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文龙:农业供给侧改革的基础金融服务

作者:楼文龙发布日期:2016-05-02

「楼文龙:农业供给侧改革的基础金融服务」正文

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加快构建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发展农村普惠金融,降低融资成本,全面激活农村金融服务链条。在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导向下,农村金融机构应积极适应新形势,应用新技术,以新理念、新工具、新模式不断提升农村基础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

“三农”发展的新趋势、新特征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关键时期,也是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攻坚时期。在中央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补齐“三农”发展短板、拉长“三农”发展短腿系列重要决策部署下,“三农”发展呈现出新趋势、新特征、新格局。传统的以一家一户小农经济为特征的“老三农”“小三农”,正日益被新主体、新要素、新市场、新业态为代表的“新三农”“大三农”所取代。

农村综合改革全面提速,为“三农”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实施农村综合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按照中央《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部署要求,以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为核心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加快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试点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试点范围进一步扩大,农村土地要素资源得到盘活,生产力得以释放提升。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快速发展,农业生产规模化、组织化、集约化、机械化程度不断提高。据农业部统计,截至2015年底,全国已有4.7亿亩耕地完成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有4.4亿亩土地实现了流转;全国种植面积50亩以上的专业大户已有300多万家,200亩以上的家庭农场有87万家,注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148万家,各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达到12万家。这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大、实力强、与市场对接程度高,将极大增强农业生产的实力,丰富农民增收的渠道,有力促进农业现代化的进程。

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为“三农”发展开辟了新的空间。面对国内外农产品(12.27, -0.03, -0.24%)价格倒挂、农业资源环境约束增强等难题,中央作出了推进农业发展方式转变,促进农村产业加快融合发展的战略部署。在这个大背景下,以产加销、贸工农一体化为特征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进程明显加快,以市场为导向的农业产业链条不断延伸,农业经营各环节之间的利益联结更加紧密,农业领域的物流、资金流、信息流深度融合,农业龙头企业+基地+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等新型农业经营形式全面普及,催生出一大批深加工产业集群和农产品仓储物流基地。据农业部统计,截至2015年底,我国148万家农民合作社中,产加销一体化或专门从事加工流通的占到50%以上;全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销售收入突破7.8万亿元,带动农户达到1.22亿户。此外,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还有力地促进了观光农业、休闲农业等功能农业的发展,2015年全国休闲农业经营主体达180万家,年经营收入达3500亿元。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代表着我国现代农业发展的方向,将促进我国农业由“做大”向“做强”转变。

“互联网+”广泛推广应用,为“三农”发展增添了新的动力。近年来,随着通信技术、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手机、电话等通讯工具在农村地区基本普及,互联网与农业农村的联系日益紧密。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统计,目前农村地区互联网普及率已接近30%,农村网民达1.8亿多人,在农村地区新增网民中,近70%使用手机上网。在国家“互联网+”大战略下,现代农业“互联网+”行动也深入实施,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在“三农”领域广泛应用,涌现出了农业资金众筹、农村电商平台、“三农”信息云服务等一大批“三农”新业态,网上销售、到户配送、互联网信息服务已成为“三农”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城乡一体化进程深入推进,为“三农”发展提供了坚实支撑。2015年底,中央召开城市工作会议;2016年又专门下发《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在内生动力和外部政策的推动下,农村城镇化、农民市民化进程明显加快。在大力推进新型城镇化的同时,各级政府还以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均等化为重点,积极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科教文卫事业发展,因地制宜建设“美丽宜居乡村”。同时,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打赢脱贫攻坚战目标引领下,对14个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832个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的投入也不断加大。

金融是经济运行的血脉,农村金融是现代农村经济的核心。在多层次的农村金融体系中,农村基础金融服务涉及面广、服务难度大、需求更为迫切。新时期,“新三农”“大三农”的快速发展,为农村基础金融服务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互联网等新技术的广泛应用,为农村基础金融服务加快发展提供了新的手段;农村金融基础设施日益完善,为农村基础金融服务加快发展提供了坚实基础,农村基础金融服务建设进入了重要的战略机遇期。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创新推进农村基础金融服务的着力点和突破口

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十三五”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条主线,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2016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对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做了全面部署。新时期加强和改进农村金融服务,也要按照供给侧改革要求,针对“新三农”“大三农”和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趋势,瞄准“三农”发展重点领域和服务短板,主动优化供给方式,强基础、调结构、补短板、扩供给,突出加强农村基础金融服务,为农业农村发展和农民增收注入强大的金融正能量。

搭建广覆盖的服务渠道体系,着力做好“便农”金融服务。服务覆盖面是国际上公认的、评价一国农村基础金融服务水平的核心标准之一。近年来,在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的共同努力下,金融服务网络不断向广大农村地区延伸,农村基础金融服务的覆盖面不断扩大。但也要看到,农村地区基础金融服务的可得性还不高,偏远地区农民办理金融业务还免不了大费周折,建设广覆盖的金融服务渠道体系,仍然是增加农村基础金融服务供给的关键一环。

目前,农业银行(3.120, -0.01, -0.32%)已经在县及县以下地区设立网点1.27万个,覆盖全国所有的县域,还正在向乡镇一级延伸金融便利店,尽可能覆盖服务触角。在扩展物理网点的同时,农业银行还大力发展线上农村基础金融服务:积极实施“金穗惠农通”工程,已有服务点64.9万个,行政村覆盖率达76%;建设互联网“三农”金融服务平台,已在21家分行上线推广,在山东临沂与龙头企业合作,开展了“四通四融”农村电商服务,效果较好。下一步,农业银行将加快建设“四位一体”(物理网点、自助银行、“金穗惠农通”工程、互联网“三农”金融服务平台)的农村金融服务渠道体系,加载更为丰富的产品与服务功能,对接更多的公共信息平台,真正做到“便农”。

创新农户信贷产品和服务,着力做好“富农”金融服务。在“三农贷款难”中,最为突出、解决难度最大的是“农民贷款难”。从客观来看,因农业受自然条件影响大的波动性和农民缺乏有效的抵押物及风险分担机制,都影响了农户信贷供给。从供给侧角度分析,解决这个问题需要从两个方面入手。

一方面,要进一步厘清农户信贷服务的重点领域。在坚持普惠的同时,应着力“抓两头”。一头是新型农村经营主体。家庭农场、农业大户、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集约化、组织化、社会化程度高,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发挥着引领作用,应该成为基础信贷服务的重点。2015年,农业银行共支持专业大户、家庭农场20万户,贷款余额369亿元,新增195亿元;支持专业合作社及社员8.1万户,贷款余额143亿元,新增69亿元。另一头是贫困农户。这是落实中央打赢扶贫攻坚战的必然要求,也是农村金融机构义不容辞的责任。2015年,农行在832个国家扶贫重点县贷款余额5907亿元,较年初增加636亿元;增速12.06%,高出全行2.18个百分点。2016年计划新增贷款750亿元以上,力争达到1000亿元,带动100万以上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致富;对具备条件的贫困地区行政村,要力争实现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

另一方面,要进一步依靠创新破解“农民贷款难”。创新要突出问题导向,比如,针对农民缺乏抵押物的问题,推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等产品;针对农民融资需求小、散、频、急的特点,下一步要研发大规模、小额度、批量化、简单化、模型化的产品服务模式;针对风险分担机制缺位的问题,农行在19家分行建立了政府增信机制,争取地方政府出资设立“三农”担保机构或风险补偿基金,以撬动更多信贷资源。

实施多项优惠政策,着力做好“惠农”金融服务。从调研中反映的情况看,农民既希望用得到金融服务,也希望用得起金融服务,降成本也是加强和改善农村基础金融服务的重要方面。农业银行一直坚持让利于农,对惠农卡工本费、小额账户服务费、年费实行“两免一减半”的政策;向“金穗惠农通”服务点免费提供转账电话、POS等电子机具;坚持以低于当地同业10%~30%的利率发放农户贷款,努力为农民节省利息支出;免收农村小微企业7项承诺类费用和12项顾问类费用,下调“三农”客户17项结算类收费标准等,为“三农”客户节省费用开支。此外,农行依托惠农卡和“金穗惠农通”工程,代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县1366个,代理新农合县825个,代理涉农财政补贴、农村公用事业(2171.312, -8.01, -0.37%)等其他项目8425个,为归集发放农民的“养老钱”“保命钱”“补贴钱”提供了既免费又安全的直通车,间接地达到了降本惠农的效果。

加强金融风险管理,着力做好“安农”金融服务。金融是一把“双刃剑”,用得好了可以帮助农民脱贫致富,用得不好也可能给农民造成损失,甚至背上财务负担。因此,在增加农村基础金融服务供给的同时,也要注意相应加强风险管理,确保好事办好。一方面,要把好信贷准入关,根据农户的需求特征、财务实力、生产周期、抗风险能力实事求是地提供信贷支持,避免让农民超出自身还款能力过度借贷。要强化信贷运作过程中的操作风险管理,确保信贷资金真正由农民贷、用、还。另一方面,要主动加强农民金融知识教育,帮助农民了解金融、接受金融、用好金融。2015年,农行共举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训班1252期,累计培训了4.5万名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主。在有的省区,农行与地方政府加强合作,共同探索实践了“农村金融自治”模式,推行农户贷款“客户自荐、担保自组、借款自主、用款自律、服务自助、守信自励”,既扩大了农户信贷投放,又强化了农民的金融意识。

增强农村基础金融服务能力的设想与建议

发展农村基础金融服务,扶持弱势领域和弱势群体,是践行普惠金融理念的重要内容,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针对农村基础金融服务点多、面广、量大的特点,要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两只手”的作用,引导、鼓励、支持农村金融机构创新服务手段,提高农村基础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可获得性和满意度。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农村基础金融服务具有准公共物品的性质,公益性强,各级政府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帮助农村金融机构在提供基础金融服务的同时实现商业可持续。可以考虑比照国家对西藏金融机构的补贴政策,对青海、四川、甘肃、云南四省藏区以及新疆、广西、内蒙古等偏远地区的金融分支机构实行补贴,使当地专注农村基础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不吃亏。参照农机补贴政策,对金融机构在偏远农村地区布放ATM、转账电话、POS机、自助终端等设备,在设备采购时给予一定补贴,有效降低服务成本。鼓励各级政府加快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出资设立“三农”风险补偿基金,提高风险分担和补偿能力。

加强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农村金融基础设施不完善,已成为制约农村基础金融服务发展的重要因素。为此,建议进一步完善农村支付结算体系,可以考虑对金融机构设立农村网点、服务点等进行优先审批,并对农村地区跨行、跨区域的转账、汇款、结算等业务实行手续费减免政策,有效缓解农村地区金融服务难、服务贵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推动建立区域性或地方性的农村产权交易流转平台,完善相关产权确权登记、评估、交易流转以及法律、会计等相关服务,建立有效的处置机制,为金融机构开展农村产权抵押贷款创造条件。

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加快农村金融立法进程,以法律形式明确政府、金融机构等主体的责任和义务,对推动农村基础金融服务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农村金融立法既要将政府支持农村金融的政策措施上升到法律层面,也应明确将发展农村基础金融服务作为全部金融机构的责任。可参考印度、巴西等国的做法,规定商业银行在城区设立网点的同时,必须按照一定比例,在农村地区设置一定数量的网点;设立农村基础金融发展基金,合理确定征缴比例,主要用于补贴在中西部贫困地区开展农村基础金融服务。

改善农村地区信用环境。这是增加农村信贷供给的重要前提。应联合农村金融机构、互联网征信公司等各方力量,进一步扩大信息采集覆盖面,有效实现数据共享,加快建设较为完备的农村征信体系。鼓励各级政府和金融机构广泛开展“信用村”“信用户”建设活动,在贷款额度、还款方式、利率定价等方面对守信农户给予适当优惠,通过正向激励增强农民的诚信意识。进一步加大保费补贴力度,支持保险公司创新农业保险险种、开展涉农保证保险等新业务,建立和完善保险与信用相互促进、相互补充的机制。

加快互联网等技术的推广运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等新技术与农村基础金融服务的结合,是提升农村基础金融服务可得性的重要手段。应进一步加快农村信息进村入户工程实施进度,提升农村信息化水平。将互联网知识作为新型职业农民培训的重要内容,引导更多农民“触网”。鼓励金融机构加大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产品在农村地区的推广应用力度,对金融机构开展互联网农村基础金融服务创新给予规范和指导,同时严厉打击农村地区利用互联网金融进行金融诈骗等行为。

作者系中国农业银行副行长

来源:中国金融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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