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默:“政治伦理”刍议」正文
最近闹得全国乱轰轰的一件匪夷所思的事是:一位北京年轻人杨佳跑到上海,杀死了六位无辜警察,重伤四位,一审被判死刑,无论依情依理依法,看起来应该毫无疑义,却引起了一阵社会风波,居然有人呼吁为其实行“特赦”,有人还征集到为其请命的上万人的签名,大多数网友和部分媒体的舆论竟倾向于同情杀人犯,称其为“义士”、“大侠”。这件事可说是中国旷古未闻之奇事,真令我眼界大开。难道自古就认同“杀人偿命”这条不成文法的中国人,如今真就落到了如此的非理性和丧失是非观念的境地?怎么会与从汶川地震到全民办奥运中体现出来的中国人的善良和爱国精神竟有那么大的反差,问题到底出在哪里?
被告父亲聘请的律师代被告拟就了上诉书,大意是:法庭认定被告此前曾与警方发生的冲突与被告后来的杀人行为无关,显然不符事实,并导致了冲突另一方即相关警察没有作为证人出庭;质疑法院设定精神病鉴定机构的做法(据《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应该“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以及此鉴定机构的专业资质(并非精神病医院,而是一家研究所)和鉴定程序(两天内就匆匆作出了一般需要一个月才可能作出的精神病结论)的合法性;没有依法提前3天公告开庭时间,临时赶到的记者们因旁听席已为警方人员占满而不被允许参加旁听,实际上没有依法实行公开审判;被告母亲在案发不久即在被警方询问后神秘失踪,经其妹报案至今仍无音讯,却由司法方以她的名义为被告提供了与司法方有着利益关系的律师,而被告父亲聘请的律师却被司法方拒绝,连会见被告的要求也不被认可。上诉书认为司法当局多处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导致“程序非法”。从媒体上我们得到的消息大致与上诉书相同。
人人都知道,兼听则明,所以,禀持理性的人们还无法判断上诉书和媒体所陈事项的全部真实性,只有司法方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事实予以公示,才能让更多的人得以进一步判断。但显然以上事项有一些的确是否认不了的,谁又能再相信司法方的公示或辩解呢?于是,我们就陷入了一种悖论怪圈。
让我们看看前些年发生的一些司法事件:2003年的一个尽人皆知的案例是公民孙志刚,一位刚毕业的大学生,无缘无故地,三天之内被人在公安局“收容站”里活活打死。也在这一年,监狱里偶然发现了一位没有亲人的广西农民,从1974年被关进玉林公安局,监禁了整整28年,虽然天天给他送饭,却谁也不记得他当年犯的是什么事、判了多少年了!多方调查,才知道当初他曾被政府动员到山上检拾据称是敌特散发的反动传单,他没有找到,自己却以企图散布反动传单的罪名关进去了。当他被放出来时,这位当年英俊的小伙子,已经变成目光痴呆弯腰驼背的老人,失去了说话的能力。这类事举不胜举。一位辽宁的小业主,积累了百万家产,他的商店,却被推土机在一夜之间推得个精光,而讨不到任何补偿。因此而妻离女去,自己沦落为乞丐,在北京护城河边搭了个窝棚,苦苦告状16年。这些事可都是登在报纸上的,对于整个情况而言,不过冰山之一角而已。
就拿今年的事来说,瓮安事件、孟连事件、毒奶事件、泄坝事件、深圳无照歌厅大火事件……层出不穷,有些涉及到警方与群众的对立,许多也被人有意掩盖真相,信息不公开,甚至酿成群体事件。事实上,近十几年来,中国发生的群体事件在迅速增加。1993年全国共发生8709宗,1999年超过32000宗,2003年60000宗,2004年74000宗,2005年87000宗,十年上升近十倍。照此速率,很快就可以达到每年几十万宗。同时,上访也呈上升趋势 。
记得华国锋在打倒“四人帮”以后曾经说过:我们的人民是世界上最好的人民。为什么“最好的人民”却被某些人越来越看成为“刁民”了?有些地方就贴出了例如“严禁越级上访”的标语,听说某些犯人的判决书上还有这样一条“罪名”――“多次越级上访”!
一方面,我痛心于政府公信力的继续流失;另一方面,我为我们的人民的好上加好――维权意识的觉醒而欣慰,但是,我又为我们的人民还没有学会掌握依法维权的尺度,社会上充斥着一种戾气而担忧。
引起群体事件的原因十分复杂,主要是群体(工人、农民、市民)维权,更值得思考的是由完全偶发的事件所引起,哪怕是一件小小的、警方的处理并无不当的事,往往也会聚拢起一大群与事件并无利害关系的人,不问青红皂白,矛头全都指向警方。轻者殴打警察,中者砸烂警车,重者烧毁公安局。有时,还有黑恶势力趁机介入,扩大事态。警方则处于极其不利的地位。如果处理稍有不当,动用武力,事件还会越闹越大,当地政府与群众的积怨便会更深,为下一轮的群体事件蓄积能量。从瓮安事件中,这些都得到了充分的表现。
其实,本文开头提到的案子本身并不复杂,起因也不过是一件小事,却引起了如此的轩然大波,与瓮安事件有很大的相似性。杀人犯当然是被告,但造成社会负面反应的主要责任方却是有关司法当局的程序不公。我相信绝大多数公众的本意,并非在于为杀人犯开脱,就连被告的父亲也说:“杀害无辜警察,依法追究他的法律责任,我没有任何异议,并表示强烈支持!” 他和被告的姨妈还说;“还原此案前因后果和全部事实真相,让被告心服口服地认罪伏法!让不明不白无辜枉死的六位好警察死能瞑目!让七个人的生命不致白白逝去,才能使各方引以为戒,产生惩前毖后的社会效果!”不能不承认包括被告的亲人在内,公众并非存心要与司法当局为难,只要处理得当,相信形势不会向着恶性的方向发展。
我相信多数参与者主要是在一种“移情”心理作用下的借题发挥,以表达对社会长期不公的不满和发泄。发泄当然欠缺理性,却反映了政府公信力的严重缺失。正如瓮安事件时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指出的:侵犯群众利益的事情屡有发生,而在处置这些矛盾纠纷和群体事件过程中,一些干部作风粗暴、工作方法简单,甚至随意动用警力……群众意见很大,不但导致干群关系紧张,而且促使警民关系紧张。
常常是,每当事件发生,当地警察在上级的命令下,总是被迫推到最前线,形成警民对峙。实际上,某些情况下,警察已不自觉地成了少数人包括当地不法官员和例如不法开发商、矿井承包商等既得利益者的工具。这类案件,通常都是两极(贫富、弱势与强势、多数与少数、守法与违法)分化的反映。邓小平曾经说过:“如果导致两极分化,改革就算失败了。”他还发出过警告:“有少数人富裕起来,但大量的人长期处于贫困状态,中国就会发生闹革命的问题。”
上诉书的一段话更引起了我的注意:程序非法导致了无数冤假错案,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刘少奇被非法剥夺国家主席职务,冤死狱中,邓小平也数次被非法剥夺职务,遭受严重迫害。在我看来,这都是典型的“专政”思维的反映。“专政”是什么,就是先“打翻在地,再踏上一只脚,让他永世不得翻身”,就是“暴力的行动”,简而言之,就是不讲程序,不讲理法。而直接实施“专政”者则是警察、军队和被利用的左派、红卫兵、造反派、“革命群众”等等。这种意识形态,最直接的精神资源就是当时执政者长期宣扬的“政治伦理”。
今年是我们进入了改革开放新时期的三十周年,但这种过时的“政治伦理”却仍在一些情况下惯性地运行着,令人不禁想起张奚若1947年在回答“中国要如何才有希望”提问时公开发表的那段话。针对国民党政权,他说:“在这个政府垮台以后,政治是否上轨道,虽然不容易说;但在这个政府垮台以前,政治决无好的希望,却是无法避免的结论。”只要把话中的“政府垮台”换成为“体制改革”,便完全适用于今天。
体制改革难点多多,其中最容易做到效果也最明显的则是信息公开和舆论监督。温家宝总理最近在纽约说:“信息公开对于政府来讲,重要的是政务公开,也就是说让我们政府的运作透明,在阳光下进行。”谈到中国存在的官商勾结和官员腐败问题,温总理说:“让人民来监督政府,让人民提出批评意见,接受人民的监督,这就需要发扬民主。……最重要的就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使司法独立和公正,这些都是我们十分关注的问题。”“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社会的公平正义、才能保证我们的国家是一个有道德力量的国家。”
《论语》有言:“子贡问政。子曰:足食、足兵,民信之矣。子贡曰:必不得已而去,于斯三者何先?曰:去兵。子贡曰:必不得已而去,于斯二者何先?曰:去食,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孔子认为,“信”,也就是我们说的公信力,是政治伦理中最最重要的。
显然,上海已经失去了重建政府公信力最好的一次机会,或许,这也是旧的政治伦理惯性运行之一例。这次失误所造成的社会危害,要远远超过一个杀人犯所造成的;而充分实现程序公正的意义,也远远大于处死一名杀人犯。否则,从小的方面说,六位好警察就白白地作了毫无意义的牺牲,更多的好警察受污的形象也得不到洗刷,他们将是程序不公的最大受害者;从大的方面说,从汶川地震和奥运的成功举办好容易重建起来的人民的团结和政府公信力的上升,以及国际形象的好转,将面临再一次风险甚至丧失的危险。
笔者衷心希望,事件的合法解决会成为中国政治史上的一个重大标志,标志着中国政治伦理在改革开放三十周年的重大转折。黑格尔曾经说过:“当人们说善推动了事物发展的时候,他们是说出了一个伟大的真理,然而当人们说恶也推动了事物发展的时候,他们是说出了一个伟大得多的真理”。
有句阿拉伯名言说:“人生包含两部分,一部分是往事,是一场梦;一部分是未来。是一点儿希望。”
注释:
(1)引自《中国的骚乱事件与管治危机》,于建嵘2007年10月30日在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的演讲。http://www.tecn.cn/data/detail.php?id=16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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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0日补记:
10月13日,“杨佳袭警案”进行了二审,将择日宣判。
二审在程序上比一审有相当改进:取得被告的同意,辩方律师已更换;辩论激烈,历时7个半小时;庭上播放了事件初起时被告因小事遭警方盘查的完整录音;旁听席扩大至130余个(一审只有40个),允许公众参加,被告的父亲和姨妈及30家媒体包括3家香港媒体都参加了旁听。
但二审拒绝了律师提出的重做精神司法鉴定的要求,公安方面也仍未说明被告母亲的下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