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奕 黄斌:英国最高法院司法年度报告述评(2013-2014)

作者:杨奕   黄斌发布日期:2016-05-09

「杨奕 黄斌:英国最高法院司法年度报告述评(2013-2014)」正文

一、英国最高法院的成立及运作

(一)英国最高法院的成立背景及主要职责

自上世纪90年代的“沃尔夫司法改革(Woolf Re-form)”[1]开始,通过采取一系列司法改革措施,英国的司法制度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法官来源多元化、[2]同法工作服务型转化、司法透明化等都是英国司法改革的标志性举措。在《1999年上议院法》和《2005年英国宪制改革法》施行之后,最高司法权逐渐从上议院剥离出来,英国的司法权逐渐从功能性独立走向结构性独立,并最终于2009年10月成立了英国历史上第一个最高法院。应当说,英国最高法院的成立是近20年来英国司法改革的最重要的成果之一,它意味着英国古老的司法制度已经迈上了全新的历史进程。[3]设立最高法院的主要理由就是上议院不应集立法权及司法权于一身。最高法院首任院长菲利普斯勋爵(Lord Phillips)也指出,以前的上议院具有司法终审权,容易让人产生立法权与司法权混淆的感觉,也有违三权分立的原则。受历史因素影响,英国以前在行政、立法及司法三权方面并没有在形式上进行明确地划分,一旦司法人员同时拥有立法或行政权力,可能会导致司法审判存在潜在的不公平,也有可能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的规定。基于此,有意见认为以前由上议院常任上诉法官审理案件,随时可能会受到《欧洲人权公约》的挑战。设立最高法院的建议,最初由工党的托尼•布莱尔政府在2003年6月正式提出。2004年,上议院一个特别委员会对成立最高法院的正反意见作出详细审查,经修订后方案最终随《2005年英国宪制改革法》获通过而正式落实,并于2009年10月1日正式成立。

英国最高法院实行的是司法审判与司法行政事务分别管理的模式。法官负责审判,法院事务管理服务则由专门的机构负责。作为上诉法院,英国最高法院拥有区别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选择管辖权的司法管辖权。英国最高法院的主要职责是审理来自英格兰、威尔士及北爱尔兰3个司法管辖地区的上诉案件、审理对海外33个国家和地区拥有海外司法管辖权的案件以及就涉及欧盟法律的案件向欧盟法院提出预先裁决的申请。英国最高法院的使命是确保法院院长、副院长和法官对上诉案件作出公正、有效的判决,以更好地发展法治和司法建设。一般而言,最高法院审理的案件会由多名法官审理,审理法官数多为单数,以确保有大比数的裁决。审理后法官达成一致共识,才会撰写判辞。一般案件会由5名法官审理,而特别重大的案件会由9位法官审理。最高法院尤其关注对一般大众具有重要影响的司法案件,和以前的上议院一样,最高法院受理商业纠纷、家庭问题、涉及公共机构的司法复核,以及涉及《1998年人权法案》等各种类型的上诉案。最高法院也可以审理刑事上诉案件,不过在苏格兰,刑事案件最高只可上诉至苏格兰的高等法院,由于不设上诉权的关系,苏格兰高等法院是当地的最高刑事法院。英国最高法院还可就“权力下放事务”(Devolution Issues)衍生的诉讼拥有管辖权。在欧盟层面,英国最高法院有权独立解释由欧盟通过的法律,并确保英国各级法院履行由欧洲人权法院作出的裁决。在涉及人权的案件中,如果最高法院拒绝受理,诉讼双方可向欧洲人权法院寻求协助,以便对人权范畴作进一步解释。如果欧盟法院没有对欧盟法律作有效解释,而有关法律又涉及最高法院的案件,最高法院法官也可向欧盟法院提出预先裁决的申请。[4]

(二)英国最高法院的司法年度报告[5]

自2009年10月成立以来,英国最高法院会在每一司法年度对外发布年度报告,其中2013-2014司法年度(2013年4月1日至2014年3月31日)报告是英国最高法院发布的第5份司法年度报告。该司法年度报告,共107页,分为8个部分和1个附录,具有全面性、系统性、中立性、客观性、新颖性等特点。从内容上看,该司法年度报告主要包括两大领域:一是司法改革和审判工作;二是法院的司法行政管理工作。英国最高法院的法官与法院工作人员分属两个不同序列,各司其职。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主要负责审理英格兰、威尔士及北爱尔兰3个司法管辖区的上诉案件、审理对海外33个国家和地区拥有海外司法权的案件以及就涉及欧盟法律的案件向欧盟法院提出预先裁决的申请。英国最高法院的行政管理事务由专门机构负责,下设司法行政局和机构服务局。司法行政局负责审判和审判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转,而机构服务局则主管人事、财政及采购、图书馆、公共关系、电脑系统、提供公众服务等事务。英国最高法院在司法行政管理中注重推进司法公开、建设现代服务型法院以及信息技术在审判工作中的运用,并努力实现公众需求放在首位、增强司法救济能力、确保公民对法院的尊重和信心、提高司法服务的质量和形式、确保司法的独立性等战略目标。

二、改革最高法院大法官遴选程序

英国最高法院虽然成立于2009年10月1日,但是早在《2005年英国宪制改革法》中就已经确立了最高法院大法官的遴选制度。根据该法的规定,最高法院一旦出缺,将设立遴选委员会负责遴选工作。成立法官遴选委员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让选任法官的人更加中立,增加法官来源的多元性和代表性。为确保法院的独立性,法官遴选委员会将这一职责从司法大臣手中接管过来,并建立了更加清晰、透明的遴选程序。大法官遴选委员会由最高法院正、副院长2人、英格兰及威尔士法官遴选委员会、苏格兰法官遴选委员会及北爱尔兰法官遴选委员会各派1名委员组成。[6]最高法院大法官候选人必须具有至少2年资深法官或者至少15年执业律师经验。遴选委员会最终提名的大法官人选名单经由司法大臣送交首相审核,再由首相送呈英国女王正式任命。

《2013年英国犯罪和法院法》在法官遴选程序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根据新规定,大法官人数不再严格限定为12人。法院可采取更加灵活的工作模式,具有大法官资格但未被任命的法官数量将超过12人。《2013年英国犯罪和法院法》还从遴选委员会成员多元化的角度专门作出规定,即确定大法官遴选委员会成员时,若存在同等条件的2名候选人,选择标准应该有利于形成大法官遴选委员会成员的多元化。尽管法院院长今后依然是大法官遴选委员会的成员并担任大法官遴选委员会主席,但是遴选法院院长继任者时,院长本人应当回避。今后法院副院长将不再是大法官遴选委员会的成员。最高法院院长有权提名一位法官担任大法官遴选委员会成员,但是这位法官不能是来自最高法院的大法官。

三、选择对公众具有重要影响的案件

(一)审理英国司法管辖区内的上诉案件

在2013-2014司法年度,英国最高法院有147个开庭日,实际开庭127天,其中星期五不开庭,主要用于开庭准备和撰写判决书,其他的开庭日不开庭的原因是受到一些大法官司法活动的影响。在2013-2014司法年度,向英国最高法院申请上诉的案件数为229件。其中,提交给大法官的上诉案件申请数为205件,尚未提交给大法官的上诉案件申请数为24件。上诉申请予以受理的案件数为81件,上诉申请未予受理的案件数为120件。上诉申请费用减免的数量为18件,上诉申请费用缓交的数量为0件。对上诉案件进行审理的数量为120件,作出判决的案件数量为115件。其中,允许上诉的数量为56件,驳回上诉的数量为50件,作出其他结果的9件。申请欧盟法院作出预先裁决的案件数量为2件。开庭日数量为147天,实际开庭日数量为127天。

向英国最高法院申请上诉的仲裁案件总计1件,受理0件,不予受理1件。申请上诉的金融案件总计1件,受理0件,不予受理1件。申请上诉的公司案件总计5件,受理0件,不予受理5件。申请上诉的法律冲突案件总计5件,受理2件,不予受理3件。申请上诉的合同法案件总计12件,其中受理0件,不予受理12件。申请上诉的诉讼费案件总计1件,受理1件,不予受理0件。申请上诉的犯罪案件总计8件,受理2件,不予受理6件。申请上诉的权力下放案件总计6件,受理4件,不予受理2件。申请上诉的歧视案件总计1件,受理0件,不予受理1件。申请上诉的教育案件总计1件,受理0件,不予受理1件。申请上诉的就业案件总计7件,受理3件,不予受理4件。申请上诉的欧盟法案件总计3件,受理0件,不予受理3件。申请上诉的证据案件总计1件,受理0件,不予受理1件。申请引渡的上诉案件总计1件,受理0件,不予受理1件。申请上诉的家事案件总计8件,受理4件,不予受理4件。申请上诉的房屋案件总计4件,受理2件,不予受理2件。申请上诉的人权案件总计7件,受理3件,不予受理4件。申请上诉的移民案件总计27件,受理13件,不予受理14件。申请上诉的破产案件总计2件,受理2件,不予受理0件。申请上诉的保险案件1件,受理1件,不予受理0件。申请上诉的司法审查案件总计24件,受理12件,不予受理12件。申请上诉的土地案件总计4件,受理0件,不予受理4件。申请上诉的房屋租赁案件总计4件,受理4件,不予受理0件。申请上诉的心理健康案件总计1件,受理1件,不予受理0件。申请上诉的抵押案件总计4件,受理3件,不予受理1件。申请上诉的专利案件总计3件,受理0件,不予受理3件。申请上诉的人身伤害案件总计3件,受理1件,不予受理2件。申请上诉的规划案件总计5件,受理1件,不予受理4件。申请上诉的程序案件总计38件,受理15件,不予受理23件。申请上诉的税收案件总计5件,受理3件,不予受理2件。申请上诉的侵权行为案件总计2件,受理1件,不予受理1件。申请上诉的商标案件总计5件,受理2件,不予受理3件。申请上诉的信托案件1件,受理1件,不予受理0件。[7]

在上述案件中,凡是公众具有重要影响的案件,英国最高法院会在其官方网站发布案件摘要,便于媒体报道和公众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以下摘译的是本司法年度报告中的部分案件。

1.“性别取向歧视案(Bull and another v Hall andanother)”。在该案中,酒店老板因信仰基督教只向已婚的异性恋提供双人床,并因此拒绝了一对同性恋伴侣使用双人床的请求。这对同性恋伴侣依据《2007年平等法(与性别取向有关)实施条例》提起诉讼,认为酒店老板的做法存在直接或间接性别取向上的歧视。最高法院维持了下级法院的判决,认为尽管同性恋伴侣是直接被歧视的受害方,但是《2007年平等法(与性别取向有关)实施条例》涉及权利保护的条款表明,宗教信仰作为一种自由和权利也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该判决清楚地表明,尽管同性恋伴侣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但是宗教信仰自由同样应受到法律保护。因此,基于基督教信仰的原因拒绝出租酒店房间给同性恋伴侣的行为应受到法律保护。

2.“监狱囚犯主张投票权案(R v Secretary of State for Justice; McGeogh v The Lord President of the Council andanother)”。 2013年6月,最高法院审理了2起因谋杀被判处终身监禁的囚犯因被剥夺投票权而向法院起诉的案件。第一起案件中的囚犯诉称,根据英国和欧盟法律的规定自己享有英国和欧洲议会的选举权;第二起案件中的囚犯诉称,根据欧盟法自己享有在当地和苏格兰议会的选举权。两起案件中的囚犯依据的是欧洲人权法院2005年所确立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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