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扶直:王安石理财思想述略」正文
王安石(1021―1086)是北宋中叶卓越的改革家。他主持的熙丰变法,是中国历史上重大的政治事件之一,不仅在当时社会上引起巨大震动,而且也对后世产生了深刻影响。自宋代以来,人们对王安石及其变法的评价,一直聚讼纷纭。本文拟就王安石的理财思想作些勾稽,或可增加一点大家继续探讨的兴趣。
一、以义理天下之财
1.理财的提出。王安石主持的熙丰变法,意在扭转北宋王朝内外交困、国力日衰的积贫积弱的局面,以达到富国强兵的目的。因此,变法的核心问题就是理财。早在庆历七年(1047)知鄞县任上,王安石就明确提出:
尝以谓方今之所以穷空,不独费出之无节,又失所以生财之道故也。富其家者资之国,富其国者资之天下,欲富天下则资之天地。……盖近世之言利虽善矣,皆有国者资天下之术耳,直相市于门之内而己,此其所以困与。(注:《临川先生论文集》卷七五,《与马运判书》.)
嘉 四年(1059),王安石在三司度支判官任上,向宋仁宗进呈了长达万言的《言事书》(注:《临川先生文集》卷三九,《上仁宗皇帝言事书》.),指出了北宋王朝所面临的诸多困境,其中之一就是“天下之财力日以困穷,而风俗日以衰坏”。进而便专门谈到了理财的问题:
臣于财利固未尝学,然窃观前世治财之大略矣。盖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财,取天下之财以供天下之费。自古治世,未尝以不足为天下之公患也,患在治财无其道耳。
嘉 五年(1060),王安石在《度支副使厅壁题名记》的短文中,更进一步论述了理财在国家行政中的重要性:
夫合天下之众者财,理天下财者法,守天下之法者吏也。吏不良,则有法而莫守;法不善,则有财而莫理;有财而莫理,则阡陌闾巷之贱人,皆能私取予之势,擅万物之利,以与人主争黔首,而放其无穷之欲,非必贵强桀大而后能。……然则善吾法,而择吏以守之,以理天下之财,虽上古尧舜犹不能毋以此为先急,而况于后世之纷纷乎?(注:《临川先生文集》卷八二.)可以看出,王安石是把理财作为治国的首要政务而加以强调的。
王安石将理财定义为“理天下之财”,有两层含义:一是理国财,即整顿国家的财政收支状况;二是在前者的基础上将理财扩展为对财富的生产、分配和流通等方面进行组织与管理,其中又包含着理民财的成分。王安石在熙宁元年(1068)任翰林学士时所说的“其于理财,大抵无法,故虽俭约而民不富,虽忧勤而国不强”,(注:《临川先生文集》卷四一《本朝百年无事札子》.)以及他在与司马光当廷争论时所说的“善理财者,民不加赋而国用饶”,(注:《温国文正司马公文集》卷三九《八月十一日迩英对问河北灾变》.)其中的“理财”,都体现着上述两层含义。
2.以义理财。中国古代传统经济思想中,贵义贱利论长期占据统治地位。与变法派站在对立面的保守势力必然要以此为武器反对变法,因为变法在改善社会经济状况和国家财政状况的同时,的确触犯了官绅豪右阶层的既得利益。于是,为了维护其既得利益,也为了赵宋王朝能够袭故守常,从而得以“长治久安”,保守派便祭起贵义贱利的大旗,指责变法派是“兴利小人”、“聚敛之臣”。而王安石也必须对传统的义利之辩作出新的诠释,以避免给反对派以口实,从而使改革能够得行己意。王安石在《上仁宗皇帝言事书》中就曾提出了“法先王之意”的改革策略:
法其意,则吾所改易更革,不至乎倾骇天下之耳目,嚣天下之口,而固己合乎先王之政矣。
熙宁二年(1069)二月,王安石担任参知政事并主管制置三司条例司,开始实施变法。这时,他的“以义理财”的主张就更加明确而且坚定了:
盖聚天下之人而治之,不可以无财;理天下之财,不可以无义。夫以义理天下之财,则转输之劳役不可以不均,用度之多寡不可以不通,货贿之有无不可以不制,而轻重敛散之权不可以无术。(注:《临川先生文集》卷七○《乞制置三司条制》.)
司马光与王安石之间,曾多次就理财问题发生过争论。司马光在熙宁三年(1070)的二三月间,连续三次致书王安石,对新法进行全面否定。其中在谈到理财问题时,司马光指责王安石“大讲财利之事”,违背了“孟子之志”,是不义的“征利”。王安石则反驳说,“举先王之政以兴利除弊,不为生事;为天下理财,不为征利。”(注:《临川先生文集》卷七三《答司马谏议书》.)其后,王安石在《答曾公立书》中,更为“以义理财”的思想找到了“托古”的依据:
孟子所言利者,为利吾国(如曲防遏籴),利吾身耳。至狗彘食人食则检之,野有饿莩则发之,是所谓政事。政事所以理财,理财乃所谓义也。一部《周礼》,理财居其半,周公岂为利哉?
王安石甚至就“以义理财”的观念直接做神宗的思想工作,可谓用心良苦:
陛下不殖货利,臣等不计有无,此足风化天下,使不为利。至于为国之体,摧兼并,收其赢余以兴功利,以救艰厄,乃先王政事,不名为好利也。(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四○,熙宁五年十一月丁已.)
熙宁五年(1072)年底,针对保守派对变法的攻击以及宋神宗的动摇,王安石进呈了《上五事札子》,(注:《临川先生文集》卷四一.)其中又谈到了新法的“法先王之意”的根据:
若三法者,可谓师古矣。……免役之法,出于《周官》所谓“府、史、胥、徒”,《王制》所谓“庶人在官者”也。……保甲之法,起于三代丘甲。……市易之法,起于周之司市,汉之平准。
王安石认为,理财可以增加国家的财富,达到富国强兵的目的。这样的利是符合义的要求的。如果一味反对言利,而置国家的贫弱于不顾,那才是真正的不义。因此,他明确提出义当为利服务的义利观:“利者义之和,义固所为利也。”(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一九,熙宁四年正月壬辰.)这是王安石变法的一个有力的思想武器。
3.理财之道。“以义理天下之财”的基点在于生财,即以发展社会生产来开辟财源,这就是王安石的理财之道。
王安石在其《与马运判书》中指出,北宋王朝“穷空”的原因,不单是由于费用开支没有节制,不懂得开发财源也是一个重要原因。他认为,家庭的富足有赖于国家的富足,国家的富足有赖于天下百姓的富足,而要使天下百姓富足,就要开发自然界的资源。然而“近世之言利”者只知征敛以充实国库,这就好比是关起门来和儿子做生意,“虽尽得子之财,犹不富也。”因此,解决国家“穷空”问题的根本办法当在开源,即“欲富天下则资之天地”,这正是王安石理财思想的核心内容。
王安石在《上仁宗皇帝言事书》中,提出了“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财,取天下之财以供天下之费”的理财方针,即:国家依靠天下的人力物力,生产天下的财富,再拿天下的财富来供给国家的费用。这与“欲富天下则资之天地”的理财思想是一脉相承的。
所谓“资之天地”,在当时就是指发展农业生产。因为农业是最主要的社会生产部门,蕴涵于大自然中的财富,都要靠农业来开发,如地力的挖潜,水利的兴修等。然而长期以来,“农民坏于徭役,而未尝特见救恤;又不为之设官,以修其水土之利。”(注:《临川先生文集》卷四一《本朝百年无事札子》.)对此,王安石力求使之在新法中得到解决。农田水利法于熙宁二年十一月颁行,旨在发展农业生产,鼓励各地开垦荒田,兴修水利。
熙宁三年四月,制置三司条例司又发补充:对新修的农田水利,“只令依旧管税,更不增添水税名额,所贵人户各肯兴修水利。”(注:《宋会要辑稿•食货》七之二一.)这一免税措施,更调动了官民的积极性。“兴修水利田,起熙宁三年至九年,府界及诸路凡一万七百十三处,为田三十六万一千一百七十八顷有奇。”(注:《宋史》卷一七三《食货志•农田》.)
农田水利法,较充分地体现了王安石“为天下理财”的主张。他把发展农业生产作为理财的先决条件,一直强调“理财以农事为急”(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二○,熙宁四年二月庚午.)。他曾在一次与宋神宗的对话中说道:“国之大政在兵、农。”当神宗说“先措置得兵乃及农”,因为“治农事须财,兵不省财,财无由足”的时候,王安石则回答道:“农亦不可以为在兵事之后。前代兴王知不废农事乃能并天下。兴农事自不费国财,但因民所利而利之,则亦因民财力而用也。”(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一三,熙宁三年七月丙申.)这不正是“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财”的理财思想的再现吗?
二、“稍收轻重敛散之权归之公上”(注:《临川先生文集》卷七○《乞制置三司条制》.)
轻重敛散,原是指对商品和货币流通的调控。钱轻物重时,敛财散物;钱重物轻时,敛物散财。后来多被引申为对整个社会经济和国家财政的调控。轻重敛散之权由谁来掌握,是国家还是兼并之家?历来是一个十分敏感而又无法回避的问题。摧制豪强兼并,也就成了王安石理财思想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宋代豪强兼并的始作俑者实际上是太祖、太宗朝所立的“祖宗家法”。宋太祖鉴于唐末、五代武将跋扈,拥立成风之势,遂独揽兵之权于一身,而对武人大加赏赐,引导他们“择便好田宅市之,为子孙立永久之业”(注:司马光《涑水记闻》卷一《杯酒释兵权》.)。同时还赋予官绅豪右阶层兼并土地以及免税免役等特权,想以此来巩固赵宋王朝的统治基础。正如南宋王 “被旨修祖宗兵制”所记:
置转运使,于逐路专一飞挽刍粮饷军为职。不务科敛,不抑兼并。富室连我阡陌,为国守财尔。缓急盗贼窃发,边境扰动,兼并之财乐于输纳,皆我之物。所以税赋不增,元元无愁叹之声。(注:王明清《挥麈馀话》卷一.)
这样做的结果,虽然使赵氏政权得以暂时稳定,却导致了土地高度集中以及大量自耕农的破产。到了北宋中期,“势官富姓,占田无限,兼并冒伪,习以成俗”,(注:《宋史•食货志上一》.)致使半数以上的人户沦为佃户。再加上大商人兼并势力的扩展,使得政府在赋税的征收和徭役的科派诸多方面都受到了严重侵害,社会财富日益集中于兼并之家。
王安石早在任地方官时就形成了十分明确的抑兼并思想。他于皇 五年(1053)所作的一首题为《兼并》的诗很典型:
三代子百姓,公私无异财。人主擅操柄,如天持斗魁。赋予皆自我,兼并乃奸回。奸回法有诛,势亦无自来。后世始倒持,黔首遂难裁。秦王不知此,更筑怀清台。礼义日己偷,圣经久堙埃。法尚有存者,欲言时所 。俗吏不知方,掊克乃为材。俗儒不知变,兼并可无摧。利孔至百出,小人私阖开。有司与之争,民愈可怜哉。(注:《临川先生文集》卷四.)
议行新法之初,王安石就曾谈到,周代设泉府之官,是为了“摧制兼并,均济贫弱,变通天下之财,”(注:《杨龟山先生集》卷六,引《神宗日录》.)后来在推行新法的过程中,他又多次向宋神宗表明这一思想:
天付陛下九洲四海,固将使陛下抑豪强,伸贫弱,使贫富均受其利,非当有所畏忌不敢也。(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三二,熙宁五年四月丙子.)
兼并积蓄富厚,皆蚕食细民所得。(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三七,熙宁五年八月辛丑.)
今一州一县便须有兼并之家,一岁坐收息至数万贯者。此辈除侵牟编户齐民为奢侈外,于国有何功?而享以厚奉?……今富者兼并百姓,乃至过于王公,贫者或不免转死沟壑,陛下无乃于人主职事有所阙,何以报天下士民为陛下致死?(注:《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四○,熙宁五年十一月戊午.)
盖自秦以来,未尝有摧制兼并之术,以至今日。臣认为,敬能摧制兼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