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裕生:原罪与自由意志──论奥古斯丁的罪-责伦理学」正文
提要:奥古斯丁对自由意志的追问不仅开辟了哲学的新维度,而且首先为伦理学奠定了新的基础,使伦理学不再仅限于充当“生活指南”,而是承担起确立人的绝对罪-责、绝对权利和绝对尊严的根据这一使命的学问,开始了伦理学的历史性转向。而奥古斯丁对自由意志的追问则完全是出于他对基督教“原罪说”的信仰和理解。如果说对自由意志的追问是对人的自由存在的觉识,那么对自由的这种觉识首先是哲学从基督教信仰开显出来的。对人的自由的全面自觉是近代启蒙哲学的核心精神,在这个意义上,奥古斯丁对自由意志的追问遥远地召唤了近代哲学。
一
有法律的地方就有罪的观念,因而,对诸如谋财害命、抢劫偷窃等恶行的惩罚都被看作罪有应得。人的行为是否被判定为有罪,是这一行为是否应被惩罚的直接理由。也就是说,罪的观念是接受和实施惩罚的前提。几乎有文明的地方就有法律,这在根本上意味着罪的观念存在于所有的文明中,或者说,所有的文明都有罪的意识。法律在各文明中的存在表明罪是人的一种可能性存在,一种要去承担惩罚与谴责的可能性存在。
但是,另一方面,除去犹太-基督文明外,在各大文明中,包括希腊文明,罪的观念也都仅局限于法律层面,而法律本身并不能解决自身的合法性的根据问题。这表明,在各大文明中,罪(die Sünde)这种可能性存在实际上并没有得到本源的意识与追问。因此,在奥古斯丁之前,罪的根据与来源并不构成哲学伦理学的问题。在古希腊,伦理学(哲学)有善恶(Gut und übel)问题,却没有罪-责问题。这种伦理学的使命就在于使人如何去恶从善,以便获得幸福。在这个意义上,有关善恶的伦理学也可以被视为“幸福生活指南”。在这种生活指南里,不仅人有善恶,事物也各有善恶(好坏),因此,人有人的德性,物有物的德性。但是,如果说法律必须从伦理学寻找自己的合法性的最后根据的话,那么“善恶伦理学”本身却无法回答这样一个问题:为什么可以判定一个入室盗物的人有罪,并要求他自己承起相应责任,却不能判定一头闯进他人花园觅食的牛有罪呢?
这表明作为“幸福生活指南”的“善恶伦理学”不足以构成一切法学的基础。如果伦理学停留在“幸福生活指南”上,那么,法学本身将找不到其合法性根据,这意味着一切法律判决在根本上都是成问题的。这首先不是指法律在对具体案情的量刑上的公正性问题,而是给人定罪这件事本身就是成问题的:既然不能给牛羊草木定罪──不管它们看起来是多么不好(恶),那么,凭什么可以给人定罪?
奥古斯丁在哲学史上的重要性就在于,他通过追问罪与责的来源和根据而开显出人的另一维更深刻的超验存在即人的自由意志,由此开始了伦理学从“幸福生活指南”向“罪-责伦理学”的转向。奠定在对自由意志的觉识基础之上的罪-责伦理学不仅使人在本性上区别于他物,而且使人在格位上与万物有别:因为有自由意志,人的存在才获得了正当性品格,也只有自由意志,人的存在、行动才有正当不正当的问题。奥古斯丁甚至说“没有自由意志,人便不能正当地行动”。[1]只是因为有自由意志,人才有道德上应当不应当的绝对格位,人的存在与行动才有正义不正义;没有自由意志,人的存在和行为与万物一样,都出自其本性,而出自本性的行为如何会有罪呢?如何有应当不应当的问题呢?石头没有自由意志,它从高处往低处移动完全是出自其本性的运动,因而无所谓应当与不应当,无所谓罪与责,正如由于石头没有自由意志而不能向他者敞开自己,因而没世界一样。那么,为什么有了自由意志才有罪与责的问题呢?或者问:为什么有自由意志才能对人判罪呢?换成一个哲学史的问题就是:奥古斯丁是如何进行伦理学转向的?
二
奥古斯丁提出自由意志问题,因而也即说他对自由意志的意识,与一个一直困扰他的问题直接相关,这就是恶的起源问题。但是,奥古斯丁要追问其起源的恶并不是作为“幸福生活指南”的传统伦理学意义上的恶,也即不是“不完善”或“不好”意义上的恶,而是要为这种“不好”承担起后果的恶。这意味着奥古斯丁所要追问的恶是一种隐含责任于自身的恶1 ,从根本上说,这种恶就是罪。不过,最后迫使和推动奥古斯丁提出自由意志问题的,不是人类日常生活中的这个罪或那个罪,而是作为人类众罪之源头的“第一罪”,这也就是《圣经・创世纪》里所记述的原罪。对恶的起源的追问把奥古斯丁引到了对原罪的信仰和“理解”。而他对原罪的“理解”则为一切罪找到了源头和根据,从而为对一切罪进行道德上或法律上的惩罚和谴责确立了根据,而这在根本上意味着为一切伦理学和法学奠立了可靠的基础。《论自由意志》在奥古斯丁思想中乃至在整个西方思想史中之所以特别值得我们重视,就在于它实际上就是对《圣经・创世纪》里的“原罪说”的理解和阐释,由此在哲学上把以《圣经》信仰为核心的犹太-基督文明所隐含的罪-责伦理学确立起来,从而开辟了伦理学的新时代。
因此,要回答上面的问题,这里必须首先讨论:奥古斯丁是如何理解“原罪说”。
与其他文明相比,罪在犹太-基督文明中得到了最深刻、最本源的觉识,因而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强调。在这里,罪被提到了如此根本的位置,以至人类的尘世生活被当作是人类为自己的罪而必须承担起来的惩罚,而整部人类历史则被看作赎罪史和救赎史。也就是说,人类的尘世生活和历史是从罪开始的,因为有罪,人类才有尘世生活和历史。这罪就是人类祖先亚当与夏娃犯下的“第一罪”,由于它开始了人类的尘世生活和人类历史,它也就成了此后所有人类必须承担起来的罪──尘世生活无非是人类必须为此“第一罪”而承担起来的惩罚,也就是说,这“第一罪”成了人类共同的“原罪”。虽然旧约《圣经》与新约《圣经》在许多方面有重大的差别,但在对“罪”的强调与维护上却是一贯的,其中隐藏的深刻意味将随着我们讨论的深入而逐渐被公开出来。
这里要进一步问的是,亚当与夏娃是怎么犯下这“第一罪”的?他们的什么行为被定为犯罪(Sündigen)?听从蛇的引诱而偷吃禁果。而偷吃禁果这一行为之所以被认定为(犯)罪,是因为这一行为背弃了上帝的吩咐而听从了比人自己低级的存在者的诱惑。也就是说,一个行为是否有罪,是否是一罪行,就在于它是否背弃永恒者而屈从可变者。简单说,罪就在于无视永恒者而看重可变者。[2]
而一个行为被判有罪,同时意味着它必受惩罚。因此,亚当和夏娃获罪之后被惩以逐出乐园,开始了人类必死且充满险恶的尘世生活,但是,这只是原罪的一个方面。原罪必受惩罚,但在承受这种惩罚中有可能被洗去。人类虽因原罪而不得不生活于尘世,但每个人仍可以通过自己的善举和上帝的恩典获得幸福和拯救,这是“原罪说”为人类打开的一个绝对未来。这意味着人的善行将得到相应的酬赏。因此,在“原罪说”里,隐含着一个原则性思想,这就是:“惩罚罪行,酬赏善举”是天经地义、理所当然的,是正义和善的体现。也就是说,“惩罚罪行,酬赏善举”被确认为一条绝对的正义原则。
在《创世纪》里,正因为“罚罪酬善”被认定为一条绝对的正义原则,人类因原罪才必须承担起充满忧患的尘世生活这种惩罚;同时,也只是因为这一原则,人类才有可能靠自己的善行和上帝的恩典而获得可靠的幸福和最终的拯救,也即才打开一个可靠而光明的未来。所以,“原罪说”在犹太教和基督教信仰里是极为核心的,它不仅设定了历史的开端,而且打开了终结历史的希望。
但是,现在的问题是,如何理解“(原)罪”本身及其所隐含的正义原则?《创世纪》只是把背弃上帝的吩咐而听从低级者的诱惑这一行为认定为罪,并且把惩罚罪行酬赏善行当作天经地义的。但是,我们又如何理解“背弃上帝的话语而听从有限者的诱惑”这种行为就是有罪的呢?我们又如何理解“罚罪酬善”原则是正义的呢?
我们首先要问:为什么“背弃上帝而听从有限者”的行为就是有罪的?上帝凭什么理由把背离其吩咐的行为判定为有罪?不求理解的信徒也许会回答说,因为人是上帝创造的,上帝是人的统冶者,因而人必须听从上帝的旨意,不听从就是犯上作作乱,是为有罪。问题是,既然人被创造为必须服从上帝的旨意,他又如何能够背离上帝的意旨呢?更具体问,他如何能够不愿意服从上帝的旨意(wie kann er nicht dem Gott zu gehorchen wollen)?如果他没有能力去不愿意服从上帝的旨意,那么他也就不会背离上帝的旨意,因为他是按“必须服从上帝的旨意”这个目的被造的。“原罪”的事实表明,人有“不愿意”服从的能力。或者说,如果相信“原罪说”,把原罪当作真的事实,那么,就必须确认,人有“不去愿意”服从的能力。简单说,人“能不(去)愿意”服从。
这里还有一个问题,我们知道,人背弃上帝的吩咐是受了他者的诱惑的,那么我们要问:人是否被造得有能力足以抵抗他者的诱惑?如果在被造的时候,人并没有赋得一种能力足以抵抗他者的诱惑,那么,这也就意味着人接受他者诱惑而背弃上帝的吩咐是不可避免的,是必然的,就好象石头被放到水里就会往下沉一样。但是,谁会因石头往水里沉而谴责并惩罚石头呢?因此,如果人因没有能抵抗住诱惑而违背上帝旨意就是犯罪,并且对此的惩罚是正义的,那么这意味着“原罪说”及其正义观本身隐含着这样一种认定意识:即人在被造时赋得一种能力足以抵抗他者的诱惑,也就是说,人有一种能力足以使自己“能不去愿意(不去想要)”诱惑物。
因为人有“能不去愿意”服从的能力,他才有可能听从诱惑者而背离上帝;同时也因为人有能力足以使他“不去愿意”诱惑物,而他却去愿意、追求诱惑物,从而背离上帝,所以他是有罪的。
现在急切要问的是,“能不去愿意”是一种什么能力?不管是“能不去愿意”服从,还是“能不去愿意”诱惑物,它指的就是人自己能够支配、主宰、决断自己意志(愿)的能力,而这在根本上也就是说,人有自由意志这种能力。因有自由意志,人的意志才是自由的:人在意志上愿意(意愿)什么和不愿意什么完全取决于人自己的意志的决断。也就是说,人有自由意志,人置身于自由意志,首先就是指人能够把自己的意愿完全置于自己意志的决断之下。人的自由意志这种能力是如此之大,以至于它能够决断不去听从它的创造者的旨意。既然可以对它的创造者说“不”,那还有对什么不可以说“不”呢!这是人的全部伟大品性之所在,然而,也是人的全部罪责之所在──对此我们后面将进一步讨论,现在要继续我们对《创世纪》的理解。
上面的分析表明,人在被造时被赐予了自由意志这种能力。人是按必须遵从上帝的旨意被造的,但同时人也被赋予了自由意志,即决断愿意服从或者不愿意服从的能力;上帝在造人时,也知道他会受诱惑,因为他是有肉身的存在,而不是纯精神的存在,但是,由于上帝给予他自由意志,使他有能力决断不去意愿、追求诱惑物,也即说使他有能力经受住诱惑,能够对任何诱惑说“不”。经上说,“你们受的引诱,无非是人普遍受的。上帝是信实的,必不让你们受的引诱超过你们能忍受的。”1其深意就在于:人赋有自由意志这种能力,这使他能忍受住任何引诱──至少我们可以对这段经文作此理解。
正因为上帝造人时,虽然要求人必须服从上帝的意旨,但同时给人以自由意志,因而把人是否愿意服从上帝的权利交给人自己,因此,上帝对人背弃天条的行为进行定罪,并施以惩罚,才是有理由的,才是正义的。一个行为之所以有罪,并不仅仅在于它背弃了永恒者,而且在于这一行动是出于意志的自由决断;实际上,也只有出于意志的自由决断的行动才会背弃上帝,因为在没有自由意志的地方,万物都各在其位,它们没有能力越出其赋得的天位。同样,一个行为之所以被定为善行,也并不仅仅在于它遵从永恒者的尺度,而且也在于它出自意志的自由决断与推动;在没有自由意志的地方,万物都按其赋得的本性存在,因而它们的存在或运动最多只是善的体现或象征,而不是善行本身。2我们也可以简单地说,一个行为之所以能被判定为善举或者罪行,在于它本来不一定就是它,而可能是它的反面。因有自由意志,人的任何行为都不是非如此不可,他完全可以决断其他行为。否则,判罪、惩罚、酬赏、正义就是不可能的。
所以,奥古斯丁问:“如果人没有自由的意志决断,如何会有罚罪酬善这种作为正义出现的善呢?如果一切都是在没有意志的情况下发生的,那么就无所谓罪行或善举,赏罚也就都是不正义的。但是,在赏罚里必定存在来自上帝的善。因此,上帝必定赋予人自由意志。”3也就是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