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弘毅:宪政:中华民族复兴的要求

作者:陈弘毅发布日期:2009-01-05

「陈弘毅:宪政:中华民族复兴的要求」正文

三十年前,我是香港大学法学院二年级的学生,当时我和我的同学对于中国的法制一无所知,法学院没有任何关于中国法的课,所有老师都是外国人。对于我们的祖国来说,过去三十年是翻天覆地的改革开放的三十年,是中华民族自从19世纪鸦片战争饱受欺凌、对自己失去信心,而重新崛起、恢复自信心的关键的三十年。对于我个人来说,这三十年是寻找自己作为中国人的身份的三十年,是学习关心和认识祖国及她的法制发展状况的三十年。

有幸的是,身在香港的我不单是这三十年来中国法治进程的旁观者,更有机会成为参与者。我在1984年2月开始任教于香港大学法学院。1984年9月,中英两国发表《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1985年《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起草工作展开,作为一位年轻的讲师,我开始参与研究有关的法律问题。1997年,香港终于回归祖国,作为一位法学教授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基本法委员会的成员,我有缘参与了一些关于“一国两制”的实施的法律问题的讨论和处理。参与这项具有历史使命感的工作,我为之欣慰。我感觉到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制定和实施在我国现代宪政史上是有一席之地的。这部《基本法》既涉及中央政府和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权力关系,又涉及特别行政区的人权保障、司法独立、法治、分权制衡、民主化等问题。我认为“一国两制”的成功实施,本身就是一场成功的宪政试验,对我国的宪政建设有重大的积极意义。

在过去三十年,我国的宪政和法治建设的成绩,正如经济发展的成绩,有目共睹。但是,从宏观的“大历史”的角度来看,三十年是很短的时间。有名的历史学家黄仁宇先生在1993年发表《中国大历史》一书,回顾了我国几千年的历史,也特别分析了我国现代史的结构和发展逻辑,我特别留意他的这一段话:“我们想见今后几十年是从事中国法制生活人士的黄金时代。他们有极多机会接受挑战,尽量创造。”如果这个宏观历史视野是对的话,那么过去三十年不过是我国现代史上法治和宪政建设的黄金时代的开端,这些建设和这个时代还要持续几十年。

这种对于法治建设的宏观思考,和我国政府对于中国经济发展的思考不谋而合。胡锦涛先生在去年中共十七大的报告中指出,要在2020年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他说,“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还需要继续奋斗十几年,基本实现现代化还需要继续奋斗几十年。”这个在几十年内实现现代化的时间表是否也适用于我国的法治和宪政发展呢?这是值得我们深思的。

“现代化”这个概念有一个基本假设,就是现代的东西比古代的或者现代以前的东西更加先进、更加美好,因此,现代化便是一种进步。在科技的领域,现代化的概念是最明显适用的。在经济领域,现代化表现为物质文明的进步,所以在当代世界,有所谓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分,这个区分建基于各国的国民生产总值和人均收入,也就是经济发展的水平。中国是发展中国家之一(我国自身不仅承认并也一再强调我们是发展中国家),它的经济发展或者经济现代化的水平仍然远远落后于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我认为值得深思的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区分是否也适用于法治和宪政的领域,也就是说,我们是否可以对不同国家的法治和宪政发展的水平做出评估,从而做出结论说,某些国家的法治和宪政发展的水平比其他国家更高。

我个人认为,不同国家的法治和宪政发展的水平的确有所不同,所以正如在科技和经济领域一样,在法治和宪政这些制度文明的重要元素方面,也存在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区分。我这个论点的前提是,法治和宪政是普世价值,是对全人类有普遍意义的制度文明元素。

匈牙利宪法学家Sajo教授曾经说,“宪政主义的宪法的出现,不是为了追求一个幻想或者乌托邦,这种宪法所反映的,是对于先前的(非宪政)政治制度的恐惧,这种宪法的理想,就是脱离以前的因为没有宪政而造成的苦难。”日本宪法学家杉原泰雄说,“宪法是对充满苦难的生活经验的批判和总结。从宪法史中,我们可以看到人类为了摆脱苦难而产生的智慧。我们学习宪法,就是为了学到这些智慧,为了我们的未来而未雨绸缪。”虽然这两位学者一个是东欧人,一个是日本人,但他们写出的这两段文字完全适用于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历史经验和教训。回顾“文革”时代,举国之内无法无天,法治和宪政被践踏在地,国家和人民经历史无前例的浩劫,所以邓小平等领导人在文革后,基于对文革时代国人的苦难的反省,才决定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并制定了1982年的宪法,为我国宪政建设奠定了一个稳固的基础。1982年以后,每次修宪都有明显的进步意义,有助于逐步提高我国的法治和宪政的水平,例如规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保障人权和财产权等。

西方政治学家Karl Loewenstein在1957年的一本著作里对三种宪法做出区分:就是名义上的宪法,文字上的宪法和规范性的宪法。规范性的宪法的特点,是由宪法控制政治权力的行使,而不是反过来由政治权力的行使来控制宪法。当代西方宪法学家Vicki Jackson和Mark Tushnet在2006年出版《比较宪法学》一书,其中一章的标题是《有宪法而无宪政》,就是说,在一些国家,宪法的制定虽然受到重视,但它只是一个象征、一个理想的表述、一份政治宣言,而不实际发挥限制和规范政治权力运作的作用。我个人认为,宪政所要求的宪法,就是Loewenstein所说的规范性的宪法,也就是限制和规范政治权力的宪法。

为什么需要限制和规范政治权力的行使?西方近代政治和法律思想史所提供的答案是,政治权力是可能被滥用的,绝对的权力可能导致绝对的腐化,所以需要限制和规范政治权力的行使,以防止权力的滥用,以保障人权不受侵犯,以保证政府向人民负责。关于如何通过各种制度性和技术性的设计,去达到这个目标,西方近代宪政史提供了丰富的经验。在当代中国,法治和宪政的水平相对于西方仍然比较落后,所以学习和借鉴西方在这方面的经验,将仍是国人在可见的将来的重要工作。

我近年来在学习20世纪新儒家思想家的学说,我越来越觉得,在法治和宪政方面学习西方的经验、制度和技术,实现宪政,不但与中国文化的主体性和我们的民族自尊完全没有矛盾,而且更是中华文明全面复兴的伟大事业的要求。在1958年,唐君毅、牟宗三、徐复观和张君劢四位儒学大师发表一份《为中国文化敬告世界人士宣言》,在宣言中他们一方面主张复兴中国传统文化,尤其是儒家文化;另一方面,他们同时主张接受西方文化中的科学、民主和宪政思想,认为这样可以“使中国人之人格有更高的完成,中国民族之客观的精神生命有更高的发展”。他们甚至说,在中国发展民主、建立宪政,是中华文化传统的内在要求。牟宗三先生说,法治、宪政、人权和民主虽然“先发自于西方,但是只要它一旦出现,它就没有地方性,只要它是个真理,它就有普遍性,只要有普遍性,任何一个民族都该承认它。”徐复观先生说:凡是真正了解中国文化、尊重中国文化的人,都会明白在今天为宪政、为民主而努力,是中国文化自身所必须的发展。在一篇题为《为生民立命》的文章里,徐复观先生对宋代儒家张载的名言“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继绝学,为万世开太平”所做的现代诠释是,在当代为生民立命,不单包括促进他们的道德人格的修养和成长,也应包括促进他们的人权、自由与平等。他说,“从教化上立人格的命,同时从政治上立人权的命,生民的命才算真正站立起来了。”他又说,“假使孔孟复生于今日,亦必奔走呼号,以求能先从政治上为生民立命。……论中国文化而接不上这一关,便不算了解中国文化自身的甘苦。欲融通中西文化,首先必须从中国文化已经内蕴而未能发出的处所将其迎接出来,以与西方文化相融通。”我谨以徐复观先生以上这句话,与大家共勉。

上一篇 」 ← 「 返回列表 」 →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