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瑞华:律师的辩护是对法官最大的帮助」正文
南方周末:现在的死刑复核程序有什么特点,它的性质是什么?
陈瑞华:首先,它是一种行政化的主动报核程序。没有当事人上诉,没有检察机关的抗诉,由下级法院依职权报给最高法院。这让我们联想到了从隋唐到明清以来长期存在的,下级司法机关把一个案件报给中央司法机关进行复核、复奏的制度。中国古代有秋审,有朝审,这些都是中央司法机关甚至皇帝对死刑案件拥有终审权的一个传统,体现了中国自古以来就有的慎刑理念。
第二,在运作方式上,它不是一个独立的审级,也没有遵循法庭审判的基本要求。不开庭,控辩双方没有机会在法庭上进行举证、质证、辩论,没办法以亲历的方式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这种死刑复核活动,严格来说并不是审判。法官们的主要工作方式,就是阅卷、调查、提讯。还有一个独一无二的特征,律师参与很少,无法向合议庭成员当面发表辩护意见,律师的辩护意见也无法被写入裁判文书中,甚至就连裁判文书都不送达给辩护律师。
所以说,它是一个以行政化报核方式进行的程序,遵循了中国古代法官单方面调查的方式进行核准的传统,目的是贯彻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是现在所有程序中最有中国特色的一个。
但法学界始终也有一种隐忧,就是死刑复核,再往前还能走多远。
南方周末:为什么会有这些隐忧?
陈瑞华:最高法院的法官们,工作量极大。如果每个法官一个月处理一个案子,相信质量可以得到保障。但他们现在往往手头同时几个案子,会把关那么严格吗?手段、方式决定了质量。他们现在的主要方式是阅卷,必要时提讯一下被告人,很多时候都是视频提讯,庭外调查不是很多。据我所知,很多时候,并不是法官去调查,派的是助理,极个别情况下是书记员去。这种调查,真的能发挥实质作用吗?通过阅卷发现问题,在对防止死刑滥用方面具有很大优势,但不开庭审理,事实认定方面很容易出现隐患。作为最后一道关,我们不仅要关注该不该判死刑,还要关注究竟该判有罪还是无罪。这方面令人担忧。因为案卷是别人对自己的诉讼活动做的书面记录,记多少,怎么记,都是由人来掌控的。法官根本没法督促做这些记录的人能够完整的全面地记录下来。
过去多年来我们对中国的二审程序一直有一个批评,就是除了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以外,上诉案件大部分都是不开庭。像杜培武案、赵作海案、张氏叔侄案,这些著名的冤案都是二审没有开庭的结果,后来要求死刑案件二审必须开庭,发现错误的几率都提高了。
但现在最高法院以不开庭的方式进行死刑复核,重复了之前二审案件的问题。
南方周末:现在最高法院死刑复核的工作已经很重了,再要求开庭会不会不现实?
陈瑞华:现在的死刑复核程序,等于把侦查、起诉、一审、二审所有工作都重新搞一遍,工作量是所有程序的总和。在这种情况下,开庭等于要求他在现有工作之外再增加一个开庭程序,这是诉讼化改造方案难以为决策者接受的一个主要原因。
现在法学界的主流观点,就是死刑复核程序要进行诉讼化改造。唯一的办法,就是审理的范围要变成有争议的问题,这才是诉讼化改造中最重要的一步。没争议就没有诉讼。像中国的二审程序,名义上是全面审查原则。但现在又搞了一个重点审查制度,重点审查优先,有争议的部分作为审查的重点。
这样最高法院的工作量也能降低。让检察官和律师都来,当事人都不一定到场,一个上午案件就能讨论清楚了。这也有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现在律师们对死刑复核程序质疑很多,很大程度上就因为不开庭,对案件决定的过程缺乏参与和了解。
南方周末:但还是有这样的现实:很多死刑案件,地方法院不像最高法院办案那么严谨,可能也有水平的问题,加上如果律师也不那么负责或水平有限。如果不再全面审查,会不会对被告人不利?
陈瑞华:有可能。但是,律师的作用很重要。前提就是普遍的法律援助,让被告人都能得到律师辩护,而且是有效辩护。死刑复核首先是一个独立的审级,然后必须完善法律援助,否则就没有解决问题的基础。
死刑复核只审有争议的部分,意味着一场观念的转变。你是相信最高法院的全面审查,还是相信控辩双方积极发生争议,提出异议,督促法官来纠正错误的模式?
我认为不能一概而论,但偏向任何一个都是不完整的。有些案件如果律师不负责任,那么可能该提争议的没提争议,会遗漏一部分错案。这时候如果法官全面审查,可能会弥补一些不尽职不尽责律师的不足。但这种决定人生死的案子,如果完全寄托于法官个人的职业伦理和职业操守,恐怕会有隐患。当案子积压严重的时候,他能始终那么认真、所有细节都看一遍吗?
在诉讼法理论上,裁判者和控辩双方都应发挥避免错误、发现真相的责任,由此需要确立一种全面参与的原则。法官发挥积极作用,同时让控辩双方发挥提出异议的作用,针对异议重点审理。这样更有利于发现冤假错案。两种观念需要结合起来,现在太单一了。
南方周末:如何保障死刑复核案件的律师都能有效辩护?
陈瑞华:我认为一个国家的最高法院,像这种死刑复核案件,一定要有门槛和资格的要求。比如规定你做律师多少年了、办过多少案件、职业操守如何,有没有被投诉、处罚过、诸如此类的,设置一个准入资格制度。
第二就是,这种法律援助案件应当加大费用的投入。不是几千块钱的问题了,应该给予它几倍甚至十几倍的报酬,让律师的积极性能够调动起来。在提高待遇的基础上,提高要求。比如建立最低工作标准的要求,要求律师必须阅卷,必须会见,必须写阅卷摘要,要和被告人进行有效沟通和协商,会见要有笔录,必要时进行些调查等。这样的法律援助,效果就会好一些。
所以现在最高法院不是仅仅同意律师介入就完了,还应该改变一个观念,意识到律师进行高质量的辩护本身就是对他最好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