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家弘:中国陪审制度改革路线图」正文
我最近在思考陪审制度改革问题,而且写了“中国反腐路线图”,于是就不可抑制地想到“陪审制度改革路线图”。思想不断积累,我躺不住了,就起身来到书房,打开电脑。夫人看我坐在电脑旁,只叮嘱了一句。在我们家,我是“宅男”,夫人是“超女”。我不喜欢在外应酬,除了外出讲课、开会、运动等之外,一般都“宅”在家里,思考或写作。到外单位讲课,主人一般会安排吃饭,但是除非路途太远,我都会婉拒,回家吃饭。夫人也习惯了。但日前听郭德纲说,当“宅男”不好,会有生命危险,譬如那世界第一号“宅男”本・拉登,就是在宅子里被人炸死的。我想,没关系,我的“宅级”没有那么高,不是别墅,更不是豪华别墅,就是普通的塔楼。说我夫人是“超女”,一方面因为她是我们社区的“超级明星”。虽然她已退休,但是超级繁忙。她每周到社区医务室值班一天,给居民义务看病,时常有排队的,主要是那些老人愿意听她的答疑解惑,医院的大夫一般都没有她这么耐心。她还是社区合唱团的副团长,舞蹈队的队长,经常参加演出,还当过主持人什么的,社区的宣传栏里常有她的照片。政法大学的卞建林教授也住在我们社区,他曾经对别人讲过,“家弘的夫人可是我们社区的名人”。对此我有亲身体会。我俩一起出门,跟我夫人打招呼的人很多,但一般都没人搭理我,除非她向人介绍我是她的老公。有一次我开车回家,临时停车需要保安开门,保安问我住哪,我说住几号,保安说,你是任阿姨家的。我说,对,我就是任阿姨家的。可我是任阿姨家的什么呢?没人在意。除了在社区忙,夫人还担任民建的支部主任。我看,这民主党派比我们共产党还爱开会。就说每月一次的支部会,那是必须的,而且夫人是超级认真,所以民建中央的领导还时常去参加她们支部的活动,让人感觉挺民主的。不过,她们那里也有明争暗斗。我是从夫人的电话里听出来的。当然,这属于“友党”的内战,我不便往外讲。说我夫人是“超女”,另一方面是因为她几乎每天都要到超市去“抄食儿”,属于常去“超市之女”。因为食品安全问题,她主张尽量不要到饭馆去吃饭,她自己做,不仅给我俩做。虽然女儿已出嫁,但是住的不太远,经常带着女婿回家来吃饭。夫人连买代做,女儿连吃带拿,女儿很开心,夫人很快活,我也就很高兴。而且,我们一家四口都很能吃,特别是两位男士,因为我们都喜欢运动。在我的带动下,我们四人都坚持羽毛球运动。女婿的球技比我略高,女儿的球技比她母亲略高,于是我和女儿配对,女婿和他岳母配对,混合双打,经常在球场上杀得不可开交。回归正题,星期天,我在头脑发热的情况下断断续续地写作,到下午五点,终于完成了这篇文章。记得拖欠《法制日报》编辑小林的约稿已久,就给发了过去。星期一早上,我不发烧了,夫人便很有成就感。学校的忙季已过,我处理些杂务之后,悠闲地打开电脑,看到小林的电邮:文章已见报。我上网查看,那篇文章果然发表在当日《法制日报》第7版上,只是把标题改为“陪审制度改革在中国”。我回电问小林,怎么这么快?小林笑答,昨晚她值夜班,收到之后,立即报批,就发了。这篇文章确实是我在头脑发热时的涂鸦之作。各位博友,可不要笑话哦!
毋庸讳言,中国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很难达至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中设立的“促进司法公正”的目标。无论是“1+2”还是“2+1”的合议庭组成模式,势单力孤的陪审员都难免成为职业法官的陪衬或附庸。于是,“陪而不审”或“只审不判”的现象就屡见不鲜了。要想让陪审员真正发挥“促进司法公正”的陪审作用,就必须增加陪审员在合议庭中的数量。近年来,一些地区的司法机关也在大胆地进行改革试验。例如,河南、陕西等地的法院就邀请人民群众代表组成“人民陪审团”,旁听审判,然后对案件裁判发表意见,供合议庭参考。虽然这种“人民陪审团”符合“增加人数”的改革趋向,但是缺乏法律依据。于是,这些改革又呈现出偃旗息鼓的“退兵”态势。
在当下中国,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团审判模式尚难立足。司法机关的领导和一些法律学者缺乏对这种审判模式的认同;民众也缺乏对这种审判模式的认知;而《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规定也是推进这项改革的障碍。面对这种现状,我们可以借鉴法国和日本的改革思路,先增加参审陪审员的数量,从少数人参审到多数人参审,先建立“陪审半个团”,再建立“陪审独立团”。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正在紧锣密鼓的进行。我认为这是一个很好的契机,于是就斗胆设计了“中国陪审制度改革路线图”――
第一步,修改刑事诉讼法,为陪审制度改革预留空间。具体说,我建议对《刑事诉讼法》第147条的规定略作修改。原文是“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我建议修改为:“基层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这样修订可以为陪审制度的改革提供尝试的空间。一些地区的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重大复杂的一审刑事案件时可以采用“1+6”模式或“2+5”模式,即1名法官和6名陪审员或2名法官和5名陪审员组成“7人制”合议庭。这项修改既可以使改革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进行,也可以保持对改革的有效控制,不会出现某些领导担心的“失控的陪审团”。
第二步,那些锐意改革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领导,可以选择具备条件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试点单位,在审理重大复杂的一审刑事案件时采用“7人制”合议庭。改革试点的时间可以定为1至2年。试点法院首先要制定相应的规则:(1)被告人享有选择权。在法院确定可以采用“7人制”合议庭审判的案件中,法庭在选任陪审员之前要征求被告人的意见。如果被告人同意采用“7人制”合议庭审判,就组成“7人制”合议庭。如果被告人不同意,就依旧采用“3人制”合议庭审判。(2)陪审员要当庭随机挑选。在确定组成“7人制”合议庭审判的案件中,法庭在开庭前从本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挑选20人,通知他们在开庭日到庭参加庭选。庭选时,审判长从到庭的候选人中随机宣叫并提问,以便确认其是否能够公正地参与本案的审判,同时允许控辩双方针对被宣叫的候选人提出回避申请。回避申请必须给出理由,然后由审判长做出是否应该回避的裁定。每方申请回避的次数应有限定,如3次。最后确定的6名或5名陪审员经宣誓后作为本案审判的合议庭成员。(3)陪审员参与审判的规则。例如,陪审员参加审判可以向被告人、被害人、证人提问,也可以要求公诉人和辩护人就相关问题进行说明;陪审员在庭审之后可以查阅案卷材料,也可以审查各种形式的证据。(4)合议庭评议的规则。例如,陪审员在合议庭评议期间有权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合议庭在充分评议的基础上就裁判意见进行表决;五人以上(含五人)的多数合议庭成员同意才可以判定被告人有罪。合议庭表决之后,裁判生效,无须报审委会批准。诚然,这些只是我的建议,试点法院可根据情况制定规则。
第三步,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各地改革经验的基础上,确定可以适用“7人制”合议庭审判的案件种类,制定“7人制”合议庭审判的相关规则,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推广。推广的时间可以定为3至5年。通过推广,使法官、陪审员、检察官、律师、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熟悉并适应这种审判模式,使这种审判模式成为审理重大刑事案件的常态。
第四步,最高人民法院在推广“7人制”合议庭审判模式的基础上,总结经验,起草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法》,明确进一步改革的方向,从陪审员参审走向陪审团主审。就目前而言,对《刑事诉讼法》做这样的修改是“很不起眼的”,但却是很有意义的。它不仅为陪审制度改革开拓了空间,也为庭审制度改革提供了进路。它可以为解决庭审虚化和证人不出庭等“老大难”问题提供契机,也可以为提升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专业化水平提供实践的平台。这种“7人制”合议庭是司法裁判的真正主体,使庭审成为了法院裁判的实质性环节,因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审委会的压力和责任。诚然,主持这种审判对法官来说是个挑战,恐怕不再是那些缺少法律专业素养和法庭审判经验的法官所能胜任的。与此同时,庭审的实质化也提升了对控辩攻防能力的要求,有助于提高公诉检察官和辩护律师的专业水平。我希望,这个“不起眼”的举动能够在将来催生出真正意义上的人民的陪审人民的团。
【作者简介】
何家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证据学研究所所长,美国西北大学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