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燕娇:浅析我国的刑事立案监督

作者:刘燕娇发布日期:2014-04-02

「刘燕娇:浅析我国的刑事立案监督」正文

 

【摘要】刑事立案监督权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检察机关的实际监督工作中,刑事立案监督权的行使并不充分,导致这一现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为改变刑事立案监督游离于法律监督的现状,必须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保障检察机关的刑事立案监督。

【关键词】刑事立案监督;立法司法现状;完善建议

 

一、刑事立案监督的现状

(一)我国刑事立案监督的立法现状

我国刑事立案监督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宪法、部门法和其他的法律法规中,形成了以宪法为统领、部门法为主干、其他法律法规为补充的法律体系。宪法第12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立案监督;刑诉法第8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这是宪法关于立案监督原则性规定的具体化;《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工作问题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及全国人大法工委等六部委制定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71条至第379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第164条、《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等一系列规定则是对立案监督的进一步细化。

从现行的法律规定来看,宪法和刑诉法关于立案监督的规定原则抽象,条文过于简约,内容不全面,存在立案监督对象狭窄、监督程序欠缺等漏洞。而其他的法律法规虽然在很多方面弥补了上位法的不足,但由于效力等级过低,在实践中并未得到很好的贯彻实施。

(二)刑事立案监督的工作现状

1.近五年我国各级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总体情况。根据近五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统计的数字,2008年全国检察机关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督促侦查机关立案20198件,督促撤案6774件;2009年全国检察机关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督促侦查机关立案19466件,督促撤案6742件;2010年督促侦查机关立案31203件,督促撤案10702件;2011年督促侦查机关立案19786件,督促撤案11867件;2012年督促侦查机关立案118490件,督促撤案56248件。{1}从以上数字可以看出,我国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案件的总数呈W型发展趋势,表明立案监督工作的开展已经遏制了侦查机关立案中的部分违法行为,但也说明我们的立案监督工作任重而道远。

2.近几年武汉市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情况。本文中的两个表格反映了武汉市检察机关近几年来立案监督工作的进展情况。从表一可以看出,立案监督的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案件来源以检察机关自行发现为主,监督效果较明显,检察机关在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后,公安机关能主动立案,但也反映出检察机关监督手段和力度的弱化。表二则说明检察机关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案件监督力度不够,虽然整体数量有所增加,但若与每年刑事案件总数相比则显得微不足道。总的来说,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开展,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侦查活动的合法进行,但也存在重“应立不立”案件的监督轻“不应立而立”案件的监督、重视立案监督数量轻视立案监督效果、监督范围狭窄等问题,立案监督发展不平衡。

表一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

┌───┬───────────────────────┬─────────┬────────┬─────────┐

│年度│受案│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公安机关主动立案│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

│类别│总数{2}(件)│办案发现(│被害人请求立案(件│(件)│(件/人)│(件/人)│

│││件)│)││││

├───┼───────┼─────┼─────────┼─────────┼────────┼─────────┤

│2003│224 │ 80 │66│145 │102/123 │26/33 │

│2004│146 │68│54│107 │80/98 │12/19 │

│2005│93│50│27│66│51/55 │5/8 │

│2006│162 │79│17│144 │128/159 │13/15 │

│2007│180 │69│16│165 │146/180 │15/18 │

│2008│162 │105 │18│154 │102/138 │44/68 │

│2009│173 │114 │9 │172 │132/160 │34/42 │

│2010│172 │107 │6 │170 │151/204 │18/23 │

├───┼───────┼─────┼─────────┼─────────┼────────┼─────────┤

│合计│1312│672 │213 │1123│892/1117 │167/226 │

└───┴───────┴─────┴─────────┴─────────┴────────┴─────────┘

表二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

┌───────────────┬────────────┬────────────┬────────────┐

│年度/类别│受案(件/人)│提出纠正(件/人)│己纠正(件/人)│

├───────────────┼────────────┼────────────┼────────────┤

│2004│8/8 │8/8 │9/9 │

│2005│4/5 │3/4 │3/4 │

│2006│5/5 │5/5 │5/5 │

│2007│13/14 │13/14 │12/13 │

│2008│18/31 │18/31 │17/30 │

│2009│81/110│81jll0│81/ll0│

│2010││││

├───────────────┼────────────┼────────────┼────────────┤

│合计│131/175 │130/174 │129/173 │

└───────────────┴────────────┴────────────┴────────────┘

 

二、刑事立案监督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层面

1.立案监督的对象不全面。根据刑诉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只能对公安机关和检察院自侦部门进行立案监督,但我国享有立案侦查权的机关除了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以外还有海关走私侦查局、国家安全部门、法院、监狱、军队保卫部门,现今的立法使得上述立案主体的立案活动处于立案监督的盲区。只有所有享有立案权的主体成为立案监督的对象,才能保证立案监督体系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2.立案监督的范围狭窄。照法律规定,立案监督的范围包括: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案件、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案件、公安机关立案后又降格处理的案件。实践中大量存在的不破不立、立而不侦、立后又撤、以罚代刑等情形未纳入立法范畴,这使得很多的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

3.立案监督的程序不健全。目前的刑事立案监督只侧重对立案结果的监督,对立案监督程序的监督被忽略了。比如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只规定检察机关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违法意见,对具体的操作程序却没有做任何规定。因此,需要在法律中增加对立案监督程序的规定,形成一个完整、严密的刑事立案监督体系。

(二)司法层面

1.立案监督意识不足,监督能力有待提高。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需要检察人员具备强烈的监督意识和较强的监督能力。但实际情况是:有的检察人员认为如果对侦查机关进行立案监督,会破坏双方之间的配合关系,碍于情面,对立案活动中的一些违法行为视而不见,使立案监督流于形式;目前人案矛盾突出,我国各级检察机关的工作量都比较大,而检察机关的人员配置不足,导致在有限的工作时间内无暇下大功夫开展立案监督工作;检察队伍年轻化带来的司法经验不足,法律监督敏锐性不强等导致不敢、不懂、不善监督,也直接影响立案监督工作。

2.立案监督标准不一致。实践中,不同的检察机关依据不同的标准开展立案监督工作。有的是将刑诉法第86条规定的刑事立案标准作为刑事立案监督的标准,即认为有犯罪事实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有的将“能捕、能诉、能判”作为标准{3}。各级检察机关对立案监督标准的认识存在分歧,使得立案监督工作受到严重制约。

3.立案监督线索来源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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