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星华 郑日强:励讼:当代中国诉讼文化的变迁」正文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法治”成为基本治国理念,诉讼文化逐渐向“励讼”转型。国家精英鼓励民众将纠纷交由司法机关解决,不仅努力树立“诉讼”在纠纷解决机制中至高无上的排他性权威,还将“诉讼”与“权利意识”相联系,参与诉讼是权利意识高的表现。在“法治”的治理理念和“励讼”的价值取向作用下,社会舆论和诉讼制度也发生转变。普法运动中国家精英一方面将法律武器交给民众,另一方面努力使民众懂得并敢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权。王海现象和一元钱官司在媒体上被赋予崇高的社会意义,法制栏目也结合日常生活中的纠纷来指导民众该如何打官司,破除民众的传统诉讼观念。诉讼制度方面,在“司法为民”、“诉讼便民”观念的引导下,中国的诉讼制度不断便民化、便利化,努力使诉讼成为民众可便利接触的权利救济途径。“励讼”的诉讼文化以及“励讼”强度的变迁为我们提供了理解诉讼率变迁的新思路,“励讼”所造成的社会影响尚待进一步研究。
关键词励讼、法治、民事诉讼、诉讼文化、社会治理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全国一审诉讼率[1]由1980年的7.82件/万人增长到2011年的56.51件/万人。其中刑事诉讼率由1980年的2.02件/万人增长到2011年的6.29件/万人,行政诉讼率从无到有,由1987年的0.05件/万人增长到2011年的1.01件/万人,二者增长幅度有限。相对而言,民事诉讼率由1980年的5.80件/万人攀升到2011年的49.21件/万人,民事案件占一审各类案件的比重也由1980年的74.22%上升到2011年的87.07%,民事诉讼率的变迁尤为引人关注。
从民事诉讼生成的角度讲,民事诉讼率的直接影响因素有三个:一为民事纠纷的量,即潜在的民事诉讼;二为民众对诉讼的偏好,即诉讼作为纠纷解决的方式之一,对于民众来说是否具有优先性;三为诉讼制度的可接触性,即民众的诉讼请求能否顺利转化为诉讼活动。已有研究主要围绕其中某个因素探究其影响机制。以现代化理论为代表的从经济角度分析民事诉讼率变迁的分析路径,在解释民事纠纷的量方面有较强的解释力,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民事纠纷呈现出不同的特征。[2]民众的诉讼偏好无法简单归因为经济状态,而文化理论以及关系理论则从民众社会心理和社会互动的角度分析诉讼偏好,探讨不同情况下的诉讼偏好。对诉讼制度的分析则集中考察诉讼制度的设置,尤其是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的设置,从而论述诉讼制度的可接触性对民事诉讼率的影响。反思已有研究我们发现,这些分析路径中普遍存在国家角色缺位的问题,国家在特定时期的社会治理理念,影响关于诉讼的价值导向和制度设置,形成相应的舆论环境与制度环境,治理理念的转变或许可以作为我们理解诉讼率尤其是民事诉讼率转变的新路径。因此,本文试图采用法社会学的视角,从社会治理理念入手,综合考察国家对诉讼观念、诉讼制度等方面的改造与建设,探讨诉讼文化[3],尤其是民事诉讼文化[4]所发生的转变。
一、“励讼”的价值取向
(一)“法治”成为基本治国理念
一般认为,所谓“社会治理”,就是特定的治理主体对于社会实施的管理。[5]具体而言,社会治理模式即国家、政府或社会组织通过某种机制(包括一系列决策、制度和措施)对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包括经济、政治、社会秩序)进行调整或控制。改革开放以来,社会治理体系呈现出“法制化”趋势[6],中国共产党的社会治理理念开始向“法治”转变,“法”逐渐获得了至高无上的合法性。早在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夕,邓小平就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这一著名讲话中提出,“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作‘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就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就跟着变。”在讲话中他提出了加强法制的大政方针,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四句话也成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内容和总的要求。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展开,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法治的呼声越来越高,学术界兴起了“法制”与“法治”的讨论。[7]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强调:“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乃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这是第一次在党的纲领性文件中提出“法治国家”的概念,将法治作为党和国家的治国方略确定下来,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纲领的重要组成部分。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把“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这两个历史事件正式宣告了中国高层从价值导向上确立法律在国家、社会事务管理中的支配性地位,“法治”成为新时期社会治理模式的核心。[8]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刚刚结束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依法治国”作为议题,体现了对“法治”的高度重视,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回顾了中国共产党对法治建设的重视,指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无论是“礼治”[9]社会还是“权治”[10]社会,国家精英对于社会的治理在于建构与维持秩序,换言之,国家强制力只对冲击秩序、挑战秩序的人予以处理,秩序内的纠纷、矛盾则由民间组织解决。在“礼治”社会,纠纷主要由宗族、里老负责调处,在“权治”社会则多由单位、人民公社负责调解,二者均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具有制度性强制力。[11]然而在“法治”社会,国家不仅试图通过法律来确立社会秩序,而且试图用法律解决社会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纠纷,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纳入法律体系之中。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唐德华在2000年第六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讲话时所说:“法律规定应当由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不能以复杂、疑难为由而不予受理;法律没有规定应否受理的,如果受理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有利,也要积极受理。”[12]
(二)诉讼价值的理论重构
在社会治理法制化过程中,诉讼文化也逐渐发生转变。在诉讼价值层面,由“法治”的治理理念和模式出发,国家精英,尤其是法律从业人员,从理论上建构“诉讼”的积极意义,主要体现为以下两点:
一方面,树立“诉讼”在纠纷解决机制中的特殊地位,提高诉讼的合法性。“法治”成为基本治国理念,也就使得法理型权威在意识形态层面的合法性上升。在法治的话语体系中,法被赋予最高合法性,甚至是唯一的合法性。随着法律在国家治理活动中地位和价值的上升,法律也逐渐成为规范和评价人们行为(包括个人、组织以及政府行为)、解决社会纠纷的主要依据,与其他依据相比拥有更多的合法性。诉讼在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地位也逐渐突出,被视为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被建构成一种最有权威、最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将法院看做个人权利的最终保护者,法院进行纠纷处理比其他社会组织或国家机关更具有正当性,通过诉讼能够使纠纷得到最公平、最合理的解决。[13]与此相对,国家对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结果不予以认可,不承认各种调解的效力,国家精英对民间自治性纠纷解决方式及“私力救济”的原则加以否定。正如范瑜教授指出的:“随着法治的确立及其至上权威的形成,司法与诉讼作为正统的纠纷解决机制占据了近乎排他性的地位,正式的国家和法的权威不容任何自治性或民间性、地域性的组织及其规范分享其权力。”[14]
另一方面,将“诉讼”与“权利意识”相联系,认为诉讼就是主张权利、维护权利,积极利用诉讼是具有权利意识的体现,如果不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是缺乏权利意识的体现。将诉讼与权利意识相联系的论断,始于耶林的权利论,[15]川岛武宜在《日本人的法意识》中进一步加以系统阐述,他认为:传统日本社会中存在避免采用诉讼方式来解决民事纠纷(即学者们常用的“厌讼”概念)的倾向,这一倾向是由日本人缺乏权利觉悟的法意识决定的……权利意识与诉讼行为之间存在正比例的相关关系,诉讼率可以作为法和权利的意识发达程度的衡量指标。[16]一些法学家延续了这一思路,如高鸿钧认为:“当事人选择调解还是诉讼,虽然取决于纠纷的性质、财力、时间等考虑,但是,在同样的条件下选择哪种解决纠纷方式,则往往能够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他们解决纠纷愿望的强度。法院诉讼案件的大幅度增加,调解组织调解纠纷的变化不大,反映出人们解决纠纷愿望的强度加大。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17]
由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国家精英从理论层面树立“诉讼”的积极、正面的意义。随着中国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权利本位”、“权利神圣”等观念的流行,诉讼不仅不再是一种恶,而是被赋予道德上的正当性,甚至是一种道德义务。因而我们认为,当代中国社会对诉讼的价值取向是“励讼”的。
我们有必要在此对“励讼”这一概念予以澄清:本文所说的“励讼”并非鼓励诉讼,而是国家鼓励民众在发生纠纷时通过司法机关来解决。从静态的角度理解,“励讼”体现了对诉讼的价值取向的性质是“肯定、支持”;从动态的角度理解,“励讼”体现了诉讼设置的构建方向。下面我们将主要从社会舆论和诉讼制度两个角度梳理“励讼”的价值取向是如何转化为“励讼”的诉讼设置的。
二、“励讼”的社会舆论
(一)普法与诉讼观念改造
通过梳理“法治”的相关表述我们可以发现,理想的“法治人”包括对内和对外两个方面:对内需要知法守法,知道自己的权利义务,在法律的界限内行事,因此需要使民众提高法律知识。对外需要用法捍法,勇于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不惜一切代价捍卫自己的权利,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时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闭幕会上强调:“法制宣传教育要以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为基本目的……通过法制宣传教育,把法律交给人民,在广大人民群众中普及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一是遵法而不犯法,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二是能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8]
在党和政府领导下,中国开展了声势浩大的普法运动。1985年11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了中宣部、司法部《关于向全体公民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同年1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拉开了普法运动的序幕。普法运动的宗旨体现了对“法治人”的期望:“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必须将法律交给广大人民掌握,使广大人民知法、守法,树立法制观念,学会运用法律武器,同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作斗争,保障公民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实施。”[19]从“一五普法”以来,现在已是“六五普法”了,虽然在具体论述上存在变化,但“学法、知法”,“守法、用法”,“运用法律武器”,“提高法律素质”,“依法表达利益诉求,依法解决各种矛盾和纠纷”等一直是普法运动中常见的话语。
本文所论述的普法运动不仅包括由政府主导的一系列教育活动,还包括记者、法学家等社会群体对法治的宣传。1999年中央电视台最先开办《今日说法》栏目,[20]此后,各电视台又陆续开办法律宣传教育的栏目,介绍如何在日常生活中进行诉讼,如《法律讲堂》、《经济与法》等,用朴素、贴近生活的案例来教育民众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权。2004年中央电视台开通“社会与法”频道,进一步加大法律宣传教育的力度。该频道开播时宣传“当你看到、听到、亲身经历不公平的遭遇,请你不要愤世嫉俗,请你不要委曲求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