果该假说的预测(“频繁地”或比来自于另一假说的预测更为经常地)与实践相抵触,那么该假说则遭到了否定;如果该假说的预测没有与实践相抵触,那么它则为人们所认可;如果该假说业已多次成功地避免了可能出现的抵触现象,那么它则具有极大的可信赖程度。实际证据永远也不可能“证实”某一假说的正确性,它只能通过无法将该假说驳倒来显示该假说的正确性。当我们说到某一假说已经在实践中得到了确认时(并不十分准确),我们通常所指的就是这个意思。
为了避免误解,可能有必要明确一下:我们用来检验某一假说的合理性的“预测”,并不一定非得是对尚未发生的现象所作的预测,也就是说,不一定非得是对将来事件的预见。它可以是对业已发生了的现象所作的预测,但前提条件是对这一现象所作的观察尚未进行,或者是虽然对这一现象的观察业已作出。但进行预测的人尚不知晓。例如,在其它一些情况已知的情况下,某一假说预测在1906年将会有某些情况发生。如果对这一时期的史料记载所作的研究表明,在1906年某些情况确实发生了,那么该预测则得到了实践的确认。反之,如果研究表明在1906年某些情况并没有发生,那么该预测则与实际情况发生了抵触。
从这种意义上讲,某一假说的合理性本身并不足以作为对其它假说进行取舍的标准。人们可以观察到的事实在数量上必然是十分有限的,但可能的假说却是无限的。如果存在某一种假说与可得证据相一致,那么一定还有无数的假设也与这一可得证据相一致。例如,假设对某一特殊消费品所征收的一种特别货物税,导致了价格的上涨,其上涨幅度完全等同于税收的数量。这与竞争情况下稳定的需求曲线、水平的且稳定的供给曲线是一致的;但它也与竞争情况下需求曲线或供给曲线发生必要的相应移动后的斜率为正或为负的供给曲线相一致:它也与垄断情况下常边际成本及稳定的需求曲线相一致,只是为了取得上述结果要求后者具有某一特定的形状;等等,等等,无穷无尽。这一假说所适应的另外一种证据可以起到剔除上述某些可能情况的作用;但它绝不可能把这些可能性削减为一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