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光:民族、民族主义、中国的民族主义

作者:杨光发布日期:2007-03-02

「杨光:民族、民族主义、中国的民族主义」正文

一、民族的概念

民族的区分一方面与肤色、体形、相貌、血缘等遗传因素密切相关,另一方面又与政权、地域、语言、历史等政治文化因素密不可分。与生俱来的相同生理特征、无可选择的共同生活氛围、不能割舍的文化历史渊源,会“自然而然”地诱使人们对“民族”产生强烈的历史宿命感和依恋心理。人们通常以“同文同种”、“同根同源”、“血浓于水”、“骨肉亲情”之类的词汇来描摹民族,由此,民族被认为是“自然”的、“真实”的基本人际分类,而非人为的、想象的、形而上的社会建构。而在颇为煽情的“民族感情”的视角下,“民族”俨然是一个超意识形态、超国家、超阶级、超宗教乃至超时空的客观存在物。

然而,这种认为民族的形成出于自然天成而非人为的文化人造物的观点,却并非历史的真实。下面几个例子或多或少可以说明“民族”曾经是怎样被整合出来的:第一个例子,在民族主义兴盛之初,欧洲各王室那些相互联姻的姑表亲戚们纷纷“归化”了并无血缘联系的本国主体民族,那自然完全不是“认祖归宗”,不过为了表明他们的王朝是“民族的”;第二个例子,那些已经在中南美洲开枝散叶的欧裔后代们,他们的“民族意识”则起源于以他们的欧洲祖族为可恨的异族,在反抗他们的欧洲“同胞”的压迫和歧视的斗争中,他们凝聚成了一批新的“民族”,并生成了各自的“民族国家”;第三个例子,东南亚的一些具有华人血统并且曾经尊崇中国儒家文化的国王、总统或群众,他们的民族主义运动一方面既以西方殖民者为斗争目标,另一方面亦常以既非殖民者又非侵略者的本土华人为攻击对象,不时掀起狂热的排华浪潮(如泰国的拉玛六世,他在发动排华运动时显然忘记了他家族的华人血统甚至多于泰国原住民血统),在印度尼西亚,同样的民族主义类型的排华运动至今不息。

民族缘何构成?民族之间凭何区分?――偏于血缘则近于“种族”,偏于国家则近于“国族”(如“中华民族”大致等同于“中国籍+华裔”,在前苏联的教科书上甚至也有过“苏维埃民族”这一说),偏于宗教则近于“同教一族”,偏于语言文化则近于“同文一族”。几乎可以肯定地说,假如没有“民族主义”的思潮和建构“民族国家”的大规模社会运动,各民族的人们终将不知“民族”为何物。因为有了“民族主义”,才使得由语言、历史、文化、居住地域、婚姻交配范围等若干要素组成的“语言―文化―地域―交配圈”得以凸显,并彼此区分,在此基础上,经由共同的屈辱、共同的“悲情”或共同的光荣、“合群的自大”而“塑造”出或大或小的“民族”来。

在研究民族主义现象的经典著作《民族与民族主义》(英国Ernest Gellner著)和《想象的共同体》(美国Benedict Anderson著)中,盖尔纳说“民族主义发明了原本并不存在的民族”,安德森则将“民族”定义为“想象的共同体”。哈耶克在《社会科学的事实》一文中表明了他对“民族”这一类社会共同体的性质的看法,在哈耶克看来,“阶级”、“民族”、“国家”、“社会”这类集合概念“毋宁是一些我们根据我们在自己的心智中发现的那些要素建构起来的心智模式”,即社会共同体基于人们的行动、意见和态度而存在,而并非本身就是物理学意义上的“客观事物”,如果脱离开人们的行动、意见和态度,“民族”也就不复存在了。哈耶克说:“我相信,那种认为诸如‘社会’或‘国家’(乃至任何特定的社会制度或社会现象)等社会集合体在任何意义上都要比可理解的个人行为更加客观的观点纯属幻想。”

中国虽早有“华夷之辨”,有“东戎西狄,南蛮北夷”的贬称,但却不是表达“民族”之间的分野,只是描述了中原农耕部落与边远各游牧部落在生活方式和“政治文明”上的大相径庭。两千年前的“夷狄”们分明也是“中华民族”当仁不让的祖先,舜乃东夷之人,文王乃西夷之人,我汉唐先民更掺杂了数不清的胡人血脉。中国一向奉行“天下主义”,王者奄有天下,理当一视同仁、怀柔远夷、抚育万民,所以,乾隆皇帝就理所当然地把英王乔治和他治下的“英夷”当作皇恩普照之外孤苦可怜的“化外”之民。孔子曾“欲居九夷”,又想过“道不行,乘桴浮于海”,他坚持“有教无类”、“远人不服,则修文德以来之。既来之,则安之”的反歧视原则,他也坚信仁爱忠恕之道具有跨越国界和超种族的普世性质(子曰:“言忠信,行笃敬,虽蛮貊之邦,行矣”),孔子的门徒子夏更明确地说“四海之内,皆兄弟也”。“族”的概念在中国多指“亲族”(氏族、宗族),有时泛指“乡族”、“里族”,“诛九族”便是一种“亲族灭绝政策”。而近代以前,中国从来没有过任何形式的以“民族(种族)”为权利义务主体的思想,因为中国人并不知道人间有所谓的“民族”这种比亲族更加牢不可破的命运共同体,由是,中国的人口分类簿和个人履历表上自然向无民族这一项,即使当元清二朝蒙满入主中原之时,前朝文武遗臣亦多以“忠臣不二仕”的名义进行反抗,但并无以“民族独立”的名义与之相对立(今人以民族主义观念去解释当初的“民族斗争”或“民族同化”,都是牵强附会之论)。

“民族”之产生于中国是晚近的事情,中国人的“民族觉悟”来源于西方观念的传播及对西方殖民主义与帝国主义的反动,“民族感情”则大致源出于对“天朝”衰落的“悲情”感受和对满族人统治的重新认识。此后的“反满革命”也罢、“五族共和”也罢,再此后的“五十六个民族”之细致分割也罢、“中华民族”之笼统合一也罢,不论是对内以求融合、以求共存的民族定位,还是对外以分彼此、以定敌我的民族界限,其实都不是本土民族主义曾经孕生的土壤,乃是本土民族主义结出的坚硬的果实。因为有了民族主义,民族之防终究成为政治、经济、军事、外交与文化的硬约束,“民族利益”成为很难跨过去的高门槛。是故,民族主义不象是可以解决民族矛盾和民族冲突的可行思路,倒不如说民族主义正是造成中国对内与对外的民族矛盾和民族冲突的一大根源。

二、民族主义的内涵

民族主义的一般特点是赋予“民族”以本体论意义上的实在性和价值论意义上的优先性,它认为:民族是一个命运与共、须臾不可分离的整体,而整体的利益与价值必然高于和优于个体的利益与价值。民族主义者将民族之整体逐渐“拟人化”、“人格化”,首先将“民族”造就为感情王国的“一级法人”,进而将其视为能够承载独立的权利和利益(或称为“民族主权”)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律和道德的“超级法人”。比如,民族主义的文化观是以民族为文化的主体(有一个流传很广的说法:“民族的才是世界的”,即,缺少民族性的文化便什么也不是了),民族主义的经济观是以“发展民族经济、壮大民族实力”为根本任务,而民族主义的道德观,自然要以“民族大义”为一切道德的准绳。在民族主义者看来,民族乃是政治、经济、文化及道德层面上的绝对本体,本民族与异族之间的区分是最具本质意义的、决定一切人际区分的根本区分,简言之,民族是人类世界占第一位的分类系统,因此,民族理应是人类社会中最基本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单元。“民族”对于其个体成员来说,乃是“牢不可破的命运共同体”和“永恒不变的精神故乡”,个人只是“小我”,民族才是“大我”,个人有生老病死,而民族将长存不灭(万一民族消亡了,其民族精神或许还可以万古长存哩)。有一句激励民族意志的话大概是这样说的:“你可以轻视我、侮辱我,但我们伟大的民族不容轻视和侮辱,你可以损害我、毁灭我,但我们伟大的民族永远不可战胜!”鲁迅曾将此种民族情结表述为“合群的爱国的自大”,可谓精辟之论。

一般意义上的“民族主义”,正是形成于当“民族”被视为比个人在实体上更加真实、在价值上更加优先的实在物之时,当民族利益被抽象化(进而“神圣化”)而脱离了其与个人利益的真实联系而超然卓立之时,当人们自愿或被强制无私奉献和自我牺牲以成就“民族大业”之时。这个含义也可以简单地演化为:“民族矛盾高于一切矛盾,民族利益压倒一切利益”。

民族主义者大都坚持民族成员对本民族的效忠和服从是他天经地义的义务,他对本民族的敌人必须同仇敌忾,在至关重要的敌我问题上,他应服从民族的总意志而不允许有个人选择上的重大偏离,而民族的首领(或广大族众)对其成员则不容置疑地拥有紧急处分的权利,比如,对于“可耻的民族叛徒”可以不经法律程序即行“除奸”。从这个意义上讲,民族主义与极权主义是有血缘关系的。狂热的民族主义分子总是以宗教般的虔诚肯定“民族整体”的崇高性和神圣性(“民族”与“人民”一样,经常是人们必须以象征性的仪式和宣誓性的语言表示尊崇的“圣体”,否则便可能触犯“民族感情”之大忌),有时,甚至将“民族大义”一类缺乏具体内涵(且又能时常根据当时的政治需要改变内涵)的抽象之物抬升为宗教图腾一般的神圣之物。

民族主义者把“民族英雄”放在道德的圣殿上作顶礼膜拜、把“民族罪人”放在历史的审判席上作口诛笔伐,他们习惯于把政治问题民族化、把民族问题道德化,以“民族感情”为人伦准绳,作为划分善恶忠奸的首要标准(比如极具杀伤力的“汉奸”概念)。一个无恶不作的歹徒、一个贪婪的腐化堕落者或者一个“阶级异己分子”,或许尚有残余的人性可容改造,而一个“民族败类”则注定只能下油锅、入地狱,被扫进民族义愤的历史垃圾堆。

不难发现,所有类型的“族群主义”均有一个相似点:它们都是“只见森林,不见树木”的。马列主义者眼中的世界是由一个一个截然不同的“阶级”所构成,种族主义者眼中的世界是由一个一个截然不同的“种族”所构成,民族主义者眼中的世界是由一个一个截然不同的“民族”所构成,国家主义者眼中的世界是由一个一个截然不同的国家所构成。在他们看来,这些族群是相互间界限严整、不容混淆的,而个人绝对不可能独立于他的阶级、或种族、或民族、或国家而存在(即便能够存在,那也必是非人般的苟活着,也必是没有灵魂的躯壳),一个人的阶级属性(或种族属性、民族属性、国家属性)高于他的其他一切个人的属性,与此相应,人间所有的利害冲突、所有的爱恨情仇,也就无不打上阶级的(或种族的、或民族的、或国家的)烙印。所有类型的“族群主义”还有另一个不可不提的相似点:它们都具有某些非理性的、不务实的、甚至反智主义的特征。如果一个人对自己所属的企业或他所在的某律师协会产生了狂热的依附感情,甚至情愿为了这个企业或律师协会的荣耀和利益而要去献身,那一定是让人感觉荒谬而且无聊的事情,即使这个企业或律师协会给予了他切实可靠的利益保障,但是,如果把企业或律师协会换为族群主义者眼中的那个神圣共同体如阶级、民族或国家,即使这个共同体能够给予他的利益比教徒眼中的天国更加遥不可及,而他的无私奉献和自我牺牲则一不小心就会成了可歌可泣的美德。

民族主义的兴盛,建基于独特的“民族认同感”的确立和“民族意识”与“民族精神”的觉醒。“民族意识”与“民族精神”觉醒的过程,往往也就是民族主义兴起的过程。民族主义运动是这一过程的基本形式,或许也是唯一的形式。正如一场“划分阶级成份”的官方运动才使得每个中国人明确地知道自己属于哪个阶级,民族主义运动的第一项成就,也是其最主要的成就,就是使并不明朗的民族区分明朗化,使并不固定的民族界限僵硬化,让每个人知道自己属于且仅属于哪个民族、应该忠诚于且仅忠诚于哪个民族,然后,他就应该且必须去参与向与本民族为敌的那些民族进行民族的斗争。

三、民族主义运动

民族主义的理论形态极不严整,但民族主义的运动却丰富多彩。从世界范围看,民族主义运动有三种类型,一种是弱势民族反抗异族压迫、追求平等权利、以自治、自决或独立建国为目标的民族独立解放运动,二是曾经强势但已中道衰落的民族不满于民族现状、以恢复故国故土故强权为目标的民族复兴运动,三是处于相对强势的民族试图保持民族强势、扩充民族强权的民族扩张运动。

一般而言,弱势民族的民族解放运动曾经受到广泛的支持和同情,衰落民族的民族复兴运动则颇为令人不安(如犹太复国主义运动与巴勒斯坦民族解放运动之间的互相对抗始终令人忧虑,而萨达姆之流的阿拉伯复兴运动则因具有明显的攻击性和侵略性而令人厌恶),而以大民族主义、扩张主义、沙文主义、霸权主义、军国主义、种族主义、恐怖主义、法西斯主义(上述种种均可视为广义的民族扩张主义的衍生产品)为表现形式的民族扩张运动则无疑是近代世界数一数二的全球公害。三种不同的民族主义运动亦塑造了三种不同的民族主义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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