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源潮:推进党内民主建设 增强党的团结统一」正文
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精辟阐述了党内民主建设问题,强调指出,要“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着力增强党的团结统一”。报告总结了党的十六大以来发展党内民主的创新实践,明确了党内民主建设的基本思路、重大原则和重要举措,拓展了党内民主渠道,创新了党内民主形式,丰富了党内民主内容,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党内民主建设进一步指明了方向。这对于调动全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党内民主建设历来是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
我们党80多年的奋斗历史,同时也是不断探索和推进党内民主建设的历史。党的发展历程反复证明,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什么时候党内民主得到较好发扬,党的事业就兴旺发达,即使出现问题,也能及时得到纠正;什么时候党内民主受到削弱和破坏,党就会走弯路,党的事业就会遭受挫折。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党内民主是增强党的创新活力、巩固党的团结统一的重要保证。”这是深刻总结历史经验得出的科学结论。
(一)党内民主是工人阶级政党的基本政治原则。按照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工人阶级政党是“先进阶级的民主政党”。发展党内民主,是坚持党的工人阶级先锋队性质、保持党的先进性的内在要求和重要体现。马克思、恩格斯从建党之初便把党内民主确立为工人阶级政党的基本政治原则,他们在共同起草的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中写道:“所有盟员都一律平等”。恩格斯指出,无产阶级政党“完全有权把‘民主 ’一词写在自己的旗帜上”。列宁也明确指出,俄共“整个党组织是按民主原则建立的”。可见,共产党从一开始,不仅其性质是工人阶级的民主政党,而且其政治架构、组织原则就是民主的。
(二)发展党内民主,是我们党在长期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早在民主革命时期,毛泽东同志就指出:“扩大党内民主,应看作是巩固党和发展党的必要的步骤,是使党在伟大斗争中生动活跃,胜任愉快,生长新的力量,突破战争难关的一个重要的武器。”在延安召开的党的七大第一次规定了党员的权利与义务。邓小平同志在党的八大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中提出了坚持集体领导原则和反对个人崇拜,从中央到县一级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实行常任制。党的十二大规定了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的十三大从健全党的集体领导制度、改革和完善党的选举制度等方面对加强党内民主制度建设作了阐述。党的十四大和十五大报告都提出要进一步疏通党内民主渠道,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江泽民同志明确提出“要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基础,以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党的委员会制度为重点,从改革体制机制入手,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和党组织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大力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建立了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全会报告工作制度,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一些地方党组织在实行党代会常任制试点、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进行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直接选举的试点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我们党在长期实践中积累了党内民主建设的丰富经验,形成了优良的民主传统和作风,建立了一整套发扬党内民主的规范和机制,为不断取得革命、建设和改革的胜利提供了重要保证。
在党内民主问题上,我们党也有过沉痛的教训。民主革命时期,党内先后出现过陈独秀的家长制作风、王明路线的独断专行,严重窒息了党内民主,使党的事业遭受重大挫折。“从一九五八年批评反冒进、一九五九年‘反右倾’以来,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逐渐不正常,一言堂、个人决定重大问题,个人崇拜、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一类家长制现象,不断滋长。”加之指导思想上“左”的错误,最终导致“文化大革命”的发生,使党内民主以至党的整个事业遭受严重破坏。历史的经验教训表明,发展党内民主,事关党的生存和发展,事关党和国家政治生活全局,事关革命、建设和改革事业兴衰成败。
(三)党内民主是党的事业兴旺发达的重要保证。发展党内民主的目的,就是要最大限度地激发党的创新活力,为实现党的路线、纲领和目标而团结奋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前无古人的事业,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照搬,必须依靠我们党自己去探索。只有充分发展党内民主,才能最大限度地调动全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在党内形成解放思想、畅所欲言、生动活泼、开拓创新、团结奋进的局面,保证党的事业蓬勃发展;才能凝聚全党的意志和力量,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保证党的决策正确和执行有效,避免或减少探索过程中因决策上的重大失误而给党和人民的事业带来损失;才能使党的全部工作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不断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
二、推进党内民主建设的主要原则
坚持党内民主建设的原则和目标,是保证党内民主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党的十七大报告总结了我们党推进党内民主建设的历史经验和新鲜经验,对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基础,以完善党内民主制度为重点,进一步推进党内民主建设提出了新的明确要求。把握好这些原则要求,是党内民主建设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一)必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胡锦涛同志2005年1月在新时期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专题报告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和党的行为主体”。党的十七大发展了这一思想,第一次在党代会报告中明确提出了“尊重党员主体地位”。这一论断深刻阐明了发展党内民主的根本要求。因为党内民主从本质上讲,就是全体党员在党内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利和政治制度,党员主体地位的实现程度是衡量党内民主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尺。党员的主体地位是通过党员的民主权利来实现的,离开党员民主权利的充分行使和切实保障,党内民主就无从谈起。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必须把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摆在突出位置。
(二)必须完善党内民主制度。实现党内民主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是党内民主走向成熟的关键。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必须把完善党内民主制度作为一项根本任务。按照党的十七大报告精神,一是要完善民主讨论制度,营造党内不同意见充分发表、平等讨论的制度环境,鼓励和保护党员讲真话、讲心里话。二是要完善民主决策制度,充分发挥集体的智慧和力量,保证广大党员和各级党组织经常性地参与党内决策,使党的各项决策在党内拥有最广泛的群众基础。三是要完善民主选举制度,使党内选举更好地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保证选出为广大党员充分信任、对党和人民的事业高度负责的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四是要完善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既反对和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又反对和防止分工不合作、班子软弱涣散。五是要完善民主监督制度,保障广大党员和各级党组织有效行使监督权,使党的权力得到正确行使,推动党的事业健康发展。
(三)必须实行民主与集中相统一。我们党实行的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民主是正确集中的前提和基础,集中是民主的必然要求和归宿。推进党内民主建设,既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使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意愿得到充分表达,防止个人专断;又要加强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统一思想认识,保持步调一致,防止出现极端民主化倾向。
(四)必须以扩大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相互影响、相互促进,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实践中。我们党是执政党,党员的政治参与热情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的政治参与热情,党内民主的状况直接影响社会民主的状况,党内的和谐程度直接影响社会的和谐程度。因此,“以扩大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以增进党内和谐促进社会和谐”,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有效途径。
(五)必须从实际出发循序渐进。党内民主建设既是为经济社会发展总任务服务的,同时又受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的制约。因此,加强党内民主建设,既要积极推进,又要循序渐进。我们既要自觉适应广大党员民主意识普遍增强、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的愿望日益迫切的新情况,加快党内民主建设进程,又要从实际出发,而不能脱离实际,超越阶段。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把自上而下的带动和自下而上的促进结合起来,有组织、有步骤地扎实推进,使党内民主建设同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融会贯通,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互相促进。
三、推进党内民主建设的重要举措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了一系列积极稳妥、扎实有效地推进党内民主建设的重要举措,旨在通过加强党内民主建设,使党内民主意识普遍增强、党内民主制度不断健全、党的创新活力充分发挥,更好地凝聚全党的意志和力量,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
(一)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党章和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明确规定了党员的民主权利,涉及民主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等方面。在这些权利面前,所有党员无论职务高低一律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从实践看,党内民主发展不够,很大程度上表现在党员权利保障不够。因此,发展党内民主,必须把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作为基础。当前,既要不断拓宽党员了解党内事务的渠道,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又要引导广大党员树立主体意识,提高主体素质,增强发挥主体作用的能力。
(二)推进党务公开,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党务公开是党内民主的前提。近年来,随着村务公开、厂务公开、政务公开快速发展,广大党员对实行党务公开、增强党组织工作透明度的要求也日益迫切。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在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提出“逐步推进党务公开”,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进一步提出“积极推进党务公开”。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把“推进党务公开”作为党内民主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必将对党内民主的发展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要进一步创新党务公开的形式,扩大党务公开的范围,提高党务公开的质量。党和国家的重大事务、重大决策,应先在党内作充分的讨论;领导机关在作出决议之前,应提交基层组织讨论或充分征求基层组织意见;基层党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应组织广大党员讨论或充分听取党员意见,以实现党员和基层组织对党的事务的广泛参与和有效监督。
(三)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地方委员会工作机制。现在,党代会5年召开一次,党代会闭会期间,党代会和党代表发挥作用缺乏有效途径和形式,有的地方存在党委权力过分集中在常委会的现象。党的十七大报告把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和党的委员会制度作为推进党内民主建设的重要举措,从3个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首次提出了实行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这就使代表们在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代表职责、行使代表权利有了明确和权威的依据。二是选择一些县(市、区)试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旨在总结以往试点的经验,创新形式、规范程序,为全面推行党代会常任制提供更充分的理论和实践依据。三是完善党的地方各级全委会、常委会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全委会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作用。这对从机制上理顺和规范全委会和常委会的关系,充分发挥全委会的作用提出了新的要求,对推动地方党委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必将起到重要作用。
(四)实行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的制度。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各级常委会向同级的全委会负责、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这是党内正常的权力归属关系。但是,这种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在很长时期内并没有真正实行。在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上,胡锦涛同志首次代表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全会报告工作,这是党中央率先垂范、发展党内民主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常委会向全委会负责、报告工作和接受监督的制度”。党的十七大把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作为一项重要制度,第一次在党代会报告中作出了规定,对于理顺党内权力关系、加强党内监督、保证权力得到正确行使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五)推行地方党委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任用重要干部票决制。2002年7月颁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市(地)、县(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党的十六大以来,许多地方在认真执行这项规定的同时,把票决制扩大运用到全委会和常委会对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决策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