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霄:狗、人、政府与社会

作者:王霄发布日期:2006-11-15

「王霄:狗、人、政府与社会」正文

近一个月来,“狗患”成了中国所有媒体的中心话题。狗年尚未过去,这可爱的“人类最亲密的朋友”就成为可恨的众矢之的,这倒违反了中国的传统文化。联想年初对狗儿的一片溢美之辞,狗们若有思想,大概会指责人类的不仗义和不厚道。

狗之为患,显然是有大量个案和详实的统计数据支撑的。实在是忍无可忍,中国人中的一部分、媒体和中国各级政府才不得不愤然出拳打击。

但是,如何对待“狗患”,却是一个颇费思量的问题。我甚至以为,从对狗的治理上,可以觅出中国社会发展的一个脉络。

首先明确一个前提,狗的问题的核心,不是狗,而是人。狗有何辜!千万年来为人所驯服,所驱使,所利用,或为工具,或为宠物,或为食品。要言之,在人类漫长的发展历史上,狗之功劳大矣哉!至于看见生人汪汪叫甚至嘶咬,在树干和电线杆上撒尿,随地拉屎,听见动静狂吠,这都是其天性。若不如此,狗也就不是狗了。

其次要明确一个背景,狗之大盛行于当下,端赖时代发展。正是改革开放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新的社会问题的出现,城市养狗才蔚成风气。精神寄托也罢,看家护院也罢,丰富情趣也罢,生财之道也罢,反正是时代不同了,狗才不一样了。

狗之为患,要害何在呢?

要害在人的生活水平或精神需求提高与丰富了,然而一,人的素质没有同步提高;二,社会的自我管理能力没有提高。

有专家说狗患是政府管理不力。我不这样看。

中国政府对狗的管理大概是世界各国政府中最不遗余力的。不但有专门的“打狗办”,而且管理措施无所不用其极。比如,设置养狗的资金门槛,甚至广州市政府规定养一只狗需交纳入门费一万元(北京市政府以前规定也极高,但后来在市民的抗议中降了下来),其他所有城市均有高低不等的登记费。其次是种种限养和养的过程中的规定,如一家一狗,什么地方不能养大型狗,遛狗时必须打扫狗的排泄物,定期注射疫苗等。但是效果极差。据笔者所在城市媒体报道,真正按照规定为狗登记办证的,大概只有几十分之一。而且,各种狗患,并不因政府的严格规定而有所减少。

北京市政府刚刚开了一个会,布置今后两个月为集中整治狗患的突击时段,并且规定了九个方面的内容,甚至要入户查狗及打未登记的狗。北京市政府的行为也许有其道理,不过这里提醒一句,入户打狗是不合法的。住宅是公民的合法私有空间,即使是警察,也不能在没有正当理由和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强入民宅,何况是为了一条狗。即使是这狗没有登记,没有小型化,但人家养在家里,如果不出去,又与警察何干?这里要提醒政府注意数年前延安发生的警察夜闯民宅查一对夫妇所谓“偷看黄色录像”事件,结果以警察败诉、道歉赔钱拉倒。

我的观点是:政府要管住狗,是管不了也管不好的。政府对居民养狗收取高额的登记费,更容易引起市民的反感。这不但因居民贫富差距而显失公平,而且所有的城市政府都回答不了市民的质疑:这数额巨大的养狗登记费,政府都花到哪里去了?

政府当然一点不管不行,但是要适可而止。真正要把狗管好,要靠社会,而不是政府。

具体办法就是:在各个社区成立养狗协会或其他自治组织,由这个协会和组织对社区居民的养狗的行为进行自我管理。

时代不同了,政府从全能变成有限。一个重要的原则是:凡是公民个人和社会能办的事,政府就不必插手。或者一件事,由公民个人和社会来办,比政府办得好,政府也可以置身于外。管狗大概就是这样一件事。养狗是一件私人色彩较浓的事,又遍及城乡无数社区和村落,狗主人和狗的活动区域,大多是公民居住的社区。而狗患,受最大影响的也大多是社区居民。因此,在社区这个范围内,由居民自治的组织对养狗进行必要的管理,不但是效率最高的,而且也是成本最低的。狗主人可以和政府玩捉迷,可以赖在家里不理会警察,可以不理会政府的各种管制,但如果社区居民动员起来,组织起来,同时那些真正爱狗、养狗并有自觉心和素质的狗主人带个好头,并制定若干管理规定,那么,那些不太自觉的狗主人想赖无所赖,想无所,想耍横惹众怒,狗问题也就会逐渐得到解决。

我最近对本市几个社区调查中,狗患也是一个困扰社区居民的问题。我向他们提出这个建议,他们很是跃跃欲试。其实,在中国社区自治的过程中,对于这种实际问题的解决,正是加强居民参与热情和社区认同感的一条必由之路,也是培养公民意识、加强基层自治的一个方面。而政府,大可不必为狗大动干戈。当然,政府制订必要的法规,当狗患引起民事纠纷时予以规范,是必要的。但是,高额的养狗登记费可以休矣。如果人民认为政府通过收取养狗登记费敛财,而政府又说不出这笔钱花在什么地方,那,政府就得不偿失了。

婴雄先生在《中国,重新发现社会》一文中说:“今日中国的一个显著进步在于,人们越来越意识公民社会治理成本最低。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与民众权利意识的苏醒,‘小政府,大社会’与建设一个‘权小责大’的政府日益成为人们的共识。一个好的政府只是负责提供公共产品,担任杜会‘裁判者’和‘守夜人’的角色。政府不能成为经济活动中的普通竞争者,也不能随意进入公民的私人领域。与此同时,政府权力有着自己确定的边界,不能以公共利益的名义随意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婴雄先生的“小政府、大社会”、“权小责大”这些具体的说法或许还有争议,但是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加强社会建设、加大公民自我管理则是一个必然的趋势。

狗年还有几个月,我不希望这个狗年以打狗载入史册。我希望从打狗引出一个构建和谐社会的子话题:人与狗和谐,政府与狗和谐,政府与社会和谐,人与人和谐。

上一篇 」 ← 「 返回列表 」 →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