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亚新:陪审制改革与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正文
继中央深改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有关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方案之后,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作出决定,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制的改革试点工作。目前公布的改革试点方案提出了完善陪审员的选任资格和选任程序、扩大陪审员参审范围并改进参审机制、探索陪审员参审案件的职权内容、建立陪审员的退出和惩戒机制、加强对其合法权益的保障等多方面的改革措施。这项重要文件具有深远的意义,对于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将起到强有力的推动作用。而随着改革措施的落实和民众对司法审判的深度参与,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公信力也将能够得到有效地提升。
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制度理念,主要可以从以下三个层次来加以考虑。首先,陪审制是一般民众直接参与司法审判的一条重要途径,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司法民主化”的价值。司法审判属于一种涉及到民众切身权益的决策过程,职业法官做出的这种决策虽然有其种种的特殊性,却同样需要反映民意。人民陪审员因直接参加审判而成为民意反映到司法的一条最为直接的制度通道。其次,民众参加审判能够为法官在法律专业背景下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程序操作和实体形成带来另一种知识上的互补或丰富性。即熟悉当时当地社会生活的陪审员有可能通过自己对民风民俗及生活常识等方面的熟悉了解,为职业法官的审判传输新鲜的素材,使其能够与民众的实际生活更相契合而提高审判的合理性和可接受性。最后,陪审员作为一般民众的代表而参与到司法审判中来,如同给法院组织内部的案件处理透进外部的新鲜空气,能够具体而直接地体现民众对司法过程中人和事的监督,有助于制约防止司法腐败的发生。总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价值就在于民众对司法的参与和司法公信力的提高。对照上述理念,这项制度的实际运行目前既取得了可圈可点的成绩,也存在着问题亟待改进和完善。在此意义上,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公布适逢其时。
自2004年8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2005年5月起施行)以来,人民法院积极落实这项立法,在选任人民陪审员、向财政部门争取相应经费、安排陪审员参加各类案件审判等方面付出了很大努力。不过,这项制度目前仍存在着不少问题,需要进一步的改革完善。在一部分陪审案件中,所谓“陪而不审”、即陪审员的参与流于形式的问题依然故我。与此相关的是,一些法院主要把陪审制视为节省职业法官人力资源投入的手段,对陪审员的选任相当随意。例如,某些法院把直接雇用的合同制人员列在人民陪审员名单内,以便随叫随到;确定具体案件的陪审员不按从名册中随机抽取的方法,而反复指定若干“好用方便的”陪审员参与合议庭组成,等等现象也随之出现。重大的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本来都属于应尽量实行人民陪审制的案件类型,但事实上却很少有陪审员参与审理。相反,不一定能够充分发挥陪审制优势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案件和较轻微的刑事诉讼案件,却因为能够帮助法院有效地节约人力资源,长期以来都是使用陪审制的主要领域。还需看到,陪审制实际运行中的困境并非都是肇因于法院在认识理解方面的不足,有些问题还牵涉到陪审制自身在民众参与的广泛性和实质性之间的悖论。例如,为了克服因一般素质不足而难以实质参与审判的问题,陪审员的选任或指定都表现出偏重于高学历人士、行政官员及经营管理者等社会精英层的倾向,反过来引起“陪审精英化”而违背民众参与广泛性的质疑。
针对现存的问题和困扰,改革试点方案把学历条件从大专以上文化学历改为“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但农村地区和贫困偏远地区公道正派、德高望重者不受此限”。同时,还把陪审员由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改为基层和中级法院每五年从符合条件的当地选民(或者当地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当地法院法官员额数5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再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征求其个人意见,最终从审核过的名单中随机抽选不低于当地法院法官员额数3至5倍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建立陪审员名册后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更加宽松的资格条件和更加广泛的候选范围,再加上分层的两次随机抽选等改革内容,一定能够在确保人民陪审员的代表性这方面发挥作用。
改革试点方案还切实扩大了陪审员参与审理的案件范围,尤其是有关“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原则上实行人民陪审制审理”,以及有关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和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可以实行人民陪审制审理”等内容,都很有针对性。此外,在民事领域例如涉及环境污染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公益诉讼,就能够视为“涉及群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原则上应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而在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哪些属于“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一般都比较容易确定,此类案件也应实行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
试点方案提出探索重大案件由三名以上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的参审机制。基于比较法的相关知识及经验,在目前的试点阶段,由三名以上人民陪审员与职业法官共同组成五至七人的合议庭进行审理,可考虑先在刑事诉讼领域的重大案件中探索尝试。这种案件一般应为可能判处长期或无期的徒刑甚至死刑的案件,或者在事实认定方面存在疑难之处,或者定罪量刑可能涉及到社会伦理问题或公众道德感情等具有特殊情形的案件。有多名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对这类案件进行审理,能够在民意和司法的专业性质之间促进沟通,有助于提高审理的透明度和判决的公信力。
关于人民陪审员在案件评议过程中只就事实认定发表意见,不再对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表决的改革内容,一个重要的背景就在于,到目前为止我国的陪审制一直是陪审员在案件中既参加事实问题的审理,也对法律适用的问题发表意见。作为陪审制的制度理念之一,民众参加审判是因其能够从社会生活常识的角度,在案件事实的认定过程中与具有不同知识背景的法官形成某种认知或经验上的互补。但在高度专业的法律解释适用这个方面,代表一般民众的陪审员相对于职业法官而言却没有这样的优势。区分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让陪审员的作用集中于前者,有助于陪审制充分发挥其长处。相对于民事和行政案件而言,刑事案件属于一种比较容易把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区别开来的领域。因为在确定罪与非罪和进行量刑之前,刑事诉讼可能有必要首先解决“是否存在着某种行为”以及“该行为是否确系被告所为”的所谓“纯粹的”事实问题。因此,也可考虑先在刑事诉讼领域开展这项参审机制改革。以后再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将这项改革逐步扩大到行政和民事案件的审理中去。
【作者简介】王亚新,作者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