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依据的确定:遵循先例原则是如何适用的」正文
案情与审理经过
案情:被告人沃特・费尔南德斯纠集4人在洛杉矶“流浪者团伙”的地盘上抢劫了科斯塔。警察接到报警后赶到流浪者聚集的小巷,在路人指引下看到一人跑进一栋房子,随后听到尖叫声和打斗声。警察寻声敲门,抱着孩子的罗姗妮・罗哈斯开了门,鼻青脸肿,衣服上有血迹。罗哈斯告诉警察刚刚打过架,警察要求彻底搜查房间以保护她,费尔南德斯出现在门口反对警察进门。警察怀疑费尔南德斯殴打了罗哈斯,将他从房间带走。科斯塔指认费尔南德斯是抢劫他的人,警察将费尔南德斯带回到警察局。1小时后,警察告诉罗哈斯,费尔南德斯被捕,并询问是否同意入室搜查,罗哈斯表示同意。经搜查,警察在房间内找到“流浪者团伙”的刀、弹药等。罗哈斯4岁的儿子还将费尔南德斯藏放的一把短猎枪交给警察。费尔南德斯被指控犯有抢劫、人身伤害、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等罪。
审理经过:一审期间,费尔南德斯申请排除在其房间里找到的证据,法庭驳回了上述申请。费尔南德斯对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指控不认罪但又放弃答辩。最终陪审团认定费尔南德斯构成抢劫罪和伤害罪,法院判处其14年监禁刑。加利福尼亚州上诉法院维持原判。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驳回了费尔南德斯的上诉。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批准了调卷令。
争点:美国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规定,公民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除依照合理根据,以宣誓或代誓宣言保证,并具体说明搜查地点和扣押的人或物,不得发出搜查和扣押状。1974年马特洛克案确立了第三人同意原则,即共同居住人的同意可以使警察的无证搜查合法。1990年罗德里格斯案又确立了表见授权原则,即警察入室无证搜查时,有理由相信某人是该住宅的共同居住人之一,只要某人同意授权,无证搜查就是合法的。2006年伦道夫案确立了第三人同意原则的例外情形,一个共同居住人在场并同意入室搜查,另一个共同居住人在场并表示反对,则警察的入室无证搜查是无效的。
控辩双方主要围绕下列问题展开辩论:
第一,本案与马特洛克案、伦道夫案分别存在哪些共同点?到底是遵循马特洛克案的原则还是伦道夫案的原则?
第二,警察入室搜查的依据到底是合理根据还是搜查证?第三人同意的理论基础“风险承担”或“普遍接受的社会期待标准”的内容是什么?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裁判意见
适用第四修正案的最终标准是合理根据,并非搜查证,同意也可以使无证搜查合宪。如果房屋的唯一居住人或共同居住人自愿同意,警察就无需搜查证。主要理由在于,只要警察具有合理根据,就可以认为共同居住人自愿同意,其他共同居住人应该承担风险。费尔南德斯案不能适用伦道夫案的标准。
费尔南德斯提出两个抗辩理由:一是他不在场的原因是警察将他带走了;二是他在场时已经表示反对,这种反对应该持续有效直到本人不再反对为止。
针对费尔南德斯的第一个抗辩,联邦最高法院认为,伦道夫案的判决书附带意见认为,如果“有证据表明警察为了避免可能的反对而让住户离开”,共同居住人的同意才是不够的。该附带意见应该被理解为,第三人同意无效的原因是警察主观上让反对者离开,而不是客观上让反对者离开。费尔南德斯由于合法逮捕没有在场可以视为没有在场。
针对费尔南德斯的第二个抗辩,联邦最高法院认为,首先,反对持续有效不符合“普遍接受的社会期待标准”或“传统上的社会习惯”,如果反对者没有在场,另一共同居住人的朋友或客人就更可能接受同意后进入住宅。其次,伦道夫案的标准只是形式性标准,如果反对搜查的丈夫被判处10年监禁,按照费尔南德斯的主张,共同居住的妻子在10年内都无权同意搜查,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最后,该抗辩尤其会给执法者带来麻烦,一旦扩大适用范围就将无法操作。
综上,联邦最高法院维持加利福尼亚上诉法院的判决。
庭审实录 被告方律师陈述
首席大法官罗伯茨:我们现在开始审理费尔南德斯诉加利福尼亚州一案。
辩护律师费舍尔:尊敬的首席大法官,第三人同意原则应该被理解为一个可以被辩驳的假设。如果警察来到多人共同居住的住宅,根据社会习惯,警察可以认为,一个同意进入搜查的共同居住人可以代表其他共同居住人。但是,如果另一个共同居住人在场并反对进入搜查,那么这种假设就被推翻了。警察非常理解一个共同居住人不能代表另一个共同居住人,也就必须尊重反对,否则就违反了第四修正案。也就是说,马特洛克案基于风险承担承认作为财产共有人的第三人同意授权,这就使警察不去怀疑其他人的态度,而是假设其他人也会同意……
大法官布雷耶:如果过了几个月,罗哈斯单独占有房子,她还没有权利让警察入室搜查吗?
费舍尔:她可以要求警察进屋,但是警察可以在15分钟之内获得搜查证再合法进入……
布雷耶:她说的是不知道柜子里有什么东西,只是想要警察查看一下。她难道没有权利邀请别人,包括警察,进入屋内吗?
费舍尔:需要说明两点。第一,根据库利奇案,她可以自己将东西取来交给警察。第二,她有权邀请警察进屋,但不是像本案这样去搜查。
大法官阿利托:如果共同居住人从来没有被告知不能邀请朋友或其他人进屋,为什么她没有这种权利呢?
费舍尔:朋友和警察是完全不同的。警察和陌生人是一样的,都不是朋友。朋友做出的反应和陌生人做出的反应完全不同……
阿利托:为什么朋友和陌生人不同呢?如果占有房屋,就可以邀请朋友、亲戚,也可以邀请陌生人。难道这不是居住人的权利吗?
费舍尔:这是居住人的财产权利,但是要让位于宪法权利,另一个共同居住人有权阻止警察在没有搜查证时入室,这是伦道夫案的判决内容。
大法官斯卡利亚:你总是想扩大伦道夫案的适用范围。
费舍尔:如果有人按照伦道夫案的判决来行使权利,那会发生什么?在本案中,费尔南德斯非自愿地被警察强制带离住宅,警察并不能认定之前的反对就无效了。
罗伯茨:但是伦道夫案讨论的是反对者在场。伦道夫案只是确立了一个形式性标准。如果反对者不是在门口,而是在密室或者刚离开一分钟,伦道夫案的标准就不能适用,因为他不在场。伦道夫案的标准无法扩展到本案。尤其要注意,我们讨论的范围仅限于反对者在场。
费舍尔:细致分析就可以得出费尔南德斯也在场。一开始时,费尔南德斯就在场并表示反对,问题是接下来发生什么?……
大法官肯尼迪:接下来发生什么?接下来是10个小时还是10天?如果他被监禁500天,作为共同居住人的妻子没有权利邀请警察来搜查吗?她4岁的儿子知道猎枪在哪但她不知道怎么处理,她难道不能在500天内请求警察帮忙吗?本案与伦道夫案完全不同,已经超过了伦道夫案的适用范围。
费舍尔:我们讨论的是反对应该持续有效,直到警察使这种反对无法行使。因此,一旦警察让你离开,你甚至无法进门,如果伦道夫做出了反对,那反对应该持续有效,除非有搜查证……
肯尼迪:她不想看有没有搜查证,只是想警察进屋并提供帮助。
费舍尔:如果她真的只是想这样,那还有许多方法可以给警察提供帮助。
阿利托:是否存在这样的一个规则,虽然存在合理根据,但因为能够获得搜查证,所以同意不能使搜查合法?存在这样的判例吗?
费舍尔:没有。
阿利托:那为什么本案要采取这种规则呢?
费舍尔:这种情况下有两个权利人,她和她的丈夫。宪法第四修正案要求搜查证。如果有人表示同意,警察没有理由怀疑同意不仅是她本人的态度,而且是不在场的共同居住人的态度,警察就能够进屋,这也是实践中的大多数情形。在少数情形下,有人坚持要求出示搜查证,警察就必须有搜查证。
罗伯茨:肯塔基州诉金案的判决写道:“警察询问共同居住人同意搜查的原因是因为这样更简单、快捷、方便。”因此,我认为搜查证不是必须的。
费舍尔:在大多数情况下,警察都会寻求合法同意。本案的唯一问题是,如果在少数情况下有人对无证搜查表示反对,那应该怎么办?在伦道夫案中,法院特别指出,搜查住宅应该具有搜查证。在陌生人的情况下,居住人在住宅内的活动属于隐私,不想让别人看到。
大法官索托马约尔:警察将反对者逮捕并带走。
费舍尔:本案就是这种情况。警察总是有完全控制能力,一旦反对者提到伦道夫案中的权利,他就会被剥夺行使权利的能力。
大法官金斯伯格:假设费尔南德斯因抢劫被捕,他就被监禁许多天,就不再共有住宅,他就不再在屋内,是吗?
费舍尔:是的。
金斯伯格:如果他被指控犯抢劫罪,在监狱等待审判呢?
费舍尔:他的反对仍然有效。警察可以带他离开并逮捕,然后去获得搜查证。在洛杉矶,获得一份电话传送的搜查证平均只需15分钟……
罗伯茨:但是搜查证并不是一个充分条件。
费舍尔:我认为为了公平起见,行政效率不能无视法定条件。虽然每个案件的案情都不同,但是第四修正案意味着住宅具有特殊性,如果警察想进入,那么首先要求搜查证。
罗伯茨:并非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要求搜查证。如果警察离开了罗哈斯,其他团伙成员就会拿走房间内的证物。这也就是为什么法律承认第三人同意的效力。
费舍尔:这里可能存在紧急情形……
布雷耶:费尔南德斯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罗哈斯却不能要求警察进入住宅,这让我百思不得其解。
费舍尔:有两种方式可以很好地处理这个问题。第一种方式,警察可以说:“你把担心的东西拿给我们。”第二种方式,警察可以说:“感谢你告诉我们。我希望帮助你,但是你的丈夫或男朋友已经提出了反对,你可以带着孩子在屋外待15分钟,我们在向法官汇报以后拿到正式的搜查证再进屋搜查。在此期间,我们会保护你的安全。”上述询问能够保护住宅隐私和尊严,且只是区区几句话而已。
罗伯茨:谢谢!
辩护方陈述
答辩方代理律师卡琳:一个在场共同居住人的同意不会因为另一个不在场共同居住人的反对而无效。每个人都知道当他们选择共同居住的话,一个人不在场另一个人占有住宅。在场的人就有权允许其他人进屋并同意搜查。当一个共同居住人离开了住宅,社会期待就会发生重大改变……
索托马约尔:根据你的观点,伦道夫案就没有适用的可能了。警察可以直接让反对者离开。
卡琳:警察不能直接让反对者离开。但是,在本案中,费尔南德斯被合法逮捕,离开了房间。无论如何,警察这么做具有合理的客观根据。当他离开后,她就控制了住宅,这符合社会期待。这就是马特洛克案的理论基础,离开的人应该承担风险……
布雷耶:伦道夫案中有人在场反对,但明知有人反对而让其离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