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刃韧:比较视野下的中国与人权条约

作者:龚刃韧发布日期:2016-12-11

「龚刃韧:比较视野下的中国与人权条约」正文

摘要:人权的国际保护主要是通过世界各国对人权条约的接受和实施来实现的。到目前为止,中国已经批准了26项人权条约,但还有一些核心人权条约尚未签署或批准。对于“国际人权宪章”的基本法律文书,中国只批准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没有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然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是不可分割并且是相互依存的。在联合国系统内,各项核心人权条约所设机构为监督缔约国遵守条约义务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由于中国拒绝接受人权条约机构审议个人申诉和从事调查的权限,因而没有签署任何一项规定投诉程序的人权条约任择议定书。本文试图通过各国对人权条约批准状况的比较,包括与中国有着特殊联系的三组国家的比较、尤其是中美两国的比较,重点考察中国对人权条约的接受范围及其原因。

关键词:核心条约;权利的不可分割性;条约机构;投诉程序

人权的国际保护主要是通过世界各国对人权条约的接受和实施来实现的。本文试图通过各国对人权条约批准状况的比较,重点考察中国对人权条约的接受及实施的范围及其原因。

一、中国对人权条约的批准

(一)批准概况

人权条约作为多边条约,通常须经各国批准或加入后才能生效。根据中国现行宪法第67条第14款以及《缔结条约程序法》3条、11条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同外国缔结条约和重要协议的批准或加入。

中国对人权条约的批准时间相对晚一些。其中一个客观原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曾长期被排除在联合国之外。直到1971年10月25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第2758号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才被承认为在联合国组织的中国唯一合法代表。然而,自1971年以后的将近十年期间,中国仍没有批准或加入任何一项联合国人权条约。实际上,中国批准人权条约时间较晚的更为主要的原因,是由于长期强调阶级斗争的指导思想和政策,人权概念在中国大陆曾被视为理论“禁区”。当时,中国社会还存在着数以千万计的被剥夺公民权利的地主、富农、反革命、右派分子和坏分子等“五类分子”,如果再加上受到株连或歧视的“五类分子”的直系亲属,至少有上亿人。这种状况严重地妨碍了中国对人权条约的接受。1978年以后中共中央实行的改革开放政策为中国接受人权条约创造了必要的前提条件,其中包括大规模平反冤假错案、为“五类分子”全部摘帽、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工作重点从“以阶级斗争为纲”转移到经济建设等政策和社会举措。

1980年11月4日,中国交存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批准书。这是中国批准的第一项联合国人权条约。此后,中国陆续批准或加入了其他一些人权条约。到目前为止,中国已批准或加入了26项国际人权公约。

(二)关于中国批准人权条约的两点说明

第一,1949年以前,国民政府已先后批准了14项国际劳工组织的公约(见表1)。

表1:1949年以前中国国民政府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

1984年6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致函国际劳工局局长,承认前中国政府对14个公约的批准。因此,中国对这些国际劳工公约的接受属于条约的继承。目前,这14项国际劳工公约有三项已失效。除了承认前中国政府批准或加入的国际劳工条约以外,自1988年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也批准或加入了一些国际劳工公约,其中有4项是国际劳工组织的核心条约(见表2)。

表2:中华人民共和国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

1984年6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致函国际劳工局局长,承认前中国政府对14个公约的批准。因此,中国对这些国际劳工公约的接受属于条约的继承。目前,这14项国际劳工公约有三项已失效。除了承认前中国政府批准或加入的国际劳工条约以外,自1988年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也批准或加入了一些国际劳工公约,其中有4项是国际劳工组织的核心条约(见表2)。

第二,中国政府早在1956年12月28日就向瑞士联邦政府交存了1949年日内瓦四项公约的批准书,但当时日内瓦四项公约只被认为属于武装冲突法条约。随着人权的国际保护事业的发展,近年来1949年日内瓦四项公约尤其是《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以及1977年两项附加议定书也被视为人权条约。

二、关于各国对人权条约批准状况的比较

为了便于了解在世界范围内中国对人权条约的批准状况,本文主要选择与中国有特殊联系的三组国家进行比较。第一组是在国际安全与和平问题上担负重大责任的联合国安理会五个常任理事国,即中国、美国、英国、法国、俄罗斯。第二组是经济发展阶段相近并作为全球重要新兴市场的“金砖五国”,包括中国、印度、南非、巴西、俄罗斯。第三组是继续坚持苏联模式的政治制度,即以共产主义政党执政为标志的5个社会主义国家(尽管各有“特色”),包括中国、越南、朝鲜、古巴以及老挝。

由于亚洲地区不存在区域性人权条约,所以中国批准或加入的人权条约主要是联合国人权条约、国际劳工组织公约以及国际人道法条约这三类。

1.联合国核心人权条约及其议定书

在联合国人权条约体系之中,有9项被确定为“核心条约”(core treaties)。这些核心条约再加上任择议定书共有18项。各国对这18项核心人权条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批准状况是联合国统计的重要指标。所以,以下主要就三组国家对这18项国际人权文书的批准状况进行比较。第一组的联合国安理会五个常任理事国的批准数目为:法国15项,英国13项、俄罗斯11项,中国8项,美国5项。第二组的“金砖五国”的批准数目为:巴西15项,南非12项,俄罗斯11项,印度与中国同为8项。第三组以共产主义政党执政的5个社会主义国家的批准数目为:老挝9项,古巴与中国同为8项,越南7项,朝鲜5项。

2.国际劳工组织8项核心条约

1998年6月,国际劳工组织第86届大会确认8项核心条约。这里,再就三组国家对国际劳工组织8项核心条约的批准状况来进行比较。第一组的联合国安理会五个常任理事国批准数目为:法国、法国和俄罗斯都批准了8项,中国4项,美国2项。第二组的“金砖五国”批准数目为:南非、俄罗斯和巴西都批准了8项,印度与中国同为4项。第三组以共产主义政党执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批准数目为:古巴7项,越南与老挝同为5项,中国4项,朝鲜不是国际劳工组织成员国。

3.1949年日内瓦四项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

1949年日内瓦四项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不仅构成当代国际人道法基础,而且其部分文书也被视为人权条约。由于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195国)都批准了1949年四项日内瓦公约,因此各国批准状况的差异主要在日内瓦公约附加议定书方面。1977年日内瓦四公约两项附加议定书加强了对国际性武装冲突(第一议定书)和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第二议定书)受害者的保护并对作战方式加以限制,因而与人权保护关系更为密切。而2007年《第三附加议定书》主要是采纳了一个新增标志红水晶。该标志与红十字和红新月标志具有相同的国际地位。

关于前述三组国家对日内瓦公约附加议定书的批准状况,首先以联合国安理会五个常任理事国批准数目为例,英国批准了全部三项附加议定书,法国、俄罗斯和中国批准了第一和第二附加议定书,美国仅批准了第三附加议定书。其次,以“金砖五国”为例,巴西批准了全部三项附加议定书,南非、俄罗斯和中国批准了第一第二附加议定书,印度尚未批准任何一项附加议定书。最后,以社会主义国家为例,古巴、老挝和中国批准了第一和第二项附加议定书,越南和朝鲜仅批准了第一项附加议定书。

4.对各国人权条约批准状况的评论

关于联合国核心人权条约及其议定书的批准状况,在与中国有特殊关系的三组国家中,只有越南、朝鲜和美国比中国批准数目少。根据联合国的统计,在193个联合国会员国中,有133个国家对联合国核心人权条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批准数目超过10项以上。这样看来,中国对联合国核心人权条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批准数目在总体上属于中等偏低水平。偏低的主要原因是中国没有签署和批准任何一项规定投诉程序的人权条约任择议定书。

就国际劳工组织8项核心条约而言,与中国有特殊关系的三组国家中,只有美国比中国更少。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的统计,在185个国际劳工组织成员国中,有174国批准了5项以上的核心条约;其中138国全部批准了8项核心条约;目前批准4项以下的国际劳工组织成员只有11国。因此,中国对国际劳工组织核心条约的批准数目明显过低。

关于1949年日内瓦公约四项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批准,在以上三组国家中,只有英国和巴西全部批准了日内瓦公约三项附加议定书,其他包括中国在内的多数国家批准了前两项附加议定书,越南、朝鲜批准了第一项附加议定书,美国只批准第三项附加议定书,印度没有批准任何附加议定书。到目前为止,除195国批准了日内瓦四公约外,有173国批准了日内瓦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有167国批准了日内瓦公约第二附加议定书,66国批准了日内瓦公约第三附加议定书。因此,中国对日内瓦公约四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批准状况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相同。

从以上比较中可以观察到一个有意思的现象,就是在对各类人权条约的批准方面,美国批准的数目都明显地比中国少。虽然一个国家批准或加入人权条约的数目并不能完全表示该国人权保护的程度,但至少可以表明国家对待人权条约的态度。在这方面,即使同为西方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美国与批准人权条约较多的欧洲国家就有着明显的差别。

美国批准人权条约数目较少的原因与国际背景有关,但主要在于美国国内的政治法律因素。20世纪50年代初在东西方冷战影响下,美国保守主义势力出于维护美国的“生活方式”(包括种族隔离制度)、防止共产主义、避免联合国干预美国内政以及维护联邦制下的州权等理由,曾出现过由参议员布里克尔(Bricker)领导的抵制人权条约的修改宪法运动。这次修宪运动虽然没有成功,但对美国社会产生了长久的影响。时任美国总统艾森豪威尔及国务卿杜勒斯被说服同意反对这个宪法修正案,但为了击败这个宪法修正案,艾森豪威尔政府又承诺美国不加入联合国人权条约。正因如此,美国对人权条约的批准很晚也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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