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松泉:司法考试的资格问题」正文
近日有湖北的毕业于某党校的人士因为其党校毕业文凭不被认可参加司法考试而将司法部和教育部告上法庭,他在党校获得本科文凭,但据说按照现在的有关规定,没有参加司法考试的资格.
党校的教育不属于国民教育系列,所以,党校的文凭应该有别于国民教育系列的文凭.众所周知,中国的高考制度是非常严格但也相对公正的考试制度,即使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和其他类型的成人高校,其招生考试制度相对比较规范.因此,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中,人们对国民教育系列的文凭还是相对比较认可.这不仅仅是教育部门的自私自利行为,而是有其合理性的.反观党校的教育,虽然中共是执政党,而且近几年来党校在自身建设方面特别是提高教育质量方面取得很大进步,但是,从法理上来说,那是政党办的学校,它与国民教育还是有非常大的区别.在中共为执政党的条件下,党校文凭已经发挥着非常大的作用,特别在公务员系列,这可以理解.但是,除了党校是政党办的学校与国民教育系列学校有明显的区别外,在实践中,我们也还是感觉到其他的一些区别.要知道,中国国民教育系列的入学考试特别是普通高考是非常严格的,中国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在总体上也是非常严格的,但是各类党校的招生考试制度是否能够做到与高考一样的严格与公正呢?至少在某些地区和某些学校,还是令人怀疑的.但是,我们也不否认许多通过党校学习的人,通过自己自觉的努力,不仅使自己的水平达到党校规定的要求,甚至超过许多国民教育系列的毕业生.这就需要在实践中体现自己的水平并受到检验.在一个健全的社会中,文凭不是唯一的要素,虽然不同的文凭还是有不同的社会认可度,但更关键的还是在于你是否在实践中体现了这个文凭所应有的价值和素质.这类中国特色的问题只能按照我们中国特色的思维方式去理解和思考.
本人不是法律专业人士,对本案的处理方式不敢妄作论断.本人所更关注的,还不是党校的文凭与国民教育系列文凭之间或有或无的巨大差别问题,而是我们的司法考试的资格问题.司法考试是非常重要也非常规范的考试,从现在的情况看,要通过司法考试,没有相当的专业水平是很难通过的,许多从政法类学校和专业毕业的普通大学生也还很难通过这个考试,可见这个考试的难度和对考生的高要求.我们从中可以作出这样的推理,一般而言,能够通过这个考试的人,一定会具备相当的文化水平和法律专业水平,否则,比较难以想象.如果这个逻辑成立,那么,我们为什么还需要对参加司法考试的人施加文凭的限制呢?因为司法工作的特殊性,对考生的政治道德素质和其他方面提出一些基本的要求是合理的,但是,既然司法考试自身已经非常专业非常规范非常严谨,那还需要在文凭方面施加限制条件吗?如果还需要这样的条件,那等于说我们的司法考试是有很多缺陷的,需要用参考人员的文凭来弥补.这样的逻辑结论恐怕会令有关部门感到有些尴尬的吧.
如果我们的司法考试的设计是比较合理的,那么,我们应该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公民参加这个考试,但这些条件中不应该包括文凭,更谈不上是党校文凭还是普通高校的文凭.
2008,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