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一飞 贺红强:美国陪审团废法的正当性考察

作者:高一飞 (进入专栏)   贺红强发布日期:2013-11-11

「高一飞 贺红强:美国陪审团废法的正当性考察」正文

论文摘要:陪审团废法制度的历史是人民争取自由的历史。陪审团废法起源于英国人民反抗王室利用法院迫害批判者,在殖民地时期用于反对殖民者的暴政,在美国建国后它成为了民权运动的守护神。陪审团废法被滥用导致法官限制陪审团废法,法官限制陪审团废法侵犯了被告人享有陪审团审判的权利,也侵犯了陪审团废法倡导者的言论自由。陪审团废法是陪审制内在机制的产物,具有正当性。虽遭质疑和批判,陪审团废法在陪审制国家始终具有存在的正当性。

关键词 :陪审团废法  陪审团  政治自由  陪审团废止权

在陪审团审理的刑事案件中,可能会出现这样的情况:检察官已经排除合理怀疑地证明被告人违反了刑事法律,应依法裁决有罪,但陪审团依然裁决被告人无罪,这就是陪审团废法。陪审团废法的英文表述是jury nullification ,也有学者将其译作陪审团废止权。[1][P278]关于陪审团废法目前没有明确统一的表述,根据美国达瑞尔× K.布朗(Darryl K. Brown)教授的观点,“尽管被告人违反刑事法律这一点毫无疑问,陪审团依然判决被告人无罪,此时,就发生了陪审团废法”。[2][P1149, P1150]我国国内学者将陪审团废法概括为“陪审员虽然认为案件事实成立,但认为相关的法律规定违背公共意志,因而故意作出事实不成立的裁决,以规避法律适用。”[3][P95]

“无陪审,便无自由”,陪审团废法在早期曾经是人民反抗政府迫害的有力武器,是自由的标志。虽然陪审团废法在历史的长河里曾经闪耀着灼人的光芒,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情况的变化,社会对待陪审团废法的态度不再如往昔。司法领域和学术领域均对陪审团废法制度展开了热烈的讨论。陪审团废法是否还是人民自由的守护神?陪审团废法在今天究竟应当何去何从?陪审团废法的正当性依据为何?这些都是亟需回应的问题。

一、陪审团废法的产生具有正当性

法国著名的政治活动家贝尔加斯(Bergasse)认为,陪审团审判是合乎人性的,它与自由存在根深蒂固的关系。陪审团发挥其保障自由的作用时,陪审团废法是其中非常重要的手段。陪审制对自由的捍卫具体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一方面,陪审制是反司法专权的壁垒;另一方面,陪审制还是政治自由的重要捍卫者。[4] [P79]回首历史,陪审团废法的历史就是人民争取自由的历史。

(一)起源于反抗王室利用法院迫害批评者

陪审团废法起源于英国,该制度可以追溯到自由大宪章之前。[5]英国早期的法院被称为“有良知的法院” (courts of conscience),这个时期的陪审团集法官和陪审团的角色于一身,陪审团不是按照王室制定的法律裁决案件,而是根据正义感裁决案件。在这个时期,陪审团废法是陪审团职能的应有之义。

英国第一个试图主张陪审团废法的著名案件是约翰×利尔伯恩(John Lilburne)案[6]1649年,陆军上校利尔伯恩因散发传单批评英国政府而被指控叛国罪。利尔伯恩呼吁陪审团既可以判断事实也可以裁决法律,结果陪审团宣告利尔伯恩无罪。1653年,该案再审,利尔伯恩面临被判死刑的危险。利尔伯恩提出,如果死刑的严厉性与他的行为不相适应,则陪审团应当将其无罪释放。陪审团最终裁决利尔伯恩没有触犯应当判处死刑的罪行。

1670年判决的布谢尔案(Bushell)是陪审团行使废法权力的里程碑,该案最终确立了陪审团独立裁决终审性原则,即陪审团一旦对被告人作出无罪裁决,无论是政治家还是法官,任何人都不得干涉陪审团作出“无罪”裁决。[7][P163]

法官对这样的结果并不满意,法官对陪审团继续施压并威胁陪审员说:“你们将被锁在密室,没有肉吃、没有水喝、没有暖气和香烟……如果上帝帮忙的话,你们可以作出有罪判决,否则你们将会被饿死。”[8]经过两天两夜没有吃喝、没有供暖的煎熬,陪审团依然不肯屈服。陪审团经过多次合议依然没作有罪判决,法官不得不结束审判。法官将陪审员监禁,并判处罚款,以示惩罚。包括布谢尔在内的一些陪审员因拒绝支付罚款而被监禁了几个月。陪审团提交了人身保护令申请,要求释放他们。[9]首席大法官约翰×沃恩宣布,陪审团可以用概括的判决来判断所有的法律,禁止因陪审团不按照法官指示的判决结果裁决而惩罚陪审员。

布谢尔案件是陪审团废法发挥重要作用的典型案件,陪审团废法守护自由的精神随后深刻地影响了殖民地时期的美国人民。

(二)殖民地时期用于反对殖民者的暴政

在美利坚大地还被英国殖民的时期,陪审团在人民抵制英国暴政方面功不可没。在庭审中,律师们经常质疑法官指示陪审团适用的法律。律师经常倡导说,如果陪审团认为英国法律不公正,就不应当适用该法律。这一时期陪审团废法的案件以海事案件最为典型,尤其是走私案件。鉴于在走私案件中陪审团废法现象非常普遍,英国检察官不得不暂时放弃起诉走私罪。后来,英国政府重整旗鼓,在海事案件中干脆取消了被告人获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此举激起了英国殖民者和美国殖民地之间更大的矛盾,变成了革命的导火索之一。[10][P131, 134]

第一起可载入美国司法史册的陪审团废法案当属1735年的英总督诉约翰×彼得×曾格(John Peter Zenger)案件。[11][P 677, P702]1735年,纽约的印刷商曾格因其出版的《纽约周报》批评殖民地总督而被指控犯了煽动性诽谤罪。尽管该报对总督的批评属实,但当时的英国法律把公开发表对任何公共人物的书面谴责都视为是扰乱公共秩序的罪行。经陪审团审理,曾格被无罪开释。曾格的无罪开释是陪审团废法的结果,该案是殖民地时期的美国人民反抗暴政的楷模。

而另一起直接导致美国独立战争爆发的案件归功于当时的大陪审团废法,即1774年的波士顿倾茶事件(Boston Tea Part)。[12]决定将倾茶事件的参与人依法处置。但由本地公民组成的波士顿大陪审团毅然废法,拒绝起诉波士顿倾茶事件的参与人。

陪审团最重要的作用之一是阻止政府的压迫,陪审团通过保护刑事被告人免受检察官或法官的武断权力,保护人民免受政府压迫。[13]上述两个案件显示,在北美处于殖民地时期,陪审团审判对政治案件大抵持宽容态度,陪审团废法成为了当时政治异端反对英王室机构及王室总督的重要工具。

(三)美国建国后成为民权运动的守护神

美国开国之后的百年可以说是陪审团最辉煌的一段历程,也是陪审团废法蓬勃发展的时期。在美国建国之时,为反抗英国压迫和基于对政府权力的不信任,开国元勋们将陪审团及其废法权力作为保护人民自由的重要手段。在制宪之时的讨论中,亚历山大×汉密尔顿指出:“协定中的朋友和对手们,即使他们在其他任何事情上都没有达成一致,但至少他们都同意陪审团审判的价值;如果要说差别的话,就是前者把陪审团审判视为自由的保证,后者把它当成自由政府的守护神。”宪法制定者的设想是,如果要保证第六修正案规定的陪审团审判权利,必须发挥陪审团废法的权力。[14]

1974年,美国最高法院在佐治亚州诉布雷斯费德(Brailsford)案中进一步明确了陪审团有废法的权力。[15]在该案中,首席大法官约翰×杰伊指示陪审团有权“确定有争议的法律和事实。”虽然最高法院没有进一步阐述这一权利,下级法院一致认为刑事案件陪审团有判断法律的权利。

十九世纪的陪审团废法案例不胜枚举。比如当被告人被控违反《逃奴法案》时,北部的陪审团因为蔑视奴隶制而宣告被告人无罪。英格兰和美国陪审团还利用其陪审团废法的权力反对严酷地适用死刑。[16]英国陪审团利用陪审团废法的权力迫使议会在轻罪案件中不适用死刑。同时,美国陪审团废法还是各州的立法机构开始限制对谋杀罪和叛国罪判处死刑的一个关键动因。

二、陪审团废法符合宪法的精神

陪审团废法在反抗暴政和保护自由的同时,也有潜藏的危险。如果陪审团假借废法之名,惩罚那些与他们持有不同信仰、不同观点和不同意识形态的人,那么陪审团废法所带来的就不是正义,而是另一种暴政。在司法实践中,随着陪审团废法案例的增多,在发挥正面作用的同时,陪审团废法在一些案件中也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这导致法官开始对陪审团废法警惕,一些法官认为陪审团废法并非反抗政府压迫的工具,更有甚者把陪审团废法当成瘟疫一样。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法官控制陪审团废法出现了。

(一)法官用矫枉过正的方式控制陪审团废法

自从1850年《逃奴法案》颁布以来,就有法官通过询问的方式来排除陪审团中可能废法者的做法。特别是在1895年至1990年这一个世纪,法官控制陪审团废法达到了高峰。为了控制陪审团废法,法官采取的方法各式各样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第一种方式,法官不指示陪审团可以废法、隐藏陪审团废法权是法官控制陪审团废法。1895年的斯帕夫(Sparf)案就是这样的一个典型案件,该案还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待陪审团废法态度的转折点。联邦法院依托斯帕夫案的主张,认为刑事被告人没有权利要求法官作出陪审团废法的指示。[17]二十世纪初,越来越多的州也效仿斯帕夫案的结论,淡化陪审团既可以判断事实还可以判断法律的权力。

第二种方式,对陪审员封锁消息并使陪审员根本就不知晓他们享有废法的权力是法官控制陪审团废法。法院很早就允许庭审法官限制在庭审中讨论陪审团废法。[18]情况还远不止如此,有的法院对陪审员封锁信息的力度更大,比如控诉试图要求陪审团废法的律师违反律师职业伦理。[19]

第三种方式,为了将陪审员的废法权隐藏,法官可能对陪审员和律师进行欺骗。1997年的一起案件是法官采用欺骗手段限制陪审团废法的最好注脚。这起案件涉及到抢劫罪、重罪谋杀。[20]陪审团认为被告人没有构成一级谋杀罪,询问法官是否可以判决被告人二级谋杀罪和抢劫罪。法院指示陪审团说,根据《重罪谋杀法》,如果在抢劫过程中实施了谋杀,必须判决一级谋杀罪。法官还对陪审员说,如果陪审员不遵守该法律的话,法官会将其免职。[21]

第四种方式,如果陪审员已经知悉他们不会因陪审团废法而遭受惩罚时,法官就会将试图废法的陪审员免职。法官长期使用陪审员资格审查的方式将可能的废法者排除出陪审团队伍。在20世纪90年代陪审团大争论之后,美国法院已经允许庭审法官在审判的任何阶段使用侵害性方法进行调查,并排除可能的陪审团废法者。

最广为人知的调查陪审员的案件是1997年合众国诉托马斯(Thomas)一案。[22]在该案中,许多白人陪审员认为本案难以达成一致裁决的主要原因是,黑人陪审员对被告人太过同情。法院对此事进行了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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