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向平:国家认同与私人信仰的互动

作者:李向平发布日期:2010-07-25

「李向平:国家认同与私人信仰的互动」正文

中国人和中国社会的宗教需求,往往以一种中国人特别喜好的扩散信仰(diffused religion)形式,而不会直接表达为一种制度宗教(institutional religion ) 的形式。前者可被认为是一种是私人信仰(private believe ),后者则是一种公共宗教(communal religion)格局。1

在此格局中,公共宗教是藉由着权力秩序,表达为国家机制的神圣化要求,同时也具有了强大的强制性特征;私人信仰的表达方式,则可以表现得比较自由随意,不拘时空,不太承受外在条件的限制,特别是这些私人信仰方式常以主导信仰与次级信仰之间,如儒道或儒佛间互补的现实呈现出来。因此,公共宗教与私人信仰之间的互动,主要是信仰者个人面对强大的公共权力秩序,镶嵌于国家神圣化的强大要求之中,以追随精神随意和个人意志的暂时自在。

时下里人们极为关注的宗教管理的法制化要求、及其政教关系的再讨论问题,应当是在公共宗教与私人信仰间变异出来的宗教领域,尤其是在1980年代后、在国家与个人间的新生地带所所呈现出来的政教关系变迁。这是中国当代社会所独有的宗教社会学现象。它导致了中国宗教的发展,在如何进入宪政建设架构的问题上,不得不制约于国家层面的神圣化要求以及私人信仰的群体性、或组织性的表达路径。为此,公共宗教、私人信仰以及信仰群体--即宗教组织的制度化,建构了一种特殊的三角变量关系。它们之间的大小、强弱、宽窄关系的任何变动,都会影响或制约了政教关系与中国信仰、中国社会宗教发展的内在关系。

为此,本文把宗教活动、信仰表达的空间资源、信仰群体组织化必须具备的合法性条件、中国人的精神信仰如何神圣化的基本前提等等,视为当代中国宗教与信仰体系必须具备的神圣资源,进而集中讨论这些神圣资源在国家、私人和社会三大层面之间的分配和使用状况,由此论述当代中国及其个人、社会、国家对于神圣资源的不同需求及其层次结构,如何打造了"宗教社会化"以及"宗教法制化"的语境和困境。

一.公共宗教在国家层面的神圣化要求

宗教的一个基本功能,就是如何使世间秩序得以神圣化,进而证明世间秩序的神圣化与合法性。

就中国宗教而言,一个悠久和强大的儒教传统,给予当代中国社会和中国宗教的最大影响,就是儒教信仰及其制度化要求,基本是因了公共权力秩序,而无法建构出制度型的宗教信仰体系。所以,中国人的主导型儒教信仰模式,一般就呈现为两大层次:一个国家公共权力秩序,一个是私人的、采用儒佛、儒道互补、甚至是礼失而求诸野的民间信仰方式。

近代辛亥革命之后,儒教信仰的制度支持体系已经消解,但儒教的信仰却被以私人信仰的方式,保留在个人的精神领域里。当近代中国的政治体制得以逐步建立之后,国家权力的合法性证明方式--神圣化的要求,却在不同程度上承继了儒教传统的最大影响,即把天命的合法性源头转变为意识形态与政治权力的契合,用富有政治思潮特点的"主义" 证明模式,替代了传统权力合法性证明的"天命"信仰2,从而在二十世纪中国公共权力建构的同时,也使国家权力秩序的建构,内涵了极其复杂并非常强大的神圣化要求。

这种神圣化要求,自觉不自觉地保留在1949年之后新中国政权发展的历程中。这一传统,不是宗教,却似宗教,甚至比制度宗教的神圣化要求更加强烈。它们并不具备制度宗教的组织特征,却依然对国家权力存有强烈的制度依赖,或者就出自公共权力本身所具有的合法性证明需要。这就是说,它必须把公共宗教的神圣化要求,紧紧地纳入自己的权力秩序建构过程中,想方设法地要从这种神圣化要求之中,获得合法性的证明资源。

更加重要的是,这一特征,决定了公共宗教在国家层面所内涵的神圣化要求,并不直接表达为宗教,而是一种以公共权力合法性的证明要求,以各种公共型象征符号、特别是对于神圣资源的配置和使用等方式来表达。因此,这些神圣化要求,直接依赖并且表现为国家公共权力的制度设置,进入了公共权力秩序。所以,国家权力秩序之中往往亦内涵了相应的神圣化要求。而这些要求的表达路径,大多不在宗教或法制的领域,却深深镶嵌在政治秩序及其公共权力的相关领域中。

在这里,应当深入讨论的问题是:公共权力及其秩序所必须的神圣化资源和神圣化需求如何满足?它们如何使用公共权力所能掌握的神圣资源,建构国家认同与政治认同?

其基本特点是,公共权力层面这种独特的神圣化要求,大多是以公共权力对中国社会神圣资源的把握为前提,并使用了公共权力分配和使用神圣资源的最大职能。因此,国家层面的神圣化要求及其建构模式,大多是依赖着公共权力的相关制度安排,而不是直接的表现为宗教管理和宗教资源的分配和使用。特别是因为这些资源的分配和使用,使它们不会进入宗教领域,而偏向于政教关系之中的"意识形态"领域,局限在公共权力的运作场域。

诚然,这一宗教-政治的社会学现象,已说明了国家层面的神圣化要求,不仅仅是宗教法制化的问题,而是一个内涵了政治民主化、宗教社会化的主题。所以,如何处理政治信仰、国家信仰与宗教信仰之间的张力?应当是当代中国宪政建设的两权分立要求3、政教关系的梳理方法,如何纳入社会化和法制化领域的最重要前提。

中国社会的宗教要求,在其公共影响力层面,常常借助于国家权力秩序。它对宗教资源的神圣化要求,最为直截了当。宗教运作的边界,故不以制度为界,而以宗教功能的表达为要求,随着不同层面的具体要求,可以突破已有的制度界限。倘若是国家公共权力的神圣化要求,它就有可能以其独特的功能需求,淡化甚至消解了公共宗教的制度设置;同时,也可能因为对此功能的需求减低或者消逝,而把这种原来具有的神圣化要求,以其行政权力加以抑止、或使其边缘化。这说明国家权力对公共宗教的管辖模式,实际上是公共宗教在作为国家权力的合法性证明功能时,常常要通过国家权力对神圣资源的分配和使用方式来实现。

因此,由于中国社会中公共宗教与私人信仰的彼此分别,促使宗教需求在国家权力与社会、个人等层面之间,大致建构了一种三角变量关系;而公共宗教及其对权力秩序的制度依赖,却又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成为这种三角变量关系之中的主要变量。就此而言,国家、社会与个人之间在宗教需求层面的互动关系,常常呈现为如下几种格局:

公共权力的宗教需求强大,社会的宗教需求就会弱小;

社会组织的宗教需求弱小,个人的宗教需求就会强大;

个人之间的宗教需求强大,宗教群体表达功能就弱小。

在此三种关系变量之中,国家与个人的需求最为强大,呈现一种非对称关系。正如在一个社会结构之中,如以弱小个人直接面对强大的国家机器,那么,个人就无法与国家机器直接对话、构成互动。一个常有的现象就是,各行其是,井水不犯河水。

然而,中国社会里却有一种很奇特的现象:公共权力甚至会与信仰者个人形成一种普遍的契合,甚至是一种不约而同的同构合谋关系。它们都不喜欢宗教信仰的群体格局,不太愿意把个人的信仰整合、建构为一个体系化的宗教。公共宗教喜欢这样,私人信仰亦是如此。虽然个人的信仰,却常与国家、秩序无涉,但求个人的精神解脱、个人的灵性满足,个人的利益回报,但是,私人的信仰与公共宗教之间的默契,即是在于私人信仰常常也不倾向、接纳于一个制度化的宗教体系,而在宗教生活层面就是对公共宗教最大的配合。因为,它们对制度宗教的需求都不强烈,因而才在私人信仰与国家认同之间具有了最基本的互动。

至于在社会层面,甚至包括了各类宗教组织,它们对于宗教资源的大量需求,则必须通过公共权力设置的宗教制度来获取。这就在公共权力的资源分配与使用层面,与社会与各类宗教组织构成了一种特殊的博弈关系。倘若国家层面所需要的神圣资源过于强大,社会与各个宗教的需求就会相应减少;反之亦然。惟有个人的信仰追求,局限在个人的利害选择和精神超脱,通常不需要组织化的神圣资源,从而能够在国家与社会的张力之间悄悄地获得一份自在。传统的说法,所谓儒道互补、儒佛互补,六合之外,方外之交、身在江湖云云,说的就是这是互动关系。它的信仰表达、行动关系都是处在制度之外、庙堂之外。诚然,这些信仰方式,对于固有的权力秩序大多是无动于衷的。

于是公共宗教与私人信仰构成了中国社会宗教-信仰的两极,两者的力量和关系可以同时呈现,更可以相互整合。一方面,这种整合,显示了公共权力借助于神圣化资源,得以建构的国家认同和权力认同;另一方面,则是扩散的、随性的、不需要组织化的个人信仰。然而,社会及其宗教组织对于神圣化的需求,如果得以充分满足和体现的话,个人的信仰往往就会被建构为群体信仰、变成了组织化的宗教体系,从而改变了公共宗教与私人信仰之间的固有对应关系,演变成为公共宗教与宗教社会之间的制度互动。伴随着这种互动,宗教的社会形态就会要求在神圣资源的分配和使用上,渐渐博弈出一种双方能够接受、彼此认可的方法出来。

然需指出的是,公共权力与宗教组织之间的关系,应当出自政治民主化、以及社会公共领域,因为宗教与法制的关系依赖于政治的民主化,促使神圣资源能够从权力领域之中"脱魅"出来,最终实现它的社会化,使神圣资源的分配和使用,成为社会领域和宗教组织自己的事情,而非公共权力的直接负担。所以,宪政建设过程中的两权分离的关系,本质上是属于社会-宗教及其信仰的民主化要求,不得不以权力祛魅、去其神圣化、还原公共性的过程作为最基本的前提。或可换句话说,公共宗教权力与私人信仰权利的两权分离,实在是有助于中国宪政建设的有效进程。

二.私人信仰的合法性与扩散型

公共宗教与私人信仰之间的互动,基本倾向是一种对应、而非对立的关系。公共权力的神圣化与私人信仰的扩散型,往往构成正比关系,显示为一种正比例关系的增长或减少。这在制度宗教资源极其微弱的中国社会之中,这是一种极其常见的现象。

最有意思的是--中国社会中的个人,很需要宗教-信仰,喜爱那种私人的、个人的、多元的信仰模式。这种自由的、松散的、不需组织化的信仰精神生活,成为大多数中国人在公共权力神圣秩序之中的个人空间。但这种私人的、多元的、个人的信仰,并非如现代欧洲宗教多元化、私人化的结果,而是公共权力强制神圣化的结果。个人信仰只能是个人的信仰,不允许构成信徒群体,不允许构成组织化的信仰群体,所以,方外之交式的儒道互补、儒佛互补,或者是山高皇帝远的民间信仰,惟有个人的精神追求和信仰利害,独善其身而已。当然,这里也会有另外一种可能,那就是当个人的精神追求,难以在这种强制神圣化秩序之中获得满足的时候,他们就会礼失而求诸野,另寻个人的信仰方式,即私人化、出离人间社会的精神解脱形式。这种中国宗教-信仰之间的公-私对应现象,我把它称之为"精神走私"。

这既是传统,亦是中国人的信仰现状。它们当然也不是所谓的后现代信仰方式,反对任何结构形式。实际上,它们都是传统中国人的扩散型宗教的继承人。经由扩散的宗教模式,而在当代中国社会之中表达为一种制度外的方外之交,非但不与强大的公共权力交往,而且是敬而远之,顺其自然,但求个人的精神慰安。

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种信仰空间是个人的,甚至是私密的。于是,就常有中国人认为,信仰是一种个人的隐私,获得了法律的保护,他人不得干预。因此,言及中国人的信仰现状,这是最难把握的中国宗教的社会学现象。如果要以欧美宗教社会学制度宗教的问题意识来面对的话,似乎难得其要领。

因为,中国宪法明确规定,宗教信仰自由。个人选择的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力量不得干预。所以,所有中国人的信仰自由,是具有合法性的信仰自由。在现有的五大宗教领域以内,无论中国人信仰什么宗教,他都将是一种自由选择和自由信仰。即使是民间信仰的选择,中国人却同样具有相当大的表达空间,尤其是在民间底层社会,民间信仰更是活跃、自由。由此而言,中国人的信仰很是丰富自由,几乎所有的中国人都有自己的信仰,曾经谈论的信仰危机现象,似乎已经消逝了。

可是,中国宗教社会化、中国宗教管理的法制化问题,究竟出处何在?不在信仰,即是宗教了。但是,信仰与宗教没有关系吗?为什么在公共宗教具有强大的神圣资源配置能力的时候,个人信仰依然能够自由选择,无碍大局?

最基本的问题,当然是个人的信仰选择和信仰表达。它们不需要什么外在的条件,无需神圣资源的分配和使用限制。个人能够直接面对自己的信仰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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