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严炎:群体案件的诉讼形式及其价值取向――以大庆联谊虚假陈述案为例」正文
【摘要】大庆联谊案是我国一个有代表性且有重大影响的证券群体诉讼案件,对其诉讼形式、价值取向及其审理效果,理论与实务界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本案的诉讼形式有利于受害人的权利救济,在我国群体案件的处理中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法院分拆案件、拖延诉讼等做法,影响了受害人的权利救济,助长了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制假造假之风的蔓延。那么,我们究竟应当赞同哪一种观点呢?文章在对大庆联谊虚假陈述案以及我国其他群体案件诉 讼形式和审理效果方面存在问题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群体诉讼制度改革的价值取向。
【关键词】群体案件;诉讼形式;价值取向;审理效果
一、引言
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经济关系日趋复杂,横向经济联系不断加强,由同一起或同一类事件引起涉及大批人利益的群体性纠纷日益增多。而由于我国法治和信用制度建设的严重滞后,特别是群体诉讼制度的功能和价值无法有效发挥,侵权者得不到有效制裁,导致了大规模侵权事件频发,且有愈演愈烈之势。从证券市场来看,侵犯投资者权益的重大违法案件不断被曝光,许多股市大案触目惊心;环境污染问题更为突出,全国大部分河流不同程度地受到污染,空气质量下降,人们的生命健康正在受到严重的威胁;[1]各类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假药案、假酒案、对人们健康有严重危害的食品案件等等更是不胜枚举,频频曝光,以至于许多人发出了我们还敢吃什么的惊呼。[2]
面对如此严峻的形势,我国应对大规模侵权的两种代表人诉讼制度却处于不断萎缩的态势。从目前我国群体纠纷的司法实践情况看,《民事诉讼法》第54条确立的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在一些法院仍有不同程度的适用,但在适用的数量上明显呈下降趋势,在一些发达地区和中心城市,代表人诉讼基本上销声匿迹。而《民事诉讼法》第55条确立的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几乎“难觅踪影”。
对于上述群体纠纷案件的实践现状,绝大多数研究者持批评态度,有些批评意见甚至相当激烈。例如,有学者在一篇论文中说,五年前,笔者就《工人日报》寄来的关于某法院将原告一千多人的群体纠纷拆散为个体诉讼的报道,写过一篇题为“合并审理为何变为单独审理”的评论;然而嗣后几年,关于群体纠纷被拒绝受理或被拆散受理的信息不绝于耳……我们不禁要问,为什么这样一项由现行法明文规定、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未曾遭到批评的诉讼程序制度,却在我国实践中一再受到阻挠?众多法院屡屡驳回群体诉讼的真实原因究竟为何?[3]又如,有学者在“消费者何时不再单打独斗”一文中对司法机关在诉讼环节设置较多的障碍,使得消费者的群体性诉讼并没有产生降低诉讼成本的成效提出了批评。[4]此外,媒体也不断对各级法院受理群体案件的方式提出尖锐的批评。
但许多地方的法院领导认为,代表人诉讼增加了案件审理上的困难、影响了社会稳定。因此,应取消或限制其适用。最高法院于2002年至2006年期间,先后通过2个司法解释,将《民事诉讼法》第55条和第54条规定的两种代表人诉讼变更为单独或者共同诉讼。[5]
有学者也为法院群体诉讼的司法政策作了一些辩解。其认为,我国公众及法学界对法院的批评,很大程度上是将代表人诉讼或共同诉讼视为当事人可以任意选择的程序,或者期待将其设定为一种选择性的程序。实际上,这种评论部分来源于对集团诉讼原理的重大误解。当代世界各国的集团诉讼制度都并非由当事人自由选择的程序,这并非出于法院的利益和偏好,而是基于社会的整体利益和司法公正与效率的需要。美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后,集团诉讼原则上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加以自由裁量,法院出于对集团诉讼滥用的忧虑,审查相当严格,很多集团诉讼的请求都很难获得批准。国内学者在介绍美国集团诉讼时往往忽略了这一重要情况,以至于我国社会公众产生了一种错觉,似乎在美国等法治国家,原告可以随意提起集团诉讼,并且多能胜诉。实际上,把集团诉讼视为当事人的选择权本身是存在问题的,以此作为对我国法院的质疑和批评,恐怕失之偏颇。该学者还从我国法院目前实际所处的地位、所具有的能力,来探讨其司法政策的合理性。[6]
对上述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无论是对我国群体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反思,还是对我国群体诉讼的立法和司法今后的走向,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目前,我国已成为世界上大规模侵权事件发生最多的国家,在此背景下,群体诉讼的立法理应作为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个重点,从而为遏制我国大规模侵权的频繁发生提供制度保障。
据了解,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小额诉讼和公益诉讼是立法机构考虑增加的两项诉讼制度,笔者认为,这两个制度的增设都是非常必要的。但集团诉讼是解决小额多数权利救济的一种重要诉讼制度,与小额诉讼和公益诉讼是密切关联的,这三项制度对遏制我国大规模侵权的频繁发生均具有重要意义,在建构我国的小额诉讼制度时,应该统筹予以考虑。从目前情况看,其他群体诉讼制度的修改并没有纳人立法者的视野,已有的代表人诉讼在司法实践中还弃之不用,增设退出制集团诉讼和其他群体诉讼制度更是天方夜谭。要改变上述状况,还需要更多的人对此问题的关注。笔者试图在对大庆联谊虚假陈述案以及我国其他群体案件诉讼形式和审理效果方面存在问题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我国群体诉讼制度改革的价值取向。
二、大庆联谊案背景及其诉讼过程
大庆联谊案是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后国内法院首批受理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赔偿案件,也是中国证券民事赔偿第一例采用共同诉讼的案件。[7]《通知》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其虚假陈述行为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并作出生效处罚决定。当事人依据查处结果作为提起民事诉讼事实依据的,人民法院方予依法受理。各直辖市、省会市、计划单列市或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为一审管辖法院。据此,2002年1月24日,北京、上海两地的3名股民首先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起诉书,将大庆联谊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和申银万国证券公司告上了法院,成为首批起诉上市公司的股民。其后,上海律师代理的381名当事人,北京律师代理的113名当事人也向哈尔滨中级法院递交了起诉状。紧接着,其他省市的零散股民也纷纷向哈尔滨中级法院递交了起诉状。
从2002年1月起,哈尔滨中级法院陆续受理此类案件总计145件,涉及股民606人,遍及黑龙江省和北京、上海、四川、浙江、江苏等十三个省、市、自治区和直辖市,申请标的额达到1500余万元。
2002年8月1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对最早立案的几起案件进行了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随后,其他案件也陆续开庭审理。一审判决后,大庆联谊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公司以及五位投资人不服,向黑龙江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2004年12月23日,黑龙江省高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除3起案件赔偿额有所改动、1起案件因公告送达未开庭审理外,其余均维持原判。2005年3月9日,此案正式进入执行程序,2006年12月份大庆联谊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全部执行到位。至此,中国第一例因虚假陈述而引发的证券民事索赔案,在经历近五年的起诉、上诉、执行等民事程序后,终于结案。
三、大庆联谊案的迥异评价
大庆联谊案的审理受到了国内理论与实务界的高度关注,并有大量的相关文章发表。从评论的内容看,可以说褒贬不一。但整体上看,负面的评价更多一些,而且评论的视角也有较大差别。这里,我们仅选取两种代表性观点作些分析和评论。
(一)大庆联谊案的正面评价[8]
对大庆联谊案,我国学者范愉在其编著的《集团诉讼问题研究》一书中专门进行了评析并对其诉讼形式和诉讼效果给予了很高的评价。其认为:①本案具有集团诉讼的特点,但并非是代表人诉讼。特点是,原告分别起诉,法院合并审理。案件共250件,原告788人,其中既包括个别起诉的案件,也包括以共同诉讼起诉的案件,而法院最终将其合并审理,与英美集团诉讼的合并方式非常相似,功能和目的也基本相同,在这个意义上,本案实际上开创了中国“集团诉讼”之先河。②在审理中,原来的个别案件和当事人仍然是相对独立的,并没有采用代表人诉讼方式,因此,各案当事人有权单独达成和解和撤诉,在首批案件作出判决之前,已有106起案件以调解、撤诉方式先行结案。同时也说明,每一个原告的请求是否成立仍需要进行个别判断。
综上所述,本案的审理程序既不是代表人诉讼,也不是共同诉讼,而是一种典型的以诉讼合并为特征的“集团诉讼”,但这种诉讼形式是以证券虚假陈述有关的特殊规定为前提的(即违法事实已经确认),属于法院的一种职权合并和管理方式,它能够起到诉讼经济、使同类问题获得统一审判的功能和效果,也有利于受害人权利救济;同时不致引起滥用诉权和诉讼代表人权力过大、剥夺当事人本人处分权等方面的问题。因此,本案在我国群体性诉讼的处理中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二)大庆联谊案的负面评价
对大庆联谊案的审理,该案件原告方的代理律师宣伟华则作出了与我国学者范愉截然不同的评价。其在向江苏无锡召开的“科龙、德勤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法律问题研讨会”上提交的论文中是这样表述的[9]:四年多前,中国证券市场第一例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民事索赔案件―大庆联谊虚假陈述民事索赔共同诉讼案,拉开了中国证券民事赔偿的序幕。四年后的今天,这起曾被誉为中国证券民事赔偿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仍搁浅在“执行难”的沙滩上。
这起共同诉讼案件经历了“起诉不受理、受理不开庭、开庭不判决”以及其后的“判决不执行”各个阶段,最终投资者人数和金额都发生了较大变化。原告由当初的679人筛减为不足500人,胜诉者不满400人;诉讼标的额也从2000多万元降至1300多万元。
2005年1月,胜诉的投资者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时至今日,进人执行程序已一年半有余,参与共同诉讼的381名投资者的赔偿仍然是雾里看花、水中捞月。
证券民事赔偿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曾令无数因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而遭受惨重损失的投资者欢欣鼓舞。自2002年“1.15通知”以来,以作假上市公司为被诉对象的证券民事索赔诉讼在全国遍地开花,先后有20家作假上市公司被推上被告席。但四年多来,究竟有多少投资者获得赔偿?又有多少赔偿款是通过法院的公正裁判和依法执行获得?有几个案件走完了诉讼过程?
在这场旷日持久的诉讼中,投资者付出的高昂代价远远大于作假的上市公司和违法犯罪分子。如果长此以往,姑息养奸,将会在客观上助长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制假造假、知假作假之风的蔓延。
四、大庆联谊案的透视与启示
(一)为什么选择大庆联谊案进行评析
首先,大庆联谊案是迄今为止我国证券市场上一个有代表性且有重大影响的群体案件。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尚是新兴的融资市场 点击此处阅读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