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刃韧:重读密尔《论自由》

作者:龚刃韧发布日期:2017-01-04

「龚刃韧:重读密尔《论自由》」正文

英国思想家约翰•斯图亚特•密尔(John Stuart Mill,也译为穆勒)在1859年所写的《论自由》被认为是从1791年美国宪法修正案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关于思想言论自由最重要的英文论著。[1]作为中国读者,在21世纪重读密尔19世纪写的《论自由》,[2]不仅没有产生“隔世”之感,甚至还产生了某种“超前”之感。

一、密尔为何强调“社会自由”

在人权领域,思想、言论及出版自由一般被认为与公民的政治权利联系更加密切。与经济及社会权利不同,公民政治权利通常的意义是指对抗或防范来自国家及其政府对个人的政治压迫。[3]作为公民政治权利的自由可称为免于政治压迫的自由。然而,密尔在《论自由》一书中把思想言论自由归类于“社会自由”(Social Liberty),即免于社会压迫的自由。这是因为密尔所论述的思想言论自由主要不是针对或防范国家或其政府的政治压迫,而是针对或防范多数人的社会压迫。密尔在该书引论的一开头写道:“这里所有讨论的乃是公民自由或称社会自由,也就是要探讨社会所能合法地施用于个人的权利的性质和限度。”{1}(P.1)

密尔对思想言论自由的归类来源于对当时英国的认识,这也是他写作这本书的缘由。在密尔看来,当时的英国来自政府对思想和言论的政治压迫已经减弱,而来自社会上的各种压迫却越来越大。这种所谓社会,可以包括政党、社会团体、阶级或阶层、公众舆论、道德习俗,等等。如果从反对社会多数人压迫的角度来看,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确实具有“社会自由”的因素。[4]

那么,为什么在密尔所处时代的英国来自政府对思想言论的政治压迫已经减弱了呢?下面我们从法治和代议制两个方面来考察一下19世纪英国社会的言论出版状况。

早在1644年英国政论家约翰•弥尔顿(John Milton)在向议会提交的演说词中就明确指出:“抒发己见、并根据良心作自由的讨论,这才是一切自由中最重要的自由。”{2}(P.45) 19世纪的英国至少是欧洲言论出版最自由的国家。来自德国普鲁士的思想家和学者卡尔•马克思就是因其思想和言论受到本国政府的长期迫害,最终被迫定居于英国。终生以批判资本主义制度为使命的马克思的主要著作都是在英国写成的。假如没有英国的思想、言论和出版自由,马克思的理论研究有可能会在萌芽时期就被普鲁士的专制制度所扼杀。假若如此,近代人类的思想文化就不知会单调多少。所以马克思深有体会地说:“没有新闻出版自由,其他一切自由都是泡影。”{3}(P.201)

英国之所以成为欧洲思想言论及出版最自由的国家,主要是由于英国最早确立了法治和代议制度。按照密尔的说法,在“自由与权威的斗争”中,臣民展开了限制统治者或政府权力的进程,其中有两条途径:一条途径是迫使统治者承认臣民的政治自由或政治权利;另一条途径是在宪法上对统治权建立一些制约{1}(P. 1-2)。英国从中世纪就开始孕育了法治的理念。1215年主要由封建贵族和高级教士强迫国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是法治原则产生的重要起点。英国宪法史学家亚当斯(G. B. Adams)认为《大宪章》确立了构成英国宪法基础的两个基本原则:一个是国王或现在说的政府必须服从法律;另一个是如果国王或政府拒绝服从法律,全体国民有权强迫政府服从法律,甚至推翻政府而使另一个政府取而代之。[5]经过曲折漫长的道路,特别是通过议会与王权之间的斗争,英国最终在1688年光荣革命后开始确立法治原则,英国政府的权力受到明显的限制。

1689年权利法案第9条规定:“国会内之演说自由、辩论自由或议事自由,不应在国会以外之任何法院或任何地方,受到弹劾或讯问。”这条规定的内容虽然不是关于国民的言论自由,而是作为议员享有言论自由的特权,但这种议员的言论自由对英国限制王权和发展议会民主制至关重要,同时也必然会扩展到普通人的言论自由。英国议会1695年2月决定中止许可证法,使英国成为第一个废除出版前检查制度的国家{4}(P. 105)

正是由于英国率先确立了法治原则,英国成为当时个人自由度最高的国家。也正是在这样的法治精神的孕育环境中,英国民众也较早养成了对政府不信任和防范的心理习惯。对此,密尔指出:

在英国,由于我们政治历史上的一些特殊情况,和欧洲多数其他国度相比起来,舆论的束缚虽然或许较重,法律的束缚则是较轻的;对于使用立法权力或行政权力来直接干涉私人行为这一点,有着相当不小的嫉恨;这种嫉恨与其说是出自对个人独立有什么正确的看法,倒不如说更多地是由于人们还存有一种思想习惯,把政府看作代表着与公众相反利益的机构{1}(P.8-9)

由于法治的传统(制度和民众心理的双重作用),相对于同时期其他欧洲国家来讲,英国政府滥用权力的机会较少,而受到的约束较多。正如密尔所说,在英国这样的立宪制国家,“不大有实际执行起来以反对政治讨论的危险”,因而人们“不必顾虑政府”{1}(P.16-17)。

然而,在英国历史上言论出版自由的形成主要限于在法律上禁止预先审查制度。1759年,牛津大学最早的英国法教授布莱克斯顿(W. Blackstone)指出:“出版自由对自由国家来说是在本质上必不可少的。但这种自由存在于不得预先限制出版物,而在出版后涉及犯罪事项则没有免责的自由。”[6]所以,英国政府虽然一般不采取事先审查或限制出版的措施,但事后却可利用手中的权力压制出版自由。例如,1792年托马斯•潘恩的《人权论》出版后就遭到查禁和焚毁,潘恩本人也被关进监狱{5}(P.87-90)。

英国经过18世纪议会内阁制的定型和国王行政权的逐渐丧失,议会民主制度也确立起来了。19世纪后,议会民主的发展使得英国政府更有所收敛,言论出版自由的程度也更加提高。恩格斯曾指出:在英国,“每个人都可以不经国家事先许可自由无限地发表自己的意见,这也就是出版自由。有人认为,任何地方的出版自由都不如英国的出版自由这样广泛,这种看法一般说来是对的。不过,英国的这种自由也还是很有限的。诽谤法、叛国法和渎神法都沉重地压在出版事业的身上;如果说对出版事业的迫害还不算多,那末这并不是由于法律,而是由于政府害怕因采取压制出版事业的措施而丧失民心。”{6}(P.695)

当然,如果从普选权这一现代基本准则来衡量,19世纪的英国还没有建立现代意义上的议会民主制度,因为在1859年约翰•密尔写出《论自由》时,城市工人还没有获得选举权,英国女性也没有选举权。事实上,直到20世纪的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英国才实现了全体成年公民的普选权。[7]不过,在近现代史上,包括英国在内许多西方国家政治制度的演进一般都经历了一个自上而下的渐进民主过程。19世纪中叶虽然英国在选举权方面还存在财产限制和性别歧视等历史局限性,但至少在一定的社会阶层内实现了某种程度的民主。这主要表现在多党制基础上的议会内阁制,拥有选举权的人们毕竟可以定期和自由地选择自己喜欢的政党,由在议会获得多数议席的政党组阁。作为选举产生的执政党就不得不考虑选民的要求或民意,即如密尔所说的“应合公众的意见”。这又从政治方面限制了政府的权力。正是在英国的这种历史背景下,密尔着重强调思想言论的“社会自由”属性。

顺便提一下,长期以来在英国出版自由并不是宪法权利,而是法律不加禁止的自由。[8]与美国及其他西方国家不同,直到20世纪末,英国一直没有保护言论出版自由的宪法性规定或议会制定法。[9]言论出版自由主要是作为普通法的原则得到承认。言论自由在英国很大程度上是剩余(residual)性的,也就是说,这种自由只存在于没有制定法或普通法规则的限制之处。[10]

二、“多数人问题”与公众舆论

1835年法国思想家托克维尔(Tocqueville)在其成名之作《论美国的民主》(上卷)中提出了“多数的暴政”的概念,他这样写道:

当一个人或一个党在美国受到不公正的待遇时,你想他或它能向谁去诉苦呢?向舆论吗?但舆论是多数制造的。向立法机关吗?但立法机构代表多数,并盲目服从多数。向行政当局吗?但行政首长是有多数选任的,是多数的百依百顺的工具。向公安机关吗?但警察不外是多数掌握的军队。向陪审团吗?但陪审团就是拥有宣判权的多数,而且在某些州,连法官都是由多数选任的。因此,不管你所告发的事情如何不正义和荒唐,你还得照样服从{7} (P. 290)。

本来,多数人统治原则是民主的精髓,然而,在现实政治生活中,真正的多数人统治少数人的现象从来都没有发生过。卢梭(J. J. Rousseau)就说过:“就民主制这个名词的严格意义而言,真正的民主制从来就不曾有过,而且永远也不会有。多数人统治而少数人被统治,那是违反自然的秩序的。”{8}(P.88)托克维尔关于多数人暴政的论述,其宗旨主要是防止通过多数票选举产生的统治机关(包括立法机关或执政党)滥用权力压迫政治上的少数派以及个人。即使人民最终是所有权力的渊源,在通过宪法时也应限制他们自己的权力。[11]在托克维尔看来,美国防止“多数人暴政”的主要办法就是在联邦宪法中明确限制立法权(如联邦宪法前三条的权力分立和制衡以及宪法第一修正案)、确立违宪司法审查制度以及结社自由。[12]

密尔阅读过托克维尔的《论美国的民主》并从中受到很大的启发{9}(P. 115)。从下面这段话也可以看出,密尔受托克维尔的影响是很大的,密尔写道:

当社会本身就是暴君时,就是说,当社会作为集体而凌驾于构成它的个别人时,它的肆虐手段并不限于通过其政治机构而做出的措施。社会能够并且确在执行它自己的诏令。而假如它所颁的诏令是错的而不是对的,或者其内容是它所不应干预的事,那么它就是实行一种社会暴虐;而这种社会暴虐比许多种类的政治压迫还可怕,因为它虽然不常以极端性的刑罚为后盾,却使人们有更少的逃避办法,这是由于它透入生活细节更深得多.由干它奴役到灵魂本身。[13]

密尔在《论自由》发表两年之后所写的《代议制政府》一书中也提到保护政治上的少数派问题。[14]不过,在《论自由》这本书中,密尔所强调的并不是政治制度问题,而是侧重从精神层面上通过强调思想和言论自由来保障个人免于社会多数人的舆论压迫。在他看来,英国由于法治传统的影响,对自由的主要压迫已不是来自政府,而是来自社会上多数人的意志或舆论。公众舆论对思想和言论的压迫还会产生强大的道德压迫力量,以致使受压迫者开始怀疑自己、甚至走到精神崩溃的地步。因此,密尔所关注的是在一个政府权力已受到限制的社会中对个人的舆论压力或公众意见下的道德压力问题。可见,密尔的主要论点是针对社会而不是针对国家统治机关。对自由的威胁,密尔主要担心的不是政府,而是社会上多数人不能容忍非传统见解。在个人同政府的关系上,在确保自由问题上,社会成为第三个因素,而且是影响力更大的因素{10}(P.780-781)

密尔所担忧的公众舆论的危险作用主要是指对个人自由的社会压迫。这种危险一直存在着。例如,在一些国家或地区多数人的宗教狂热、狭隘的民族主义、种族主义、反恐怖主义的恐怖心理以及复仇等情绪和偏见也往往会使一个社会走向非理智状况,从而构成了对个人和少数人的社会压迫。这种非理智状况在特定条件下会伴随着政治组织与公众情绪或舆论的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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