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可平:马克思论民主的普遍性

作者:俞可平发布日期:2007-09-21

「俞可平:马克思论民主的普遍性」正文

马克思曾经说过:“民主制才是普遍与特殊的真正统一”。论及马克思的民主理论,人们一般都会想到马克思强调民主的阶级性,强调民主与专政的不可分割,强调民主的经济基础和历史范畴,强调马克思对资本主义民主的批判,等等。这无疑抓住了马克思民主观的特点和要害。这些特点将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与历史上其他一切民主理论明显地区分开来,成为马克思民主理论的标识。但是,马克思关于民主普遍性的论述,却常常被人忽视。考察马克思对民主的一般概念、普遍价值和共同形式的论述,将有利于人们更加完整地理解马克思的民主理论。

一、作为一般概念的民主

民主最基本的意义始终是“人民的统治”,或“主权在民”、“人民当家作主”。尽管马克思反对抽象地谈论民主,但他同样不否认一般的民主概念。马克思认为,“民主是一个类概念”,其一般意义就是“人民的自我规定”。马克思对民主一般概念在以下三个方面都做出了明确论述:其一,至少在法律形式或制度规定上,民主制的出发点和归宿是普遍的人,即全体人民;其二,在制度与人的关系上,人是制度的目的,制度不是人的目的;即国家的法律制度为人民而设立,而不是反过来,人民为国家的法律制度而存在。其三,在政治过程或程序中,人民是决定性的环节。

马克思指出,在非民主的政治体制中,国家的基础不是现实的人;而在民主制中,国家的基础就是现实生活中的人民大众。他说:“在民主制中,国家制度本身就是一个规定,即人民的自我规定。在君主制中是国家制度的人民;在民主制中则是人民的国家制度。民主制是国家制度一切形式的猜破了的哑迷”。

民主政治的意义还体现在其功能上。在民主政治条件下,国家的意志上升为普遍意志的人民意志,国家的规则由人民制定,并服务于人民。换句话说,在民主制中,国家本身并不是目的,组成国家的活生生的人才是政治制度和政治生活的目的。马克思甚至把民主制的这一规定提升到“民主制基本特点”的高度。

从过程或程序的角度看,民主政治必须有一整套确保公民权利得以实现的有效机制,政治过程的每一个环节,都必须体现人民的意志,受人民的控制。换言之,在民主政治条件下,人民不是被动地等待着享受政府给予自己的民主权利,而是应当主动积极地参与政治生活的过程,自己就应当是政治过程的决定性环节。马克思深刻地指出了这一点:“在民主制中,任何一个环节都不具有与它本身的意义不同的意义。每一个环节实际上都只是整体人民的环节”。

二、作为普遍价值的民主

无论是按照事物本来的性质,还是按照马克思分析事物的一贯逻辑和马克思自己对民主普遍性的明确论断,马克思的民主观都承认民主的普遍性。

马克思认为,民主政治是一切国家形式的最终归宿。人类社会自从产生国家后,就有过不同的国家制度,在所有这些国家形式中,只有民主制才是国家的最完整形式,从而也是国家的最终形式。民主制具有一切国家形式的最典型的意义,对其他所有国家形式来说它有着最大的普遍性。进而言之,民主制也是国家制度的最高形式,是国家制度的顶点。在民主制中,全部政治权力回归社会,国家已经没有存在的必要,就开始消亡了。要实现无国家的共产主义理想社会,民主制是必经的最后环节,只有在民主政治的条件下,国家才会消亡。

马克思指出,只有实现真正的民主,人类才能获得彻底的解放。马克思把他所要实现的共产主义理想社会界定为一种“自由人的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马克思以 “每个人自由发展”来界定“人的解放”,而人的“自由发展”则是最为重要的民主价值。按照马克思的理解,只有在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政治条件下,自由的价值才可能实现。

因此,争取民主权利,便成为无产阶级的奋斗目标。在马克思眼中,民主是目的与手段的统一。从根本上讲,民主是一种国家制度,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政治上层建筑,最终服务于经济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说,民主是实现人类解放的手段。另一方面,由于民主是一种价值,因而,它又是人们所要争取达到的目标。马克思在以下两种意义上将民主看作是无产阶级追求的目标。其一,在无产阶级还没有取得政权时,劳动人民要努力争取各种在法律形式上规定的民主权利。其二,在无产阶级取得政权后,真正实现民主,更是广大劳动人民的政治价值所在。民主对于夺取政权后的无产阶级来说甚至比它在夺取政权前更加重要,因为工人阶级自己的政权和社会主义的制度,为民主的真正实现奠定了现实的政治经济基础。

三、作为共同形式的民主

虽然马克思肯定民主有着不同的具体内容,但这也并不意味着马克思因此而否认民主有着共同的实现形式。马克思一生并没有经历过他所努力奋斗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从而也没有专门就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做过系统的论述。然而,马克思却亲眼目睹了一个与资本主义国家有着本质区别的特殊政权形式,即巴黎公社,他对巴黎公社的系统论述,在相当程度上代表着他关于未来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设想。从他的论述中,我们会看到,马克思并未完全拒斥人类在历史上创造的许多共同的民主形式。

民主政治需要代表制。“人民的统治”通常是间接的,即由“人民的代理人”与“代表机构”代表人民的“公意”管理国家的政治事务。在民主政治下,这样的“代理人”通常是政府官员,而“代议机构”或“代表机构”则是议会。通过这样一种“代表机构”和“政府机构”的形式,实现人民的民主统治,马克思是肯定的。19世纪50年代,英国工人在曼彻斯特成立了自己的工人议会,作为人民自己参与管理的政治机构,马克思就亲自写信表示热烈祝贺,并指出:“这样一个议会的召开本身就标志着世界历史上的一个新时代”。

民主政治需要选举制。在间接民主条件下,直接管理国家的“代议机构”、“政府机构”及政府官员是否真正代表人民的意志,便成为判断民主真假的关键所在。要使政府及政府官员真正代表人民的利益,人类至今发明的最有效方法,便是自由的、公正的选举,即由人民自由选择管理自己国家的官员。马克思非常清楚这一民主政治的常识,也同样把普选看作是民主政治的最重要形式。他在《法兰西内战》等著作中对巴黎公社的普选制给予了极高的评价。他说:“公社是由巴黎各区普选选出的市政委员会组成的。这些委员是负责任的,随时可以罢免。其中大多数自然都是工人或公认的工人阶级代表”。

民主政治需要社会自治。民主是人民自己的统治,人民的自我管理是民主的应有之义。而且随着民主政治的发展,社会自治的程度应当日益提高。按照马克思的逻辑,当人民完全地、彻底地自治时,民主也就开始消亡了。社会自治有两种基本方式,即职业自治和地方自治。从马克思对巴黎公社的相关论述中我们看到,他对社会自治是采取鼓励态度的。马克思认为,巴黎公社的存在“自然而然会带来地方自治,但这种地方自治已经不是用来对抗现在已被废弃的国家政权的东西了”。换言之,在马克思所设想的民主形式中,地方自治就是人民自我管理的实现形式。

民主政治要求人民大众的政治参与。民主是“人民的统治”,没有公民的政治参与,就没有民主政治。马克思十分清楚公民参与对民主政治的实质性意义,因而一直鼓励劳动群众的政治参与。后来,他欣喜地看到,在巴黎公社中,普通的劳动大众不仅参与政治选举,而且可以担任公务员,直接参与政治生活的管理和对公社权力的监督。马克思赞赏它说:“这是社会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把它从统治社会、压制社会的力量变成社会本身的生命力;这是人民群众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他们组成自己的力量去代替压迫他们的有组织的力量;这是人民群众获得社会解放的政治形式”。

民主政治要求人民对国家权力进行监督。马克思认为,在资本主义条件下,权力的监督至多是统治阶级内部的事务,人民群众根本就没有现实的条件去监督国家政权。但在巴黎公社中,马克思看到政治权力真正受到了人民群众的有效监督。事实上,马克思是将人民的选举权与监督权当作一个不可分割的人民民主权利的整体看待的,在先后三稿对巴黎公社的论述中,只要谈及由全体人民选举公社的代表及其管理者时,他紧接着就总是强调,这些民选的代表和成员必须严格遵守人民群众的意愿,人民有权罢免和撤换他们。公民有权罢免不称职的政府官员,这是公民民主监督权的真谛所在。

民主政治要求“廉洁政府”。真正的民主,意味着国家官员只是人民的公仆,而不是人民的主人,他们不能成为一个社会的特权阶层,更不能贪污腐败。马克思特别痛恨官僚特权阶层的存在,认为这是完全与民主政治的精神背道而驰的。只有彻底打碎这样的官僚特权机器,消除政府官员的各种特权,才能实现还政于民。他十分向往一个廉洁政府,对巴黎公社建立廉洁政府的根本举措给予了充分的肯定:“从公社委员起,自上至下一切公职人员,都只应领取相当于工人工资的报酬。从前国家的高官显宦所享有的一切特权以及办公津贴,都随着这些人物本身的消失而消失了”。

民主政治要求“廉价政府”。“廉价政府”,意味着政府以较低的行政成本取得较高的行政效率,它要求尽量减少政府机构的数量和规模,同时尽可能降低政府的行政成本。马克思十分重视“廉价政府”对于人民民主的意义,把它视为“真正民主制”的一个重要内容。他认为,资产阶级在推翻封建王朝时就提出了“廉价政府”的口号,但从来没有实现过也不可能实现这一目标。只有将政府机关由社会的主人变成人民的公仆,彻底改变政府机关和政府官员的性质,才能真正实现“廉价政府”。马克思认为,巴黎公社的实践使得人们梦寐以求的“廉价政府”成为现实。(学习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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