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海权

作者:论中国海权 选择字号发布日期:2003-10-30

「论中国海权」正文

海权,对中国人来说是一个从鸦片战争开始认识而到今天仍未被充分理论消化、而在实践上又迫切需要理论回答的问题。本文由海权概念切入,从一般到特殊,试图提出符合汉语语义和中国新世纪现代化实践的海权概念体系及建立于其上的理论体系,并运用这些概念和理论回答中国海权实践的现实问题。

一、概念及其误用

自海权理论创始人艾尔弗雷德o 塞耶o马汉(Alfred Thayer Mahan 1840-1914)的《海权对历史的影响》(The Influence of Sea Power Upon History 1660-1783)及相关著作发表的近百年来,海权问题成为军事学术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学人广泛地将英文 sea power 的概念转译为汉语/"海权/"。[1]

海权是一个客观存在,不同国家在不同的经验基础上会有不同的理解。我们且不说马汉的sea power 的概念是否与汉语的/"海权/"是一个意思,即使这样,建立在西方历史经验之上的sea power是否可以概括/"海权/"一词的主要语义,也值得讨论。

但是,不管怎么说,有一个共同点还是可以确认,这就是/"海权/"是一个涉及海洋的概念,这正如/"陆权/"是涉及陆地的概念一样。

既然涉及到海洋,那就要有人问为什么要涉及海洋?

当然这是由于人类的生活而非仅仅人类的思想涉及到海洋。既然人类生活在这个地球上,那么,从理论上说,人类中的个体或群体都有共享包括大气层内外的所有地球资源的权利。海洋是地球上除陆地资源外的最重要的资源,这样就引申出/"海洋权利/"(sea right)的概念;当主权国家出现后,/"海洋权利/",就成了/"国家主权/"概念内涵的自然延伸。但是,权利永远是要有力量来捍卫的,这样便从主权的/"自卫权/"概念中引申出具有自卫性质的/"海上力量/"(sea power)的概念。马汉说得明白,他说:/"光有法律而没有力量就得不到公正;法律的合理与否不取决于力量,但其有效性要由后者赋予。/"[2] 海上力量是海洋权利自我实现的工具,特别是自人类进入主权国家时代,情形更是如此。1812年美国与英国海战是为了捍卫新生美利坚合众国的正当的海洋权利,1840年中英鸦片战争和1894年的中日甲午海战及2001年4月发生于中国东部海域的中美/"撞机事件/",都是中国捍卫其海洋权利的军事自卫行为。在这种斗争中前者发展出用以自卫本国/"海洋权利/"(sea right)的/"海上力量/"(sea power)。随着联合国的建立和发展,在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条件下,联合国在有限的范围内被赋予了一定的国际权力。这样海权便发生了奇妙的变化:国际法赋予主权国家享有海上权利,主权国家又让渡出部分主权利益以形成联合国具有强制力的海上权力(sea power),而在没有联合国授权的情形下的/"海上权力/"则是海上霸权,使用这种力量的国家,则是霸权国家,这时霸权国家的/"海上力量/"便因失去自卫性质而异化为追求海上霸权的工具。确切地说,在没有联合国授权的情况下,国家根本就不具有/"国际权力/"的资格。

但是,如果说,海上权利,是/"国家主权/"概念自然延伸,那么/"海上力量/",就只是一个作为维护海上权利即海权的手段。这里值得提及的有两点:(1)、由于在一个无政府的世界体系中,海上权利总是通过海上力量表现,人们不自觉地习惯上将英文的sea power 混同于sea right,但事实上二者虽有联系但却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前者只是后者的载体和实现手段而不是海权本身。(2)、国家海上力量(sea power)概念也是/"海洋权利/"(sea right)向/"海洋霸权/"(sea hegemony )转化的重要介质。所谓霸权,在国际关系中就是一国以实力操纵和控制别国的行为。[3] 如上面所说的英国对美国,英国、日本及美国运用海上力量(sea power)对中国曾实施海上的侵略都是海洋霸权的行为;而中国对它们的海上反抗 ,则是中国维护其合法海洋权利的举动。因此海洋权利(sea right)和海上力量(sea power)及与后者相关的海上权力(sea power)的概念有性质的不同:权利是一种依法享有和行使的利益。而作为国家权利的海权,是只有主权国家才有资格享有的海洋利益。权力,特别是海上权力,则是一种强制力量,在国际社会中只有联合国或联合国授权国家和机构才具有资格使用这种力量。/"海上力量/"与/"海上权力/"的概念,虽同出于英文sea power一词,但其语义确是有性质的区别。/"海上力量/"是个中性概念,它既可以为/"海上权利/"服务,也可以为/"海上权力/"服务,但在没有联合国授权的情况下,/"海洋权利/"却与/"海洋权力/"则是对立的概念。因此,如果将/"sea right(海上权利)/"、/"sea power(海上力量)/"、/"sea power(海上权力)/"这三种不同语义的概念同译为汉语的/"海权/",显然是不妥当的。[4]

确切地说,英文中的 sea power 一词表示的是/"海上权力/"和/"海上力量/"而非/"海上权利/"的含义。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差别呢?这与欧美国家长期的海外殖民经验及相应的海上优势有关,也与亚洲、非洲、南美洲等资本外围地区长期收缩于内陆而忽视海洋及其相关权益的历史经验有关。马汉说:/"武力一直是思想将欧洲世界提升到当前水准的工具。/"[5] 这个/"武力/"在马汉的思想中就是sea power 即/"海上力量/"。所以,欧美海权思想更多地侧重于力量、控制和霸权,即使是欧美一些国家在为自己的海洋权利而非权力斗争的时候,它们也更多地是从控制海洋而非从捍卫本国海洋权利的角度看问题。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目前学界所谈中国/"古代海权/",实际上是对/"海权/"概念的误用。汉语/"权/",本意是秤锤,后衍申出/"权势/"[6] 的意思,但/"海权/"概念却是与现代国家主权而非与古代王朝皇权相联系的概念,属法权而非皇权范畴。古代国家是王朝国家,王朝国家之间的关系更多地还是依据血缘关系建立并以皇权维系的关系,而不是依据/"权利-义务/"(right & obligation)体系建立并以国际法维系的主权间的法权关系。如果将古代的/"海上力量/" (sea power )表述为/"海权/",这在汉语词义上并没有错,但它与我们所说的基于主权的海权(sea right)却不是一回事。所以,就其科学性而言,/"海权/"的概念一定要纳入主权和国际法范畴来讨论,而不能仅仅纳入/"海上力量/"(sea power)范畴来讨论,更不能与/"海上力量/"混同使用。

这里还需要区分的是/"海权/"与/"制海权/" (command of sea)概念。二者虽都与汉语/"权/"字相联系,但意思大不一样。海权,如上所述,是一种属于法权范畴的概念,而/"制海权/"中的/"权/"则是指一种由/"权势/"引申出的/"有利的形势/"[7] 的意思。因此,它与我们所讲的法权意义上的/"海权/"也不是一个意思,当然我们也不能将二者混用。

二、中国海权特征

中国海权随中国主权同生,而中国意识到并力求捍卫、强化中国海权的努力却起步不久。中国目前的海权实践远没有达到追求/"海洋权力/" (sea power)的阶段,而只是处在捍卫其合法的海洋权利(sea right)的阶段。比如中国统一台湾和中国海区[8] 其他属于中国主权范围的岛屿,这是中国海权实践的重要内容,但这只是维护中国的主权及其相关海洋权利 (sea right),建设对这些地区的海上利益的海上保护力量(sea power)的实践,而不是追求霸权意义的海洋权力(sea power)的实践。而美国在台湾海峡的海军活动及对中国台湾的军事插手活动,则是一种霸权意义上的海权即/"海上权力/"实践。从这些意义上看,中国的海上力量(sea power),属于国家主权中的自卫权的范畴,而美国在中国台湾地区的海上军事介入,则是一种为实现其海上/"权力/"(sea power)的海洋霸权行为。如果我们不分青红皂白,一味将sea power的这两种语义转译为/"海权/",而不是将sea power 与sea right相区分,这会使周边地区和国家对中国的现代化实践及相关的海权诉求造成大的误解。[9]

中国海权,是一种隶属于中国主权的海洋权利而非对海洋权力,更非海上霸权。/"但在当今的世界上,光有法律而没有力量就得不到公正/",[10] 要使法理上属于中国的海洋权利事实上属于中国,中国就必须拥有强大的海上力量(sea power)。从这个意义上说,目前的中国海权,是目的与手段的统一。中国海权的概念应当包括从中国国家主权引申出来的/"海洋权利/"和实现与维护这种权利的/"海上力量/"两个部分,只是不包括西方霸权国家普遍攫夺的/"海洋权力/"。

中国海权,就其/"权利/"部分而言,包括实现中国/"海洋权利/"和/"海洋权益/"两部分。前者包括国际海洋法、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和国际法认可的主权国家享有的各项海洋权利。这部分权利随国际海洋法的变化而缓慢演化,比较确定。后者包括由海洋权利产生的各种经济、政治、文化利益,这部分权利随不同国家在不同时期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变化而变化,属于海权中变化较大的部分。不同的国家依据国际海洋法享受着同种的海洋权利,但据有同一海洋权利的主权国家却由于其经济、政治、文化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而得到的海洋权益却不同。即使排除海洋霸权的因素,一般而言,传统大国和新兴大国所拥有的海洋权益要大于小国和正在衰落国家的海洋权益。在此之外,还有/"海洋利益/",它是比海洋权益更广泛的中性概念。它既可能是来自海洋权利的合法的海洋利益,也可能为霸权需要而产生的非法的海洋利益。由于中国目前的海权实现能力尚未/"溢出/"其主权范围,所以中国的海权与海上霸权无缘,中国的海洋利益,更多地属于有待于争取和实现的合法海洋权益的范畴。

中国属于新兴的和正在向现代化转型的大国,中国是联合国五个常任理事国成员之一,在国际事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2000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达到8.9万亿元,首次突破1万亿美元。1999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GDP)居世界第七位。[11] 在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中国对世界能源的需求也大幅上升。中国石油进口量由1994年的290万吨上升到2000年的7000万吨,上升了20多倍,石油进口依存度大幅度提高,由1994年的1.9%上升到2000年的30%。按照这样的速度,2010年,中国将有超过40%的石油需要从国外进口,到2020年,这个比例则要高达60%。中国目前进口的石油主要来自中东地区,从中东进口的石油占进口总额的一半以上(56.2%),其次是北非。[12] 进入市场经济的中国已成为与世界发生广泛联系的国家,其海洋权益泛布于世界并随中国经济总量的扩大而持续扩大;与此同时,中国实现其海权的内部需求动力和外部压力也在同时增大。这是中国海权与世界其他国家海权实践的共性方面。

但是,中国海权不可能不具有中国的个性。那么,中国海权个性特征何在?

第一,国家统一进程与国家海权的实现进程的一致。目前的中国是一个尚未完全实现统一的国家,而这些尚未统一的地区又多集中在东部中国海区。这些地区既是中国领土,又是在实现中国海权中具有战略意义的海上支点。比如,台湾及其周围属于中国的岛屿,既是中国进入太平洋的前沿基地,又是中国东部地区经济黄金地带的前锋拱卫;南沙群岛,又是护卫中国在马六甲海峡通行自由权利的最前沿的基地。实现中国对台湾、南沙部分岛屿的主权,既是中国实现统一的正义事业,又是关系到能否实现中国海权的关键步骤。实现国家统一进程与实现国家海权进程的统一,这既是中国海权的特点,也是中国海权的优点,它决定中国在相当长的时期内的海权实践的正当性和正义性,它也排除了在相当时期内中国的海权实践转向海上霸权的可能性。从这个意义上说,认为中国为实现其海权利益而发展海军是/"中国威胁/",认为中国不应当发展海军的看法,都是不对的、没有道理和不符合逻辑的。

上一篇 」 ← 「 返回列表 」 → 「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