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全喜:自由、理性与传统――哈耶克的政治哲学及宪政思想

作者:高全喜发布日期:2006-03-09

「高全喜:自由、理性与传统――哈耶克的政治哲学及宪政思想」正文

彭润金:由我校政管学院“蓟门学社”和我校博士生学术基金会联合举办的这次学术沙龙现在正式开始。首先,让我为大家介绍一下在座的几位老师,第一位老师是我们的校领导张桂琳教授,张桂琳教授是西方政治哲学专家,她对自由主义及其哲学依据、理性与传统有很深入地研究。第二位是杨阳教授,杨阳老师对先秦诸子和中国政治传统有精深和独到的研究。第三位就是我们的主讲人,中国社科院的高全喜研究员。关于高全喜老师,我们请我校2005级博士王志全同学作一个简要的介绍。

王志全:我简要介绍一下高老师的学术经历。高老师一九八八年获得哲学博士学位,年仅26岁,他师从贺麟教授,研究德国古典哲学,他的第一本专著出版于一九九零年,是研究黑格尔的《精神现象学》的,在一九九二年出版第二本专著是研究宋明理学,朱熹、陆九渊的理学思想。可见,高老师不仅对于西学,而且对于中学也有一定的研究,他在三十岁的时候就已经出版了两本专著,一九九零年之后他的身体欠佳,他的学术生涯几乎停滞了十年的时间。当然老子说过祸福可以相互转换的。他在复出之后的第一本专著是研究哈耶克的《政治哲学与宪政思想》,这本书的出版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沿着这条路线往上追溯,就是研究古典自由主义,休谟的政治哲学和黑格尔的法权思想。这两年他在学术界、思想界非常活跃,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可以说是厚积而薄发,名至而实归。高老师在学术的研究上非常严谨,不仅是一个纯粹的学者,而且他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现实关怀。他研究的主要是西方学术思想,落脚点和出发点可以说是中国的现实问题。高老师主编了一本杂志叫做《大国》,倡导大国之道。这本杂志虽说学术性很强,但主要是研究中国的现实问题的。另外他主编了一套《政治与法律思想论丛》。高老师不仅在学术界很有影响,而且在民间思想界也非常有影响,赢得了民间思想界的尊敬。今天我们能够请到高老师给我们做演讲和他直接交流,我感到非常高兴,接下来,请高老师演讲。

高全喜:刚才的溢美之词我不敢当,因为我对政治哲学、法哲学也是初学者。很荣幸这两天和政法大学有了学术上的不解之缘。前天在法学院的一个学术会议上有一个评议,关于大国的法律之道。今天在这里,又有一个关于哈耶克的政治哲学与他的宪政理论的一个汇报。对于哈耶克,我是很有感情的,但是最近有了一点思想的变化。七、八年前当我身体好了之后,开始进行学术研究,当时我思考了一下,要找一个学术的切入点。在这之前,我已经涉及政治学、法学,看了许多书。写了一本六十万字《宪政正义论》的草稿,我对它并不是很满意。我觉得一般原理性的研究,自己还不足,扎实地进入下去,我觉得还是要从一个人、一本专著,一个流派入手。所以那本书写完之后,虽然有出版社可以出版,但是我并不满意,我觉得要重新真正的深入下去,我就选择了哈耶克作为我学术的切入点。然后用了两、三年的时间集中搞了哈耶克,出版了《哈耶克的法律秩序与自由正义》这本书。

今天,在一个比较短的时间内,我想把我写完这本书之后最近这些年来有关以哈耶克的想法作一个汇报,顺便以此为线索,对目前学术界的一些基本的思潮谈些自己的感想。最近一两年我和学界目前各种思想流派的代表人物多有交往,很多人都是我的私人的朋友,虽然观点并不一致。

在研究了哈耶克之后我当时就想,应该进一步地朝哪个方向走?其实哈耶克已经说的很清楚,他的思想是从苏格兰启蒙时期,从休谟这样一个路径走过来的。虽然大家都知道这一点,但并没有多少人由此上溯到更早的古典自由主义加以研究,关于休谟从哲学方面研究的比较多,但是从政治哲学、政体论、政治经济学的角度来研究的东西很少,所以,我当时就沿着这个路径用了几年工夫对休谟的政治理论、政治哲学,特别是休谟的政治经济学,加以研究。我发现在传统的更早的古典政治哲学之中,特别是英美路径的以苏格兰启蒙为代表的这个思想中,有很多丰富的东西,只是现代的自由主义变薄了,就是说自由主义在古典时期它是一种非常厚的自由主义,有人性论的哲学基础,有一种对德性问题的思考。现在的自由主义变得非常薄了,只关注于制度层面的东西,而对人性论的形而上学思考没有了。这引起现在的社群主义的一些批判也是很正常的。我是搞德国古典哲学的,在研究完休谟之后,我自然地就回到了德国的思想,因为我不想单纯地走英美的路径。我觉得中国所处的这样一个现实的环境有很多不具有英美这些国家的幸运。例如,我们的自然环境,我们的政治传统,我们的国家结构以及目前的转型情况,很类似于德国。所谓的德国问题对我们具有更大的启发性,所以沿着这个思路我又重新回到了德国的古典哲学。我回到的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认识论或本体论的德国古典哲学,而是德国古典哲学的法权学说。

大家知道,前一段时间我国的学术界随着施特劳斯、施密特的传播,柯耶夫也受到了重视。但是,对于柯耶夫所解读的精神现象学的这样一种路径,我提出了非常严厉的批判或质疑,可以说这是一种左派的对德国思想,特别是黑格尔法权哲学的解释,在中国有很大的误导。我个人研究黑格尔的思想也有一些变化,我记得二十年前在贺先生家里,我看到过一个粉红色书皮的书,就是柯耶夫的《精神现象学导读》,我认真读了,对我的博士论文也有很大的影响。但是最近这几年我重新回到德国古典哲学之后,我对黑格尔的《法哲学》也就是所谓黑格尔的晚年思想有了更大的认同,我觉得其中具有我所追求的古典自由主义的价值,而早期的黑格尔的《精神现象学》,影响虽然很大,马克思继承下来的是黑格尔的《精神现象学》,批判的是《法哲学》,然后到哈贝马斯所谓的西方马克思主义,一路下来,基本上都是抬高黑格尔早期的《精神现象学》,柯耶夫也是属于这个路径。他们认为黑格尔的《法哲学》是保守的,反动的,而在我看来,恰恰是黑格尔的《法哲学》成就了他哲学中最有价值的东西,甚至柯耶夫的《法权现象学》也受到了黑格尔《法哲学》的很大影响。

我的思想研究的大致就是从研究哈耶克入手,然后上溯到休谟,又从休谟回到德国问题,关注于黑格尔的法权哲学。黑格尔法权哲学强调一种多个层面的法治观,有以罗马法为主的抽象法,有基于市民社会的市民社会法,其中包含家庭法,甚至道德法,最后还有他的政治国家的政治法或国家法。就是说这套法权理论恰恰构成了一个具有大陆背景的古典和保守自由主义的制度架构,这条线索是从马基雅维里开始的到法国的孟德斯鸠,乃至到后来的施米特、韦伯这些思想家们一脉相承的。一周前林来梵教授在北京大学法学院有一个关于施米特的演讲,我做他的评议人,他讲到近代德国的国家法学说对于日本有重大的影响,而我国在清末、民国时期又受日本法权思想的影响,许多约法、宪法,甚至诸如“机关”等词汇,都是从日本过来的。研究德国、日本的法权理论与中国有许多关联。我们现在回到中国,一方面我们要十分重视英美传统普通法的路径,这种形式主义的法制观是我国急需借鉴与吸收的,另外一方面,从大陆过来的国家法、政治法,甚至国家法人、主权决断等,对于我国立宪时代的思考,也具有启发的意义。所以我觉得这两条路径是我们思考中国问题的理论背景,虽然说它们之间非常有张力,但是又是我们不得不考虑的问题。当然,我们还有自己的历史传统,有我们的现实问题,这是独特的,是别人无法代替的。我们既不是英美那种幸运的民族,我们很难象哈耶克所说的自生自发地产生一种市民社会或者政治国家,但我们也要防止,或者说不可能走通德国也没有走通的通过政治决断建立宪政国家的道路,实际上,德国和日本一样,在某种意义上来说也是在美国大兵的刺刀下建立起了宪政国家的形式,但是德国问题必须重视。就是说施米特所提出的问题必须受到重视。

前一段时间我发表了一篇长文章《论宪法政治》,又在北大法学院作了一个演讲,如果大家有兴趣,可以找来看一看。阿克曼提出的关于美国国家建设中的三个特殊时期的非常政治理论,可以有效地祛除施米特关于国家主权学说的毒素。同时,我们也必须承认,中国的宪法理论处于这样一种张力关系中,一方面,我们要指出市场经济是一种自生的秩序,从中可以产生出相对应的法律与政治制度,所谓的普通法的宪政主义就是这样一种理论线索。但是另一方面,我们看到这种理论也面临着困境,因为政治问题是我们回避不了的关键问题,这个高于法律的政治问题,是德国政治与法律哲学为之忧心的问题,甚至阿克曼提出的美国三个非常时期的宪法政治理论,他所提出的那种政治精英和人民二元互动,通过一种特殊的宪法程序,来解决他们国家面临的宪法危机,然后重新回返到日常政治的这样一种模式,也是值得探讨的。我觉得研究中国现代的社会政治问题,或者说政治理论,或者说法权理论,或者说宪政学说,视野要宽阔,因为中国的传统很深,国家又这么大,又处在二十一世纪这样一种世界格局之中,单纯的英美的路径、德法的路径,都是很难被我们照搬下来的。这是一种理论的挑战,应该在吸取各种不同路径的理论基础上,思考我们自己的问题。很多学者都认为我们国家正处于一个立宪时代,但我们还迫切需要像美国联邦党人那样的政治家与人民的互动,通过二元民主建立自己国家的宪政框架。

哈耶克和凯尔森曾经有过争论,和施米特有过一种隐含的关系,他一方面对英国的普通法很敬仰,推崇苏格兰启蒙思想,但是,在休谟那个时代,苏格兰采用的还是法国的法制,属于大陆法系。哈耶克提出普通法的宪法模式,所谓“普通法的法治国”,不单纯是英国的法律制度,法治国本身就是一个德国词汇。所以,我们理解哈耶克的政治哲学,他的政治理论和宪政理论,实际上融汇了英国、德国多种思想内容,很难说哈耶克是一个纯粹的像洛克、穆勒那样的英美思想人物。他虽然赞赏普通法,诸如内部规则、自由观念、自然演进,等等,但实际上他的理论,特别是他后期的《法律、立法与自由》这部最重要的著作,已经包含了多种思想、多种资源。作为一个保守的自由主义者,他在保守的方面与施米特有一致之处,他批判凯尔森的理论,虽然我们一般都认为,凯尔森是一个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但是哈耶克认为,他是一个国家意志立法者,是一个专制主义者。我们看到,他所批判的很多非自由主义者,如穆勒、凯尔森、边沁等,实际上他们都是自由主义者。我们对哈耶克不能采取原教旨主义的认识。对哈耶克我们应当有一种更加丰富、更加开阔的视野。比如说他对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质疑,大家作为常识已经接受了。但是他的宪法模式的构造,这方面我们认识的还不清楚。但是,他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他对国家主权问题的忽视,他试图把政治问题转化成法律问题,这种努力在一个正常的民主宪政国家是可欲的,但是在一个国家的立宪转型时期,有些政治问题是不能转化成法律问题的。关于这一点,施米特提出了政治问题高于法律问题,试图把法律问题转化成政治问题有一定的片面性。同样,哈耶克把政治问题转化成法律问题也有他的片面性。政治的独特性,在于它不能化约为法律问题,法律问题也不能置换成政治问题。

在我国学术界这些年关于哈耶克的研究成为显学,我初步总结了一下,我感到在这方面存在着几个不同的研究路径:

一种是知识社会学的路径,主要是以邓正来为代表。他们强调哈耶克的那种理性不及的知识论,然后追溯哈耶克的整个社会观,把法律、政治放在他的社会系统中加以研究,这个路径又与20世纪以来的法国社会知识论的思想叙述结合起来,具有独特的解读价值。这种研究路径在中国影响很大,丰富了人们对于哈耶克思想的理解。

还有一种路径,主要是以自由主义的基本理论常识来解读哈耶克的,以刘军宁、秋风为主要代表。他们不是把哈耶克作为一个精深的学术问题加以研究,把握其内在的机理,而是从他的理论中提取一些与自由主义价值谱系相关联的法治观、自由观、市场经济、自生秩序等基本的常识,加以发挥,这方面的工作在中国具有积极性的意义,也是一个很有贡献的方面。

第三种就是我研究的政治哲学的路径。哈耶克是一个经济学家,也是一个哲学思想家,他的中期和晚年主要关注社会政治问题,法治问题,宪法问题。我研究他,主要从两个方面入手:第一,如何构建一个社会的政治与法律制度;第二是政治与法律制度后面的正当性问题。我更乐于把他作为一个政治哲学家来探讨他为什么提出了一个扩展的大社会的制度架构以及他要构建这种制度架构的正当性问题。

我认为理解哈耶克应当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个就是他的“正当行为规则”。哈耶克探讨制度以及制度的正当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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