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耶克:大卫・休谟的法律哲学和政治哲学*

作者:哈耶克发布日期:2004-10-25

「哈耶克:大卫・休谟的法律哲学和政治哲学*」正文

用一个意指一套共同的思想体系主宰了一个时代的称谓去命名这个时代,始终会隐含有某种误导性。如果我们采用这种方法去命名一个像18世纪那般混乱动荡的时代,那么毋庸置疑,我们一定会扭曲当时历史的本来面目。用“启蒙运动”(enlightenment or Aufklarung)这个称谓把下述两个脉络的学者──一方面是从伏尔泰(Voltaire)到孔多赛(Condorcet)的法国哲学家,另一方面则是从孟德维尔(Mandeville)、经由休谟和亚当・斯密、再到埃德蒙・伯克(Edmund Burke)的苏格兰和英格兰思想家──笼而统之地归在一起的做法,实际上就是要掩盖他们之间的差异,因为从这些学者对19世纪的影响来看,他们之间存在的差异与他们之间可能存在的任何表面上的相似性相比要重要得多。尤其是就大卫・休谟而言,有论者在晚近表达了一个更加切实的观点,即休谟曾“运用启蒙运动自身造就的武器去反对启蒙运动”并开一代先河,“运用理性分析的方法去削弱种种对理性的诉求”。[1]

人们在说及启蒙运动的时候,就好像它代表着一整套由同质性思想组成的思想体系;这种习惯可以说在德国最为根深蒂固,当然这也是有明确原因可考的。但是,导致人们对18世纪的思想产生这种看法的那个原因却产生了极为严重的而且在我看来还是极为不幸的后果。这个原因就是当时的德国人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法国学者对英格兰人思想的阐述和解释而了解到英格兰人的思想的(当然,这些英格兰人的思想主要是由苏格兰人阐明的──但是我有一个很难改掉的习惯,亦即当我说英国人的时候,我总是习惯用英格兰人这个术语来意指英国人);而我们知道,法国学者所做的那些阐述和解释往往是一些错误的解释。因此,在我看来,知识发展史和政治发展史上最大的悲剧之一就是欧州大陆几乎都是通过法国人而了解到那些伟大的政治自由思想的;然而我们知道,法国这个民族实际上在此前根本就不知道自由为何物,因而他们对那些产生于同法国有着天壤之别的思想和政治环境中的传统、制度和理念能够做出什么样的解释,我们也是可以想见的。法国人乃是本着一种建构论的知识主义(constructivist intellectualism)精神来解释英国人的传统、制度和理念的;在本文的讨论中,我将把这种建构论的知识主义简称为唯理主义(rationalism);一如我们所知,这种唯理主义乃是与一个试图设计出一种新的中央集权政府结构的专制国家的氛围完全投合的,但是却与那种最终只在英国被保留下来的较为古老的传统完全背道而驰的。

事实上,17世纪对于英吉利海峡两岸来说,都是一个由这种建构论唯理主义所支配的时代。弗朗希斯・培根(Francis Bacon)和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同笛卡尔(Descartes)或莱布尼兹(Leibniz)一样都是这种唯理主义的倡导者――甚至连约翰・洛克(John Locke)都不能完全不受这种唯理主义的影响。这种唯理主义乃是当时产生的一种新现象,因此我们绝不能把它与那种在此前就已经存在的也被称之为rationalism(理性主义)的思维方式混为一谈。对于唯理主义者来说,理性不再是一种当真理凸显出来的时候认识真理的能力,而变成了一种从明确的前提出发进行演绎推理而达致真理的能力。[2]那种较为古老的传统,亦即此前的自然法理论家所代表的那种理性主义,在英格兰主要是通过那些伟大的普通法法学家的著作──尤其是埃德沃德・科克爵士(Edward Coke)和马修・黑尔(Matthew Hale)的论著──而得以保存下来的。正是由于那些伟大的普通法法学家始终反对培根和霍布斯,所以他们才有可能把一种有关制度发展的进化论理解传播给后人,而在其他国家和地区,这种进化论理解已经被一种居于支配地位的试图刻意重构各种制度的欲求所替代了。

然而,当人们试图在英国建立一个带有官僚机构的中央集权式的君主专制政体的努力失败以后,当一个被欧洲大陆人视作是弱政府的政府却在当时使英国达致了历史上国力发展最为迅猛、人民生活最为繁荣昌盛的一个时期的时候,人们对这些普遍盛行的非设计的和逐渐发展起来的制度的兴趣致使那种较为古老的思维方式在英国又一次得到了复兴。在18世纪的岁月中,当欧洲大陆被建构论唯理主义所笼罩的时候,在英国却逐渐形成了一种与之构成对照的有时被称作是“反唯理主义”(anti-rationalist)的传统。

“反唯理主义”传统在18世纪的第一位伟大代表人物乃是原籍荷兰的孟德维尔(Bernard Mandeville)。确实,我将讨论的与大卫・休谟有关的许多思想,实际上都可以从孟德维尔的著作中找到。[3]休谟受到孟德维尔很大影响的事实,看来也是不争的。然而,在下文中,我将只对那些经由休谟本人详尽阐明的思想展开讨论。

我将讨论的这些思想几乎都可以在休谟29岁那年(即1740年)出版的《人性论》(Treatise on Human Nature)一书的第二部份中找到。尽管休谟的这部著作在当时并没有引起人们的重视,但是人们却在今天普遍承认这部著作是他所取得的一项最伟大的成就。当然,一如我们所知,休谟又于1742年开始撰写《道德、政治和文学论文集》(Essays, Moral, Political, and Literary)、并且为了用一种更为简洁且更为通俗的形式重述那些观点而于1751年又出版了《道德原则的研究》(Enquiry concerning the Principles of Morals)一书、后来还撰写了《英格兰史》(History of England)一书;尽管这些著作都对《人性论》中的原有阐述做了某些改进而且在传播他的思想方面也比《人性论》更为有效,但是它们却没有增加什么新的内容。

当然,休谟主要是因为他所提出的知识论(theory of knowledge)而闻名于世的;而在德国,休谟则在很大程度上被认为是一位陈述了伊曼纽尔・康德(Immanuel Kant)努力要解的那些问题的作者。但是,对于休谟来说,首要的任务从一开始就是要建立一门有关人性的一般学问,因此,对于这样一门学问来说,道德学及政治学同知识渊源是同样重要的。在伦理学和政治学领域中,就如同在认识论(epistemology)领域中一样,休谟可能也唤醒了沉睡在“教条之大觉”(dogmatic slumber)之中的康德。我们可以肯定地说,康德,以及另外两位伟大的德国自由主义者即席勒(Schiller)和洪堡(Humboldt),要比后来的德国人更了解休谟,因为后来的德国人完全被法国人的思想所支配,尤其受到了卢梭思想的影响。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欧洲大陆却从来没有确当地认识到休谟作为一名政治理论家和历史学家所做出的贡献。甚至在今天,仍有相当多的人认为18世纪是一个缺乏历史感的时代,而我们知道,这种观点实际上是那些误读18世纪的误导性观点共有的特征;在我看来,这种观点只是对那种曾经在法国占支配地位的笛卡尔唯理主义来说是正确的,但是对于英国人来说却是极不正确的,而对休谟来说就更是无稽之谈了,因为休谟不仅把他的时代描述成“一个具有历史感的时代,而且还把他的民族描述成一个具有历史感的民族”。[4]

然而,并不只是欧洲大陆忽视了休谟还是一位法律哲学家和政治哲学家;甚至在今天最终认识到休谟不仅是现代知识论的创始人而且也是经济学理论的奠基者之一的英国,休谟的政治哲学以及他的法律哲学也都遭到了莫名其妙的忽视。在探讨法理学的著作中,我们根本就找不到他的名子。众所周知,在英国,系统的法律哲学始于杰理米・边沁(Jeremy Bentham)和约翰・奥斯汀(John Austin)的努力;而他们俩人在很大程度上都承袭了欧洲大陆的唯理主义传统:边沁继承了爱尔维修(Helvetius)和贝卡里亚(Beccaria)的思想,而奥斯汀则得益于德国人的思想。实际上,早在边沁之前,英国就造就出了一位曾经出于偶然的原因而受过律师训练的最伟大的法律哲学家,他就是休谟,但是颇为遗憾的是,他却没有能够对法律哲学的发展产生实际的影响。[5]

更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从当时的情况来看,很可能只有休谟对此后以自由主义而著称的那种法律哲学和政治哲学给出了全面的阐述。今天,人们已经相当普遍地认为,19世纪的自由主义思潮乃是由两种独特且在某些方面甚至是彼此冲突的组成部分构成的:一个是自由主义本身,另一个则是民主传统。在这两个组成部分当中,只有民主传统这个部分基本上是源出于法国的,并在法国大革命的过程中复加在那种源出于英国的较为古老的以个人为本的自由主义之上。这两种理想在19世纪期间所保有的那种相当勉强的合作关系,并不应当使我们忽视它们各自所具有的不同的特征和不同的起源。人身自由这种自由主义理想首先是在英国提出来的,而在整个18世纪,英国一直是人们所梦想的自由乐土,而且它的政治制度和政治原则也是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理论家所公认的典范。这些政治原则乃是辉格党(the Whig party)的原则,亦即1688年光荣革命的原则。需要指出的是,是休谟为这次革命正当性提供了理论上的证明,而不是人们通常认为的那样,是洛克为这次革命的正当性提供了证明,因为我们可以发现,正是休谟这次革命所主张的那种原则做出了最为充分详尽的阐述。

如果说有较多的人没有认识到这一点,那部分上是因为那种认为休谟本人是托利党人而不是辉格党人的错误观点所致。休谟之所以获得这样的名声,实是因为作为一个非常公正的人,他在其所著的《英国史》一书中为托利党的领导者们进行了辩护,并且驳斥了人们对他们提出的许多不公正的谴责;除此之外,还有另外一个原因,即休谟指责了辉格党人在宗教领域中所表现出来的对托利党人普遍信奉的天主教信仰的不宽容,而辉格党人的这种做法则是与他们自己信奉的原则相悖的。休谟本人非常恰当地解释了自己的立场,比如说他在谈到自己所著的《英国史》一书的时候这样指出,“我对‘事物’的看法更符合辉格党人的原则,而我对‘人’的看法则更多的是根据托利党人的既有观点。”[6]就此而言,像托马斯・卡莱尔(Thomas Carlyle)这样一个极为重要的反对变革的人士都把休谟描述成了“所有成功的辉格党人之父,”[7]因此,他对休谟立场的看法要比19世纪和20世纪大多数民主自由主义者对休谟立场的看法正确得多。

一如上述,人们一般都没有理解或者忽视了休谟作为一名杰出的自由主义政治理论和法律理论的哲学家的重要性;当然这个方面也存在着一些例外。例外之一就是弗里德里克・曼纳克(Friedrich Meinecke);他在其所著的《Entstebungdes Historismus》一书中明确地描述了休谟如何‘der sinn der englischen Gechichle [war],von einem govemment of men zu einem government of law zu werden. Pisen unendlich mlihsamen, ja hasshchen,aber zum Guten endenden Prozess in seiner ganzen,war oder wurde rielemhr sein vorhaben Eine politische Grund-und Hauptfrage wurde so zum Generdthema seines werks Nur von ihum aus it es,was bisher inmer ubersehen,in seiner Anlage and stoffauswahl zu versteben/'。[8]

当然,人们还可以从休谟的哲学著作中探寻到这种历史解释的思想基础,但是这并不是曼纳克所要做的工作;如果他这样做了,那么他就可以在那些著作中发现指导休谟写作《英格兰史》一书的理想的理论基础。有一种观点也许是正确的,即休谟更多地是通过他的史学著作而不是通过他的哲学作品来传播这个理想的。事实上,休谟的《英国史》一书对辉格自由主义在欧洲的传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就此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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