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敏:托起民主和法治的太阳」正文
华夏5000年文明史,不乏引以为豪的灿烂与辉煌,也不乏令人沮丧的挫折、灾患和劫难。中国历史上之所以多灾多难、祸患连绵,其根本原因就是从未冲破“人治”的桎梏,从未确立过以民主为内涵的“法治”的权威。
诚然,从禹刑、汤刑、九刑、吕刑,到秦律、汉律、唐律、大明律、大清律,中国古代的刑律汗牛充栋、浩如烟海,但它们均是至高无上、朕即国家的“真龙天子”控制臣民的工具。皇帝及其亲信超越于刑律之上,从来不受任何刑律的约束。黑格尔说得好:“专制主义的法制没有法的精神”。
20世纪初,孙中山及其同仁在辛亥革命胜利后按法的精神制定了一些法律,但在内忧外患、战乱频繁的中华民国历史上,这些法律只不过是军阀、政客们手中揉来揉去、随意撕扯的一纸空文。即使在千百万革命烈士用鲜血换来的包括改革开放30年在内的新中国编年史上,虽然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和颁布了如马克思称之为“人民自由的圣经”的相当一些法律,但从实际情况来看,一是法律体系至今不够健全和完善,这不仅表现在某些法律缺乏“法的精神”,没有充分体现民主与共和的科学内涵(且不说还有“文化大革命”期间“公安六条”之类的恶法),也表现在新闻法、政党法等基本法律“千呼万唤出不来”;二是法律的执行比法律的制定更艰难,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普遍存在。之所以如此,根本原因在于20年来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为目标的政治体制改革的明显滞后和搁浅,以及与其相伴随的党大于法、权大于法、滥用权力、以权躏法等“人治”阴魂的作祟。在某些大权在握者的眼里,社会公众只不过是个“屁”,体现公众意志、维护公众利益的法律则连“屁”也不如。他们所注重、所崇拜的,只有权力以及能赋予并保障其权力的主体和手段。
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作为市场经济价值体现的金钱的权威也如造山运动中的青藏高原一般勃然崛起。而且,由于政治体制改革滞后致使社会公众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严重疲弱,所以,受黑色利益、灰色利益的巨大诱惑和强劲驱动,一部分权力就同金钱沆瀣一气、巧取豪夺,结成了践踏法制、吞噬公众利益的丑恶联盟。在时下的中国,凡稍有判断力者都不难看到,以权谋钱、以钱谋权、权钱交易的恶臭浊流是何等猖獗,何等恣意妄为。可以说,由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所启动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建设的伟大历史进程,以及由其所决定的党和国家乃至中华民族的前途命运,正在受到权钱联盟的严重威胁和挑战。
从专制集权向民主共和、从人治(“党治”的实质也是人治)向法治的根本变革,是人类文明发展和进步之必然,是人民利益和国家福祉之根本保障。在这场伟大的历史变革中,每一个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该肩负起自己的应有责任。唐代大文学家的《阿房宫赋》云:“秦人不暇自哀而后人哀之,后人哀之而不鉴之,是亦后人而复哀后人也。”中国历史5000年来,新中国成立60年来,因缺少民主和法治而付出的代价和牺牲实在是太沉重、太巨大了。当代凡有良知、有血性的炎黄子孙,决不应该在权钱联盟的淫威面前怯懦畏缩、犹豫徘徊,让这个联盟阻遏民主和法治历史进程的阴险图谋得逞,让我们的后人对我们“复哀之”。
《国际歌》唱道:“从来就没有什么救世主,也不靠神仙皇帝,要创造人类的幸福,全靠我们自己。”这条历史唯物主义的真理,同样适用于当代中国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为目标的伟大历史进程。列宁就说过,什么是宪法?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真正承认这些权利的保证在哪里呢?在于人民中意识到并且善于争取这些权利的各阶级的力量。这个极为精辟的论断告诉我们,当人民群众还没有意识到、更不善于去争取自己权利的时候,规定人民权利的社会主义法律,只不过是一纸空文而已,它不可避免地要被权钱联盟所亵渎和蹂躏;只有当人民群众意识到并且争取自己权利的力量足够强大、足够智慧的时候,社会主义法律所规定的人民权利才能真正实现,权钱联盟才能因淫威无从施展而逐渐被扔到历史的垃圾堆里去。因此,每个真正关心人民共和国及中华民族命运前途并愿意为之奉献终身的共产党人,每个有志于维护普世价值、维护民主和法治尊严的公共知识分子,每个有良知、有血性、愤慨权钱联盟的炎黄子孙,最根本、最重要的责任和使命,就是用共和国宪法所赋予的各种手段和方式,唤醒人民群众对法律所规定的自己应有权利的自觉意识,促使和鼓舞人民群众按照法律规范有智慧地去争取自己的应有权利,并在实践中使他们的力量日益强大。
天地悠悠,红尘滚滚,历史正在发出热切地呼唤。只要我们擎起如昆仑般健壮的臂膀,挥动如雷霆般强劲的拳头,尽快砸碎丑恶的权钱联盟,就能托起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的太阳,拥抱中华民族无比灿烂辉煌的明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