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艾明:体制教会与自由教会:问题、危机和可能的出路」正文
第一章 导言
基督教,无论作为一种严格意义上的宗教信仰,还是作为现代文明所依赖的价值、理念和法则的基础和来源,都堪称为世界历史的主导精神存在。若仅就目前全世界基督徒的数量和在全人类总人口的比重来看,民众的精神、价值和情感世界所受的基督信仰的影响也是有史以来最明显的。根据2001年牛津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世界基督教百科全书》:“就20世纪而言,基督教的发展早就令人吃惊地超出先前所有的预期。可以确定的是,世界基督徒的总人数出现了巨大的量的增长,从公元1900年的5亿5千800万到公元2000年的20亿。同样可以确定的还有,自1900年以来,基督教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宗教在所谓的第三世界,特别是非洲,已经被大规模地接纳。在第三个新千年来临之际,20多亿所有种类的基督徒已经占了世界总人口的33.0%之多。整个20世纪,事实上,基督信仰(Christianity)已经成为人类历史上传播最广泛和最具普世性的宗教了。可以说今天地球上有人居住的国家里都有基督徒和有组织的教会。因此,现在可以说,教会的普世性(oikumene),就其字义而言,真正实现了它的含义:凡是有人居住的地方,它都存在。
就中国而言,我们惊叹于目前几乎所有阶层都出现基督教信仰人群,若可以做进一步的观察,就一定会意识到错综复杂的表象背后所存在的严格的有序的可分类的类别存在。这是令我们明白为什么同为基督教的各种团体或社团始终存在着,趋同而不归一或者趋异而不变异等特殊的现象得以存在的深层次原因。就中国基督教而言,目前的事实,无论是经验类的观察所得,还是印象类的感受所获,不可否认的应该是,中国目前同时存在着两类教会组织。国家法律法规认可的基督教组织,即“两会”系统的教会(神学院校、教堂、圣职组织、各样圣事及其规范等)和被政府宗教管理部门界定为“私设聚会点”(即日常口语所言的“家庭教会”)系统的教会。
从西方宣教学研究来看,中国目前的基督教形态被分成四种:第一种为在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TSPM)和中国基督教协会(CCC)这一政府(国家宗教事务局)主导型的组织体系中登记注册的教会。就其信徒崇拜和宣信形态而言,除了极少数例外,大部分属于福音派传统,5.5万多教堂主要是在城镇里,有登记组织系统自己的神学院和圣经学校或培训中心培养出来的专职牧师和传道人牧养。第二类是被称之为聚会点的教会形态。这一教会类型主要是第一类的延伸,并依附于其系统。主要特征是有平信徒自理,遍布广大郊区和社区。第三类是未登记的家庭教会,他们在家里或写字间等,主要是城市新兴教会。第四类是在广袤乡村里的农村教会,是否登记或者获得当地政府承认不是重要问题,他们与城市里的有组织的“三自”教会和非登记教会也没有什么特殊的关系。当地政府对他们也是知道的。这一类教会最大的问题是缺乏受过正规神学教育的负责人,信徒们也无法辨别其信仰和宣讲是否为纯正或异端。这样的事实虽然存在多年,但今天依然还是构成足够引起国际关注和忧虑的核心问题之一,因为中国走向法治国家和世界经济与政治大国的趋势可能要改变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建立以来的以西方基督宗教的价值观和法律原则为主导的现行国际秩序。或者换一个明确的理解方式,人权、宗教自由和法治国家等,依然是中国与世界现行秩序之间的误解或冲突所面临的可能的核心问题。其中,基督宗教的天主教和新教诸宗就是我们亲自见证或生存于斯的实际议题。
本文的主题是,就基督教新教而言,“两会”教会(或曰中国教会、“三自”教会、官办教会、登记教会等等)和非“两会”教会(或曰“家庭教会”、“非登记教会”、“私设聚会点”等等),是否应该有一个神学解释学的分析和理解,然后,我们是否可以寻求出一个比较适宜的解决方案,使得目前的紧张关系获得解除,并在一个特定的平台上获得和解。本人认为,应该存在这样的一条可能的路径。解决的路径可能多种多样,神学解释学的视野中,教会教义学应该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参照。
我的具体论证步骤是,将“体制教会”(Magisterial Church)和“自由教会”(Free Church)引入我的分析中,并从教会教义学传统中,引入国家与教会、法律与信仰、权利与义务等一系列范畴,以期寻找到冲突和趋异的两大系统最终走向和解的有效路径。
最后的结论是,益国、益民、益教的唯一路径,就是重建历史教会的宗派传统及其教义和教制。
第二章 概念、问题与形态关系
首先,我们必须就各种术语和概念做出相应的分析和界定,以便我们可以在比较研究的过程中,能够进行明晰的理解和解释。其次,我们还需要进行具体的现实观察与分析,将我们所需要解决的问题放在Sitz im Leben中(即政府、社会和伦理体系所构成的框架内)做关系分析。最后,就我们的基本问题所存在的解决方案做出设计和预测。
“体制教会”这一概念目前尚未获得中国和世界华人教会学术界的认可,但是,在西方教会史上却早已成为一种特定的既存概念;“体制”作为一个限定词用来界定宗教改革时期以路德、慈温理和加尔文为主导的改教事业,即“体制型改教”,在基督教教义神学中,也将之与承传中古教会的神治政体(Theocracy)政制模式中的政教关系形态相连,即,基督教世界帝国(Christendom)。因此,作为上帝公义秩序维护者的国家,其本质上具有神圣性,因而,必须帮助教会去传达神圣的恩典。新教教会传统创立之初,改教家们基本上是持有这样的理念。
“自由教会”(Free Church)同样也存在于西方神学传统中,用以描述与前者不同,或对立、或相斥的基督教信仰群体或团体。从历史神学的层面来看,“自由教会”作为一个特定的神学术语,源自1843年一位名叫Thomas Chalmers的牧师,与其他474位志同道合的会众一起宣布脱离苏格兰教会(Church of Scotland),建立“自由教会”。其神学的特征是拒绝一切来自政府的控制、资助和关联。1892年,英国几大不从国教派(Non-conformists)系统开始接受这个术语,并将长老会、公理会、浸信会、卫理公会等联合起来,成立“全国自由教会协会”(National Free Church Council)。至此,在历史教会史上,继国家教会、民族教会(National Church)或属地教会 (Territorial Church)之后,从外在形态上,又一种新型的教会形态出现在西方历史上。与国家教会(State Church)如英国圣公会对比来看,这种教会组织完全脱离与政府的一切关联,其教职成员不再享有国家津贴、政府任命、民政权威等,而是彻底取决于教会成员的民主选择和自治。
就神学及其教会信仰表述而言,“自由教会”显然包含几大宗派和许多小教派。在现代法治政体中,以良心自由和信仰自由为守法尽责之特征,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源自近代脱离国家教会的众多自由教会。
那么,如何才使得政府免于对在人事、财务和政治关系等方面脱离政府直接控制或特权化照顾的教会所可能产生的疑虑、担忧和误解?历史地看,“自由教会”最初是特指完全回避一切与政治、国家、政府等有一切关联的重洗礼教派(Anabaptists),后来,这一教派的理念、价值取向和政教关系模式逐步涵盖了许多与“体制型改教”相异的教会组织机构和理念,即激进改教(Radical Reformation)。像后来的门诺宗、浸礼宗、弟兄会、贵格会和圣洁运动、五旬节教派和灵恩运动诸派等等,皆在神学理念、敬拜礼仪,特别是在政教关系的理解上有别于信义宗、归正宗和圣公宗等。尽管加尔文主义的影响通过清教主义(Puritanism)深刻地作用于后来三个世纪的自由教会各大传统,加尔文本身与路德一样,承传了圣奥古斯丁、圣安布罗修和英诺森三世等的基督教世界帝国理念和原则,将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关系界定在全能上帝的普世创造和神圣眷顾(Divine Providence)之下,因而确定了世俗政府对真理和公义的基本责任和义务。
根据Ernst Troeltsch 和S. Mark Heim等人的研究,我们可以将西方教会史上的“自由教会”划分为三种形态:
第一种类型,特指一切放弃或拒绝任何国家宗教或国家教会的信仰团体之原则。据此,真正的教会必须是“信徒们的教会”,即,明确蒙召决志,灵性生命明晰,发自内在属灵愿望的众弟兄姊妹们的团契而组成的教会。显然,这一重要的神学理念是源自宗教改革时期瑞士苏黎世的重洗礼教派,后来屡经迫害,以门诺会、弟兄会和浸信会等教派形式延传下来。若从基督信仰史的演化过程来看,宗教改革之前的威克里夫思想、胡斯运动和韦尔度教派(Waldensians)等皆可被视为这一教会理念的先导。被称为激进改教派的重洗礼教派坚称真正的教会应该是在世俗的政权内的志愿者的灵性团契,而非因着非灵性的欲求和需要组成的政治团体。这一传统对后世的最大影响与苏黎世的改教家慈温理之理性的人文主义的政教关系原则有直接的关联。慈温理受教于巴塞尔大学的神学背景中,伊拉斯姆的意志自由论理念便成为一个重要的环节。加尔文推动了慈温理之后的瑞士改教事业,他关于有效救赎论的教义等预定论系统,通过其学生和追随者而变成了后来的清教主义理念。于是,信徒的教会(Believers‘ Church)一下子就突破了早期重洗礼教派避世的圣洁小团契的圈子,而成为1555年《奥格斯堡和约》之后,整个西方世界基督教的最新景观。
尽管后来的体制型教会,如信义宗、归正宗(长老会)、圣公宗、卫理公会等依然与罗马公教会一样,实施婴儿洗礼,但是,在处理政教关系方面,信徒的角色和作用还是被极大地加以确认。这是加尔文主义对路德改教事业的继承和发展。这里面涉及一整套制度化的设计和安排,目的依然是防止教会进入两个极端,即或者完全受制于世俗的政权,或者完全由平信徒自行决定何为解释信仰的标准。
总之,在这一类型的“自由教会”里,美国历史的实践表明,清教主义将加尔文主义的基本教义以法律和制度的方式在北美特定的政治、社会和精神氛围中加以实施,从而形成了政教分离的历史格局,进而为民主、自治和宪政奠定了现实基础。可以说,美国所有的宗派,包括历史教会的主流宗派在这个意义上都是“自由教会”。
第二种类型,特指在英国19世纪一切有别于英格兰和苏格兰国家教会的那些独立教派形态。主要是在政治和财政方面,完全由信徒自愿奉献和民主自治,不依赖政府的优惠保障和诸般特权。严格地说,法国大革命之后严格实施政教分离的法律、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1789;1791)等反过来对英国的宪政和法治下的良心自由和信仰自由原则,也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这样的大背景中,国家教会日趋机构化和衙门化,以悔改、重生和蒙召为灵性追求的清教主义精神再一次使得英国新教教会出现新的教会形态。需要我们注意的倒是,在英国和美国历史上,脱离国家政治上和财务上管控与扶持,而又如何在法律和公共事务赢得政府和公众的敬意与信任,将是一个巨大的教义神学、伦理神学和法哲学的研究议题。这一议题的研究直接有益于中国未来的非体制型教会的合法性存在和发展。
第三种类型是在更广阔的范围里兼顾上述两种形态,同时又有别于欧洲的体制型教会。即,以公民社会的自治体存在于社会中,同时,以信徒的团契去承担起体制教会的基本理念,特别是加尔文主义传统对世俗世界的责任和使命。这就是说,以信徒为本的自治团契是这一类型自由教会的基本特征,而非在神学上排斥大公教会的信经、教义传承等。这一类教会最具特征的是以会众制的联席会议形态,即将长老制与公理制联系起来,使得以个人魅力为主体单纯的巨型教堂(Mega-church)独立教制变成全体信众的聚集式,在教义解释、圣职授受、圣礼和教纪等方面,都严格按照加尔文主义的议会民主议决式,而非俱乐部式、家族式或超凡的个人灵恩式为教会信仰的主导结构。
体制教会和自由教会在过去的两千年里一直此起彼伏地相互依存,就是因为它们都同一个渊源,即自早期教父时期就被认定的教会的普世性本质。随着19世纪大规模的差传运动而蓬勃兴起的中国基督教新教,表面上各样圣工完全超越了教会教义学的种种界定,但其深层次依然存在着神学的、政治学的和伦理学的差异和独特性。而政治学的特殊性,往往最容易被海外神学家和教会史学家的研究和观察所注意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