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良臣:举报何以成“诽谤”、上访何以成“罪状”

作者:闵良臣发布日期:2009-05-14

「闵良臣:举报何以成“诽谤”、上访何以成“罪状”」正文

自己在一篇文章中说过,自邓小平决定中国要实行市场经济那一刻起,也就意味着中国必须与世界接轨,中国必将要走“全球一体化”道路,中国必将实行民主自由。这是大势所趋,是谁也无法阻挡得住的。现在有几个显然应该打引号的大小“知识分子”在那儿反对“普世价值”,其实很可笑。那些人哪里知道,早在一百六七十年前,那位写过风行世界的《论美国的民主》的作者、法国的托克维尔早就认识到:民主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必然结果,有自然法则的性质。请问有些人:自然法则啊,你抗拒得了吗?

之所以先有上面这二百来字,只是想说,几年十几年前或者更长一些时间,我们一些地方公安部门大约也违法胡乱抓过人,虐待过一些举报者、上访者,制造过一些冤假错案,或者因刑讯逼供致人死亡等等,只因当时没有互联网或说互联网尚未普及,报纸又是被绝对领导着的,因此一起起新闻事件发生了,人们却看不到“新闻报道”;因此,我们一说起这种事,也就只好从“近年来”说起了。就此而言,谁都不能不承认,我们的社会因不可抗拒的自然法则毕竟也还是在进步着。

以前的过去了,过去的也就让它过去,或说不让它过去又能怎么着――大家只有“向前看”。不过,现在的不能不说。虽然有了互联网,虽然有些地方政府官员已经意识到“要收敛”,然而,肆无忌惮的官员仍比比皆是,不然,一些地方的公安部门违法抓人、虐待举报、上访者,甚至对嫌犯刑讯逼供、将其殴打至死,以及制造冤案的的新闻也就不会仍然在各种媒体上频频亮相。

这种事件“个案”太多,性质又多有不同,很难在一篇短文中说得清,这里只说说举报何以成“诽谤”,上访何以成“罪状”这个话题,而且还只能是肤浅地“泛谈”。

近来引起热议的,是敝省灵宝市一位名叫王帅的小伙子,因在互联网上发帖举报家乡有关部门违法侵占土地遭到迫害一案。从王帅叙述及灵宝有关官员事后道歉可知,这又是一桩错案无疑。那么为什么会发生呢?有人可能会说复杂得很。其实一点都不复杂。王帅这样做,说到底,就是损害了某些部门的利益,而损害某些部门的利益,也就是损害了某些官员的利益,与灵宝无关,与灵宝人民更无关。损害了某些官员的利益,就是犯了大罪。若不是被报道出来,弄得天下人皆知,还不知这个叫王帅的小伙子要吃多少苦头呢。说起来,王帅真要感谢生在互联网时代,可以说就是无数网民救了他。

你说是那有关部门分不清什么叫“诽谤”吗?显然不是。在有些人那里,只要是你批评了他不想让你批评的,你举报了他不想让你举报的,你公开了他不想让你公开的,你就有错,乃至有罪,你就是“诽谤”。这些年,一起又一起所谓“诽谤案”,然后又道歉又赔偿,都是这样明白无误地在告诉着人们。而每起所谓“诽谤案”的被推翻,都不是哪个所谓被“诽谤”者提高了认识,而是迫于尚是有限的舆论压力不得已作出的一种“姿态”。由此我甚至有理由去想,假如没有王帅,假如没有互联网,灵宝人民的土地说侵占也就算侵占了,仅仅是只敢在网上发帖举报的王帅说被抓也就算被抓了,什么人能告诉我还有什么形式的监督管用?

正鉴于此,我也就敢于并且有理由说,只要还是现在这样一种体制,只要我们的政治民主没有大的突破性进展,没有新闻法保护舆论监督,中国社会这种“诽谤案”也就会无穷无尽。2004年春,安徽阜阳因“毒奶粉”发生“大头娃娃”事件,闹得满世界都知道,可不过四年多的时间,还不是又发生了更恶劣的同类事件。哪一个部门,哪一个高官有勇气站出来给全国人民,特别是给那些受害家庭一个合理的解释。没有。也不会有。那么,从此之后,是不是就不会出现“食品安全”这样的事故了呢,恐怕只有天知道――反正我是不相信的。

再说上访。咱只说个旧闻。

不知大家是否还有印象,六年前,就在京城,就在全国地方两会召开之际,明明是京城公安人员抓错人,可京城市“人民代表”却不去据理力争或说想办法把这受冤屈之人救出来,而是让所谓的“上访”者忍气吞声、违心承认自己是上访,而上访就等于犯了错误,这才得以恢复人身自由。单从这件事就不难看出那些“人民代表”实际上在“代表”着谁。大前提就错了,却想要个好结论,不说是痴人说梦,也是自欺欺人。当年新闻出来后,特别是通过《中国青年报》的报道,及一位叫石树仁的先生发表的评论《上访什么时候成了罪状?》(2003年2月12日《中国青年报》),在当时尚未有今天这样普及的互联网上也引起一阵“热议”。

无论是按照中国青年报发出的报道还是石先生的评论以及中国现有的宪法来看,上访都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既然是法律赋予的权利,而我们又一再喊着要“依法治国”,要建设一个法治国家,而又是在首善之区,为何要把依法行使自己权利的公民抓(不想说拘捕,太文明了,我们还没走到这一步)起来呢?简单地说,那就太简单了,一句话:抓人的人的大脑思维是“只服从上级指示”,而“上级指示”就是要他们“从维护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出发去考虑问题”。但你若问那些人为什么不去从遵守法律上考虑,为什么要执法犯法(自己认为那些无故抓人的人是在“侵犯他人人身自由”,而无故侵犯他人人身自由就是犯法)我敢说他要么是吱吱唔唔,要么还会“冲”你一句:你的不懂,关键时候,不,有些时候法律也要服从“上级指示”,服从这“安定团结”,或是服从几项什么原则。你还能说什么!你只能说自己真的“不懂”。这时候,你能说他是“法盲”吗?事实上他确实也不一定是,甚至他什么都懂,就是不懂“依法治国”――不,依法治国他也懂,就是一遇到比依法治国还要大的事情(我们居然还有比依法治国还要大的事情,说起来真是笑死人),他就不想依法治国了,他就不敢依法治国了,因而他也就不能依法治国了。再说,法律不会批评他开除他,也不会奖励他提升他,但上级会。我有时候想,在中国,什么时候“依法治国”真正高于一切了,真正让法律说话,也就没有这么多“新闻”了。

当然,就眼前来说,这还不是根源。根源说出来可怕,是那些“人民代表”以及目前选举这些人民代表的实际“制度”。为什么要打引号呢?因为我们事实上不是按照,或说不是严格按照选举法的选举制度来选举人民代表的(还不说连选举法都有修改的必要)。可以说,我们相当数量的人民代表体现的都是地方上一些领导者的意志。既然这人民代表体现的是领导者的意志,就该只叫“领导代表”而不应也不能叫“人民代表”。这一点,只要你读一读这些年来有关媒体刊登的报道,就知道闵某人并非在信口开河胡说八道了。可我们现在非要这样不实事求是地叫,你又有什么办法?当然,如果有人急了,说领导意志就是人民意志,因此就算是叫领导代表也等于是人民代表,那我一点办法也没有,只有退避三舍,悉听尊便。

为什么说这种只体现“领导意志”的“人民代表”是“上访成罪状”的“根源”呢?你想啊,既然这“人民代表”只体现某些领导的意志,那么,一些地方上选出的政府官员就有可能并不是想着代表人民利益的人,而政府各级部门的领导不是通过真正的人民代表选出而是上一级政府机关任命的,那么这部门领导又如何会去想着“全心全意”为人民呢?你又叫他手下的那些人如何能贯彻中央要依法治国的思想呢?又如何不会去认定上访的人就是“坏人”,而对这种“坏人”还会“手软”呢?再说白了,我们的大小官员,其中包括这“人民代表”(其实如今的人民代表里没有几个不是身兼官职的了),事实上都只是对他的领导负责而无需对人民负责,这样,你叫他又怎么能去想到如何代表人民?

这就是现在我能说出的“举报即诽谤”、“上访成罪状”的根源。

2009-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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