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娜・阿伦特:耶路撒冷的艾希曼――一份关于平庸的恶的报告(后记)」正文
本书是一个审判报告,主要资料来源是分发给耶路撒冷媒体的庭审记录的副本。除了检察方的公诉书以及辩护方的概括否认答辩外,审判记录没有公开出版,也很难找到。法庭用语为希伯莱语;分发给媒体的材料已被申明“是未经校正和修改的现场同声翻译的记录”,因此“难免会有文体上的缺憾和语言错误。”除了用德语进行的庭审,我自始至终使用的都是英文文献;当审判中使用德语时,我自认为可以轻松胜任翻译工作。
除了检察长的开庭报告以及最后的判决,其翻译不是现场的同声翻译、而是在庭外准备的外,这些记录中没有一件是绝对可信的。唯一的权威性版本是官方的希伯莱语记录,而我没有利用。但无论如何,所有这些材料都是由官方提供给记者供其使用的,而且就我所知,在官方的希伯莱语记录和译本之间,还没有发现严重的出入。德语的现场同声翻译相当糟糕,但据说英语和法语翻译是可信的。
下面这些庭审材料的可靠性 只有一件除外 均无可置疑,它们也都是由耶路撒冷官方提供给媒体的:
1)警察对艾希曼的提审记录。德语,是根据录音整理的,曾经给艾希曼看过,他还亲手做过改动。它和审判记录堪称最重要的档案材料。
2)检察机关提交的档案材料,以及检察机关提供的“合法材料”。
3)16个证人的宣誓证词。这些证人最初是辩方邀请的,但后来检察机关也部分地采用了他们的证词。这16个证人是:埃里希・冯・迪姆・巴赫-齐拉维斯基,理查德・贝尔,库尔特・贝歇尔,霍斯特・格雷尔,维廉・霍特尔博士,瓦尔特・豪朋库森,汉斯・尤特纳,赫伯特・卡普勒,赫尔曼・克鲁梅,弗兰茨・诺瓦克,阿尔弗雷德・约瑟夫・斯拉维科,马克斯・默顿博士,阿尔弗雷德・西克斯教授,埃贝哈德・冯・塔登博士,爱德蒙德・法思梅尔博士,奥托・温克尔曼。
4)最后,我还可以使用由70页打印纸组成的艾希曼手稿。它由检察机关作为证据提交、并被法院采信,但并没有分发给媒体。其标题可以译为:“报告:我对‘犹太问题以及1933-1945年德意志国家社会主义政府在这一问题上的措施’的说明。”这份手稿系艾希曼在阿根廷期间为接受荷兰记者萨森采访所做的笔记(参看书目) 。
书目只列出了我确实使用过的材料,并不包括从艾希曼被绑架到被处决这两年间我阅读或收集的不记其数的书籍、文章以及新闻报道。书目的不完整让我引以为憾的只有一点,那就是德国、瑞士、法国、英国、以及美国记者们的报道中,常有高屋建瓴之论,决非一般书报的泛泛之论可以比拟,但是要弥补这一缺憾却几乎是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聊以自慰的是,在这个修订版的书目中,我有选择地增加了一些在我的书出版之后新出现的著作或杂志文章,它们都不是人云亦云之作。其中有两篇关于本次审判的报道,所得出的结论常常与我惊人地相似,还有一个对第三帝国重要人物的研究,现在我都作为背景材料收进去了。它们是罗伯特・彭道夫的《谋杀者与被谋杀者:艾希曼与第三帝国的政策》,它对犹太长老会在最后解决中所扮演的角色也做了分析;荷兰记者哈里?穆里希的《刑事案件40/61》(我用的是德语译本),他几乎是唯一将被告置于报告中心位置的作者,而且他在一些关键问题上对艾希曼的评价与我不谋而合;最后是新近出版的、关于纳粹首脑人物的精彩之作《第三帝国的面孔》,T。C。费思特著;费思特学识渊博,持论相当高远。
撰写新闻报道时所面临的问题,与写作历史论文好有一比。两种写作都要求对第一手材料和第二手材料有明确的区分。特定的主题 在本书中,是审判本身 只能使用第一手材料,而第二手材料则可以用于构成历史背景的各个方面。因此,凡是我所征引的文献材料,除了极个别的例外,都是在法庭上作为证据被提交的东西(在这种情况下,它们组成了我的第一手材料),或者是相关历史时期的权威著作。从行文中可以看出,我引用了格拉德?莱特林格的《最后解决》,我还更多地参考了劳尔?希尔伯格的《欧洲犹太人的毁灭》,该书出版于审判结束之后,对第三帝国的犹太政策做了最为翔实,最为可信的历史分析。
本书尚未付梓,就已经成为了争议的焦点和有组织围剿的靶子。自然,动用了所有众所周知的刺激想像、操控舆论手段的围剿要比论争更引人注目,因此争议几乎被围剿中人为的喧闹声侵吞、淹没了。特别是当一本奇怪的、混合了这两种特征的书从美国传到英国,又从英国传到欧洲,传到了还没有见过这本书的所有地方后,一切就变得更加明朗了。该书使用的还是那种千篇一律的腔调 好像反对本书(当然更在于反对作者)的所有文字都是“用复印机复印出来的”(玛丽?麦卡锡)。这也许正是因为喧闹声所关注的是一本从未写过的书的“影子”,所讨论的又常常不仅是我从未提及、而且压根儿就没有想过的主题。
论争 如果可以称之为论争的话 绝非毫无收获。对舆论的操控,往往是出于特定的利害考虑,因而也就有着明确的目的;然而,一旦涉及重大问题,情况却往往非操控者所能控制,因而结果很容易出其预料、违其初衷。现在的情形是,希特勒的帝国,因为其史无前例的滔天罪行,不仅对德国人以及全世界的犹太人来说,构成了一种“无法抹去的过去”,对世界其它地区的人来说,也是如此,而且他们决不会与之妥协。不仅如此 这恐怕是完全出乎预料的 我始终坚信,普遍的道德问题将萦绕于现代人心头,使之不能释然;果然,现在,这些错综复杂的道德问题,连同其机变百伏的现代情境,突然成了公众最为关注的问题。
争议始于两件事情:首先是犹太人在“最后解决”年代中所扮演的角色开始引起关注,其次是由以色列检察机关最先提起的,犹太人能不能或者应不应该为自己辩护的问题。我认为这一问题愚蠢而且不近人情,因为这只能对当时情境的一无所知。现在,讨论已经终止,得到的是一个最为令人惊异的结论。众所周知的“犹太区心理(ghetto mentality)”(这一概念已经为以色列的历史教科书采用。这个为带有官方色彩的美国犹太教教会激烈反对的概念,在以色列国内获得了以心理学家布鲁诺?贝特海姆为代表的支持。)作为一种历史-社会结构,被反复引用,以便解释那些并不仅仅限于犹太民族、当然也就不能单单用犹太因素加以解释的行为。各种各样的联想枝蘖横生,直到某人突然发现整个讨论完全不着边际,并且灵光一现,引入了弗罗伊德理论为止。他认为,整个犹太民族都有一种“死亡诉求(death wish)” ,当然是无意识的。这是一个出乎那些评论家意料之外的结论,他们对某本由特定的利益集团创作的书 在该书中我曾明确宣称是犹太人杀死了他们自己 捕风捉影。那么,我为什么会说出这么一个大逆不道的弥天大谎?当然是出于“自我仇恨(self-hatred)”。
既然犹太领导人的作用问题已经引入了法庭,而且我也进行了报道和评论,那么对此展开讨论是再自然不过了。在我看来,这是一个严肃的问题,然而论争丝毫也没有使问题得到澄清。这从新近以色列的一桩审判即可见一斑。一个名叫赫尔施?贝恩班特的人,当年曾在波兰一个小城的犹太警局担任警长,现在以色列歌剧院担任指挥,一审被地方法院判处五年监禁,后来却被耶路撒冷最高法院无罪释放。最高法院的一致意见等于间接宣布了整个犹太人长老会的无罪,从而也严重地破坏了与此相关的犹太律法。然而,在论争中,嗓门最高的却是这样一些人,他们要么把犹太民族和其领袖混为一谈 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在几乎所有关于幸存者的报道中,都对二者作了严格的区分,概括言之,用特雷辛斯坦特集中营的一个幸存者的话说,就是:“犹太民族作为一个整体,其表现是出色的。只有领袖们失败了” 要么通过枚举犹太领袖战前、尤其是“最后解决”时代之前那些值得嘉许的行为,来为其辩解,好像在帮助犹太人移民和帮助纳粹遣送犹太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区别似的。
这些问题确实和本书有着某些联系,尽管这些联系被不适当地夸大了。此外还有一些无论如何都与本书毫无关系的问题。比如,希特勒帝国建立之初德国的抵抗运动,曾引起广泛的讨论,但我完全没有介入,因为艾希曼的良知问题以及他的处境问题,都只是与战争和“最后解决”这一时段有关。但是还有更为稀奇古怪的问题。相当一部分人开始争论诸如此类的问题:受害者是否经常会比杀人凶手更为“丑陋”?非当事人有没有资格对过去进行审判?审判舞台上的主角应该是被告还是受害者?按照后一种观点,某些人可以断言,不仅我对艾希曼是一个什么类型的人这样一个问题感兴趣是错误的,而且根本就不应该让艾希曼说话 也就是说,在他们看来,审判应该在不设任何辩护的情况下进行。
更为常见的情况是,讨论常常为某种激昂的情绪所左右,因而某个特定集团 其兴趣只在于干预实际事物、扭曲事实 的实际利益,便迅速地和知识分子 和前者正相反,他们全然不关心事实,而只是把它们当作“理念”的跳板 那天马行空的灵感不可分割地纠缠到了一起。但即使是在如此凌虚蹈空的论战中,也常常可以发现某种特定的严肃性,抑或某种程度的真诚关怀,甚至连那些声称从来没有读过本书且发誓永远不读的人的文章也不例外。
同这些漫无边际的论争相比,本书只处理一个孤零零的主题。作为审判报告,它只能讨论那些可以进入审判程序的问题,或者为了正义理应讨论的问题。如果审判所在国的普遍国情碰巧对审判行为具有重要意义的话,当然也必须要加以考虑。因此,本书不讨论犹太民族的苦难史,不是对极权主义的解释;它不讨论第三帝国时期的德意志民族史,也不是,压根儿一点都不是,一篇探讨恶之品性的理论文章。所有的审判都只关心作为被告的那个人,那个有血有肉的人,他有自己的历史,有着很可能是独一无二的品质、个性、行为方式以及生活情境。所有这些,在对审判的影响上,均超过了诸如犹太民族的离散史、反犹主义的历史、德意志民族以及其他民族的行为、当时的意识形态以及第三帝国的政府机构等,因为正是它们构成了被告犯罪的背景和条件。所有与被告无关的事物、所有对被告没有影响的事物,都必须从审判程序、自然也必须从审判报告中删去。
或许有人会认为,我们一开始谈论这些事情时,就不知不觉地提出来的一些普遍性问题 为什么一定是德国人?为什么一定是犹太人?极权统治的特征是什么? 远比罪犯应该以何种罪名接受审判,以及正义应该以何种名义对被告进行控诉重要;也远比我们现行的法律制度是否有能力处理这种特殊的犯罪和罪犯重要,因为自二战以来,已经不止一次处理过此类问题了。可以肯定的是,这个问题已经不仅仅关乎某个特定的人,不仅仅关乎被告席上的那个绝无仅有的个体,而是关乎普遍意义上的德意志民族,关乎各种形式的反犹主义,关乎整个现代史,关乎人的本性以及原罪 因此从根本上说,整个人类无形中全都和被告一起站在被告席上。所有这些都一再被提及,尤其是那些一定要在“我们所有人身上”都找出一个艾希曼的人,更是乐此不疲。但是如果被告只是作为一个象征、审判只是作为一个借口,而目的却在于引出一些明显要比这个人有罪无罪更有意思的事情的话,那么一致性原则要求我们必须在艾希曼和他的律师的声明面前低头:他之所以被审之以法,只是因为需要一个替罪羊,不仅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需要,而且所有已经发生的事件、以及使这些事件得以可能的原因,全都需要一个替罪羊 换言之,反犹主义、极权政府、人类以及原罪,无不需要一个替罪羊。
如果我认可这些观点的话,那么不用说,我是决不会去耶路撒冷的。我过去坚持,现在依然坚持,这次审判只能以正义的名义进行,此外没有任何其它目的。我同样认为,法官们在判决中所强调的,“以色列国建立了,并且作为犹太人的国家得到了承认,”因此它有权对针对犹太民族的犯罪进行审判,是完全正确的;鉴于当前法律界对惩罚的意义和作用的认识的混乱,我非常高兴判决书引用了克罗提斯的话,而克罗提斯同样是引用了一位更古老的作者的话:“对于因为受到侵害而受伤的人来说,为捍卫荣誉和尊严而实施惩罚是必要的,即使失败了,也无损于其荣誉和尊严。”
毫无疑问,被告、被告之行为的性质以及审判本身所引发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远远超出了耶路撒冷对这些事件的理解。我在结语中已经尝试着对其中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探讨,因此它不仅仅是一篇简单的报道。如果人们发现我的观点有失偏颇,我并不感到奇怪,而且我欢迎对整个事件的普遍意义进行讨论。这种讨论越是能够与具体的事件直接结合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