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诉讼案件上升的原因与对策*」正文
摘要:近年来,东莞市劳动争议案件急剧增加,近期更是呈现“井喷”之势。这一现象已直接导致当地法院和其他纠纷解决机构的超负荷运转。劳动争议案件的大量产生和堆积,势必恶化已危机重重的劳资关系,进而影响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为了有效抑制劳动争议案件数量的急剧上升,及时化解劳动纠纷,进而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经济发展,本文对东莞市劳动争议案件及其解决方式进行了实证调查出发,从经济、社会的变动,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不力、新颁法律法规的影响等三大方面深入分析了东莞劳动争议案件急剧上升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尝试构建一种广范围、多层次、全方位的多元化劳动纠纷解决机制,以劳动纠纷的分层分流解决为核心,通过健全纠纷预防机制、完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和诉讼制度,形成行之有效的纠纷预防、分流、化解体系。
关键词:劳动争议;多元化纠纷解决;完善诉讼制度
改革开放30年以来,东莞的经济增长率高达年均22%,作为中国经济发展最迅猛的地区之一,它已基本实现农村工业化和城乡一体化,综合经济实力跻身于中国百强城市第12位。但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东莞的劳资纠纷也迅猛增加,甚至呈现“井喷”之势。这一现象直接导致当地法院和其他纠纷解决机构的超负荷运转,法院和劳动仲裁部门“案多人少”的矛盾异常突出。长远来看,如果劳资纠纷得不到及时有效的预防和化解,势必恶化已经危机重重的劳资关系,进而危及当地经济的健康发展,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基于此,本文从东莞市劳动争议案件及其解决方式的实证调查出发,深入分析了东莞劳动争议案件上升过快的原因,并尝试构建一种宽范围、多层次、全方位的多元化劳资纠纷解决机制,以求有效抑制劳动争议案件的过快上升,平和化解劳资纠纷,进而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一、劳动争议案件急剧上升之状况
(一)东莞市劳动争议案件收案情况
1.东莞市劳动局的案件状况
出于便民的考虑,东莞市劳动局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设立了劳动争议处理三级机构,即在市区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庭,在各镇区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分庭,在全市各村(居)、社区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办公室,三级机构均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劳动争议的调处。根据东莞市劳动局的统计数据,自1995年以来,上述三级机构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年均增长14.84%。2008年上半年,三级机构共收案29654宗,涉及人员达82019人,比2007年同期的20074宗案件、55338人,分别高出47.72%和48.21%。其中,劳动者通过仲裁处理的为6815宗、19083人,分别是2007年同期3100宗、7306人的2.2倍和2.61倍,然而相比同期的调解率则有下降。劳动仲裁案件的成倍增长和调解率的相对下降,在一定程度上显示出劳动争议的可调和性日趋下降。
2.东莞市法院的案件状况
近年来,东莞市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急剧上升。2005、2006、2007年的案件数分别为2871、5778、6481件,而2008年1至5月的劳动争议案件收案数就高达6506件,超过了2007年全年的数量。一个最明显的激增是,自2008年5月1日《劳动争议仲裁法调解法》实施至同年6月底,短短两个月内,东莞市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收案数量即达4330件,占2007年全年劳动争议案件数量的67.5%,日均受理100余件,呈现出井喷之势。同期,东莞市劳动仲裁部门日均受理案件300余件,仲裁员全线告急,情形更为紧迫。然而,由于劳资纠纷的多样化、复杂化,矛盾深层化等种种原因,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过滤功能大打折扣,大量劳资纠纷经过劳动仲裁后仍然涌至司法大门,导致法院劳动争议案件急剧增加,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突出(见“东莞市人民法院与劳动争议仲裁庭近年来同期劳动争议案件收案数量比较图”)。由于劳动争议特殊的“先裁后审”规定,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一般迟于仲裁3至5个月,故可以预言,东莞法院在2008年下半年甚至更长一段时间内将进入劳动争议案件的“爆炸期”。
同时,劳动争议案件在民商事案件中的比重逐年增大。东莞市法院在2005、2006、2007、2008年1至6月受理的民商事案件分别为21325、27284、29778、27642件,其中劳动争议件则分别为2871、5778、6481、10836件,分别占全院同期民商事案件数的13.46%、21.18%、21.76%、39.20% (见“东莞市人民法院历年劳动争议案件占民商事案件总数比例表”)。在东莞市法院下辖的个别人民法庭,如塘厦人民法庭、常平人民法庭等,劳动争议案件甚至占到全庭案件的60%以上。
(二)劳动争议案件的新增特点
近年来,随着劳动争议案件数量的攀升,劳动争议主体日益多元化,包含了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三来一补”企业和大量的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案件类型也日益复杂,已从传统的开除、除名、辞退、辞职及解除劳动合同等身份性争议扩展到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工伤赔偿、经济补偿金、计算工作年限以及非法用工等权利性纠纷,同时不断涌现新的类型,如竞业禁止、商业秘密、返还档案、办理就业资格证书的迁移手续等。东莞的劳资纠纷已逐渐呈现出争议数额不断增长、矛盾日趋难以调和、群体性纠纷逐渐增多、社会敏感性进一步增强等突出特点,直接影响社会稳定。2006年,东莞市法院处理的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已占到劳动争议案件总数的31.28%。同年,东莞中院受理的69宗群体性诉讼均为劳动争议,具体表现为702件劳动争议案件,而同期的二审劳动争议案件则为1602件,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占43.82%。而且,面对争议,劳动者在仲裁、诉讼过程中,更多地会通过集体上访、静坐、请愿等极端方式给政府部门、法院施加压力,影响社会稳定和谐。例如,东莞市法院审理的陈X等179名劳动者诉东莞洪X电器厂要求支付加班工资案,涉及人数多达四五百人;梁银等6名劳动者起诉广东省石X木材厂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纠纷案中,梁银等人也多次向省、市部门集体上访。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难度越来越大,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影响也越来越严重。
二、劳动诉讼案件急剧上升的原因
劳动诉讼案件急剧上升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是人民币升值、出口退税调整、银根紧缩、原材料涨价、竞争加剧利润紧缩等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和世界范围内经济疲软造成企业成本上升的影响;其次,是产业转型时期暴露的深层劳资矛盾,例如长期以来企业用工不规范而形成的不良劳资关系所引发的大量劳资纠纷;第三,是劳动监察不力、非讼纠纷解决机制不畅、舆论的不当引导等因素。同时,以上因素的综合影响还导致了人们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的严重误读。而随着误读的扩大加深,上述法律法规反而成为引发纠纷、激化矛盾的诱因,导致劳资双方的矛盾日益严峻和尖锐,双方都拿起法律的武器进行“殊死”抗争,进而导致劳动争议调解率低、诉讼率高、上诉率高的状况,严重影响劳资纠纷的彻底解决与和谐社会的有序构建。
(一)经济、社会方面的原因
1.产业结构与经济形势的影响
(1)珠三角的经济产业结构
自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以来,广东省创造了近30年持续高速经济增长和快速工业化的奇迹,东莞所在的珠三角地区也因此而崛起成为上个世纪“中国制造”的主要产地。珠三角的产业以轻工业为主,多为低投入、低技术含量、低附加值的劳动密集型产业,依赖大量廉价劳动力,以低端制造业发家。珠三角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定位注定了其利润空间的有限,也决定了劳资双方在利润分配上较为激烈的争夺,随着全球经济形式的紧迫,这种矛盾更加尖锐。利润的引诱、违法的低成本使企业难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追求高额的回报,这也为珠三角地区劳资纠纷的增长埋下了伏笔,其他因素在此基础上酝酿发酵,最终导致现在的状况。
(2)近期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
近期,国内国际经济形势的一系列变化给东莞的出口及劳动密集型产业带来了严峻考验,进一步加剧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利益争夺和矛盾,直接造成劳动诉讼案件的上升。具体变化有:人民币持续升值,截至2008年6月3日,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升破6.93,以6.9295元创下汇改以来的新高,年内人民币对美元汇率累计升幅超过了5.4%,汇改以来,人民币升值已超过19%;[1]出口退税率降低,2007年7月1日起实施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将珠三角很多企业生产的服装、箱包、玩具、小电器、五金制品、纸制品、塑料和橡胶及其制品等产品纳入了调低退税率之列;CPI大幅增长,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今年第一季度数据显示,前三个月我国CPI同比增长8%,三月份更是高达8.3%,而今年第一季度GDP增长速度为10.6%,较去年同期减缓1.1%,前两个月全国规模以上工业利润则同比回落了27.3个百分点;[2]作为中国主要出口国的美国,经济形势陷入低迷。其中,人民币升值和国家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对珠三角兼具劳动密集型和出口型特点的低端产业影响最大。这类企业的生存基本上依靠低价竞争优势,利润微薄,部分企业甚至主要依靠出口退税获得的利润维系生存。珠三角的企业面临前所未有的生存压力,利润低至极限甚至亏损,而大部分中小企业没有技术更新和产业升级的能力,只能在缩小成本特别是劳动力成本上下功夫,拖欠工资更为频繁,劳资矛盾进一步激化。此外,部分企业无法抵挡这种风险,企业破产或老板携款逃跑的事件大幅增加,而这些企业的劳动者工资一般都未结清,从而引起群体性讨薪事件和大量系列诉讼案的频频发生。
2.经济、社会转型的影响
就东莞市来说,决策者已充分意识到原有产业结构可能存在的危机。凭借着几十年来的高速发展为经济社会转型奠定的良好基础。近年来,东莞市政府为实践科学发展观,连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着力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双转型。在双转型的过程中,一些资金少、技术差的低端企业难以适应当前经济发展,陷入经营困境,甚至有一部分经营者欠薪逃匿。在此情形下,劳资之间的工资、补偿金等纠纷大量涌现,并有相当一部分诉讼到法院。
3.企业用工不规范
我国企业用工长期不规范,主要表现为:(1)劳动合同签订率低、期限短、内容不规范、显失公平、甚至有违法条款。国务院研究室2006编制的《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显示:与用人单位签订用工合同的农民工仅占53.70%,没有签订的占30.62%,有15.68%的农民工不知道什么是劳动合同。我们在对东莞市法院2006至2007年期间被二审法院改判的全部140宗劳动争议案件进行统计时发现,仅有19宗案件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占13.57%,其余121宗均未签订劳动合同。(2)劳动者工资构成复杂。从我们的调查来看,近半数的受调查者不知道自己的工资构成,甚至不知道每月所得工资应该如何计算。 (3)劳动者超时工作及用人单位不依法足额支付加班费的情况普遍存在。在被调查者中,有80%左右的人有加班的情形,但很多用人单位没有依法足额支付加班费。(4)企业日常管理不规范,没有明确合理的工作制度。从调查情况来看,因违反劳动纪律解除劳动合同引起的诉讼占较大比重,然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纪律的合理性多存在争议。上述种种情况加深了劳资关系的紧张,稍有触动,矛盾就会迸发,进而导致冲突增多甚至激化。
4.劳动者权利意识的觉醒
近三十年来,我国持续进行普法活动,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也得到广泛传播。各种网站、电视台、报纸、刊物等大众媒体都参与到普法宣传中来,尤其在近几次以农民工为重点对象的普法中,它们更是通过讲解真实生动的法治故事让劳动者们清楚地知道自己拥有的权利以及应当如何维权。同时,除了媒体提供的各种法律法规信息,劳动者们也越来越多地获得到政府及各类社会组织提供的法律供给,如法律援助。在东莞的调研中,我们了解到,一些大型且用工比较规范的企业会不时请来仲裁员、律师或法学学者作专题讲座,对员工进行普法教育;司法部门以及法院等机关还会组织“送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