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思余:重建家园理当包括重建地方政府的合法性」正文
当我们在反思检讨抗震救灾的种种得失之时,其中必须考察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政府的合法性问题。就这次抗震救灾而言,中国的国际形象大为改观,国际地位也空前提升,中央政府的合法性得到了进一步的稳固与提升。然而,地方政府的合法性却出现了一些值得我们深刻反思、乃至高度警惕的方面。我们不妨先看看近日媒体报道的两个案例:
案例一:绵竹市长下跪,遇难学生家长全不理睬
绵竹市五福镇富新二小的教学楼在地震中坍塌,造成127名小学生不幸遇难。5月25日上午10时许,在绵竹通往德阳的德阿公路上,在地震中遇难的富新二小127名学生的家长组队前往德阳市委反映问题。面对行进的人群,绵竹市委书记蒋国华极力挽留这些家长,不要其徒步前往德阳。当队伍走到绵竹中心广场处时,蒋国华突然跪倒在队伍旁,挥着手请求家长们留步,“请相信绵竹市委能够解决这个问题,不要走了!”面对蒋国华的下跪之举和呼喊,家长们都没有理睬而继续前进。
案例二:福建商人拎28万现金,徒步灾区逐户发放爱心款
福建晋江商人赖金土,提着28万元现金徒步到灾区,挨家挨户给最困难的灾区群众发放现金,从几百到几千元不等。夜宿农村,甚至为多发一户宁愿挨饿。赖金土一般是先找村主任要最困难户名单,然后挨家挨户找上门送上爱心款。因需要救助的灾区群众太多,赖金土只能走一个村算一个。四川灾区的农村流传着他的故事,就连成都街头的出租车司机,也都在说着他的故事。
针对以上案例一,我们免不了诸多质疑:为何市长都下跪了,遇难学生家长却不理睬?市长的权威性在哪里?市长承诺的公信力又何在?针对市长下跪却不理睬,这绝不是遇难学生家长一时的情绪冲动,恐怕反映的是深层次的市长、市政府的合法性问题。也反映了地方政府在如此灾难关头,针对遇难者,特别是大规模的遇难者,理当重点推进的安抚人心和慰问工作尚欠火候。等到遇难家长拍案而起,再来做出一些所谓的承诺,如何叫人信服?易言之,遇难学生家长不理睬下跪的市长,这恰恰是政府合法性走低的最好明证。
商人的时间总是宝贵的,赖金土为何要花上好几天的时间,只身前往灾区、亲自将爱心款发放到群众手中?他甚至也不让村主任参与,只是从其手中要到最贫困的家庭名单。为何他不选择通过各种渠道捐款?为何他不选择将爱心款送到地方政府、村两委或者村民小组长手中,再通过他们发放给困难村民?为何他坚持只身徒步,到处遍撒爱心,力争让更多的人尽可能感受即时、真实、不折不扣的温暖,而不是随便找个受灾群众安置点,再顺便提高一些标准,即可迅速将其派完?
诚然,这一切的一切,业已充分说明,包括赖金土在内的相当多的善举,他们并不相信爱心款一旦经过政府、基层组织的手,能够确保即时、足额、不折不扣地分发到受灾群众手中。就是能够到达底层政府或者基层组织,他们还担心我们的地方政府和基层组织会不会以各种名目或者变相地将这些善款挪作它用,或者截留、侵占等。
其实,对上述这些问题的反思,就关涉到政权的合法性、正当性的问题。我们对社会如何组织、如何运转的理念、价值、态度和假定,以及对政府的期求、愿景、忧心、恐惧,共同塑造了我们心中的政治(政治文化)本身。正是这些价值、符号和信仰决定了人们对既定政治过程、对现实的政治组织、对既有的当权者的态度,也至关重要地影响着人们对其所处政权、所处政治空间的态度,尤其是对既定政权、现有政治空间的正当性、合法性的认知。因而,正当性、合法性也就成为政治稳定的关键要素,它也是政权可持续发展、可良性运转、可走向成功的根源所在。
时至今日,人们主要不是从抽象的意义上来讨论为何人们应当服从国家,而是讨论他们为什么事实上有服从某个国家、既定当局、统治体系、权力格局的行为。什么条件或者何种程序促使人们视权威具有正当性,进而可能支持该政权维系稳定?比瑟姆(Beetham)指出,只有满足三个条件,权力方可谓具备合法性。其一,权力必须根据既定规则来行使,不管这些规则是正式的成文法典,还是非正式的传统、习惯、惯例。其二,合法性必须根据政府与被统治者的共同信念来证明其合理性。其三,合法性必须由被统治者一方同意的表达来呈现。
在这三个条件中,第一位的、也是最重要的当然是权力必须守法,权力必须按规则运作。这是前提,也是关键。诸多的合法性流失、乃至合法性危机大抵都是由此引起。对于一个权力运转不规范,专治民不治权、多治民少治权、狠治民软治权的权力结构来说,这一点尤其重要。或许这也就是为什么我们强调依法治国首先要依法行政,依法行政首先要依法治权、依法治官,而不是依法治民的一个重要原因。
质言之,合法性是政治稳定与政权存续的关键。因而,一旦合法性备受怀疑或者遭到消解,其后果将是严重的。对于被治者而言,是骚动、抗争、暴乱、革命;对于治者而言,则是镇压、监禁、杀戮、改良。由此可见,维系政权的合法性,巩固政权的权威性,是政权可持续、权力可发展的要义所在。这一点,无论是对于国家,还是对于地方政府来说,哪怕是对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来说,概莫能外。
从这一意义上来说,灾后重建,理当包括地方政府的合法性建设。或者说,合法性建设理当成为灾后重建的题中应有之意。借此灾后重建契机,地方政府理当将合法性建设提上议事日程。我们不仅要重建灾民失去的美好家园,还要建设我们政府失去的或者说原本并不存在、或者有限存在的合法性。当我们这样来理解灾后重建之时,或者更能够体现灾后重建的深层次意蕴。或许,这一点,比单纯重建灾民的美好家园更为重要;或许,这一点,也是灾民内在的呼唤与深深的呐喊,或许,这一点,也是推动我们政府自身建设不可错失的良好契机。
2008年6月4日早上八点半完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